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8日,美国众议院全票通过一项议案,对美国历史上的“排华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正式致歉。推动该项法案的加利福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黛安·范斯坦 (Diane Feinstein) 表示:“排华法的颁布是我们历史上可耻的一部分。”该法案的另一推动者、华裔的众议员赵美心在国会发言指出:“这是历史性的一天!”“标志着美国社会不容许歧视,也标志着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对待。”美国华人全国委员会主席薛海培表示:“美国华人及亚裔社区完成了要求国会就《排华法案》道歉的历史使命,......可以告慰来美先辈的英灵。”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族裔研究系王灵智教授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今对华人移民不公正待遇的道歉案的通过,是华人社会期待已久的具有标志性的表态。这也是一个必要的官方姿态,它标志着美国正式结束了‘排华’的可耻历史。”
这一令中国人振奋的消息以及各方的直抒胸臆,虽然来自十多年前,但十几年后的今天重新翻检出来,那种激动人心的获胜喜悦和冤案昭雪的扬眉吐气,仍然如希腊语完成式的语法特点一样持续发酵着。不过略微冷静想一想,有些问题并不是很清楚,比如“排华法案”这么明显地可耻,为什么美国国会不早点道歉、正视历史呢?如果美国社会那么容许歧视和人人不享有平等的权利,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华人甘愿留在美国饱受歧视和排斥?他们的后代还能成为国会的众议员,以及大批的华人精英去留学并喜欢留在那里当教授呢?当然,历史问题我们还是需要回到历史去看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1、“排华法案”现场
最被中国人熟悉的也是最受诟病的排华法案,是指1882 年5月6日美国众议院院通过的作为《美国法典》(第8篇第7章)之一的那个Chinese Exclusion Act。这个法案都写了什么会被中国人习惯地形容为臭名昭著呢?其中第一条写道:自本法案通过90天届满后,至通过后10年届满时,中国劳工再入境美国,并居留和移民均属违法。第二条写道:任何船只,在知情的情况下,将任何劳工从任何外国港口或地方代入美国境内,或登录或许可登录,应判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处以每名中国劳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款,并可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第三条写道:本法案不适用于1880年11月17日在美国的劳工,或在本法案通过后的下一个90天届满前进入美国的有证明的中国劳工,也不适用于因为船只遇险或受天气影响延误的船只,但同船的中国劳工应随该船同时离开港口。第四条写道:为了正确识别法案适用的华工,并为了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证据,以进出美国的自由意志和协议,美国政府应该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中国劳工领取证书后在船起航前交给船长。对于任何离开美国的中国劳工,有权并应在提出申请后,免费获得一份由税务局长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其公章的证书。第五条规定,根据本法第四条,在中国劳工提出申请后,他们希望前往外国的下一个毗邻地区的海关关长,有义务免费或不收取任何费用地出具此类证明,并在他为此目的而保存的登记簿上登记此类证明。第六条写的是:劳工外的中国人到美国,需要提交英文的个人信息材料,作为证明可以进入美国。第七条写的是,如果有任何人虚假或伪造证明材料,均属于轻罪,应处以不超过1000美元的罚金,并处5年以内的监禁。第八到第十一条,我们可以忽略。第十二条中包括这样的内容:对于那些无证明进入美国并居留的中国人,应根据美国总统的指示,移送回原籍国,由美国承担费用。第十三条本法案不适用于中国政府官员和其他中国人。第十四条任何州和联邦法院不得承认中国人为公民。第十五条本法案中的中国劳工一词,应被解释为包括技术劳工和非技术劳工以及从事采矿的中国人。
法案的内容我大体概括完毕,其中有几个细节值得关注。
首先,法案非常明确,受排斥、被拒绝入境美国的是Chinese laborers,也就是中国人中的一个特定群体,而非全部,比如中国政府的官员以及随行人员和商人、留学生、贸易商、游历者等,并不在法案适用范围。基于此,通常中文语境中的“排华法案”,就英文翻译来说没有大问题,但用语本身就存在表述模糊的问题,比如排华的“华”,英文原文中的Chinese只能是指“华工”(劳工)这个特定群体,而非华人这个泛指的全体。这一点在 1880 年清美《续修条约》中得到确认。比如第一款中写道:“系专指华人续往美国承工者而言,其余各项人等均不在限制之列。”第二款:“中国商民,如传教、学习、贸易、游历人等,以及随带并雇用之人,兼已在美国各处华工,均听其往来自便,俾得受优待各国最厚之利益。”以及1888年《限禁华工条约》第三款中写道:“此约所定限制章程,专为华工而设,不与传教、学习、贸易、游历诸人等现时享受来寓美国利益有所妨碍”。所以通常所说的“排华法案”,应该确切地说是“排华工法案”。如果坚持或故意泛指,不是不明真相的胡说,就是蓄意地混淆视听。
