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珊地

不一样的声音,不一般的深刻。
正文

从美国宪法序言看懂美国——再与张千帆教授商榷

(2025-09-13 19:32:36) 下一个

随着川普当选和败选美国总统,引发国内外思想界大巨大争议和分歧,而且在华语世界直接催生了两套书:一套是旅英华人杨昊主编了《川普主义——保守传统价值 重塑美利坚荣耀》第一辑,作者包括刘军宁、丛日云、高全喜、王建勋、萧瀚、萧三匝、刘业进、刘澎、赵晓等,这些人大体可以概括为保守主义者,或叫自由右派,观点是支持川普,认同英美保守主义,承认美国宪政是建立在基督教的社会基础上,或者也基本认同美国是以基督教为根基的国家;另一套书是《纽约时报·中文版》的编辑荣伟和张千帆教授主编《自由主义论丛》(3本),作者包括张千帆、贺卫方、张雪忠、许纪霖、肖雪慧、周濂、刘擎、郭学明、余智、杜延林以及海外的张伦、瑞典茉莉、方舟子等,大体可以概括为自由左派,而且主编认为“代表着海内外自由主义的最高水平”。他们的主要观点是反对川普,并认定他是极右思潮、民粹主义和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他们认同新自由主义并据此反对保守主义或在中国引入英美保守主义。同时认为美国宪政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也不认为美国是基督教国家。

就这两套书的作者队伍来说,前者基本上是专业学者,文章质量相对比较高。问题是川普主义这一修辞能否成立?因为一个主义总要有相对成体系的思想学说,川普能够承担此重任,是需要认真论证的,盲目提出这种“口号”,如同“猫论”也被称为什么理论一样,是禁不住推敲的;后者三本书,专业学者和业余作者混杂,良莠不齐,给人以数量取胜的感觉,而且其中有些文章的事实例证单一、思维水平比较低、缺乏基本学术训练,可见主编在审稿能力和水平上有待提高。

这场思想界自由左派与所谓右派的大争论和大撕裂,可以跟1990年代自由主义与新左派分裂比肩,其中很多人因为因为观点不同甚至上升到人品与道德的程度,戾气十足。我这个人不愿意选边站队,因为面对川普和拜登以及他们所代表的政党,包括两党在“二战”及其后的历史上所犯下的愚蠢行为,真的无法做到双方那种“誓死捍卫”的态度和某种程度的“领袖情结”。依据自己的好恶和立场支持谁、反对谁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些基本事实得搞清楚,不然陷入义气和立场之争,就太显得孩子气了。

为了让问题更有针对性,我继续选择留学过美国的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为言说的对象。他在《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中写道:“有些中国学者和基督教徒一厢情愿地认为,美国宪政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的。这样的说法不仅是完全错误的,而且带有很大的误导性。美国立宪的时候,基督教徒确实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在这个意义上,基督教肯定对美国立宪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并不表明美国宪法就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甚至美国就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同样留学过美国的中国人民大学的余智教授,在《美国制度与基督教、保守主义及自由主义的关系》中写道:“美国制度的根基是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而非基督教信仰,核心是与宗教信仰无关的三权分立宪政制度,在价值观上更偏向自由主义而非保守主义。”

这两位教授的观点很流行,也有大量拥趸,正是因为这样,才促使我准备了这个跨界的商榷讲座。

 

一、不一般的Blessings

 

美国宪政到底是不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上?三权分立到底与基督教有多大关系?或者说基督教对美国立宪到底产生了哪些重要影响?考虑到争论的双方都对美国宪法[1]感兴趣,我就选取宪法序言中的一句话或两个词,来一个福柯所谓的知识考古学意义上的“小题大做”。

我要提醒各位,因为书写和翻译表达会造成理解上的障碍,尤其是对于中文读者来说会造成跨文化交际障碍,比如前几年的“常凯申事件”,比如《江宁条约》英文版与中文版的差异等,都是前车之鉴,所以解读美国宪法前言,必须依据原始文献。来看当年手写版的美国宪法序言: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这段英文,张千帆教授在2013年的文章《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中翻译或转引的中文译本是:“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建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定,提供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并将自由的恩赐被及我们与子孙后代,特制定与创立这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应该说这个译文大致不错,尤其是将其中的the Blessings of Liberty翻译为“自由的恩赐”,而不是像任东来教授等人在《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和李道揆在《美国政府和政治》中翻译的“自由的幸福”那么蹩脚;至于商务印书馆的《联邦党人文集》附录中的翻译——“自由生活”,就更是云深不知处了。

为什么说将大写的复数的Blessings翻译成“恩赐”比较好呢?——当然也可以翻译成“祝福”——是因为在英语语境中,尤其是在18世纪美国制宪的那些人中,这个词不是一个普通的英文单词,否则他们也不会大写予以强调。其中的学问或文化蕴含在于,既然存在恩赐或祝福,顺理成章地就要问“恩赐或祝福来自哪里”或“来自谁”?是华盛顿总统,还是主张立宪的那些建国之父们?是国会或最高法院,还是五月花号那批分离主义者?亦或是印第安人的原始崇拜神?很显然这个恩赐或祝福来自基督教的上帝——雅威,也可以叫耶和华、主、造物主、上帝、至高者,希伯来文叫Elohim或Adonai。

如果回到18世纪的历史语境中,关于Blessings与上帝雅威之间的关系,对于绝大多数的美国人来说绝对不构成问题。即使是对21世纪的美国基督徒,同样不是问题。对此,我曾询问过很多美国基督徒,可以得到完全证实。我还进一步问他们:是不是基督徒只要看到Blessing,就一定会跟基督教和雅威建立链接呢?那些人不是说“当然”,就是说“绝对的”。不过他们也会跟着说一句:不过现在的有些美国人不这样认为了,因为他们是Liberal。

