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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不分又如何?——美国制宪前各州宪法中的宗教元素

(2025-08-31 13:00:06) 下一个

一、引言

“政教分离”的话题,随着每届美国大选及其边际效应,不停地在中国知识界、思想界和民间大众中掀起热潮,各路知识精英、意见领袖们也是当仁不让地站在潮头引领风向,比如历史评论家秦晖教授早在2006年的《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凤凰周刊》)中就信笔写道:“政教合一、神权专制、宗教审判、异端迫害这一套则是中世纪文化或‘封建文化’的特征。只有近代文化,或曰‘资本主义文化’,才是政教分离、信仰自由。”2011年他又在《“西化”、“反西化”还是“现代化” 》(《南方周末》)中写道:“今天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已是西方社会的共识。……通常人们都认为这是‘西方文化’的进步。”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在2003年天则所的讲座《宪政路上的绊脚石与推动力》中顺便提及:“现代国家制度方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政教分离,世俗的政治是要和宗教相分离的。”2021年他又在《中国语境下的大撕裂》(《思想》)中说:“对于美国的立宪国父们而言,他们之所以要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不得确立国教的准则,也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在欧洲以及北美殖民地时代的宗教迫害,因而对世俗权力与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危害有极大的忧虑。”再来看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在2020年的《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FT中文网)中,很认真地写道:“美国和当时其它基督教国家的本质不同,正是在于它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就是第一修正案当中那半句话,保证了美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否则,政治和宗教搅合在一起,宗教可以利用国家机器压迫其它教派,那只能是无穷无尽的宗教战争。那样的美国就不会是美国,而是政教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的拉美。”“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是所有立国原则当中最最重要的,其重要性不亚于言论自由。而且对于任何国家都是如此,没有哪个国家能违背这些政治自然法则而逃之夭夭,中国也不例外。”他还进一步指出:“宗教‘长寿’的秘诀最终在于政教分离

综合以上三位著名学者的言论,可以得出共识性的结论:政教分离是正确的、进步的,并成为美国作为文明国家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证;反之,如果政教不分,就是错误的、反动的,还可以导致宗教迫害、宗教战争和拉美国家化。

这样的概括,我想应该没有偏离几位学者的意思。不过,我一直对这种共识性的流行结论充满疑问,比如首先中文里的“政”,是指政治,还是指政府?“教”,是指一般意义的宗教、意识形态,还是指教会或教堂?如果是前者,那政教分离的英文表述就是separation of politics and religion;如果是后者,就应该是托马斯·杰佛逊总统所说的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这里的Church,当然专指基督教的教会和教堂,而非其他宗教的庙宇。其次,分离,又是什么意思呢?是完全、彻底的分开,还是大体上分立,各司其职,而实际上是难以分离?如果是前者,那美国建国之父们同时兼具基督徒(绝大多数)和政治家的双重身份,如何能够做到完全和彻底?如果不能,那“政教分离”的修辞就是在抽象上看很有道理,而实际上因为无法执行就又失去了实质和事实意义。包括托马斯·杰佛逊总统所说的“建墙”,到底要建到多高、多封闭才能达到目的?具体来说,美国建国200多年间的总统大都是正统基督徒,他们差不多每周日都会去教堂,遇到重大仪式和重要节日时还要举行常规性的集体祷告,而且白宫和议会大楼中就有专门用于敬拜、祷告和团契的小教堂,那么历届总统和议员们如何能够在“政”与“教”之间完全和彻底分离?

我想,不管是托马斯·杰佛逊总统,还是中文圈的名流教授,可能都没有认真思考和回答过这个问题。当然,我更关心的话题是,作为备受赞誉的美国建国之父们,包括当年各州的那些当事人,是否也早就持有或赞同时下我们热议的“政教分离”这个命题呢?

