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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孕育了20年的早产儿

(2006-07-25 10:52:56) 下一个

义务教育法:孕育了20年的早产儿


宋歪麦   www.chinajust.org

        全世界近90%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99%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95%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其中也包括除中国之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长年依赖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人民共和国。世界上只有少数位于非洲的封建社会国家,或半封建半殖地国家,或半封建半奴隶制度的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中国应当划分为哪类国家?

     二十多年前,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第十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八条宣称,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从普及基础教育这个意义上说,《义务教育法》对象是农村。城镇早就有条件也实际上普及了基础教育,无论政府是否提供所有的基础教育经费。



    象其他尊贵的法律一样,“义务教育法”绝大部分条文简洁有力,冠冕堂皇,外行念起来也不免肃起敬。 但是,1986年的中国的义务教育法有个秘密机关,它位于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通过这条法律的人民代表大会,或颁布这条法律的国家主席,曾经下达过一个“期限”吗?中央政府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官僚们拖拉多久来确定这个推行步骤呢?比如严厉规定,二十年的期限之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我们平民百姓不得而知其内部“期限”的存在,要不没有,要不属于国家机密。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最早也是到此为止唯一提出这个“步骤的”是江苏省苏州市。这也不过是几个月前的事。二OO六年三月九日,国家的《义务教育法》颁布执行二十年后,苏州第一个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规定》。问题是,苏州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且,苏州的规定不过是个《暂行规定》。

          所以,严格地说,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所依赖的最关键的“推行步骤”, 二十年来,压根就没有出台过。没有这个“推行步骤”,所谓义务教育法不过是人民政府向百姓,特别是农村百姓开出的一张长期空头支票。从法律上说,也从实际情况上看,到2006年为止,中国根本谈不上是一个政府推行义务教育的国家。现在请你再回到第一段,自己看看,世界上,都是些什么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

       受影响最大的是农村基础教育的普及(1985年前,城市已经普及初中小学教育)南京大学张玉林教授写道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早在《义务教育法》公布之前的1985年,中国的城镇已经普及了小学和初中教育,而当年农村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不到95%,农村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比率只有65%,而低於这一平均数的省区有十三个,其中贵州、广西和西藏三省区不到50%.到1999年,农村小学毕业生的升学率上升到91%,但低於90%的省区仍然有十五个,其中贵州和内蒙分别为72.4%和75.7%,西藏更只有38.1%,全国则有130万的少年小学毕业后即走向社会。在2000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之前,许多大中城市已经普及了高中教育,但是到2004年,仍然有至少10%的农村地区尚没有普及九年基础教育,有的县甚至没有普及小学教育。近年来,虽然全国的学龄儿童入学率一直保持在99.1%,但由於「学龄儿童」的基数过於庞大,没有入学的0.9%的儿童数也几乎恒定地保持在100万人左右。

  根据笔者的计算,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到2000年的十五年间,中国大约有1.5亿左右的农民子女没能完成初中教育。这其中包括未入小学的近3,200万人、小学阶段失学的近3,800万人、小学毕业后未能升学的5,000多万人,以及初中阶段失学的3,000多万人。2000年以后的情况不详,但2002年底展开的一项对全国有代表性的六个县的普查则显示,农村地区初中阶段失学现象严重,所有的县都超过了教育部设定的初中辍学率不超过3%的底线,其中四县高於20%,二县高於30%,一县超过50%.另外根据上海教育科学院有关专家的测算,2001-2002年,全国15-17周岁人口的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分别只有75%和76.6%,有七个省区在60%以下。虽然小学净入学率已达99%,但毕业率仅为89%左右,相差近10个百分点;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但毕业率仅为76%左右,相差近14个百分点。他们的结论是:近年来每年大约有500万适龄儿童未完成初中教育,其中近200万适龄儿童未完成六年小学教育。当然,他们主要是「农村人口」。(点击这看原文)

      按照张教授所估算的比例,从1986年到现在的二十年间,也就是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之后的二十年里,至少有一亿七万适龄儿童未完成初中教育,将近是2004年全国初中在校生的三倍;将近八千万适龄儿童未完成小学教育,相当于2004年全国小学在校人数的70%。

       人大代表们好象比政府教育部门更意识交?〗逃?问频难暇?浴5???font class="fbody" id="zoom14">犯了一个大错误。从逻辑上说,他们应当追问:为什么《义务教育法》得不到执行?各个省,自治区的《实施步骤》何年马月才能问世?可惜他们没问,至少媒体没报道。我们知道的是,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考虑到每年一次的人大会议的分组工作的程序,376的联名应该是个创记录的惊人数字。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修订稿由教育部完成,报送国务院审议。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从建议到新的法律通过,又一个三年过去了。