那为什么Blessing就一定是来自基督教的上帝雅威呢?翻看《圣经》可知,那里面从头到尾都充满了Blessing。比如上帝如何赐福或祝福亚当、挪亚、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比如创世纪12章中上帝祝福亚伯拉罕时写道:"I will make you into a great nation and I will bless you; I will make your name great, and you will be a blessing.I will bless those who bless you, and whoever curses you I will curse; and all peoples on earth will be blessed through you."比如新约中的路加福音6:20-21中耶稣对门徒说道:“"Blessed are you who are poor, for yours is the kingdom of God.Blessed are you who hunger now, for you will be satisfied. Blessed are you who weep now, for you will laugh.”(你们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上帝的国是你们的。你们饥饿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将要饱足。你们哀哭的人有福了!因为你们将要喜笑。)这时可以理解了,序言中的the Blessings,可以等同于God’ s Blessings,只是省略了God’ s而用了定冠词the,张千帆教授使用或译成“恩赐”的确不错,但是否真正理解了这个词我不确定。或者相比来说,刘军宁先生在译文中的用词更明确:“保障祂(造物主)赐福给我们以及我们后代的自由。”

有一个很流行的观点,就是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很多都是自然神论者、一神论者,比如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还有人说富兰克林、麦迪逊、约翰•亚当斯及其儿子昆西·亚当斯,以及华盛顿等近10人。事实如何暂且不论,即便这个数据成立,那同时也意味着制宪者中还有四十多人[2]是无争议的基督徒,依然占绝大多数。至于这几个人与自然神论、一神论的关系,以及blessings是否可以说来自自然神论的“造物主”?实在是个很难说的话题,因为在正统的保守的基要派看来,这些人中确实有不合格的基督徒,比如最典型的是杰佛逊,判断的依据是他们没有完全忠实于《圣经》。不过,在非基督徒看来,包括杰弗逊在内,又都是典型的基督徒。那如何确定他们到底是不是基督徒呢?我想,如果不花上几年对基督教教派做一下认真研究,不解决好自然神论何以产生?自然神论与基督自然神论是什么关系?一神论产生的历史渊源,自由派基督徒与保守派基督徒的分歧点等诸多问题,还是少发表定性、论断的观点,因为浅薄无知之处太多,说得多了徒增笑柄。或者从宽泛的意义上说,这几个所谓的自然神论者、一神论者都可以归为基督徒,虽然难免异端的指责;从高标准来说,这几个人在不同时期属于自然神论者、一神论者或不可知论者,但有时又有回归现象,如富兰克林。因此,轻易判断说“造物主”这个词不指向上帝雅威,说这些人都不是基督徒,是不理智的,也不明智。

顺便说,Blessings在今天的英语世界流行到人们已经不知不觉,比如一个美国人打喷嚏时,会马上说一句“I am sorry”,而另一个在场的美国人会说“bless you”。这一点相信留学或短期访问美国的中国人,也都会知道。但问问他们为什么要说“bless you”呢?或者说“bless you”是什么意思呢?不管中国人还是一部分美国人,恐怕都不知其所以然。

这个尴尬的结果,对于中国人来说,这就是文化隔膜,而这个隔膜大概从留学生之父容闳1850年进入耶鲁大学开始,到20世纪初顾维钧、胡适、徐志摩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再到今天数万留学美国的大军,以我有限的观察来看,150余年下来,真懂美国的人实在太少,所以一个疑问不时萦绕在我脑海:为什么他们洋装已经穿在身,而心却依然是中国心。也包括那些移民美国的人,别说第一代人的雾里看花、半懂不懂,就是生在那里的第二代也很难说真正融入整个文化中;对没文化的美国人来说呢,好听一点的话就是身在福中不知福,不好听的话就是败家的不肖子孙和纨绔子弟,正在以自己的不学无术和无知荒唐,将美国推向巴比伦。

那这句口头语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与美国宪法序言一样,bless you是一个省略语,完整的句子是God bless you。要理解它,得知道中世纪的两种说法:一种是,当一个人打喷嚏时,意味着他正在把恶魔从身体里赶出去,别人说 “bless you”,就是希望上帝在这时与你同在,并且帮助你;另一种是,中世纪的人认为打喷嚏是得黑死病的标志,所以出于怜悯和爱,听到打喷嚏的人会说这句话,是希望上帝保佑他得到医治。

顺便说,宪法序言中的“The People”、“Posterity”是特指上帝的选民及其后代,“Justice”是特指上帝公义下的公正和公义,以及独立宣言末尾的“Divine Providence”,也都与Blessings的阐释一样,需要在特定语境中去理解。如果看不出这一点,显然也是文化隔膜的表现,就如那个所谓新儒家的秋风胡乱评说美国《 宪法》序言中的“‘我们人民’没有任何历史、文化属性”(《<宪法>序言第一段与中国文化复兴》)一样,不值一说。

 

        二、大有深意的Liberty

 

探讨完Blessings这个单词,再来看序言里大写的Liberty,这是重点。

作为一种成体系的思想、主义或学说或意识形态,古典自由主义或早期的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产生于17、18世纪,流行的观点认为,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家是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和亚当·斯密,他们的代表作分别是《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简称《利维坦》)、《政府二论:关于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及其追随者错误的理论和根据被查明并推翻;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发展和终结》(简称《政府论》上、下)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也有学者主张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中还应该包括更早期的备受争议的意大利人马基雅维利,还有就是被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遗忘或冷落的撒母耳·卢塞福,其重大贡献是1644年写作了《法律与君王》,以及1646参与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信条》。顺便说,忽视了撒母耳·卢塞福,那些大谈自由主义的人,无论是对古典自由主义,还是对英国的光荣革命和英国宪政,在知识储备上都是有残缺的。

为何洛克在17世纪这个时候能够开创古典自由主义?这个意思是说,包括个人主义、经验主义、实证科学、理性主义、怀疑主义等众多的思想和学说,都集中或扎堆地产生于17世纪前后,这个时间本身就值得关注。

比如现代意义的实证科学,牛顿的贡献非常大,这一点各位都清楚。不过各位可能不知道的是,牛顿的力学,彻底改变了欧洲人几百年都坚持认为的亚里士多德的地心说,并且加深了欧洲人对《圣经》的理解,因为他们知道了上帝创造的宇宙这么有规律。那牛顿为什么会发现改变世界和改变人类认知的力学呢?谁也不能否认与天文学家、数学家开普勒老师的关系,而开普勒是路德宗的基督徒,他的梦想是做一个牧师。另一位影响牛顿的是哥白尼。各位都知道他是波兰的天文学家、数学家,可能不知道他还是天主教神父,而且获得过教会法的博士学位。这三个人,所推动的物理学、天文学和数学发展,引出了自然神学。自然神论,不过是在自然神学的基础上又做了一个分支发展,或者说是歧途。