二、政教不分的宾夕法尼亚宪法

为了回答好这个话题,我首先以宾夕法尼亚州1776年的宪法为切入点。

1776年9月末,也就是大陆会议通过美国独立宣言后的两个多月,宾夕法尼亚州像其他十三州陆续通过宪法一样也出台了一部宪法。其“序言”中首先写道:“鉴于所有政府的建立和维护,都应是为了社会本身的安全和保护,使组成政府的个人能够享受他们的自然权利以及造物主(the Author of existence)赐予人类的其他福祉……我们,宾夕法尼亚州自由民的代表,为了建立这样一个政府,在全体会议上集会,承认宇宙伟大统治者(the great Governor of the universe)的仁慈(只有祂知道,通过完善政府艺术,人类可以获得多大的幸福)。”

作为宪法“序言”,常规上或理论上就应交代该宪法产生的原因或必要性,以及背景性和梗概性的说明即可。可为什么以本杰明·富兰克林为代表的宾州政要们,要写下这样不大符合“政教分离”原则的信仰文字呢?他们的行为,分明是要表达这样一种教授们不大懂或不认同的世界观,即宇宙的创造者和主宰者赋予世上的政府以公权力,去保证和保障祂的受造子民的权利、福祉和自由。这一世界观,等于间接拒绝和反对了无神论的宇宙大爆炸以及人类来自于类人猿的演化论。同时,也间接地传达了政府的功能、作用以及通常所谓的社会自发秩序,都是上帝的大能和意志在背后掌控着。(顺便说: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指向的就是上帝,符合这个世界观;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则是一种人为演进的结果,不符合这个世界观。)

不仅序言,接下来的第二条中又写道:“人人都有按照自己良心和理解力崇拜全能上帝的自然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人均不应或有权利被强迫参加任何宗教礼拜,或建立或支持任何礼拜场所,或维持任何事工,以违背或违反他自己的自由意志和同意:任何承认上帝存在的人,都不应因其宗教情怀或特殊的宗教礼拜方式,而被正当剥夺或剥夺其公民的任何民事权利。任何权力都不能或不应该被赋予或承担任何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干涉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良心自由进行宗教礼拜的权利。”

这个条款中,前半部分可以视为“政”对“教”的一种要求和保护,本身并不触及二者“分离”的原则,但最后一句“任何权力”(any power)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或不应该”“干涉”公民基督徒的“良心自由”和“进行宗教礼拜的权利”,明确指向了政府或代表公权力的政治领域。在此意义上,此条款可以作为“政教分离”的应有之意,但说的是不允许公权力染指教会,而没有写“教”是否可以“干涉”或染指“政”。

这一点,名流教授们可能会有些理解障碍,如张千帆教授所担心的“政治和宗教搅合在一起”会导致恶劣后果,但对宾夕法尼亚的建国之父们来说,这个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其中的原因,简单归结就是一个词:文化休克。因为存在这个文化现象,名流教授们即使研读了很多西方经典,或者留学欧美各国多年,都无法突破认知的天花板。这样的评议看上去有些腹诽,但晚清以来的近二百年,无论是林则徐、魏源、徐继畲、郭嵩焘、王韬、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脱胎于文化传统的儒家士子,还是蔡元培、胡适、鲁迅、罗隆基、储安平、周德伟、殷海光、余英时等见过世面但仍旧属于半新不旧的知识人,都证明了这个尴尬的近乎无解的认知结局。

如果说上述的“序言”和第二条,还不算严格的“政教不分”,接下来的第十条则不会有任何异议了。这一条涉及众议院的法定人数,以及当选议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忠诚和效忠誓言或声明外”,还要“在就座前应作出并签署以下声明”:“我相信只有一位上帝,祂是宇宙的创造者和管理者,是善人的奖赏者和恶人的惩罚者。我承认《旧约》和《新约》的经文是神的启示。今后,本州的任何文职官员或地方行政长官都不得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或其他宗教测试。”(原文:I do believe in one God, the creator and governor of the universe, the rewarder of the good and the punisher of the wicked. And I do acknowledge the Scriptures of the Old and New Testament to be given by Divine inspiration. And no further or other religious test shall ever hereafter be required of any civil officer or magistrate in this State.)