其次,就法案的很多内容看,美国议会并不是那么专横跋扈、不讲道理,比如限定法案通过日期和生效期限以及适用年限。对于违法进入美国的劳工,定罪的罚款和监禁的标准规定了上线,而不是上不封顶的无底洞。其他内容中,比如一些证明材料免费,遣送的费用由美国政府支付。负责运输的船只因为风浪损坏或延迟,也都做出了明确的张力空间和规定。法案同时为保证其他进出美国的中国人的自由,也就是可以提供合法证据的中国人,明确要与劳工区别对待。当然其中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是,以自由相标榜的国家,是否应该出台这种不友好的、有针对性的甚至种族歧视性的法令?
第三,还有一个背景需要知道。这个法案,最初是由加州参议员约翰·F·米勒提出,并且年限是20年,当年的参众两院中都是以压倒性优势通过,但遭到美国第21任总统切斯特·艾伦·阿瑟的否决,他的理由是法案中的20 年禁令,违反了 1880 年清美之间签订的《续修条约》。国会不得已,将20年的期限改为10年,众议院同样以压倒性多数通过,总统尽管仍然反对拒绝华人劳工入境,但最终还是签署了法案。
其实,翻看1880年的《续修条约》,对照第一款中的“......大清国准大美国可以或为整理,或定人数、年数之限,并非禁止前往。至人数、年数总须酌中定限。......”第四款的:“两国既将以上各款议定,美国如有时按照所定各款妥立章程,照知中国。如所定章程与中国商民有损,可由中国驻美钦差大臣与美国外交部公同妥议;中国总理衙门亦可与美国驻京钦差大臣公同妥为定议,总期彼此有益无损。”这些条约内容并不够精确,比如什么叫“定限”,限定的时间段是多少?数量是多少?“商民有损”是否包括华工?“有益无损”如果不可兼得时该怎么办?包括阿瑟总统说20年的期限违反1868年的《续修条约》(美方的名称是《伯林格姆条约》The Burlingame-Seward Treaty),既可以说一部分符合实情,但又可以做出相反的结论。当然,如果对照1868年清美签订的《续增条约》第五条:“大清国与大美国切念人民互相来往,或愿常住入籍,或愿随时来往,皆须听其自由,不得禁阻。”则可以完全坐实法案违背条约,但是根据情境变迁原则,这个条约已经被1880年的条约取代,而不能作为参照。
二、历史上的“排华法案”
事实上,1882年的“排华法案”虽然最知名,但并非是唯一的案例。或者说,在中美关系史中,这个法案不过是众多法案中的一个,也不过是中美关系史上的一个链条。
比如在它之前的1879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新宪法,明确授权州政府决定哪些人可以在该州居住,并禁止华人受雇于公司和州、县或市政府。其中第二部的第一条甚至这样写道:“凡经法律授权、被起诉者,凡中国公民、白痴、神志不清者,或犯有任何臭名昭著罪行者,凡被判挪用公款罪者,均不得行使本州选民的特权。”这样的法令以及带有侮辱性的措辞,明显与第一条相冲突,因为那里首先就写道:“所有的人生来自由和独立,并享有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享受和捍卫生命和自由的三项权利,追求并获得安全与幸福。”再对比第十七条:“有资格成为联合王国公民的白种人或非洲人后裔,享有当地法律的自然权。”也就是说,当年中国人在权利上受到的尊重不如黑人,跟那些犯罪的、白痴和神志不清者等同。
比如,1875 年由加州共和党众议员霍勒斯·F·佩奇(Horace F. Page)发起并经参、众两院通过的《佩奇法案》(Page Act of 1875)。这是美国第一部限制性联邦 移民法,而且主要针对中国女性进入美国。该法还对任何试图将中国、日本或任何东亚国家的人带到美国的人,处以最高 5,000 美元的罚款和最高五年的监禁。该法案的结果是,在1880 年至 1882 年间,有超过 50,000 名男性从中国移民,但只有 550 名女性抵达该国。到1910年,中国移民美国的男性与女性的比例为14:1。这样一个有针对性的法案,为何会被通过?而且还是明显违背 清、美两国1868 年的《续增条约》。(任何从中国、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移民的人都应该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启运港的美国官员负责执行该法律。他们需要确保没有人来美国是为了合同工或卖淫。)
比如1862年,加州共和党人州长利兰·斯坦福(Leland Stanford),在就职演讲中呼吁“应该通过一切合法手段阻止劣等种族在我们这里定居”,自己愿意“与立法机构一起采取任何以阻止亚洲人种移民为目标的宪法行动”。“除非我们及早采取措施阻止他们的移民,否则,我们将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在太平洋沿岸汇集的两股移民潮中,哪一股会被挡回去?”
