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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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王权有学问:从美国的No Kings运动看英国的《权利法案》

(2025-08-01 12:30:50) 下一个

时值美国陆军建军250周年之际,美国洛杉矶等多个城市爆发了由50501运动[①]组织的反对川普总统的大游行,组织者的网站上写道:“6月14日,我们将出现在所有他不在的地方——宣告‘没有王座,没有王冠,没有国王’。”据说美国上百个城市当天参与的人有500万之多,而且波及到南美、欧洲等近20个国家。抗议者呼吁川普的行为更像是一位国王,而非一位民选总统,应该“废黜”。

面对这场有组织、有计划的反抗运动,中文圈根据此前立场的不同,截然地分为两大派,“挺川者”或保守主义者认为:这是一股败坏美国秩序的左翼民粹运动;“反川者”或新自由主义者(民主社会主义者)认为,民主的应有之义就是反对者可以上街,何况川普的种种言论、政策又是那么反民主,甚至独裁。至于“国王”这一称呼,“挺川者”认为是乱戴帽子,“反川者”则认为实至名归。双方看似矛盾的观点和立场,其实也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国王”这个修辞,都不那么喜欢,甚至都憎恶。

我对No Kings运动没什么兴致,也不会多评论,但面对这一文化现象却有话要说,于是就准备了今天的讲座。

流行的观点是:诞生于1689年的英国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全称《宣布臣民权利和自由并确定王室继承的法案》),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并与1701年出台的《进一步限制王权并更好地保障臣民权利和自由的法案》(简称《王位继承法案》)一起,确立了“限制王权”和“议会至上”的权力架构,标志着英国基本确立了的君主立宪制度,人类也因此进入现代政治文明。

这些概括性的溢美之词,在我看来,如同1215年大宪章常被夸大和误读一样,其中的一些关键措辞到底该怎么理解,是一个值得认真的事。我的意思是,《权利法案》的英文也好,中译本也罢,都不是一个难看懂的文本,但因为文化休克现象的不可克服,要做到真正无理解障碍的交流确实很难,典型的前车之鉴就是大批著名的法学家、历史学家和大众媒体的意见领袖们,完全误读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说什么让美国伟大的就是这个政教分离[②]的宪法条款;还有他们将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因被上帝创造而平等”改成中国人特别能接受的“人人生而平等”的进化论叙事,于是我进而怀疑那些名流教授们,都是以刘姥姥的埃及眼光讲述着他们眼中的大观园。这也就是我为何今天要炒这个冷饭的原因。

至于我能否炒好这份冷饭,还是也只能以埃及眼光看“西方”?接下来咱们就步入正题。

一般的中文译文中,《权利法案》的开篇“引言”是这样的:鉴于上议院和下议院合法、充分和自由地代表本王国人民所有阶层,于公元一千六百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聚集在威斯敏斯特,向当时以奥兰治亲王和公主威廉·玛丽之名而为人所知的陛下,呈上由上述上议院和下议院议员作出的书面声明如下:(Whereas 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 and Commons assembled at Westminster, lawfully, fully and freely representing all the estates of the people of this realm, did upon the thirteenth day of February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six hundred eighty-eight present unto their Majesties, then called and known by the names and style of William and Mary, prince and princess of Orange, being present in their proper persons, a certain declaration in writing made by the said Lords and Commons in the words following, viz.: )

不过,对照英文the Lords Spiritual and Temporal,译文中的“上议院”是意译,直译应该是“属灵和属世的领主”,更进一步可译为:“灵职领袖和世俗贵族”或“神职议员和世俗议员”。意思就是,1689年的英国的上议院,是由英国国教圣公会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等教会领袖和世俗的贵族们构成。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世俗贵族,不是中文意义上的世俗,而是指那些不在教会任职的基督徒。包括翻译为下议院的The Commons,也可以翻译为平民议院,而这里的平民,身份也基本都是基督徒,换成基督教话语就是平信徒(layman)议员。

也就是说,当我们讨论17世纪的英国问题时,不能忽视和忽略这样的社会大背景:无论国王还是议会成员,几乎无例外地都是基督徒,至少都是名义上的。由此进一步说,《权利法案》完全是在一种基督教社会和话语背景下出炉的。