那么,在时间意义上,自由,怎么就在17世纪被包括洛克在内的思想家们重视起来了呢?这同样是知识发生学或知识考古学意义上的问题。或者说,如果解决了根本意义上的问题,就可以避免那种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浅薄和自以为是。

当然,要解答这个问题,应该做全面的系统性的知识梳理,否则就不能让人信服,但是一个小时左右的讲座时间又不可能做到这样。简单的办法是参考前人的权威研究成果,比如杰出的古代史研究者莫米利亚诺(Arnaldo Momigliano)教授在《古代世界的自由与和平》中描述说:斯多葛主义用灵魂的和平以及内在自由取代了外部自由,后来的基督教成为自由史上的转折,良心自由逐渐成为可能。正是基督教背景下的神—俗权力冲突,才使得现代个人权利基础上的自由有条件得以承认。汉娜·阿伦特在《什么是自由》中也曾指出:“我们首先有必要指出一个历史事实,即在那些古老而重大的形而上学问题中,如存在、虚无、灵魂、时间、永恒等,自由问题是最后一个成为哲学思考主题的。从前苏格拉底时期开始,直到古代最后一个哲学家普拉提诺,这期间的所有伟大哲学家都始终没有关注自由。自由在我们的哲学传统中的首次露面要归功于宗教对话的经验——首先是保罗,然后是奥古斯丁在这种经验中提出了自由问题。”

事实的确如此,比如柏拉图在《理想国》第八、九章中批评雅典人的“随心所欲”,并认为:只有当你能够按照你的本性欲望进行选择并追求善时,你就拥有真正的自由。还有:灵魂被真理之光照亮,就是真知识,也是真自由;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将自由的概念放在城邦的政治意义上;再之后是西塞罗,他写有《论义务》和《驳自由之敌》等,此外还有塞内卡的长篇论文《论利益》,也涉及到一些自由原则问题的阐释。

但是,正如阿伦特在《什么是自由》中所辨析的:“在古希腊和罗马,自由是一个专门的政治概念,是城邦国家和公民身份的本质所在;而自巴门尼德和柏拉图开始,我们政治思想的哲学传统一直都是明确地建立在反对城邦及其公民身份的基础之上的。哲学家选择的生活方式与政治生活方式是相互对立的,而在希腊人看来自由正是政治的核心,因此,从定义上看,自由观念就几乎不可能进入希腊的哲学架构。只有在早期基督徒尤其是保罗发现了一种与政治无关的自由之后,自由概念才进入了哲学史。”

显然,阿伦特的意思是,自由作为一种哲学而非简单的政治实践和心得体会,是从保罗和奥古斯丁开始的。当然,莫米利亚诺和阿伦特的观点可以存疑或质疑,因为保罗和奥古斯丁与希腊化时代的“廊下派”,还有一些纠缠关系,还需要更进一步厘清。不过首先也要明白,作为非基督徒的阿伦特,并非要维护基督教的荣誉而可以拔高奥古斯丁和保罗。或者从最低限度来说,先看看阿伦特所说是否有道理再来判断是非才好。

先来看保罗。保罗之于自由的理解和阐释,显然存在于《新约》中。而翻看《新约》,保罗关于自由的阐释有很多地方,这里不能一一都列出来,选取其中《加拉太书》做个简单讲解。加拉太书,是保罗写给非犹太人的加拉太教会的书信,探讨的问题是加拉太人在成为基督徒后是否要遵守犹太男人的割礼问题。顺便说,后来马丁·路德很看重这卷经书,并且以“因信称义”的新教义,推动了欧洲和世界巨变的宗教改革运动。

《加拉太书》中,保罗为了论证自己的结论,在第四章举例说:“我说,虽然那承受产业的是整个产业的主人,但在未成年的时候却与奴隶毫无分别,仍是在监护人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我们也是一样,在未成年的时候,被世上粗浅的学说所奴役,也是如此。等到时候成熟,......上帝就差他儿子的灵进入我们的心......你不再是奴隶,而是儿子了,既然是儿子,就靠着上帝也成为后嗣了。”接着再看第五章中的几句经文:“基督释放了我们,为使我们得自由(freedom)。所以要站稳了,不要再被奴隶的轭挟制。”“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free),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freedom)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侍。”

保罗的这些经文应该不难理解,前面一段说的是:自由就是成年,就是摆脱控制,自己做主,其对应的拉丁文是liber,意思是“自由”和“慷慨”,英文是Liberty。我不确定康德后来给启蒙(enlightment)下定义时是否从保罗这里吸取了营养,但从“启蒙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一句看,可能有些关联;后面一段说的是:因为上帝的律法被耶稣成全,所以此后只要相信耶稣是救世主,就可以免除自身的罪而得到完全的自由(freedom),即恢复到亚当和夏娃最初在伊甸园里的状态。

再来看奥古斯丁。作为4-5世纪伟大的基督神学家,奥古斯丁在中文语境中被重视的程度完全不够,跟英文、德文、法文和拉丁文语境中完全不能比,冲这一点说,中国是思想和文明的洼地,不是没有道理。

奥古斯丁的著名代表作是《论三位一体》《上帝之城》《忏悔录》和《论自由意志》。在《论自由意志》中,奥古斯丁反驳摩尼教的“恶是实体说”,而提出恶是因为善的缺乏导致的观点。进一步来说就是:上帝创造并偏爱世人,所以赋予人以自由意志(free will),叫人正当地生活。人因为信仰上帝,当然就会自主地、自由地做正当的、善的、上帝喜悦的事,因此自由意志就是好的、善的。奥古斯丁对这句经文的进一步解释是:“当我们服从真理,这即是我们的自由,而使我们从死亡,也即从罪恶中得自由的真理,正是上帝自身。”与这个论述相关的是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的一句话:“我们不能为了自由意志而否定上帝的前知,正是靠了他的祝福(blessings),我们现在是自由的,或将来是自由的。”但是,人若不信仰上帝、不相信耶稣基督的拯救,也就是不知道真理,非要拿自由意志去做坏事,比如亚当和夏娃吃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就是滥用自由意志,也就是违背上帝的意志、放弃了真理,那么结果就是遭受惩罚、失去自由,因为上帝同时也是公正的。这一神学思想,奥古斯丁使用的修辞语句是“被束缚的自由意志”,马丁·路德后来则进一步提出了“奴隶意志论”,即如果没有耶稣基督的拯救,人不可能拥有自由意志。当我第一次看到这样的话时,忽然想到了中国人,于是更加悲观起来。