这个声明,虽然简短,但其中所蕴含的神学意义却很丰富,包括唯一上帝论、上帝创造论、上帝全能论、上帝公义论、圣经来自上帝的启示论等。这一点对于没有足够圣经背景的人来说,阐释起来回更加艰难。

讲座时间有限,我这里就挑选一句:“我承认《旧约》和《新约》的经文是神的启示。”

稍作解读。

这句话的意思是,作为基督信仰的依据的圣经,不是来自人的知识、智慧和文笔,而是来自上帝的启示,包括摩西、大卫、以赛亚、马太、约翰、彼得、保罗等40位左右的圣经各卷书的书写者,都不过是上帝使用的工具,真正的作者只有一个上帝雅威。

这样的启示观,对于深受埃及文化影响的学者、教授们来说,是不可思议也不能接受的,他们会坚持认为圣经不过是如佛祖、老庄、孔孟一样所写作的那些东西一样,也会坚持认为所谓基督教像佛教、道教、儒教一样,都是有智慧的先人创造出来的一种所谓宗教。可是,美国建国之父们却认为,宇宙存在一个超自然的上帝雅威,而圣经就是来自这个上帝雅威的启示,并非来自人的作为。他们不仅坚信这一点,还坚信作为上帝的话语的圣经“无误”,是作为永恒真理而存在的。

更为“过分”的是,这个条款要求“任何文职官员或地方行政长官”,不得进行“其他宗教测试”,意思就是宾州的公务人员都必须是基督徒,必须有纯正的基督信仰,仅此一家别无分店。这样的硬性规定,简直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地挑战和反对“政教分离”论,而且可以说是赤裸裸的信仰歧视。当然也可以说,美国建国之父们提前200年就否定了当下欧美各国流行的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论。就这一点来说,现今的美国到底是无限进步,还是已经处在不停退步中呢?

当然这一条款,也可以间接回应秦晖教授特别看重的一个问题,就是作为宾州州长的富兰克林的信仰情况。秦晖教授在一个讲座中为强调美国宪法并没有怎么受基督徒和基督教影响,所以他特别提及富兰克林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不是基督徒。这个观点,在一定时期应该是不错的,因为富兰克林的确可以说是自然神论者,但至少在1776年及以后,可能就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如果他还坚持自然神论,就应该相信自然神创世后不再干预世界,与人类也不发生任何呼应关系,那么他就不应该签署宾州宪法,因为里面明确写着上帝是宇宙的“管理者”,而且还“是善人的奖赏者和恶人的惩罚者”,他也不应该在1787年美国建国之父们在讨论宪法制定争吵到无法继续时提议大家一起祷告,因为自然神论者不相信上帝会回应人的祷告。

三、其他各州同样政教不分

对于不喜欢研读原始史料的人来说,自然地就会认为宾夕法尼亚宪法可能太偏颇、太独断、太不考虑无神论世界人民的感受,因而不能代表他们理想中的那个包容、开放和多元的美国形象,更不符合他们头脑中已经建立的那个自以为是的逻辑,可是客观历史从来不偏爱和惯着谁,更不会考虑后世流行于世界的政治正确。所以接下来,我就带着各位重新研读一下宾州以外的其他各州的宪法。

先来看1777年的纽约州宪法,其中前言[1]中这样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因为被造而平等(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造物主(by their Creator)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熟悉美国独立宣言的人,一定不陌生这句话,也大概率会一厢情愿地误读为“人人生而平等”,可是原文清楚地写着“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也就是他们认为,人因为被上帝创造因而才平等。这一点我在《平等理念的渊源》的讲座中,曾认真考证和剖析了为何平等理念只能产生于圣经和基督教的原因和依据,这里不再重复。

与序言中相类似的还有1776 年5 月制定的弗吉尼亚州宪法。其中写道:“因此,我们恳请鉴察人心的上帝(the Searcher of hearts),看看我们以前发表的声明是否真诚……”此外还有,主要由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起草的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其中写道:“因此,我们,马萨诸塞州的人民,怀着感恩的心,感谢伟大的宇宙立法者(the great Legislator of the universe)的仁慈,在祂的旨意中,……相互签订了一个原始的、明确的、庄严的契约。” 1777 年的佐治亚州宪法中提及基督教的内容比较少,但在第十四条“凡有投票权的人”的宣誓或声明末尾写着“so help me God”。这个用语,还出现在第十五条中“选出的五名代表”在“互相宣誓”“有资格就职”后,以及第二十四条的总督宣誓后和第三十条州长宣誓保密档案的誓言后。这样剪短的表达,意思当然是说这些官员都相信上帝,所以自己在担任公职时,需要上帝给自己智慧和护理,所以才有求于上帝的帮助。