所以,法案“引言”和第三条中提到的时间“our Lord one thousand six hundred eighty-eight”,直译的意思就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1689年”。事实上,20世纪之前,欧洲人、英语人统一使用的都是耶稣纪年,也就是以耶稣的肉身诞生为标志,即耶稣诞生前,就是Before Christ,简称BC;英文中的表示时间的A.D,是拉丁文是Anno Domini的简写,英文的意思就是in the year of the Lord Jesus,翻译为中文就是“主元年”。当下世界依然沿用和流行这一纪年,只不过因为政治正确或照顾后发文明国家的情绪而使用了“公元”而已。

对于中文世界来说,不管愿意还是抵制,都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即当我们说“公元2025年”,等于默认我们生活在耶稣诞生的2025年,否则就得说“民国113年”或“共和国76年”。或者也可以拒绝默认,但起码需要知道有这么一回事,这一点晚清-民国时期的状元骆成骧(与姚树坼合作)翻译的《权利法案》,忠实地翻译为“我主降生之(年)”,我看到的另一民国文献翻译为“吾主纪年”,清华大学出版社的《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中译为“耶稣纪元”,都是比较客观的。

塞缪尔·亨廷顿曾说:“西方的基督教……从历史上说是西方文明惟一最重要的特征。”这句话,很难被中文圈学者接受,甚至还会遭遇批判,人们会习惯性地言必称希腊,但我可以说,一个认知底线是:不了解基督教,不但读不懂西方,甚至连正常理解《权利法案》中的内容也是困难的。比如其中提到奥兰治王子殿下时,后面用括号跟了一个从句:“全能的上帝赐福于他,使他成为将这个王国从教皇制度和专制权力下拯救出来的光荣工具。”(whom it hath pleased Almighty God to make the glorious instrument of delivering this kingdom from popery and arbitrary power. )“全能的上帝”的译文,对于中文世界来说并不陌生,但其内含则很难被理解,因为中国人不是原始崇拜下的泛神论,就是斯宾诺莎-费尔巴哈-卡尔信徒式的无神论,因而也就不愿意接受“全能的上帝”如何会拣选和使用威廉亲王作为工具的一套启示神学话语。

但不得不说,这套话语很有学问,比如引申一下说,那时的英国人,不管多么敬仰和爱戴一个国王,都不会产生偶像崇拜,因为基督徒都知道“十诫”第一条就是除耶和华上帝外不可以有别的偶像,基督徒也知道圣经中伟大的摩西、扫罗、大卫,都不过是上帝的工具,他们的能力、智慧和权柄都是上帝赐与的,而且本身还是一个罪人。这一点,与那些很容易产生个人崇拜的群体,是根本不同的。

更严重的问题是,如果不理解和不接受这套基督教话语,同样无法面对法案中这样的表达:“上议院、下议院和众议员,认真思考全能的上帝如何以其奇妙的天意和仁慈赐予我们国家,使上述陛下的王室成员能够非常幸福地在他们祖先的宝座上治理我们,为此,他们从心底向上帝致以最谦卑的感谢和赞美。”(seriously considering how it hath pleased Almighty God in his marvellous providence and merciful goodness to this nation to provide and preserve their said Majesties' royal persons most happily to reign over us upon the throne of their ancestors, for which they render unto him from the bottom of their hearts their humblest thanks and praises.)这段话,在中文圈学者看来无关紧要,或者只是务虚性的公文客套,但在那时的英国人心里则相当重要,因为这个“全能的上帝”,是具有“仁慈的美德”等人格化属性——而非斯宾诺莎、爱因斯坦和杨振宁等人嘴中的“神(自然)无人格——无意志无理智无目的”——所以能够给英国这个国家提供保护,并让国王和王室负责治理这个国家和人民。林肯在葛底斯堡的演讲中所说的“让这个国家在上帝的庇佑下,迎来自由的新生”,也是同样的话语背景。