        从1986《义务教育法》算起,到现在新的《义务教育法》通过,整整二十年。这二十年,会一亿七万适龄儿童未完成但该完成初中教育,将近八千万适龄儿童未完成但该完成小学教育。从另一方面看,让一个人专门读博士的话,他可以拿5个博士学位。如果,让他专门研究《义务教育法》的话,这二十年足够他为全世界每个国家分别制订一部熟流水油的义务教育法》。但是,我们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尽管投入如此众多的人力物力,总结了二十年的经验教训,居然还是一部幼稚的《义务教育法》。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是《义务教育法》最基础的环节之一,按常识,应当包括在《义务教育法》中。按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所谓共同承担就是各级财政都有责任,也意味着各级财政都没有责任,意味着年复一年没完没了的讨价还价。三个和尚没水喝的道理一个接受义务教育之前的六岁小孩都明白。可是堂堂教育部的副部长却似乎不通常识。在专门为义务教育法召开的记者招待会上一位部长解释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的非常清楚。如果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这样不着边际的瞎话,居然来自于一位教育部的副部长,多少部分说明了为什么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为何如此缓慢,遭受如此之多大挫折。这还没完,从她自己的含糊不清的话里,她居然还能得出结论:“所以法律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如此智力水平的部长居然敢于在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记者招待会上回答问题,实在佩服她的勇气,网络美女芙容姐姐真是后继有人。为了公民的义务教育权利得到保证,中央组织部应当好好检讨自己的干部提拔政策。中国农民工的八百万尾随儿童,和二千五百万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机会,千万别丧失在她手里。             

        问责制和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需要一个最终责任者,这个最终的责任者,在法律上有权力订立比较固定的“各级财政分摊比例”。这不是好办法,因为这是个很繁琐的办法。正由于繁琐,才没办法包括在义务教育法本身中,而需要补充一个第四十四条中所谓的“国务院具体办法”

       没有这个“国务院具体办法”,经费保障制度完全是纸上谈兵。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如果是纸上谈兵,所谓义务教育制度简直是瞎说八道,正如二十年来,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是胡说八道一样。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之前,根本没必要急忙通过和发布《义务教育法》,因为,即使发布了也起不了作用。这是我称《义务教育法》是早产儿的理由之一。

         假如一定要搞什么立法超前的把戏,那么,别通过什么9年义务教育法。9年义务教育实在是太近视眼了。干脆就超前到12年的义务教育法,甚至18年的义务教育法。18年的义务法,好听得多,也肯定打破世界记录。18年的义务教育法我们暂时实现不了,但作为立法超前,可以为我们树立远大目标。18年的义务教育是暂时实现不了的,但同样,9年的也是实现不了的,起码,过去的20年没实现,今后的十年也实不现。

         我个人怀疑两点,一是这个《国务院具体办法》2009年之前能否问世。时间,实际上,是小问题。毕竟二十年我们都浪费了,也没什么官员承担责任。每年,不过就五百万儿童拿不到初中毕业证而已,何况,他们绝大多数散在偏僻的农村,基本不影响社会政治的稳定;城市青年待遇就不同了,不但要让他们初中毕业,还有必要压低分数线让城市的青年上大学,以牺牲农村名额为代价也在所不辞。我更强烈怀疑的是第二点:将来的《国务院具体办法》会继续转移矛盾。就是说,这个具体办法里面,会包括类似这样的条款:“各省,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的经费保障办法。”然后,各省的“具体办法”又包括:“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的经费保障办法。”又出如此一环套一环直到区县一级的“具体办法”出台,才能真正在纸面上(或者说法律制度上)落实“经费保障”。最后,全国,还要落实这个纸面上的“具体办法”这情况真要发生的话,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到2015年能否完全建立,都是问题。

     假若,到了2016年,中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还没建立的话,下面的第五十一条有何意义?这条款说:“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听起来很严厉,实际上起不了任何作用,把实际上不会起作用的东西包括到法律中,唯一的效果是让人不尊重整个法律。有个高人,上任之初扬言,准备了“100口馆材”。《义务教育法》的第五十一条和“100口材”一样,是个笑话而已。这种“惩罚”措施,应该和“具体办法”同时出台,才可能有意义。

2  杂费的范围和停收的时间表

        关于取消杂费,新的义务教育法仍然有个“实施步骤”的条款。新法的第六十一条说:“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这个实施步骤,到现在,当然的,还不存在

