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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只是副产品: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的幕后动力

(2025-08-11 08:33:34) 下一个

毋庸置疑,在权力制衡以及宪政文明的开拓和推进方面,英国是这个世界的模范和样板,比如人们特别喜欢关注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或者再往前追溯就是1215年的《大宪章》,但是这些事件或宪章文献为什么会发生或诞生呢?是几代英国人争相喊着限制王权、三权分立的口号执着地追求宪政的结果,还是因为他们要面对具体的问题无心插柳却柳成荫地实现和提升了人类政治文明?今天我就接着上次讲座的话题《限制王权有学问》继续探索。

一、国王特权的使用与争议

在那次讲座中,我曾引证《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国王)“未经议会同意,擅自承担和行使豁免、中止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一条款,单从字面上来看,显然是非明确,即错在国王滥用公权力。可是如果深入文字的背后,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行使豁免权和终止法律的权力,是詹姆斯二世国王硬生生地新造出来的,还是有历史渊源和传统而争议仅在如何适用呢?

我在《限制王权有学问》的讲座中提到,“七主教案”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詹姆斯二世再次重申“信仰自由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试图消解以圣公会为国教的各种特权,并给天主教合法地位和权利,并下令所有圣公会牧师必须在教堂里宣读这个法令,从而激化矛盾,导致议会主导下的宫廷政变——光荣革命。

如果从后世信仰自由的角度来说,詹姆斯二世的主张和国策,应该获得众多好评,而不是败者为寇地遭受差评,但如果从政治秩序稳定的保守角度来说,此前亨利八世和议会已经从16世纪中期奠定了圣公会为国教并享有特殊地位和权力,这一状态已延续一百多年,不应该单纯地追求应然的角度,因为作为前车之鉴,“血腥”玛丽执政时期,已经因为改教而产生社会动荡。之后是查理一世因为在苏格兰强推《公祷书》引发内战,结果国王被处死,克伦威尔上台,短时间里英国从共和制变换为护国公制,然后又复归君主制。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政局稳定无疑是第一要务,然而詹姆斯二世却要坚持维权,以提升天主教的地位和权势,比如不但在新创建的常备军(3万人)中招募了一些天主教教徒,还于1685年11月将反对此举的托利党为主的议会关闭,然后打破玛丽女王以来的惯例在伦敦接见了罗马教宗的代表,聘用被新教徒视为敌人的耶稣会神父,允许天主教徒担任牛津大学的两个最大学院的领导职务,任命了四个天主教的主教作为政府官员,解除了反对天主教的伦敦主教的职务,让受制于国王的法官团宣布国王可以下令取消立誓法的规定,下令废除了所有对天主教不公正的法令,并于1687年解散议会。所有这些带有急迫性的改革举措,不但让他丧失掉了最初即位时的良好社会基础,比如以托利党为主的议会和保守的新教徒都很支持他,同时也让他逐渐成为革命的目标,最终引发“七主教案”,然后在女婿大兵压境的情况下失去王权。

历史线索和因果关系梳理完毕,我们就要回到《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并努力做出客观评价。

詹姆斯国王的确是“未经议会同意”就行使了“豁免、中止和执行法律的权力”。但这其中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1685年11月议会被国王下令休会后,英格兰的权力格局中就只剩下国王,所以不管他行使什么权力,都不会存在议会同意的状态。这无疑让詹姆斯二世处在被动局面,也就是即使他推动后世学者们推崇的信仰自由,也难以摆脱滥用权力的事实;

第二,法案中提及的国王行使豁免权,主要指的就是1685 年詹姆斯二世豁免90名天主教徒军官不受1673年《检验法案》(Test Act)的限制,因为该法案规定只有英国国教中能够领受圣餐的基督徒,才有资格担任国家公职。这等于说,如果天主教徒担任国家公职,就必须放弃天主教的教义。这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底线挑战。