这样的解读,事实上仍不过是英语的字面意义,还不能深入到文字背后的深层内涵。比如,国王和政府凭什么就可以治理英格兰土地上的人民呢?中文世界自然可以想当然地说:诺曼公爵1066年武力征服后,按照打江山坐江山的原则,他的后代就应该继续治理英格兰。同时,他们还会遗憾英国人不懂得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结果是苟且偷生、做了亡国奴,甚至还可能叹息英国人中没有出现揭竿而起的英雄儿男。

但英国人并不这么想,首先诺曼的征服,仅仅表现在他对国王哈罗德的胜利,开战之前和胜利的同时他还要宣称自己获得了忏悔者爱德华国王的授权,为自己的武力和上位寻求合法性,但这个胜利并非是对整个英格兰的征服,也没有改变英格兰君主制的政权性质,新国王行使国王权力时也是遵照英格兰法律规定。因此英格兰人虽然不得不放弃撒克逊人的王室血统,但也能接受王权的固有属性得到维持,包括作为传统的王位继承。

让那时的英国人做出这种次优选择,还有另一个深层次的文化背景,就是新国王威廉一世跟他们一样都是基督徒,而基督徒都知道并信奉圣经是他们共同的也是唯一的价值标杆,因为圣经中包括“十诫”在内的一切律法都适用于君王,而且还专门在申命记17:15-20中写道:“你总要立耶和华你 神所拣选的人为王,……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 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 神,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同是基督徒,当然也都相信上帝掌控这世界,比如旧约中的但以理书2:21的经文:“祂改变时候、日期,废王、立王,将智慧赐与智慧人,将知识赐与聪明人。”新约罗马书13:1的经文也写有:“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这两句经文,同样可以作为“君权神授”的思想资源之一。尽管这一个思想资源在绝大多数中国人那里都是负面的,因为他们特别痛恨皇帝加持“天子”的文化传统,所以袁世凯民初时尝试君主立宪制挽救时局,在当下仍然被批评得一塌糊涂,中文词汇“复辟”也是让人看着就反感。但是,基督教语境下的“君权神受”,本身就是一个君权有限、受限的修辞,即君王不但要遵守上帝给定的律法,戒骄戒躁,而且还需要保持美德,保护国民不受法老奴役。这也就是亨利三世时代(13世纪)的神父法学家布雷克顿在《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第一卷中所写的:“国王不应服从于人,但应服从于上帝、服从于法律,因为法律创造了国王。”然而,中文世界缺少这种文化背景,又因为自家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因而难以避免产生跨文化交流的严重障碍,以为国王就一定是权力任性、横征暴敛,并进而认为国家有国王就是历史的退步。

因为有这样的理念,所以英国(当然也适用于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历史的特点是独特的,比如七王时代也好,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也罢,抑或诺曼征服以来,没有人高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之类的口号,更没有人愿意接受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丛林规则。他们会为维护权益而暴力反抗,但表现常是贵族们迫使国王签订条约,比如约翰王被迫签订大宪章;他们也有过杀掉国王的(唯一的[③])案例,比如倒霉的查尔斯一世,但结果是在克伦威尔短暂执政后,国会还是选择将权力交还查尔斯一世的儿子;他们也会赶走国王,比如光荣革命中的詹姆斯二世,但迎接来的是詹姆斯二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奥兰治威廉继续做王;他们也经常以战争来解决问题,但是都指责对方违约,比如《权利法案》中开篇例举詹姆斯二世“违背了已知的法律、法规和这个领域的自由”,而不是直接为了霸占和掠夺资源、权力,也不是为了打江山;他们相信,只要自己不离开上帝,不像旧约中的以色列人那样,上帝就一定会祝福和保护自己的国家。同时,他们也不会相信自己振臂一呼就可以扮演救世主,因为只有兼具祭司、先知和君王三重身份的耶稣基督,才可以拯救和带领这个世界;他们在国家健康发展时,会像法案中说的那样“从心底向上帝致以最谦卑的感谢和赞美”,当遭遇暴君和恶政时,每个人都首先会反思自己是不是背弃了上帝。他们还会相信,从神那里获得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神而来的生命权利不可让渡、被神拯救的人是自由且不能被奴役的。他们也因为相信上帝就是与上帝建立契约,法律又是依据自然而设立的公共社会准则,因此在守法就是守约的理论下,“国王也是受上帝的和自然的种种法律所支配”(萨拜因:《政治学说史》),这在6世纪以来的英格兰就已经是社会普遍接受的习惯。也是我们理解政治文明为何会在英国结出硕果的底层逻辑和文化背景。