也包括1776年的马里兰州宪法的第四十五条:“凡被任命担任任何有酬或受托职务的人,在就职前应宣誓如下:‘我,A.B.宣誓,我不受约束效忠大不列颠国王,我将忠实并真正效忠马里兰州’,并应签署一份他信仰基督教的声明。”这里所说的这份声明,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所有公职人员,必须公开宣称和确认自己具有基督信仰。[2]

这一点在1776年的北卡罗来纳州宪法中得到呼应,比如其中第三十二条写道:“任何人,凡否认上帝的存在或新教的真理,或否认《旧约》或《新约》的神圣权威,或持有与州的自由和安全不相容的宗教原则,均不得担任本州民事部门的任何职务或信托或有偿职位。”[3]

与之相同的是1776年特拉华州的宪法,其中第22条在明确“任何被选为两院议员或被任命担任任何职务或信托职位的人”必须宣誓或确认后,接着要求“并签署以下声明”:“我, A B,信仰天父上帝,信仰他唯一的儿子耶稣基督,信仰圣灵,独一的上帝,永远受祝福;我承认旧约和新约的圣经是神圣的启示。”在这个声明之后还写道:“所有官员也必须宣誓。”

这样的理念和法令在1776年佛蒙特州的宪法中同样可以看到。比如第三条,像宾州那样首先强调“任何权力都不能、也不应该被赋予或承担任何权力,以在任何情况下干涉或以任何方式控制人们在自由进行宗教崇拜时的良心权利”,接着强调“每个教派或教派的人都应该遵守安息日或主日,并维持和支持某种形式的宗教崇拜”。后面这一句,在那时的美国人看来,可能是多此一举,因为每周日(即主日)去教堂敬拜,几乎是每一个基督徒的必修功课,这是旧约创世纪、出埃及记、申命记等几本书,都强调的上帝要求祂的选民必须遵守安息日不做工的命令,也是新约时代早已形成的超过千年的教会传统,所以即使在宪法中不明确写上这一条,事实上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多数美国人,也必须和必然在安息日或主日去教堂做礼拜。不过,对于二战后的一部分美国人和埃及各国人来说,这一条款可能让他们有些陌生,甚至莫名其妙。不过,事实上不应该太陌生,因为至少在1990年代,中文中还习惯说礼拜日、礼拜六。这个礼拜日,就是佛蒙特州宪法中的主日礼拜的意思。佛蒙特州宪法的另外特点,表现在第九条、三十六条,即同样要求众议员、“本州所有官员,不论是司法、行政或军事官员”,在就职前要“向永生的上帝庄严宣誓”(或在全能的上帝面前庄严确认)。

大体可以说,这几个州的宪法条文及要求,不比宾夕法尼亚州逊色。当然,“更过分”的是1778 年南卡罗来纳州的宪法(3月19日)。这个宪法涉及基督教的内容之多、条文规定的要求更加详实。比如第三十八写道:“基督教新教应被视为,并在此构成和宣布为本州的既定宗教。”(The Christian Protestant religion shall be deemed, and is hereby constituted and declared to be, the established religion of this State.)这一虽不明确却具有排他性的条款,几乎等于变相宣布,基督新教是南卡州的合法“国教”。用今天的欧美主流文化检视,南卡显然太不宽容、太不政治正确。

可是,事情并未到此为止,这一条款接下来写道:“上述各教派的社团成立和注册之前”,都必须签署以下五项条款:“第一条 有一位永恒的上帝,未来有奖赏和惩罚。第二条 公开崇拜上帝。第三条 基督教是真正的宗教。第四条 《旧约》和《新约》中的神圣经文是神的启示,是信仰和实践的准则。第五条 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真理作证。”这五条中的第三条,等于说,除了基督教外的其他所有名曰宗教的那些宗教,比如佛教、伊斯兰教等,不会被认为是真正的宗教,而且是不被欢迎的。如果对此有异议或拒不签署者,宪法条文接着写道:“否则……不能使他们有权注册并被视为本州既定宗教的教会”。