对于保罗和奥古斯丁的自由思想,阿伦特进一步总结说:“我们与其说人拥有自由,不如说当人来到世界中时,自由就在宇宙中现身了;人是自由的,因为他是一个开端”,“因为人自身就‘是’一个开端,所以他能够去开创;‘成为人’和‘成为自由的’完全是一回事。上帝创造人也是为了把开端启新的能力引入世界,即把自由引入世界。”阿伦特的意思是,人作为上帝创造的产物,自从被创造起,就被上帝赋予了自由,任何人不可以随便奴役和伤害他。

阿伦特的这句总结,我想对于多神论或无神论的中国人来说非常重要。或者也可以借用这句话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中国人几千年来不曾拥有自由,而且世代继承和享受着响铃和轭(普希金),不是没有缘由的。

奥古斯丁作为一个(或第一个)系统地阐释形而上的自由观的思想家,影响了后世绝大多数的自由主义大思想家,比如1000多年后,哲学家康德花了大力气论证“实践理性的核心是自由意志”以及自律即自由等观点,只能说是一次系统的炒冷饭。尽管如此,康德的总结依然有意义。他说:“自由固然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道德律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不是道德律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被清楚地认识到了,则我们是决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有像自由这样一种东西的(尽管它也并不自相矛盾)。但假如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了。”

当然,奥古斯丁的自由意志论也影响了洛克。洛克在另一本名作《人类理解论》中,阐释了人作为“身体与灵魂组成”的双重维度的统一体,意识具有连续性,人因为具有欲望、权利、想法、能力、判断而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当然也可以说是具有自由意志。这个主体,有权利和有能力在肉体、魂魄、灵魂三个层面,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选择。洛克的原话是:“所谓自由就是说,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选择或意志,有执行或不执行的能力。”

洛克为什么会在自由这个问题上产生思考,并形成这样的思想呢?奥古斯丁显然是前因,但也不得不谈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这个近因。中国大陆的学者特别看重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却看轻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这可以说是一种跨文明导致的文化休克现象,因为千年不变的无神或多神的中国人,想象不到宗教改革运动对于整个欧洲的重大影响,也无法理解台湾柯立明教授所说的:“‘现代’基本上是‘路德的’现代;是路德彻底结束了罗马教皇的中世纪,才展开了人可以呼吸自由空气的现代。根本言之,现代的政治自由不过是十六世纪路德彻底展现的信仰自由的花朵。”

如果说马丁·路德对欧洲和世界的贡献和影响,远比洛克要大得多,可能要挑战中文读者认知的话,那保守而客观一点说,洛克关于自由的学说,与马丁·路德密不可分。例如马丁·路德在5万多字的《论基督徒的自由》中,一方面从肉体的自由、魂魄的自由和灵体的自由三个层面展开,探讨人在上帝面前、人在人类或世界面前、在自己面前所能做和不能做的自由选择的问题。对照这种阐释,再回看洛克关于自由的阐释,就知道他们之间的内在理路了。

或者简单的梳理就是,洛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不管深受多少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但必须要承认与马丁·路德和奥古斯丁的一脉相承关系。

当然,新自由主义者会辩解说:我们已经不是落后世界潮流的古典自由主义者,不知道古典自由主义的渊源又如何,知道托马斯·潘恩、密尔(John Stuart Mill)、以赛亚·柏林、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约翰·罗尔斯就足够了。他们同时也说:新时代了,我们需要自由、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就好了,可以不必管其它的。

不知道欧美学术界是不是也喜欢做这种半截子学问,也喜欢不问渊源地拿来主义,但我知道大陆中国的学者,至少从胡适那一代开始就是半吊子,凡事只求表面不问内里,只求管用、流行而不知沉潜自问,只求弯道超车、快速见效而不想等等灵魂,所以到今天别说理论研究有多深刻,就是学习人家一百多年后,也不过是普遍门外汉的海外奇谈,难怪有人说这片神奇的盐碱地长不出什么参天大树。

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今天不能探讨所谓的普世价值的渊源,也不就自由、平等、博爱这一组18世纪后期流行的概念或理念,做知识考古学和概念内涵的深度探讨,我甚至也不能细致地追溯新自由主义的发展脉络以及误入歧途的症状,我只想说,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类的文明建树,莫不基于前人的思考结果,牛顿的名言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实际是神学家伯特纳的话),中文的诗句叫“为有源头活水来”。或者不如反问一句:没有古典自由主义怎么会有什么新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呢?再或者说,自由至上主义今天呈现出的种种奇葩状态,不过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一种畸变结果。如果这一点达不成共识,那可真像是法利赛人和撒度该人一样顽冥不化了。

或者这里不妨简单举例来说。比如张千帆教授在《什么是美国的宗教立场》中,多次提及公共领域、私人领域。这种表述的方法,应该不能说是他的原创,因为密尔在《论自由》中早就提出公、私领域学说,而密尔的这个学说可以说与马丁·路德的“内在的我”和“外在的我”学说有关:所谓“外在的我”,就是指人在社会和世界中关系。再比如,包括张千帆教授、余智教授在多个场合大力宣扬和赞美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政教分离,虽然不排除受了马基雅维利《君主论》的影响,但最直接、最根本的影响是来自马丁·路德宗教改革中的神学理论阐释:上帝两只手掌控这个世界,左手是世界的君王,就是国家、政府、军队、警察、法院,是形而下的外在的世界体系;上帝的右手就是教会,管理人的内心和信仰,是形而上的基督王国体系。之后的约翰·加尔文也有“政治王国”和“宗教王国”“审慎地分离”之说。1647年英国通过的“威斯敏斯特信条”,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和教会作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权柄,并直接催生了1688年的光荣革命。但所有这些看上去属于“政教分离”的智慧表述,都不是张千帆教授所理解的那种政教分离。