理解了这一点,也就明白光荣革命中的一个源头要素,就是《权利法案》第二条中隐晦地提到的:“对一些谦卑地请求免于同意上述假定权力的有名望的主教进行拘押和起诉。”这条内容中提到的“上述假定权力”指的是第一条:“未经议会同意,擅自承担和行使免除、中止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有名望的主教”,指的是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桑克罗夫特和弗朗西斯·特纳、托马斯·怀特、托马斯·肯、约翰·莱克、乔纳森·特里洛尼和威廉·劳埃德等六位主教。[④]因此,完整地解读法案第二条,就是在1688年4月,天主教背景的国王詹姆斯二世再次发布《信仰自由宣言》 (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⑤],并命令每个英国的每个教堂都要宣读。以圣公会国教为主的伦敦教会以压倒性投票反对这个命令,七主教联合签署了请愿书递交国王。詹姆斯二世予以驳回后,请愿书被大量复制,分发到伦敦市民手中。结果是:5月20日,伦敦只有七座教堂宣读了《宣言》,其中至少三座教堂的会众走出教堂表示抗议;27日,没有一座教堂宣读《宣言》。在全国范围内,9000人中只有200人宣读了《宣言》。而且,很多非国教人士支持英国国教的同僚们不遵守《宣言》的决定。(哈里斯·蒂姆:《革命:英国君主制的大危机,1685-1720》)国王的幕僚们认为私自发表请愿书,构成了煽动性诽谤罪,建议将七主教送上法庭,结果专管神职人员纪律的教会委员会拒绝受理,国王无奈只好命令主教们到王座法庭[⑥]解释,主教们服从命令来到法庭,但拒绝做解释,理由是“任何臣民都没有义务自证其罪”,国王无奈,要求他们下周再出庭,同时缴纳保释金,但主教们说:按照法律,他们可以豁免。贵族们也随同主教们出庭,并声称愿意提供任何帮助,其中包括国王詹姆斯的妹夫。国王气急了眼,就把主教们关押在伦敦塔监狱。接下来的国王法庭审判中,国王很有信心,因为检察官和主审的法官们大都是效忠他的人,陪审团的成员也是有意选取的,但结果出乎意料,七主教被判无罪释放。于是整个伦敦都沸腾了,庆祝的人群纷纷走上接头。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七主教案”(Case of the Seven Bishops)。

从我刚才的简要叙事中,各位是否可以看出这样几点:

首先,国王没有那么专横跋扈,权力也不是很任性,而且比较遵守法治,甚至有点让人感觉软弱。这让我想起12世纪基督教神学家约翰在《论政府原理》中曾写到:“在暴君和国王之间有这样一个唯一的主要区别,即后者服从法律并按法律的命令来统治人民。”

其次,从事情的起因上看,国王并非是明显的恶,或者按照时下流行的宗教宽容观点,还是正确的,而努力维护国教的议会一方反而理亏。也就是,整个光荣革命,不能被简单看成善恶是非很明显的一个历史事件。

第三,主教们和教会法庭委员们坚守信仰,不惧怕国王,而且据理力争,同样很尊重法律和程序;第四,主教的影响力巨大,因为英国公民(臣民)绝大多数都是基督徒,也难怪詹姆斯一世在清教徒和主教会议上说:“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第五,国王的亲信官僚,包括他的亲戚,并没有因人站队,而是站在法理和良心一边。

造成这样的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根本原因是作为有信仰的基督徒,能够自觉在圣经的教导下坚守上帝给定的自然法以及司法程序。这是基督教塑造的英国的必然结果。

由此,我可以进一步说:如果各位对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以及君主宪政充满好感,别忘了这个结果,是基督教内部的新教和天主教博弈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也并非是偶然的。在这一政治文明面前,不能宗教和文化多元主义地说,世界上的哪个宗教都很好,“文化无高低”,否则就是无视历史事实。