在这之后,宪法接着写道:“任何人不得扰乱或骚扰任何宗教集会,也不得对任何教会使用任何责备、谩骂或辱骂的语言,因为这必然会扰乱和平,阻碍任何人皈依真理,使他们卷入争吵和敌意之中,从而憎恨教友,憎恨他们可能会接受的信仰。”这句话,一方面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言语上亵渎基督,阻碍教会良性发展;另一方面也将出台此法的正当理由予以明确,即“必然会扰乱和平”。看看当下美国发生的各种暴力和奇葩事件,再看看美国人的信仰状况,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南卡的建国之父们在200年前就出台这样的宪法,当然也就可以更加理解马萨诸塞总督温斯罗普当年为建立“山巅之城”而发出警醒式的预言:“如果我们在所从事的这项工作中欺骗了我们的上帝,使祂收回了对我们目前的帮助,我们就会成为全世界的笑柄,就会让敌人开口诽谤上帝的道路和所有上帝的信徒,就会让许多上帝值得尊敬的仆人蒙羞,使他们的祈祷变成对我们的诅咒,直到我们被迫离开我们要去的新土地。”(原文:If we deal falsely with our God in this work we have undertaken and so cause Him to withdraw His present help from us, we shall be made a story and a byword throughout the world; we shall open the mouths of enemies to speak evil of the ways of God and all believers in God; we shall shame the faces of many of God’s worthy servants and cause their prayers to be turned into curses upon us, till we are forced out of the new land where we are going. )

四、政教不分的其他案例以及原理

不得不说,有很多非常流行又非常严肃的重要话题、命题,事实上都禁不住推敲,包括今天讨论的政教分离,因为在欧美各国中政教不分的案例不但很多,而且历史非常悠久。比如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开启国之一的英国,伊丽莎白上任时就颁布《最高权威法令》和《1558年教会统一法令》,宣称国王(或女王)同时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领袖,恢复圣公会为国教的地位。这种政教不分或合一,影响政治文明健康发展了吗?另外,明显属于政教不分的英国上议院,虽然几经改革,但直到今天,仍然有不经选举就自动任职的26位灵职议员,包括著名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伦敦主教等。最为张千帆教授看重的美国不设国教这一宪法修正案,在英国的版本则是圣公会(也叫安立甘宗)就是国教。而且,自从16世纪宗教改革后,无论是光荣革命还是社会主义的工党执政,都始终作为国教而存在。此前,包括被中国人羡慕和赞赏过度的1215年的大宪章,也是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的运筹帷幄之中签订下的。倒是政教分离的口号成为英国的政治正确后,英国的政治走向和政党运作大踏步向后退却。

为秦晖、贺卫方、张千帆等教授所钟情的北欧三国——挪威、瑞典、芬兰,不但从11世纪左右就开始以基督教为国教,而且在宗教改革后还以基督教中的路德宗为国教一百多年。不仅如此,瑞典和芬兰议会中就有基督教民主党,而挪威议会中的基督教民主党还多次成为执政党。丹麦,不但国王(或女王)必须是路德教会的成员,同时还兼任教会最高领袖,丹麦宗教事务部长就是教会的行政主管。这算不算政教不分?不管算不算,众所周知的是,以上这几个国家,都是全世界政治最良善、经济最发达的文明高地,甚至是很多自由左派最艳羡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国度,但是它们却非常无情地共同具有一个特点,就是“政”与“教”没那么严格地分离。

如果这个结果具有一定意义,那为什么历史评论家以及法学教授们会一口同声地高举“政教分离论”呢?当他们在得出结论并确立立场后,难道没看见世界上存在这么多反面例证吗?张千帆教授在2020年的文章如何理解美国政治中的宗教因素,要避免中国式误读》中说:“如果政教不分的话,那么这个国家必然会成为一个神权国家,也就是一个极权国家(FT中文网)”真有这个必然性吗?说得如此煞有其事,只是已经证明的现实在绝对地否定着。而且,教授们可能还没有思考一个问题,北欧三国在10世纪前还被英国人视为野蛮人,怎么等到中国人知道她们后,就已经是全世界最文明的代表,并让他们如此羡慕了呢?