与这个事件密切相关或者说是伴随其中的,是非常著名的戈登诉黑尔斯案(Godden v Hales)。案情是这样的:男爵爱德华·黑尔斯1685年11月被国王詹姆斯二世任命为步兵团上校,但他是天主教教徒,没有按照《检验法案》规定的新教誓言宣誓,他的侍从戈登被授意发起诉讼。结果在6名法官因拒绝承诺支持国王而被解雇后,12名法官中有11名做出了有利于国王的裁决。判决的理由是:基于必要的理由行使豁免权是王权不可分割的部分,国王是豁免权行使必要性的唯一判定者,豁免权并非人民赋予国王,而是基于国王权威的古老传统,甚至在17世纪之前人们普遍的观念是“国王是司法正义的源泉,法官只是国王司法权的代理人”(梅特兰),所以法官的任命状上会写着“基于国王意志”。有了这样传统和法律依据,詹姆斯二世才得以正大光明地豁免和任命90名天主教徒担任军队官职,以及多人得以进入枢密院担任政府官职,并在1687年4月发布公告,宣布暂停所有教会刑法,对任何因这些法律而受到处罚的人给予普遍赦免。这些系列新国策,让国教占主导地位的议会成员非常紧张,并成为光荣革命的又一导火索。

在这一事件中,詹姆斯二世的双簧用意固然是明显的,但从中也可以看出他并非一个很任性、蛮横和滥用权力的国王,并且还很看重法理正当性,也懂得充分运用法律程序,也就是借助法庭判决,让国王原本拥有的豁免权(dispensing power)有了依托,然后实现自己的用人计划。包括法庭的判决中提到,在英国的传统中,国王一直拥有豁免权,学者考证这个权力至少在13世纪时就已经存在(Carolyn A. Edie. Revolu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The End of the Dispensing Power),包括都铎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属于国王特权的星室法院(Court of Star Chamber)、恳请法院(Court of Request)、高等教务法院(High Court of Delegates)和监护法院(Court of Wards)等司法系统。经常与国王唱对台戏的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在议会中发言时也说:“我知道特权是法律的一部分。”即使1653年激进议会出台了《政府约法》,其中一项规定:除非经议会共同同意,否则护国公(或国王)不得修改、中止法律或强加新的法律。但是该法案并没有得到护国公克伦威尔的同意和通过。因此,我们在评判这个问题时,需要了解这样的背景,否则脱离历史语境的盲目批评是没有意义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国王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行使这个特权呢?这是个政治实践或者说是权力博弈的问题了,并非简单的对或错式的二元判断。换句话说,历史上并没有统一的固定模式和现成样板可参考,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包括法案中提及的中止法律一项,具体指的是1687年詹姆斯二世废除《克拉伦登法典》(Clarendon Code)[1]中所有对天主教徒和其他宗教信徒的惩罚性法令,代之以《信仰自由宣言》。如果仅从“中止权”(suspending power)本身来说,这个特权与豁免权一样,并非是詹姆斯二世临时起意滥用法律的结果,而是英国一项历时几百年的国王特权,所以不应该遭受更多质疑和批评。

包括詹姆斯二世解散议会的权力,也是有法可依,比如稍早前的1653年,克伦威尔执政时期通过的《政府约法》(Instrument of Government)第23条中,就赋予护国公(相当于国王)暂停、解散议会的权力。更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时,议会开会、闭会都是国王的直接权力,后来的都铎王朝时期的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一世,曾多次使用解散议会的手段维护王权。

所以,单纯评判国王行使豁免权和中止权的是非比较难,因为站在国王的角度说,他只是在行使本该属于自己的特权,就像现在美国总统也可以履行赦免特权一样,并不违法。王座法官们尽管在隶属关系上属于国王,但所做出的判决也并非没有一定的法理依据;从议员们的角度来说,这样大规模地豁免和任职,无疑是在借机打破传统和秩序,而且直接违反《克拉伦登法案》,威胁国教的正统地位,会再度引发内战。

二、法理检验中的国王特权

关于国王的这两个特权应用的问题,到底该怎么做出客观评价呢?借用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一句名言:“在美国,几乎所有重要问题最终都转化为法律问题。”作为很大程度上的美国的母国——英国,同样适用这个规则。

而且,作为背景,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与法国、德国的大陆法系(Civil Law)不同,英国历史上就一直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为此我们引入这一手段,来对整个事件做一个价值判断。

国王的确具有豁免权和法律中止权,但是这个特权并非不受限制的,援引的案例就是1672-1673年的议会反制国王案。

这个案例的起因是国王查理二世在1672年未经议会就发布了《信仰自由宣言》。

关于这个宣言,我看到的中文资料介绍都是流于简单概括,而且因为立场偏差还存在着曲解现象,为此我今天在这里相对完整地介绍给大家。

其中“序言”中写道:“自从我们顺利复辟以来,整个政府方针,以及我们为镇压所有犯错或持不同意见的人,还有为化解我们回国后在臣民中发现的宗教问题上的不愉快分歧而经常使用的许多强制手段,已经充分向世人表明了我们对维护教会权利和利益的关心和努力。但是,十二年的悲惨经历表明,所有这些强制手段收效甚微,我们认为自己有义务使用教会事务中的最高权力,这不仅是我们固有的,而且已被议会的几项法令和法案宣布和承认;因此,我们现在发表这项宣言。”从这段话可以看出,查理二世认为此前针对非国教的各种打压政策和强制手段效果不好,自己需要行使国王在“教会事务”方面本来就有的最高权柄来进行改革。