“七主教案”以及接下来“不朽七人组”(the Immortal Seven)密函给急于得到英国支持而与法国开战的威廉奥兰治,光荣革命胜利,最终达成《权利法案》。这个结果,事实上是新教与天主教历时一百多年的信仰之争的必然,是历时几百年的国王与议会或贵族(封建主)之间相互博弈的中间站,同时也是欧洲整个中世纪的教权与王权分庭抗礼的更深远背景中。

而且我还要提醒一点,如何看待基督教内部的纷繁之争,包括相互之间战争不断?这个问题很好但也很难,需要日后专门来讲,今天我只想告诉各位,必须需要跳出本土思维和价值观,否则只能是刘姥姥进大观园。

接下来我想告诉各位的是,《权利法案》中的那些限制王权、突出议会和保障民权的条款,比如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中止和豁免法律,未经议会批准国王不得征税,国王不得建立教会事务法庭,国王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国王行使处罚权力时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处罚金、不得使用残酷的刑罚,王座法庭的信息应当公开,国王加冕时应宣誓维持新教、法律与自由,以及臣民有权向国王请愿,臣民有权携带武器,议员选举自由,议会应当经常召集会议,议会不得随意解散,陪审员应当由自由民担任并由选举产生,犯罪嫌疑人在宣判有罪前不得没收财产,臣民自由获得人身保护令,王室成员不得与天主教徒结婚,制定有效的法律保护清教徒的自由等。虽然部分内容是新近增设的,[⑦]但总体上来说还是英国历史上已有的法治体系和权利保障的修修补补,因为限制王权和保障民权的政治举动,从7世纪前后的《埃塞尔伯特法典》《韦特里德法典》《伊尼法典》,到9世纪的《阿尔弗雷德法典》,到诺曼征服后亨利一世签署的《加冕宪章》(另一名称是《豁免特许状》)、亨利二世签署的《克拉灵顿宪章》(Constitutions of Clarendon)和1215年的《大宪章》,以及1628年查理一世接受《权利请愿书》、1679年查理二世签署《人身保护法》等,从来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是不同时期要解决不同权能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而已。这也就是为何法案中明确写明:“上述宣言中所主张和要求的所有权利和自由均为本王国人民真正的、古老的和不容置疑的权利和自由。”

包括王位继承的问题也一样,看似新鲜实则是旧历,埃德蒙·柏克曾在18世纪时就评价道:“之前的王位继承法跟今日的一样,是采用法定的世袭继承,只是以前的世袭继承是依照普通法,而如今的继承则是按照普通法精神制定的成文法,但是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只是规定了方式并指明继承人而已。这些法律规定都具有同样的效力,……只要这些条款还被遵守、同一个政治共同体还在继续,就对国王和人民具有同样的拘束力。”

讲座到这里可以结束了,不过忽然看到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的文章《“光荣革命”光荣在哪里?》,其中有这么一句话:“《权利法案》取消了君权神授论,议会成为高于王权的最高权力机构,从而确立了英国的‘议会至上’传统。”我知道中文圈很流行这种说法,但我也不得不说,三句话中的每一句都是不周全的,甚至是错的。