          前面提到过,正因为没有后续的“实施步骤”,老的义务教育法成了纸上谈兵。这个正是导致”修订“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原因。我们怎样可以期望,新的义务教育法处境会好一?我们何时可以指望这个实施步骤出台?从理论上说,这所谓的实施步骤不可能早于经费保障具体办法。乐观的估计是2010年。还别高兴的太早,2010年问世的是国务院版的实施步骤,根据国务院版或教育部版的实施步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还要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实施步骤,根据过去的20年中国特色义务教育经验,这过程起码五年以上这样一折腾,估计要到2016,中国的中小学才可能全面地不收“杂费”。我估计的时间不一定准。教育官员们想有效率的时候,也是可以相当有效率的。当他们要送自己的子女出国留学,他们半年,半个学期都不会耽误。

         停收杂费的步骤是一回事。杂费项目概念本身就是问题。,根据“XX大词典”,本身就意味着包罗万象。和人民币联系起来,意味着无底洞。《义务教育法》既没有规定杂费包括的范围,也没有规定“杂费”在数额上可以达到的最高法律上限,杂费“漏洞”,也就是成了无底洞。免学费多好听,比早上的四个枣子悦耳多了。但免收的学费损失的数额学校或榨钱大师教育局,可以用包罗万象的杂费,全部弥补回来,甚至更多。鉴于教育官员贪婪的名声,这几乎是让教育当局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能收多少。

       官僚主义的别别扭扭的借口是:“ 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一个。而义务教育的事权又在地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地方一个准备过程。”这种罗哩八琐的马虎眼,说白了就是:“农村马上免杂费,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我的妈呀!国家真的难以承受,何必打脸充胖子去通过什么义务教育法呢?可以过几年,等国家财力能够承受了或地方政府把杂费的一本糊涂乱帐理清楚了,再讨论和通过《义务教育法》也不迟呀,或者宣布《义务教育法法》2016年开始实施,岂不更明智?此乃我称《义务教育法》是早产儿理由之二。

       从经济实力上考虑,实在是找不到理由。二十年里,中国的鸡的屁GDP已经翻了两翻了。哪怕不考虑鸡的屁,光是看看中国周围任何国家,包括贫穷的印度,早就实现了义务教育。长期需要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60年前就实现了义务教育。中国怎么可能会因为经济实力不能实行义务教育?中国国家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绝对不是。而是教育经费没有恰当的使用。在公款吃喝,公款旅行等合法财政开支疯狂增长的同时(让我们忽略其他的贪污腐化),国家教育经费20年里增长了3倍,每年增长18%。学生人数增长慢的多,个别地区甚至在下降。和其他国家相比,投入不是不够,而是相当地奢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教育部如此顽固,到底教育部门的效率有多低?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宪法,人大会,应该组织听证会,严肃检讨教育部门的义务教育工作的过错,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但是不幸的是,无论行政部门有多大的过错,无论,这种过错可能维持多久(到现在为止才20年),也无论这种过错会耽误多少人(不超过二亿而已)的一生,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利机关,其成员中先进的党员占绝大多数,居然没有能力,去追究这个部门的责任。

         我们的国力真的不能承受“杂费”吗?按报道,2004年,国家公车公款吃喝公费旅行的费用一年花4000亿。财政部辟谣说只有这个数值的一半,2000亿。我根据最近的统计年鉴2005计算,中国2003年,国家投入到小学和初中的全部教育经费是2108个亿,与这种合法腐败的费用大致相当。国力不能承受,这TMD从何谈起?2000个亿可能还不是准确的数据,那么准确的数是多少,这不该是国家机密。就算不报告给老百姓,给人民代表大会报个告,通个气,总还算理所当然吧?

       就算是国家,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纪检会,审计会等,没能力减少“合理腐败”的费用补充教育经费,国家财力不能负担“杂费”。那么,别的国家怎么能集中有限的资源?咱们不去学习美国英国,他们太富了。我们可以去学习2000年仍没有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国家。我们至少向朝鲜和印度学习,他们比我们穷得多。这不又是一个出国旅游的借口吗?印度和朝鲜不好玩,可咱们非得去玩吗?咱们应考虑将近两亿的中华儿童的基础教育。这些穷国家实在不好玩,部长,局长,处长没兴趣去,可以派科长去取经呀。学他们的样实行义务教育,总没有国力不能承担的借口吧?