至于张教授所谓的违背什么政治自然法则,也颇令人费解,因为概念本身就有词语随意搭配、生造之嫌,英语世界也很难找到这种说法,至于内涵和外延则更是不知所云。

当然,我更在意的是,这种信誓旦旦的表达和必然性的结论,到底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我注意到,张千帆教授在多个场合有过这样的说法:“譬如伊斯兰教国家普遍存在政教不分、神权合一现象。即便当‘阿拉伯之春’来临时,埃及等国获得了走向宪政民主的转型良机,但是多数国家转型后反而加剧了政教不分,可见这些国家的多数选民尚未认识到政教分离的重要性,不能自我约束、不让自己的宗教信仰干预政治,结果很快进入了‘阿拉伯之冬’ 。”(《建构社会契约,缔造议会联邦 (上)》2020)

这段话也许一定程度揭示了问题的原因,那就是他们以伊斯兰国家的政教不分作为思考的原点,然后不加分辨地将问题平移到了美国,并进行两个不同世界的类比,最后得出美国之所以伟大就在于政教分离的结论。但是,这种错位的挪移和类比,不但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世界的问题,而且误读和放大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不立国教条款。因为问题很简单,如果第一修正案真那么重要,为什么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制宪时不直接写出来?是美国建国之父们不够聪明、思考不周,还是教授们根本没搞明白不立国教这一条款仅仅基于基督教内部派别的分歧?

关于第一修正案的问题,约瑟夫·斯多利,也就是被麦迪逊总统誉为美国宪法设计师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早就对宪法第一修正案做过解释和澄清:“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不是要向伊斯兰教,或者犹太教,或者其他异教表示妥协,它只是试图平息基督教不同宗派之间的分歧。”麦迪逊总统当年也很理性地说:“可能不易在每个可能的情况下,都去绘制在教会当局和政府当局之间权利的分离界限,以避免在非重要的要点之上的冲突和怀疑。最好能由一个完全节制的政府,去抵制某一方篡夺另一方的权力,或相互形成堕落的联盟或同盟的倾向,这个政府除了在最必要的情况下去维持公共秩序,并保护每个教派的法律权利不被其他教派侵害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去干预宗教。”这一点在1984年的“宝塔基圣诞塑像案”中得到验证,首席大法官伯格(C.J. Burger)在5:4的判决中写道:杰弗逊的“分离之墙”,是“有用的形象性语言”,但“对于教会与国家之间实际存在的关系而言,这一比喻本身并非是对实践层面的完全准确之描述”,联邦宪法并未要求政教彻底分离,接着重申了约瑟夫·斯多利的解释。

更明确地说,宪法第一修正案出台立法机构——国会不允许确立国教,不是因为要达成政教分离的政治目的,而是约束公权力,首先不能染指基督教事务;其次因为基督教内各派别林立,无法统一或从中选择一个作为国教,否则就是偏袒而有违公平,会制造混乱。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名流教授们对于中世纪的历史和基督教太隔膜了。这个隔膜导致的结果是,即便做过中世纪教会法的研究又以法律史为领域的贺卫方教授,一方面举起自己的矛说:“也正是这种强调‘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传统成为近代宪政中政教分离的源头活水。”(《中国语境下的大撕裂》,《思想》2021)同时又举起自己的盾说:(他们)“因而对世俗权力与宗教信仰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危害有极大的忧虑。”既然政教分离的源头活水在圣经的教导和传统,也就是对基督教谈政教分离,就相当于对于一个学者强调说读书很重要、对一个商人强调盈利很重要的一样,属于真理的废话。意思就是,接受过圣经教导的人,都懂得耶稣在约翰福音中跟审判他的彼拉多说过这样的话:“我的国若属这世界,我的臣仆必要争战,使我不至于被交给犹太人;只是我的国不属这世界。”有点学问的基督徒,还会懂得奥古斯丁、天主教以及马丁·路德都强调过的“两国论”传统,比如对后世欧洲产生重大影响的马丁·路德曾阐释说:上帝两只手掌控这个世界,左手是世界的君王,就是国家、政府、军队、警察、法院,是形而下的外在的世界体系,即世俗的政府;上帝的右手就是教会,管理人的内心和信仰,是形而上的基督王国体系,即属灵的政府。这个认知和观念,在继起的约翰·加尔文那里得到传承,所以有了“政治王国”和“宗教王国”“审慎地分离”之说,然后才有四次任职马萨诸塞总督的温斯洛普构建的“山巅之城”的理想模式:应有的世俗政府形式和应有的教会政府形式。但是这里的左手与右手也好,分治和分离也罢,都要在上帝掌控这世界的大前提下,并非是埃及国文化背景下的那种理解,因此所谓的政教分离,17世纪Roger Williams的“教会花园和世界旷野之间的篱笆或隔离墙”式表达,才更加准确和切题。或者说,针对基督教,“政”与“教”的问题,与其说是分离,不如说是分立然后并举。