而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神学思想,在渊源上都可以追溯到1302年罗马教宗发布的“教宗诏书”以及其中体现的“双剑论”(世俗权力与精神权力),以及12-13世纪教会与国王之间进行的“叙任权”之争。再早一点就是494年教宗哲拉旭一世在书信中描述,以及天主教阐释的《路加福音》22:38中的“两把剑论”。所以关于政、教关系的分权观念,是欧洲一千多年的传统。

国内外的自由左派们,大概因为缺少这样系统的知识体系和认知维度,所以只知道大力高举“左手”,而完全不知道或者蓄意无视“右手”的价值,或者掩耳盗铃般地只看到“右手”的存在而并不清楚“右手”对“左手”的巨大影响,实在令人遗憾。包括那位撰写《现代宪法的政治思想基础》的张雪忠先生,也属于这个行列,因为一方面他在著作中强调了那些表面上的技术问题,却鲜有触及现代宪法的深层次的内涵;另一方面他在一次关于洛克《政府论》和古典自由主义的讲座中,将注意力完全放在下册而忽视上册,也是一种典型的技术主义。至于那个自以为高明的方舟子,也在指点什么《真假自由派》,就更显得滑稽可笑了。

到这里可以说,美国宪法序言中的Liberty,与洛克、马丁·路德、奥古斯丁、使徒保罗和《圣经》有相当密切的关系。托克威尔考察美国后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写道:“在美国,遵守上帝律法的人最终都通往了公民的自由。”

顺便说,自由左派的朋友们常说,看看美国东西海岸,经济最发达的加州和纽约,都是民主党占主流的地方,这不就说明追求民主、自由、进步的普世价值是大势所趋吗?这话的言外之意好像是,那些中西部的美国人再不赶紧放弃保守主义,丢掉基督信仰,跑步进入自由至上的社会,再不变成古希腊的伊壁鸠鲁先生的信徒,就要被时代的后浪拍在沙滩上了。这种埃及式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等于在告诉美国人,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同时要相信科学技术可以让人的精神和灵魂得到慰藉,因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可是我要告诉自由左派的中国朋友们:真的不是每一个美国人都这么中国人,他们从来不相信什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不会可笑地去相信科学技术可以有助于灵魂安宁。

 

        三、美国宪法中的深层文化背景

 

为了更进一步说明问题,接下来我想进一步探讨广义美国宪法中的一些常见的但又被忽视的深层文化。

不得不说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欧美和中国的自由左派们,特别喜欢高呼“平等”的口号,可是他们却激烈地反对基督教,这是一种典型的“弑父”和悖逆行为,因为“平等”作为一种理念进入人们的视野,首先也主要是来自《圣经》和基督教。但这个常识却是很多中文圈里那些争抢话语权的“美国通”们不明白的。人们常说没文化真可怕,其实碰上自以为有文化而实际没文化的才真可怕。

另外,涉及美国独立以及《独立宣言》,还有一个基本事实是,随着众多基督徒迁移进入北美大陆,教会治理中的代议制以及公会高于教宗的传统,成为美国共和政体的模板和基础。对此,1820年,政治家韦伯斯特为纪念清教徒登陆普利茅斯200周年,在马萨诸塞州发表演讲说:“清教徒们从一开始就显示出了民主倾向,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教会或政治独裁,崇尚一个权力相对分散的政府,......因此我们当今宪法的民主性,源于石头城普利茅斯。”他还说:《圣经》是“世界上最具共和思想的书籍”,“我们的公民应该及早明白,纯正共和主义思想的真正源泉是《圣经》,尤其是《新约全书》,或是基督教”。1865年《新英格兰历史》一书的作者约翰·帕尔弗里写道:“清教徒寻遍圣经,不仅为了寻找道义,还为了寻找治国之策,当别无他策之时,圣经指引他们实施正确的公共治理,以及细致入微的个人行为。”由此也可见,基督教会的制度建设和管理模式,早在洛克、孟德斯鸠之前的17世纪初期,包括苏格兰的长老会在内的欧洲基督徒移民们,就已经为北美各殖民地奠定了宪政治理的模式,这也就是鲁兹为何在《美国宪法的起源:殖民地的遗产》中说:“1641年,美国的宪政已经在一系列早期宪章、宪约和协约文件的基础上开始运行了。”

还有,美国学者桑多斯(Sandoz)在《法的政府》一书中还补充说:“独立宣言所表达的美国精神,发端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的宗教大觉醒运动。”对这句话,乔治·马斯登(George Marsden)的另一种表述是:“十八世纪的宗教伟大复兴运动为清教和民主革命之间提供了桥梁。”美国第二届总统约翰·亚当斯的表达是:宗教大复兴运动为美国独立战争播下了思想的种子。

中国学者对待基督教大觉醒运动似乎并不是那么看重,也不大会认为这场宗教运动与美国独立会有多大关系,但事实是它很重要,重要到作为一种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得原来生活在北美的各国人将自己视作美利坚人,而不再是纽约人、宾夕凡尼亚人、弗吉尼亚人,也不再强调苏格兰人、爱尔兰人、英格兰人、荷兰人、法国人。[3]因为有这个变化,当北美人与英国政府无法调和矛盾而不得不发生战争的时候,他们很容易就凝聚在一起,以美利坚人的身份认同,跟英国政府军顽强作战。这其中我们不能忘记新泽西学院的校长、牧师和神学教授威瑟斯彭撰写的《致定居美国的苏格兰裔书》,他还写信劝美国各地的牧师支持独立战争。了解了这些背景,才能理解约翰·亚当斯的儿子约翰·昆西·亚当斯所说的:“国家的诞生和与其相伴的历史事件都是与主耶稣基督的诞生联系在一起的,独立宣言建立在上帝的话语之上,是地上政权的基石。”

今天的美国人和中国人可能都知道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汉密尔顿、富兰克林,知道威瑟斯彭的却不多,实在是令人遗憾。人类就是这么浅薄和悲哀,却常常自以为是。