3  义务教育经费的公平

       关于《义务教育法》,教育部衙门的一位司长对采访记者说:“义务法有七个亮点从我个人而言,非常满意。” 他可能业余哲学家,能够联系“统一性”和“义务性”,讨论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如今说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经常指的是外部条件,比如大楼,设施等等,实际上教学内容的一致,也是公平的一个体现。”以这样的方式理解教育公平, 我真不知道他是真的比较傻还是装得比较傻。义务教育的公平,浓缩到一点,就是义务教育经费的公平分配。就象高考招生的公平可以浓缩到高考入取分数线一样。

        总理宣布,2007年开始,农村一律免义务教育学费杂费,城市暂时保留杂费。这是对城市不公平吗?如果你的直觉会告诉你,不是,那么你就对了。教育机构的官僚们包括那个亮点司长,会不知道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对农民极端不公平;不可能的,因为这种不公平,延续了几十年了。

        考虑这种情况:国家对城市每个学生补贴800元,城市学生自己交200杂费元,同时,国家对农村每个学生补帖200元,农村学生自己不交任何学费杂费。虽然看起来农村是免费,其实,这是对农村学生的双重不公平。一是农村学生只得到城市学生的五分之一的教育服务,二是,从国家那里农村学生只得到城市学生四分之一的教育补贴。上面的例子,是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在将来的十年里,试图要建立的理想的二元义务教育经费制度的缩影。按这样的理想,将来的十年里,某些农村的儿童仍需要在危房里上学,桌椅是破的,计算机可能是奔腾I,某些农村儿童需要每天走十公里上学;农村学生不能按比例,得当同样质量和数量的老师,因为国家给农村教师的工资低的多,而且农村教师没有小金库的收入,甚至,相当部分的教师是临时的,没有医疗保险也没有社会保险,也不必把这些零时工的工资和公务员的工资去作比较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将全面免费

          根据2004年的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的表3,各级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的增长情况,河南普通小学人均国家经费654元,上海市是6680,相差十倍,和北京的4163比也相差7倍(请你们自己比较他们的高考分数线的差别)。 这些数字,不是全部的教育经费,只是国家支出部分的,而且仅是省际的平均数。根据王荣先生的所作的经典研究,小学共用经费省内的不平等大于省际的不平等。粗略估计的话,上海城市的小学人均国家经费将是河南农村小学人均国家经费的100倍以上。无论何种社会制度的国家,人均公共教育经费的比例差异超过二倍,就肯定是不公平的;超过四倍,简直就是荒唐的。而社会主义的中国,居然能超过一百倍。地球上最万恶的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国家痛痛考虑进去,全世界,没有任何国家,会如此不公平地发放公共教育资金。你尽管争论,这不是光是教育经费问题,这是我国的财政体制特殊导致的结果。这种争论毫无意义。我们也不仿更改为全世界,把封建社会国家通通加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公共财政体制,会导致国家基础教育经费分配如此不公平的分配奴隶制度国家,国王都不会如此不公正地分配公共教育资源。

      这种不正义的教育经费分配制度(或许加上财政体制)是空前,但愿也是绝后的。借用一位著名导演的话:“一个制度,怎能不正义到这种地步?” 读者们,前面亮点司长谈到教育公平时,居然东拉西扯,联系什么统一性和义务性,讨论教育内容的公平;请你们自己,凭着对亿万悲惨农民子女的怜悯,判断这位司长到底是TMD真白痴还是假白痴。请你们自己扪心自问,这种真或假的白痴,假如继续占据在中央教育机关的位置上,亿万农民子弟的义务教育的公平机会,有没有指望

       公平地对待农村儿童的措施是,国家的义务教育经费在全国的范围内公平分配。经费的分配,按地区物价指数调整后,依照在校的学生人数为标准,发放给学校。请仔细的检查我们社会主义的新的义务教育法,一丁点这种企图都没有。

         新的《义务教育法》怎么说?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这个意思是什么你们看的出来吗?

         它的意思是:把不正义的现状按比例发展下去!这真TMD一病态《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门的官员关心的是《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一点也不在乎《义务教育法》的正义。  将来,希望是不久的将来,新的正义的《义务教育法》坚决矫正这种极端的正义。此乃我称现的《义务教育法》是早产儿理由之三。

4  流动人员子女的基础教育

       中央教育部的高官说得很明白:“象北大,清华这样的学校,不是每个人都上的起的。”这位高官,俨然是有钱人的代言人,而不是普通百姓的代言人,尽管,作为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中央政府的官员,他更应该代表普通的人民百姓。有钱人有能力把子女送进名牌大学,有钱人有能力把子女送进贵族小学。有钱人不需要义务教育法的惠顾。但是,《义务教育法》重视的是普通人。

        让我们强调一下: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的义务教育法,不是什么地区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保障社会中所有人,享有义务教育,而不是只保障有钱的人,也不是只保障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恰恰相反, 义务教育法特别地要重视没钱的人,要特别重视经济上不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