当然,在这种理念之下,就不会担心和恐惧政教合一的问题,因为几千年的教会历史显明,历代基督徒们也都清楚,基督教的教会不仅不会与政府捆绑,直接介入到具体的政治事务之中,更不会制造出来什么法老、哈里发和各种伟大舵手。这是最简单的常识。

顺便说,张千帆、贺卫方等人特别看重“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这句经文,但还原到马太福音的上下文语境,其实经文本身并非是要说政教分离,而是耶稣在化解法利赛人联合希律党人的合谋构陷,也就是路加福音23:2中所写的耶稣被总督彼拉多审判时的罪名,即就“诱惑国民,禁止纳税给凯撒”。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句经文误读,但足可以证明流行但错误的观点已经深深影响了法学教授,而他们因为缺少圣经的认知维度,所以只能继续以讹传讹。

这个隔膜导致的另一结果是,即便留学美国多年的张千帆教授也会坚持说:“美国的超越之处不是在于特定的宗教,而正是在于克服了人们这种很自然的政教不分的冲动。”(《如何理解美国政治中的宗教因素,要避免中国式误读》FT中文网)“宗教信仰确实很重要,但这并不表明任何特定的信仰是绝对正确的权威。”“这也是为什么任何信仰都不可能绝对和普遍正确。”(《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这样的观点和结论,就内在思想内容来说,恰恰与美国建国之父们的实践背离,因为事实表明,美国的超越之处并不在什么政教分离,而正是基于基督教这个特定宗教,正如马萨诸塞州现在的宪法第三条所写的:“一个民族的幸福,一个国家的良好秩序和政府的维护,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虔诚、宗教(特指基督教——本文注)和道德;而这些在一个社会中无法普遍传播,只有通过对上帝的公开崇拜,以及对虔诚、宗教和道德的公开教导(by the institution of the public worship of God, and of public instructions in piety, religion and morality)。”这一点,不仅是美国建国之父们所坚持的共识,而且也是一个传统的自然流露,比如被部分人誉为古典自由主义之父的洛克,就曾在《基督教的合理性》中认真地以理性来证明基督教是真理。对美国建国之父们影响最大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早就写道:“基督教让人们相互敬爱。毫无疑问,这个宗教能够给每个民族带来最好的政治法规和最好的民事法律。”还有那位被詹姆斯·麦迪逊称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的格牢秀斯,曾专门写过一本书,书名就叫《基督教真理》。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日记中写道:“基督教信仰是古今存在或流行过的其它信仰所无法相比的。它是智慧、美德、公平和仁慈的信仰。”约翰·亚当斯的儿子、也曾担任过美国总统的约翰·昆西·亚当斯说:“国家的诞生和与其相伴的历史事件都是与主耶稣基督的诞生联系在一起的,独立宣言建立在上帝的话语之上,是地上政权的基石。”