威瑟斯彭在当年具有巨大影响力,这可以通过一些数据来说明,比如他任校长的26年内,新泽西学院培养和毕业了478名学生,其中114人成为牧师,13人成为州长,3人成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20人成为参议员,33人成为众议员,1人成为副总统,1人也就是被称为“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成为总统,制宪会议的现场有9人是新泽西学院毕业的,其中6人是威瑟斯彭任内培养的。而且还不得不说,三权分立的学说来自孟德斯鸠,这一点为美国建国之父们继承,但权力制衡的具体政治操作可以说直接来自威瑟斯彭,并且严重影响到他的学生麦迪逊。

此外,还有中国学者更不在意的一些重要内容。比如耶勒博士说:清教徒建立起的城市,都是以盟约为基础的。一份盟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上帝、彼此相托的公民。《独立宣言》某种程度上是一份将人托付给上帝的宣言,同时宣告脱离英格兰统治。他还为此说:“盟约理念是清教徒社会中最强有力的一个因素,并惠及美国社会。”与这样的理念和思想相印证的是1780年对美国宪法直接产生影响的《马萨诸塞宪法》,其“序言”中写道:“政治共同体系由个人自愿结社而成:它是一个社会公约(social compact),据此全体人民与每一位公民订立圣约(covenant),每一位公民与全体人民订立圣约,所有的人都受制于确定的法律,以促进公共福祉。”“因此,我们马萨诸塞人民以感激的心情,承认宇宙立法者的至善,在上帝的意志里为我们提供了以下机会,以审慎平和、无暴无欺地彼此形成原始、明确和神圣之契约,并为我们与后代产生一部公民政府的新宪法;我们虔诚地祈求上帝的指引,并同意规定与颁布‘权利宣言’和‘政府架构’,以此作为马萨诸塞州的宪法。”其中第二条的前半部分写道:“It is the right as well as the duty of all men in society, publicly, and at stated seasons to worship the Supreme Being, the great Creator and Preserver of the universe. ”(译文:社会上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地,在规定的时间里崇拜至高无上的存在,宇宙的伟大创造者和保护者。)

上述言论和文献着重强调了盟约或圣约的重要性,也就不仅仅是汉语中的“法”的概念和使用了。那为何他们如此强调“圣约”这个词或理念呢?这一点只要翻翻《圣经》就知道,从上帝最开始和亚当所立的“工作之约”(the Covenant of Works),也叫生命之约或伊甸园之约,之后是挪亚之约,再到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以及大卫之约,直到最后耶稣的恩典新约,都使用的是大写的Covenant,有些地方直接使用的是God’s Covenant。从这一点来说,浸泡在基督教中的美国人,先天就具有一种注重包括宪法在内的契约精神,这一点怕是无神论或乱神论的国人难以体会。

以上的言论和观点,一方面弱化了美国独立革命和建国深受洛克的影响,另一方面强调指出了基督教教会的制度和管理模式很重要,当然还不能忘记基督教复兴(或觉醒)运动以及圣经中的盟约精神和共同体等思想和理念的作用和价值。

这些内容,不知道是因为学者们视野有限,还是蓄意地有选择地专挑符合自己心意的书去读?一个可以预期的结果是,如果读书和思考人为地设置天花板,怕是很难理解或无法理解五月花号公约中的内容:“为了上帝的荣耀,为了传播基督信仰,为了我们的国王和国家的荣耀,我们远涉重洋来到弗吉尼亚北部地区建立第一个殖民地;为了使上述目的更好地实施、维护和发展,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盟约,自愿结为一个民众自治团体。”也很难理解《康涅狄格基本法》“序言”中说的:“上帝的话语要求为了维持这种人民的和平和团结,应该按照上帝的要求建立一个有秩序和体面的政府。”更不会理解美国第七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所说的:圣经是“我们共和国屹立的磐石”。

 

四、文化(宗教)隔膜下的误读与辨析

 

或者正是因为存在这样文化和文明的隔膜,所以张千帆教授说“美国宪法应该说是这个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伟大的一部宪法”(《美国宪法缘何伟大?》),但实际上对美国宪法以及序言中的内涵和蕴藉,似乎并不是很理解这个伟大体现在哪里。这样说的另外根据和原因是,张教授同时还说了下面这些是是而非、自以为是的话:比如在《美国宪法上的政教关系》中他写道:“宗教信仰确实很重要,但这并不表明任何特定的信仰是绝对正确的权威。如果把任何一种宗教当作绝对真理,并让国家来扶持它,那么这个国家就不再是世俗国家。”“这也是为什么任何信仰都不可能绝对和普遍正确。”“所谓‘世俗国家’,就是国家和宗教无关,根本不得涉及宗教。这就是美国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禁止国家设立正统信仰。”他还在《什么是美国的宗教立场?》中说:“把美国的立国看作是一种宗教立国,好像美国是一个唯一以‘正确’的思想、‘正确’的信仰建立的国家。但这显然是对美国立宪的一个本质性的曲解,这样去理解美国,那就不是美国,而是中国。”

以上这些言论,看上去很有道理,尤其很符合大众的口味,但在我看来,可以说无一不需要商榷和补充,甚至错到不像一个专业学者在说话。但篇幅所限,这里仅选其中几点来简短回应。

第一点,他说“宗教信仰确实很重要,但这并不表明任何特定的信仰是绝对正确的权威”,“把美国的立国看作是一种宗教立国,好像美国是一个唯一以‘正确’的思想、‘正确’的信仰建立的国家。但这显然是对美国立宪的一个本质性的曲解”。这些话看起来非常客观、有理,尤其是符合后现代主义中的相对主义以及中庸思想,但却是荒谬的,因为当年绝大多数的美国人会说,《圣经》是上帝默示或启示的话语,通过人转录出来。上帝是至高至善、全知全能的,祂的话当然就是真理,那么信仰上帝话的基督信仰,就是绝对正确和唯一正确的。这样的认知,作为一个恒定的价值,不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点在建国之父们那里是不证自明和人人都懂的道理,或者看看1、2世纪基督徒们的敬拜和信奉的价值观,与今天的保守的基督教也基本一致。神学家奥古斯丁在《论基督教教义》中曾写下这样一段话:“与《圣经》里的知识相比,从异教徒书籍中收集的一切有用知识都是微不足道的,因为人从别的渠道所能学到的一切东西,如果是有害的,就是《圣经》里所指责的,如果是有用的,就是里面所包含的。每个人都可以在那里找到他在别处所学的有用的东西,而且还能找到更多在任何地方都无法找到,唯有在无比崇高又极为质朴的《圣经》里才能学到的东西。”张教授当然可以不认可这样的阐释,还可以批评这些人狂妄、偏执和自以为是,但这恰恰是历史上的基督徒和美国人的认知。