接下来就是改革的具体措施,其中第一条写道;“我们明确宣布我们的决心、意义和意图是:维护英国国教,并保持其教义、纪律和治理的完整,正如它目前由法律确立的那样;并以此作为普遍和公开崇拜上帝的基础、规则和标准,正统的顺从神职人员应获得并享受属于他们的收入。任何人,即使持有不同的观点和信仰,也不得免除缴纳什一税或任何会费。我们进一步声明,在我们英格兰王国,任何不完全符合国教的人,均无权担任任何俸禄、教士职位或任何形式的教会职务或晋升。”

从这一条的内容看,查理二世并没有要否定和颠覆国教的正统地位的意思,而且字里行间完全是在维护和延续传统和法律。在此基础上,宣言在第二条提出:“立即停止执行所有与教会事务相关的刑事法律,无论针对何种不信国教者或拒绝遵守国教者”,“所有法官、巡回审判和监狱交付法官、治安官、治安法官、市长、法警以及其他任何官员,无论教会或民事官员,均应注意并予以应有的服从。”接下来的内容中还包括:“各地根据需要,为不信奉英格兰国教的人士提供足够数量的场所,供他们举行公开礼拜和虔诚祈祷。”“ 我们对公共礼拜场所的允许和对传教士的认可,将适用于所有非国教徒和拒不信教者,但罗马天主教的拒不信教者除外。”

宣言最后特意强调:“我们的仁慈和宽容之下,任何臣民仍妄图滥用这一自由,进行煽动性布道,或损害国教的教义、纪律或治理,或在我们不允许的场所集会,我们特此警告他们,并宣布我们将以所能想象的严厉手段对他们进行处置。”

很公平地说,这个宣言的确与已有的《克拉伦登法典》相抵触,但除此外,我觉得没有什么特别值得商榷和批评的地方,借用最近流行的美国话,我们可以形容它是“Great and Beautiful”。或者说,如果按照当下欧美世界的价值标准判断,查理二世还太保守,太维护圣公会的国教地位,并且对天主教、长老会、浸信会等派别的权益太不看重,太有背公平和正义。

即便是这种条件下,当时以国教信徒为重要力量的议员们,还是迅速联合起来进行反击,并以拒绝拨付支持英荷战争款相要挟,迫使查理二世国王撤销宣言。并且,为了防范日后再有类似事件,议员们进而在1673年以“为了防止天主教拒不服从者可能造成的危险,并安抚国王陛下善良臣民的心”为理由,出台第一部《宣誓法案》(全称《防止天主教拒不服从者可能造成的危险法案》)。

法案中规定:所有民事和军事官员,必须宣读效忠和至高无上的誓言;在英格兰教会仪式中接受圣公会圣餐,并公开拒绝天主教的圣餐变体论;不遵守该法案将自动被免职并处以500英镑的高额罚款。

议员们的举动以及《宣誓法案》的出台,虽然看上去有些过分苛刻,甚至在公义的角度上远不如《信仰自由宣言》,但是其正当性在于维护已有的《克拉伦登法典》。说直白点,查理二世是作为改革者在解决英国的问题,因此不惜挑战既有的法律和秩序;议员们作为保守主义者在维护法律和秩序,只能与国王和美丽宣言硬扛。双方并非是因为简单的善恶对立,而只是关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不同。当然,同时还存在的矛盾是国王的权限与议会之间到底该如何划分清楚的问题。也就是《信仰自由宣言》尽管是一个“great and beautiful”法令,但在未经议会这个立法机构审理和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合法呢?这个问题在此前和那时,是并不明确的。或者说,如果单单是一个行政法令,那么国王的举措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与此前的法律相抵触,并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构成挑战,那么国王的行政法令也就变成司法——立法的问题了。