         国家为什么要制订义务教育法?从普及基础教育的意义上说,是为了让经济上弱势群体的子女免费上学,尽管,出于公平和可行性的考虑,干脆给所有儿童免费。

      农民工的子女,广义的说,流动人口的子女,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皆处于不利地位的儿童,应该是《义务教育法》特别重视和照顾的对象。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假如不能特别的照顾他们,也没关系,但至少,不能特别地忽视甚至歧视他们。这部分儿童人数大概在七百万到八百万人。

        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却公然地把这“七百万儿童”挑出来作为歧视对象。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曰:“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区分出三类儿童。户口所在地儿童,军人子弟,和非户籍所在地子弟。对前两类儿童的义务教育,法律,予以保障。对流动人口的子女,《义务教育法》故意避开了“保障”这两字。显然,义务教育法不企图保障他们的义务教育权利。该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提供条件”。如何“应当”,取决与当地的“具体办法”。全国八千个县级行政单位,将产生八千个具体办法。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义务教育法》没有提供一个最低的标准,要求地方的“具体办法”不能违反这个最低标准。。《义务教育法》没有提出一个时间表,限定某个截止日之前,各地要拿出“具体办法”。这可能意味着,2016年以前,各地的“具体办法”不能问世。“具体办法”出来之前,将来的15年里,”流动人口子女”,祖国的花朵,目前正被警察,城管,乃至教育部门歧视和摧残的花朵们的基本权利“如何得到保护?《 义务教育法》被称为早产儿的理由之四。

      《义务教育法》歧视流动人员的子女,没有任何道理。国家要控制流动人口,可以通过其颁布其他法律,比如限制外来人口从事的职业,限制购买住房,限制外来人口加入医疗保险,社会保障体系,等等多如牛毛的制度。这其中有些是臭名昭著的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法规。我们这里,不多评价教育之外的事物。在所有这些恶劣的法律侵犯外来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义务教育法》没有道理雪上加霜,进一步歧视这些人的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人员的子女,特别是处于社会的底层民工子女,不能因为他们的父母的选择而遭受《义务教育法》的歧视。

       《户籍制度》是中国的悲惨现实,但是,《户籍制度》自身并没有剥夺任何儿童的接受教育义务的权利。《户籍制度》没规定儿童不能在外地得到义务教育,恰恰相反,是教育制度和《义务教育法》故意把这些儿童区分开来,另类处理,而且实际上是作出歧视的处理。国家的教育政策和《义务教育法》,不应当充当控制流动人口的工具,更不能把这种歧视强加于中国城市中最贫穷最可怜最无辜最绝望的那部分孩子身上。这样的歧视,不但彻头彻尾地违反我们党的和谐社会的要求,更丧心病狂地违法了人类基本的道德观念和基本人类正义感。牛粪可以用来插鲜花,猪粪可以用来种蔬菜。法律的基本价值观是正义。《义务教育法》是不正义的法律。《义务教育法》不如牛粪猪粪。

        正义《义务教育法》必须确规定,地方政府必需保障流儿童公平的义务教育机会。“流动人口的子女”所交杂费的标准必须本地学生。必须禁止学校向外地儿童征收任何形式的借读费,择校费,赞助费等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各类五花八门费用正义《义务教育法》必须禁止当地带袖标的警察和不带袖标教育官员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惩罚和取缔民工子弟学校假如当地政府或教育机构,不能保障外地儿童在公学校公平就读。如果民工宁愿把子女送往没有政府资助的民办学校,也不愿把子女送往有政府资助的公办学校,那么,这强烈反映出国家公立教育机构的不公道。这时候,不合格的学校是公办学校,而不是民办学校。应当受惩罚和取缔的是这些拿人民钱而人民却从中得不到公平的公办学校,是这些公然歧视中国城市里最贫穷最可怜最无辜最绝望流动孩子的公办学校。

        中国普通百姓,特别是那些目前在中国的城市里“暂住”的民工子女,需要公道,需要公平,需要教育制度的正义;需要一部能给他们带来公平教育机会的的《义务教育法》我们期望将来的《义务教育法》,是一部成熟的,关键是,是一部正义的《义务教育法》。

       关于中国教育正义的四条原则,请参考http://www.chinajust.org/edu。关于中国社会的四条正义原则,请参考http://chinajust.org/theory/songwaimai.htm。批判与建议,请联系songwaimai@chinajust.org

 

 2006年7月23号起稿,2006年7月28完成草稿

(网络版,征求意见稿,最终稿可能有所更改,引用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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