至于基督教中是否有绝对正确的教义和普世价值?随手翻看《申命记》中的一句:“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孤儿寡妇。”(申命记24:19)另一句是:“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因本身的罪。”(申命记24:16)再来看《出埃及记》中的一句:“不可随伙布散谣言,不可与恶人连手妄作见证。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埃及记23:1-3)如果这样的话不算普世价值,不知道还有什么话可以算普世价值?如果这样的话算普世价值,那《圣经》中类似的话太多了。

这里我想提醒说,作为专业学者,对自己未知的领域应该有敬畏,少说些自以为正确而实则禁不住推敲的断语,尤其是要避免理性的自负和盲目的狂妄,否则会沦落到大众媒体的层次。

第二点,他说:“所谓‘世俗国家’,就是国家和宗教无关,根本不得涉及宗教。”

首先,作为一种政治观念,上帝的王国和地上的王国,早已经是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等新教改革以来,包括美国建国之父们的共识,在建国之初他们就不可能确立什么神权政府,所以无论是“独立宣言”,还是联邦制宪,没有人去关心和讨论这个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早已经不是问题。张教授和一些欧美左派学者,特别强调“政教分离”、“世俗国家”,显然是缺少“剑桥学派”所强调的历史感,是在欧美左派叙事的诱导下,以自己片面的不明真相的认知去想象美国当年,还以为当年的美国人也一样操心世俗国家与政教分离的问题。

其次,世俗国家,并非就是“国家和宗教无关”,或者“根本不得涉及宗教”。因为简单的道理是,一个由绝大多数基督徒构建的国家,怎么可能和宗教无关呢?怎么能做到国家根本不涉及宗教呢?显然,这样的理解,是误读了世俗国家这个概念。但要给世俗国家下个定义比较难,因为这世界上既存在日本、韩国、新加坡这样的世俗国家,也存在美国、加拿大、法国这样的世俗国家,还存在以基督教某个教派为国教的英国、挪威、丹麦、芬兰、冰岛、摩纳哥等世俗国家。按照张教授的观点,有国教的北欧几国,就不配世俗国家的行列了。可是他在另一个讲座中又恨铁不成钢地说美国不够民主,应该像北欧各国学习。当然他的国教以及政教不分离的担心,在另一篇文章例举了伊朗,这显然是胡乱类比,也可见他之于基督教的懵懂无知。

单就美国来说,说它是世俗国家,完全没有问题,但这个结论必须有前提,就是基督教国家观,即美国是基于上帝掌管一切、世上的一切权柄都是来自上帝以及政府是上帝在地上授权等基督教理念才得以成立的,华盛顿的表述是“因为上帝统治着宇宙,主宰着各国政府”。这些理念具体出自《圣经》中的依据,比如《撒母耳记 上》2:10中有经文:“(耶和华)将力量赐予所立的王,高举受膏者的角。”《但以理书》2:37中的经文:“王啊,你是诸王之王,天上的上帝已将国度、权柄、能力、尊荣都赐给你。”《罗马书》13:1中也有:“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因为,美国与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世俗国家不属于同一个话语体系,更与秉持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等极权理念大相径庭。或者也可以说,美国作为世俗国家,在于相对意义而不是绝对意义;在于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政体运作形式,而不在于那些背后起作用的政治和文化理念;在于政体的各种世俗事务,而不在于社会的传统、习俗和一些节日。

因此,美国是不是基督教国家、美国宪法是不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基础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怎么理解,以及通过宪法序言能否看懂美国等问题,其实并不难,难的是张教授等太先入为主地坚持“主流价值观”,不愿意降卑自己深度了解美国的制度产生的根基,以至于他没有深入思考以下几个简单的问题。

首先,美国宪法从制定到现今二百多年,不但稳定而且效果良好。美国人为什么能做到这点,是需要大洋彼岸的中国人,尤其是经历过宪政民主失败的中国人认真思考的。我能提供的有限思考是,这个宪法是一群有基督信仰的人建立的神圣盟约,因而凝聚着强烈的国家认同和凝聚功能,也构成一种权威的政治文化意象和宪法崇拜文化。如果我们这些外邦人想要很好地理解美国和美国宪法,不仅需要研究《美国宪法》条文,系统研究最高法院的具体判词,也需要深入理解支撑这个宪法运作的深层文化、意义体系和信仰结构。正如美国宪法学者保罗·卡恩(Paul W.Kahn)在《法律的文化研究》所提出的:法律研究的目标是理解支撑法律运作的意义世界和象征系统。美国著名人类学家吉尔茨(Clifford Geertz)也曾提出“深描”(thick description)方法,意思是强调一个或一组具体现象或者行为,在特定语境中的社会意义,并对该语境所构建出的意义结构和象征系统进行深度描述,而非仅仅记录某个族群或者社区内部的现象或者行为。Paul O. Wendland在《记忆与希望:编年史家和历史的要点》中使用的“high context culture”(高境界文化) 也很形象。他说:“一个其成员共享大量隐含信息的社会,没有必要像大多数后现代工业社会那样把一切都说出来,就像多年来变得非常亲密的丈夫和妻子一样,往往一个词就足以分享整个海洋的共同含义。”这一点可以举一个中国的例子。比如对于1950后的中国人来说,只要一提伟大舵手,所有人都知道是指谁,但是2000年后出生的人就未必了。对于美国宪法包括序言的理解也一样,对于美国建国先贤们来说,Blessings和Liberty是不证自明的,是人人都懂的简单常识和道理,不需要多说,但后来的美国人、非美国的无神论者们,因为时代、文化和信仰的隔膜,就会越来越荒腔走板。