从应然的法理上来说,我们固然可以做这样的分析,而当时的实然情况是,查尔斯国王迫于战争经费的急需,不得不做出让步,所以不但接受了《宣誓法案》,而且收回了《信仰自由宣言》。这等于说,查理二世承认了《信仰自由宣言》非法,同时也承认了《宣誓法案》合法,议会的举动正当。

于是,如何评判詹姆士二世行使的豁免权、法律中止权,以及再次发布《信仰自由宣言》,只能参照《宣誓法案》这个先例。因此,詹姆斯二世中止《宣誓法案》以及再次出台《信仰自由宣言》,变成了查理二世的2.0版,即国王到底有没有权力中止《宣誓法案》?国王行使的豁免权和中止权,是否是僭越了议会的权柄?双方当然各讲自己的道理,而当詹姆斯二世一意孤行拒不妥协时,结果只能如18世纪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所说:“唯一可以受理这种指控的法院只能是战争之神(God of battle)。”

光荣革命的结果自然是《权利法案》,其中开篇就指出詹姆斯二世“违背了已知的法律、法规和这个领域的自由”,然后议会据此立法:“未经议会同意,王权擅自中止法律或执行法律的权力是非法的”;“未经议会授权,以特权为借口,以比授权或应授权更长的时间或以其他方式为王室使用而征收款项,都是违法的”;“为了解决一切不满,为了修改、加强和维护法律,议会应该经常召开”,以及“自本届议会会议以来,不得通过‘非约束性’方式对任何法规或其任何部分作出豁免,除非该法规允许豁免,或本届议会会议期间通过的一项或多项法案特别规定的情况,否则,此类豁免将被视为无效。”

正是这些条款,将国王与议会之间的权力灰色地带得以厘清,议会也因此得以确立为三权分立中的独享立法权,以成文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并成为后世政治文明的法理权威依据。

这是从政治文明的大历史的视角来说的,但同时也需要知道,这一政治文明的推动,其实仅仅是一小步。而且,按照想象,这一小步早该在1215年大宪章时完成,然而却拖延了四百多年,这还是世界最优秀学生的表现,换成差生,一着不慎就满盘皆输到今天了。

三、幕后推手才是历史原动力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一个关键点,就是不管1215年的贵族与国王之争,还是光荣革命中议会与国王之争,看似不重要但实际非常重要的一个力量是基督教的作用,区别只在于1215年兰顿大主教直接和间接地扮演了幕后策划和中间协调的作用,最终形成王权某种程度上在法下的《大宪章》,而光荣革命则是因基督教内部派别之间的矛盾而引发议会和王权之间的博弈,最终以圣公会为国教一方获胜结尾,王权被进一步规范,议会作为立法机构得以独立。

这个结果,不管是宏观历史角度,还是具体微观问题角度,都可以看作是英国在基督教改革过程中衍生品。简单总结说,英国政治文明的历程和结果,是在基督教改革的正主题下的副产品或副主题,借用音乐术语的表达就是主调和复调的区别。这是只有基督教国家才可能有的特殊经历,此外不会出现在世界其他国家中。

同时,这个结论也可以回答一个非常流行的问题,即为什么世界上其他文明体系的国家没有产生(现代)政治文明?类似问题还有著名的“李约瑟之问”:为什么包括中国没有产生科学?这两个流行问题,事实上都是假问题,因为正确的提问应该是:为什么只有英国等欧洲几国诞生了(现代)政治文明和科学?

如果我这个结论或观点,一时还不能被很好地理解的话,讲座的末尾我再补充一个证据,那就是相比大家有口皆碑的《权利法案》,还有一个不大知名的《国王宣誓法令》(Coronation Oath Act)。

这个宣誓法令,可以被视为威廉和玛丽接受加冕国王的条件,因为其中开篇直接写道:“兹颁布……应由坎特伯雷大主教或约克大主教于加冕时……向尊贵的威廉国王陛下和玛丽王后陛下主持。”由坎特伯雷大主教或约克大主教为国王加冕,并非是光荣革命的首创,而是英国历时几百年的传统,或者可以确切地说是从925年坎特伯雷大主教阿塞尔姆(Athelm)加冕埃塞尔斯坦国王开始。

接下来的誓词写道:“大主教或主教问:你们是否愿意庄严承诺并宣誓,将根据议会商定的章程及其法律和惯例,统治英格兰王国及其所属领地的人民?”“您能否尽您的权力,使法律和正义在您的一切审判中仁慈地得到执行?”威廉国王和玛丽王后都是齐声回答:“我承诺做到这一切。”再接下来是大主教或主教问:“您能否尽您的最大力量,维护上帝的律法、真正的福音信仰以及法律确立的新教改革宗教?您能否为本王国的主教和神职人员以及受其管辖的教会保留法律赋予他们或其中任何一人的一切权利和特权?” 国王和王后还是照例回答:“我承诺做到这一切。”