以上这些法令和言论,名流教授们可以不接受,但在启蒙大众时,也不能或有意或无意地屏蔽掉,否则大众很容易被带进沟里。

这个隔膜导致的另一结果,是以左派自居的周廉教授。他曾很政治正确地说:“如果‘让美国再次伟大’就等同于回归白人基督教文化,那么这种做法不仅违背美国的建国理想与信念,而且必然会对少数群体造成压制性和排他性的现实恶果。”(《华人川普主义者的三个迷思》2021)白人不白人的话题,我不会回应,因为若开口,一定被扣上白人至上主义或欧美中心论的帽子。但就回归基督教文化这一说法,我敢说,它一定不违背美国的建国理想和信念。这一点,各州的宪法、法典文献和过去几百年的欧美历史证明过。至于是否“必然会对少数群体造成压制性和排他性的现实恶果”?这种无端臆想,也属于周教授反对的将逻辑推到极致的一种体现,因为如果基督教真像他臆想的那么心胸狭窄、不容异己,那美国以及欧洲各国又怎么会制造出来那么多奇葩的“少数群体”:一百多种性别表达、变性人、同性恋合法化,以及黑人可以当总统或总统候选人、华人后裔可以当部长、穆斯林可以当市长?周教授这种没有事实依据的凭空推测,属于左派典型的思维模式——只是抽象地谈问题(或谈抽象的问题)而不从具体问题出发。他甚至都不想想历史上野蛮的法兰克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朱特人、维京人、哥特人是如何变成世界的文明人,如何决定和引领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以及如何形成自由、平等社会理念,如何确立实证科学等诸多史实,何以只能在欧洲、北美率先成功?除了基督教外,世界上还有第二个吗?哲学教授不需要研读更多历史,但首先要回到正经的问题上来,整天空谈一些社会正义、政治正确的抽象大词,实在是国际左派幼稚病的遗传结果。

至于秦晖教授,虽然一贯以博学著称,但至少在中世纪问题以及基督教认知问题上,明显存在阅读不够、缺乏思辨的缺陷,以至于在他四处指点江山扮演各种话题的“救火队员”(刘瑜语)时,却常常表现出史料匮乏、论证想当然等病症,甚至强以埃及国的文化和思维去解读欧美历史、文化和政治。不幸的是,这个问题被各种博学的光环和大众的知名度所掩盖。

至此可以做个小结。首先,政教分离,并非是绝对正确的命题,否则无法面对和解释美国、英国、北欧等绝对文明、优秀的反面案例,而政教必须分离的命题,放在这几国讨论,本身就是不明就里地找错了对象。其次,美国、英国和北欧几国的“政”之持续良好,在起步、发展阶段都仰仗和依赖了基督教,就是今天他们开始渐渐背弃上帝进入所谓后基督教时代(Post-Christianity),但也依然在享受有信仰的先辈们的恩典,这一点与旧约中的以色列人如出一辙。第四,伊朗以及其他国家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政教不分,而是“政”和“教”本身都有问题,所以分与不分,都不会有好结果。第五,名流教授们,从晚清到今天,虽然一直在睁眼看世界,也一直喊着向西方学习,但是态度不够端正,不肯下功夫深入其中,而且总是习惯以固有文化和思维看陌生的世界。这是很令人遗憾的。

 

[1] 最新版的宪法序言修订为:我们纽约州人民,感谢全能的上帝赐予我们自由,为了确保自由的庇佑,特此

制定本宪法。(原文:WE THE PEOPLE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grateful to Almighty God for our Freedom, in order to secure its blessings, DO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2] 1867年修订后的宪法第36条中写道:“只要此人相信上帝的存在,并相信在上帝的安排下,此人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并因此在今世或来世受到奖赏或惩罚。”第39条中写道:“对任何人进行宣誓或确认的方式,应该是他所属的宗教信仰、职业或教派的人通常认为的最有效的确认方式,即神圣存在的证明。”

[3] 1835年修正为:任何人不得否认上帝的存在、基督教的真理、《旧约》或《新约》的神圣权威,或持有与国家自由或安全不相容的宗教原则,不得在本州民事部门担任任何职务或受托或受利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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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简单一点好 回复 悄悄话 圣经就是智慧和文明的启蒙,可以省下刘晓波的几十百把年。
一生学习 回复 悄悄话 一口气读完,非常好????????????有非常详实的历史资料法律文献,诚实的解读,中肯的逻辑,深刻的见解
回复 悄悄话 政教不分就是某一教掌控公权力,
如英国的圣公会,仍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
ahhhh 回复 悄悄话 这里的Church,当然不是专指基督教的教会和教堂。否则不就成了歧视基督教了吗?Church和religion的不同,是在于Church是有组织架构,有人员的。Religion就是一个在纸上的理论。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的意思不是政府反对某宗教或者宗教教义,而是说政府不立国教,不让某个特定的宗教,或者教派,与政府勾结。
格利 回复 悄悄话 好长的一篇文章,我理解的“政教分离”是政府与教会分离,如果要比喻的话,有点像某国部队里的司令与政委分离,有利于决策。文章不及细读,话不及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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