有个流行的说法:美国是世界上最世俗化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宗教性最强的国家。这个判断今天来说仍然不能说错,因为一方面美国的确是个世俗化国家,自由左派的学者们特别愿意强调这一点,这个强调本身就可以看出他们对马丁·路德、加尔文等人宗教改革中所坚持的世俗化政府以及基督教教义不是很理解,属于知识有明显盲区却强要坚持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另一方面,美国当下基督教的色彩,与18、19世纪相比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世俗化表现得更强势。对于这样一个结果,自由左派的人认为这是好趋势,文化多元,信仰自由或取消信仰,社会更进步,但是也确实有一些人,比如通常所说的英美保守主义者,则为此深深担忧。

到底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我这里不想陷入口水战中,因为话题本身就不是一个讲座能容纳的。不妨举一个例子:根据美国枪支暴力档案统计,2020年19411人被枪杀,2019年是15448人,2017年是15679人,2014年是12418人。各位也知道,民主党和自由左派近些年一直推动禁枪、限枪法案,包括中国大陆的自由左派们也都在积极倡导。避免暴力,肯定是良善的主张,但是如何避免暴力呢?是简单的限枪、禁枪就能解决问题,或者强化法律就能解决问题,还是有其他更深层的背景呢?我不懂得治国理政,所以不会提出什么可操作性方案,但会问一个问题:枪击案,在美国宪法修正案颁布前后几十或一百年里,是个社会问题吗?如果是,那美国建国之父真是脑子有问题,这么明显的社会问题竟然不知道解决;如果不是,那为什么枪击案如今成为美国的大问题了呢?“美国问题专家们”要好好想一想,否则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世界会更乱。

如果想不明白,我这里再给出几个材料。据k12academics网站统计,1900-1939年一共发生17起校园枪击案,死亡人数包括开枪人在内一共61个。其中包括最大的一起1927年密歇根州的炸药爆破案,直接导致38人被炸死,然后凶手开枪杀死自己和另外4人。数据说明,排除1927年的特大恶行案件,这40余年美国的校园枪击案,应该不构成大的社会问题。根据2004美国司法调查局和2010联邦调查局的统计,从1961年到1989年的暴力案件发生率增长4倍多,而1960、1961、1963的数据基本上可以说没有增长。根据温迪的研究,美国的离婚率在1960年只有千分之9.2,到1980年时达到千分之22.6。 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人口与生态学的凯利教授在1999 年 4 月所做的调查显示:从1960年代到 1990 年代,白人的非婚生子女比例从 5% 上升到 25%,非洲裔美国人从 25% 上升到 66%。里根总统时期的教育部长威廉 · 本尼特任内的一个报告显示:1960-1980年代的20余年里,单亲家庭孩子的比率从8%左右增长到25%左右,SAT成绩平均值连续下降,最终下降达80分,因此导致大学本科的人文学科课程的整体连贯性下降。报告还认为,导致这样的社会后果,是几个重要案件的判决,1962年最高法院判决公立学校课前祷告不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以及1963年阿宾顿诉谢姆普案、默里诉库里特案,从此基督教被排除在公立学校之外。与之相伴随的是美国的非主流文化运动蓬勃兴起,所以短短几十年,美国社会就变天了。这一点,加里·博格尔(Gary Bergel)在《美国的迷失》中有更加详细的研究。

面对这种情况,自由左派们会说什么我不知道,但我知道美国的基督徒应该会想到《何西阿书》中的两句经文:“你既忘了你上帝的律法,我也必忘记你的儿女。”“他们因离弃我,必定有祸,因违背我,必被毁灭。”这也就是美国宪法学家W.克里昂·斯考森为何忧心忡忡地指出,美国想要继续存在下去必须把握住四大原则:对缔造者们的产生成功准则的灵感满怀谢意;在我们的政府中恢复宪法的原则;重新唤起我们对上帝、家庭与国家的爱;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与国家中,重新恢复道德观念。

讲座的最后,我还想提供一个材料:18世纪的长老会牧师约翰·威瑟斯庞,在1776年5月17日的布道中说:“上帝是美国自由最好的朋友,祂最真诚而积极地推动真正的纯粹的宗教发展,祂用无比的坚定击败各种亵渎和邪恶。无论谁公开宣称与上帝为敌,我会毫不犹豫地称他为美国的敌人。”当我第一次看到这句话时,脑海中马上想到那些热爱或居住在美国却非常讨厌基督教的自由左派朋友,他们知道不知道自己会不会被约翰·威瑟斯庞当成美国的敌人?倘如此,这是我多么不愿意看到的。

 

过往文章:

1、被误读的“分离之墙”与被滥用的政教分离论

2、为什么说纳粹不是“极右”而是“极左” ——与张千帆教授再商榷

3、美国大选与文章之道——与张千帆教授商榷

4、选民资质与大选结果:以美国宪法第26修正案为考察点

5、陈寅恪岂能是自由主义者——再与贺卫方教授商榷

6、如果制度有优劣,文化岂能无高下 ——再与秦晖教授商榷


[1] 一般来说,美国宪法包括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各州代表讨论通过的成文法,和后续的迄今为止一共27项的宪法修正案,合在一起,就是狭义上的美国宪法。同时,美国宪法也有一个广义上说法叫“自由宪章”,即在狭义之外加上美国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从文献界定和解读的目的和角度出发,广义之外还有几个相关文献也很重要,比如五月花号公约(1620)、康涅狄格基本法(1639)、马萨诸塞自由法规(1641)、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76),以及《联邦党人文集》等。这些文献,加上广义上的美国宪法,可以统称为美国的建国文献。第二个要明确的是,作为美国宪法的序言,尽管文辞本身并不具有宪法的效力,但说它阐明了宪法作为权力的来源和依据,或者说是创建宪法的目的,应该不会有疑义,至少美国最高法院曾认定这个“序言”是美国开国元勋最初制订宪法的根本宗旨和指导原则,张教授在一篇文章中也承认这个事实。

[2]  Dr. M. E. Bradford在A Worthy Company一书中披露,根据研究,55名签署“宪法”的人当中,50到52人公开承认自己是纯正的基督徒。

[3] 第一节大陆会议上,佛尼吉亚代表帕特里克·亨利就说:“我现在不要求全部满足我的权力:佛尼吉亚人、宾夕法尼亚人、纽约人、新英格兰人不再存在,大家都是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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