其实不管我怎么绘声绘色地讲述这过去的历史,远在历史之外的各位,都无法真切地理解和感受,不如我带着各位回看一下2023年5月6日,英国自1066年以来第40任国王查尔斯三世的加冕礼。在那一久违的基督教历史盛典中,管风琴伴奏和一首首赞美诗中,坎特伯雷大主教贾斯汀·韦尔比(Justin Welby),依照宣誓誓词对跪着的国王完整问答,跪着的国王按手在特殊金箔的圣经(历史文献上写着:福音书,指代圣经)上说:“我之前在此承诺的事情,我将履行,并遵守,愿上帝保佑。”接着,跪着的国王亲吻圣经,跪着祷告完说了“阿门”。再之后是大主教按照圣经提供的指引,用恩膏涂抹了国王的头,然后给他带上1661年以来始终传承的王冠,名字叫圣爱德华王冠。

这一幕,我们看着新鲜,但其实无论程序还是礼仪动作,以及双方的问答,甚至连加冕礼本身,都是三百多年历史传统的沿袭,以及由传统而为法案的结果,比如《宣誓法案》第四条写道:“未来所有国王及王后均须宣誓:并进一步规定,所有继承本王国皇位的国王及王后,亦须在其加冕典礼上宣誓……任何法令或惯例如有相反规定,恕不另行规定。”因为这样的传统和法案,那高傲的国王才能跪下接受加冕,那掌握生杀大权的公权力才可以被关进笼子里,所谓的人类(现代)政治文明才得以确立和提升。

可是,后来的欧美世界在费边社会主义战略和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后现代等进步主义的思潮裹挟下,特别憎恨传统和权威,鄙视庄严仪式,也厌恶国王,比如查尔斯加冕礼上一些抗议者打出“不是我的国王”(Not My King)的标语。这种抗议举动固然是英国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但是也很让人无奈,因为他们只想任性地使用自己的权利,却并不知道他们拥有的权利从何和为何而来,实在可悲。

由此我还想说,自以为人类很聪明的人,实则是真没有认识到整个人类有多愚蠢,比如中文圈在谈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时,张口就是古希腊和罗马以及民主、选举、元老院等,好像只要把几段历史掌故和经典文献,以及一些共识性的政治理念,拿到现实政治中一使用,就可以立竿见影。哪里有那么简单呢?英国的政治实践可以作为事实证明,这么一小步也是前人不断实践、积累而来。影响美国的《英国法释义》的作者布莱克斯通,早在18世纪时就曾指出:“罗马法的规定与我们的法律简直有天差地别的不同”;在政治哲学层面,贡斯当在19世纪初所作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的演讲中指出,一方面指出人们喜欢“自以为是自己的发现,并立即提议把它作为效仿的模式”,“即使这个国家并没有政治自由”,另一方面从雅典式的民主过渡到代议制的民主,从古代人的自由演进到现代人的自由,几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不能简单地想象每一个环节的链接和每一步的迈出都是必然的。

英国的政治实践表明,不是17世纪光荣革命那批人先拥有一套先进的成熟的理念和理论,然后植入英国社会就得出有效的权力制衡的结果,而是英国历史传统在不同阶段、不同问题上的具体应对,而这其中的过程,也不是人们抱持着要推动政治文明的目标和目的去约束王权,而是在基督教内部不同教义之争、权利之争这个主题中,作为副产品自然而然地收获了宪政文明的果子。

                                                                            2025年7月31日


[1] 包含四项主要法案:1661年的《公司法》,要求所有市政公职人员必须接受圣公会的圣餐并宣誓效忠君主,从而有效地将不遵守国教的人排除在地方政府之外;1662年的《统一法案》:规定所有教堂礼拜仪式必须使用《公祷书》,神职人员必须由主教任命,并放弃《庄严同盟与圣约》;1664年的《秘密集会法令》:禁止在英格兰国教之外举行五人以上的宗教集会,防止非国教信徒的崇拜;1665年的《五英里法案》:禁止被驱逐的牧师居住在他们之前服务的城镇五英里范围内,进一步限制了他们影响宗教生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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