比如第一句,《权利法案》首先就没有取消君权神受的目的。其次法案中也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内容。不清楚张教授怎么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说到底,《权利法案》只是为了规范王权与议会之间的权力适用以及王权继承时的必要条件,比如王族血统和新教背景,此外没有被赋予更多意义。造成这个错误的原因,可能是被错误信息误导,比如另一个流行的说法,光荣革命受了约翰·洛克的《政府论》的“人民主权论”影响,所以君权神受论被颠覆了,但事实是《政府论》既不是为了光荣革命而写,也没在光荣革命广为人知,二者在时间上很接近,纯属巧合,而且正如于明教授所指出的:“光荣革命后的辉格党人也并未接受洛克的人民主权理论。”(《旧法律”还是“新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再研究》)或者可以说,17世纪和18世纪的英国人,很保守地坚持他们的君主制,不像进步的法国启蒙主义者和革命党人那样热切拥抱卢梭,甚至连洛克的思想也没有及时吸收,就急匆匆地将国王路易十六砍了头。对此,柏克曾在《大革命反思录》中认真做过比较,并且说:“我们通过光荣革命而获得了选举自己国王权利的这种说法, 与真相是大相径庭的。如果说我们在此之前曾经拥有过这项权利, 但是整个英格兰民族,为了他们自己以及他们的子孙后代,在彼时以最庄严的宣告永远地放弃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借助来自武力和机遇的权力,这个国家曾经一度可以采用任何一种她所乐意采取的行动来选择王位的继承人,这一说法是真实的,但是如果他们基于这样的基础而自由行动的话,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可能完全废除他们的君主制及其宪法的其他任何一部分。不过他们并不认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采取这样冒险的改变。”就是光荣革命一百多年后,英国18世纪的著名法学名宿布莱克斯通在名著《英国法释义》中指出:英国宪政体制的奠基者们,并没有选择国王的选任制而是采取王位继承制,并使之成为普通法的一部分,是建立在足够理性的基础之上。

第二句和第三句中的“议会高于王权”和“议会至上”,也属于一厢情愿。因为从历史现场来说,威廉亲王不但具有威望、资历,而且作为受邀请的强势力量而存在,不可能受挟制和降服于根基不稳固的议会,而那时议会(临时的)力量很弱,被赶走的国王詹姆士二世随时可能返回,因此议会原本拟议的突出议会和民权保障的《请愿条款》在内部争论中就被驳回而换成了现在的《权利法案》,而且其中明确写道:“陛下们欣然同意”议会“继续开会,并在陛下的同意下,为解决本王国的宗教、法律和自由问题制定有效措施,以免这些制度在未来再次面临被颠覆的危险”。这里的“欣然同意”,不是时下英国女王或国王顺水推舟的不得不同意,而是具有实质意义的主观意志上的同意,并且在法案中明文规定:“所有官员和大臣均应永远按照这一宣言为国王及其继任者服务”,所有议员将“代表上述全体人民,最谦卑、最忠实地永远服从他们自己、他们的继承人和子孙后代,并忠实地承诺,他们将尽其所能,用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维护和捍卫他们的陛下,以及本文所规定和包含的王权的限制和继承,反对任何试图做相反事情的人”。包括《权利法案》出台后,威廉国王马上就组建军队与法国开战,议会虽然并不情愿,但也不得不服从国王威廉。对此,学者们早就指出,威廉成为英格兰国王,已经是必然的事实,根本不需要议会决定,包括《权利法案》并不构成威廉国王上位的前提,其在加冕仪式上被宣读,仅仅是礼仪性的,或者说是“即位公告的一个序言”。[⑧]简单说,《权利法案》下的英国国王与议会之间不存在谁高谁低、至上不至上的问题。

至于英国的王权逐渐弱化直至变成虚君立宪,那是一百多年后的英王乔治三世因为疾病而影响朝政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在后世不断延续,才造成今天的局面。张教授作为专业学者,竟然能犯这样的错误,大概是基于进步主义的历史叙事,即头脑中根深蒂固地认为虚君的立宪优于“实君”立宪,民主共和胜于君主立宪,[⑨]因此主观上就希望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能够满足自己思想的需要,却完全不管事实到底如何了。

但议会高于王权和议会至上,就一定是历史的进步吗?如果是,那备受赞誉的三权分立岂不是无形中已经被解构了?因为我们说的三权分立,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分立,各司其职,即立法在议会,司法在法院,行政在国王或政府,相互制约,不可僭越。如果出现议会高于王权或议会至上的情况,那就是十足畸形的权力架构了。因此说“议会高于王权”和“议会至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议会独立于王权,或立法独立于行政。或者用另一种更符合英国历史的表述是由“议会中的国王”(The King in Parliament),变成“国王与议会”(The King and Parliament)。

现在该结束讲座了,但也需要呼应一下讲座题目了。2025年美国的No Kings Protect运动,尽管目的直接是针对川普总统及其政策,但打出来的标题隐含着对于“国王”或“君主”的厌恶之情,因为在人们的印象和观念中,国王或君主就是专制、独裁的代名词,中文圈自由派,不论自由左派或保守主义者,在其他问题上争论不休,却能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共振和共情反应也是基于此。不过,我要说:

第一,历史上的英国国王或君主,并非如历史叙事和人们想象得那般不堪,不必联想过多,敏感过度,包括被砍头的法王路易十六、英王查理一世,都不逊色于那些头顶光环的伟人;

第二,英国国王除了是权力和地位的象征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角色就是公正、荣誉、爵位和特权的产生者。因此,包括英国拥有的贵族文化,是伴随国王而存在的;

第三,美国从建国开始就实行以共和为特色的民主宪政,并不比其母国的君主立宪就更进步,甚至近些年弊端尽显。这一点对美国建国影响极大的布莱克斯通当年就说过:“君主制政府被认为是所有政府类型中最符合这一目的(指通过联合整个团体的力量保护脆弱的个体——本文注)的政府”。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1814年时也说过:“记住,民主永远不会长久。它很快就会耗尽资源,最终自我毁灭,说民主比贵族制或君主制更少骄傲、自私和野心,或更少贪婪,是徒劳的……在所有形式的简单政府下,所有人类都会有同样的激情,如果不加以制止,就会产生同样的欺诈、暴力和残酷的后果。”(Remember, democracy never lasts long. It soon wastes, exhausts, and murders itself. There never was a democracy yet that did not commit suicide. It is in vain to say that democracy is less vain, less proud, less selfish, less ambitious, or less avaricious than aristocracy or monarchy. ……Those passions are the same in all men, under all forms of simple government, and when unchecked, produce the same effects of fraud, violence, and cruelty.);

第四,英语国家此前是基督教主导的文化,对King这个词始终具有好感,因为圣经和众多的赞美诗中King常指代耶稣,现在包括英国一些民众也反对King,是20世纪欧洲左翼思潮的结果。

其他还有很多可解读的角度和空间,但我不想多说了,今天的讲座就到这里。

                                                                 2025年7月15日

 

[①] 是一个2025年成立的一个反川普草根政治组织,名字的意思是“50场抗议、50个州、1场共同的运动”。该组织于2025年2月5日首度组织了一场全国性的示威活动, 2月17日组织了另一场全国性的“总统日反对国王”(No Kings on Presidents Day)的示威活动, 3月4日组织了第三次示威活动。4月5日,再次发动全国性的抗议。6月14日掀起更大规模的反川反阅兵抗议运动,并且波及南美、欧洲很多国家。

[②] 实际意思是美国不会在基督教众多教派中设立国教,即不会像英国和北欧那样,而并非是流行的宗教多元和政教分离论。

[③] 爱德华二世1327年被议会废黜后被谋杀,不属于这类直接被杀。

[④] 此外还有伦敦主教亨利·康普顿,他此前已被詹姆斯停职,不是七人之一,但在请愿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⑤] 也叫《良心自由宣言》或《大赦宣言》,1672年国王查理二世为了争取天主教的合法化而出台,1687年由詹姆士二世联合爱尔兰和苏格兰国王再次颁布,内容主要是暂停强制遵守英国国教的刑法,允许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己的家中或教堂里进行礼拜,从而赋予了英格兰广泛的宗教自由,并且结束了在政府部门任职前必须宣誓宗教誓言的规定。同时也重申了国王的“主权、特权、王权和绝对权力,所有臣民都必须毫无保留地服从。

[⑥] 当时英国有固定在威斯敏斯特的王座法院 ( Court of King Bench) 、民事诉讼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和财税法院(Court of the Exchequer)等三大普通法法院。

[⑦] 柏克:《法国大革命反思录》,冯丽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托马斯·麦考莱:《麦考莱英国史》(第二卷)刘仲敬译,吉林出版集团2014年;G.M.屈威廉:《英国革命 1688-1689》,宋晓东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Mark A. Thomas, A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1642 to1801,Methuen 1938;于明:《“旧法律”还是“新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再研究》,《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

[⑧] Andrew Browning ed., Memoirs of Sir John Reresby, Jackson and Co., 1936: P547.Robert Frankle, The Formulation of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17 The Historical Journal ,1974:2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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