如果说1882年以及之前的系列“排华法案”不正义,或者还原到今天的话语表达就是具有明显的种族歧视,那么在这一年之后,还有很多针对中国人的法案出台。
比如,1884年,在1882年法案的基础上,美国议会做了一个修正案,要求所有1882年之前居住在美国并计划返回美国的华工,必须持有再入境证明,而且这些证明将包含比最初要求更多的持有者个人信息,仅由联邦政府颁发,并构成唯一的居住证明。 此外,移民官员可以否认证明的真实性。这样的严密管控,当然限制了很多中国人进出美国。
比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中方称《限禁华工条约》),直接“禁止华工前往美国”,“计限二十年为期”。虽然“寓美华工或有父、母、正妻、儿、女,或有产业值一千元,或有经手账目一千元未清,而欲自美回华者”,并不受该法案限制。这一法案的出台,直接有超过两万的中国人被拒绝重新回到美国。当然,也必须知道,《斯科特法案》仍然允许学生、商人、贸易人士、游历者鞥在持有适当证件的情况下自由通行。
这还不算,1892年,也就是1882年的“排华法案”到了法案规定执行的十年期限时,美国国会不但没有撤销法案,而且还推出了更严格的《吉尔里法案》。该法延续了对中国劳工的禁令,并增加了在人身保护令程序中拒绝向中国人保释的规定,并要求所有中国人必须持有身份证件,否则将面临驱逐出境的惩罚。
1893 年,《麦克里法案》再次出台,进一步定义了劳动者,包括商人、洗衣店主、矿工和渔民。最后,1902年出台了永久地关闭所有华人移民的大门,直到1924年的《移民法》,进一步限制移民,排除了所有阶层的华人移民,并将限制扩大到其他亚洲移民群体。
这个过程中,大清国政府、民间个人,都曾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抗议,甚至发生了大清国人状告美国政府的一些案例官司,并发生了四起著名的官司直接打到最高法院那里的壮举。其中1884年的周衡诉合众国案还胜诉了。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和政府为什么一反自己立国的价值立场而不顾中国人民的感情,也不讲人道主义地连续出台限制和制裁中国人的法案呢?
与这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相伴随的是,不仅美国,加拿大也是一样。比如1881年,加拿大政府为了限制华工入境,作出了每人征收50加元人头税的决定。这还不算,到了1884年,哥伦比亚省要求加拿大自治领出台法案,限制和规范华人的移民,于是就有了1885年管理更为严格的《中国移民法案》。人头税在1900年的100加元,1903年涨到了500 加元。1923年加拿大联邦政府直接通过《华人入境法令》(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23),规定加拿大只允许四类中国移民:外交官和政府代表;在加拿大出生、因教育或其他目的而离开加拿大的儿童;移民和殖民部长定义的商人;以及就读大学或学院的学生。运送中国移民的船只每250吨总重量只能搭载一名中国移民。已经在加拿大的中国人,必须登记并携带照片的身份证件,作为遵守该法案规定的证据;甚至加拿大出生和入籍的华人也被要求登记。据估计,从1923年到1946年该法律最终废除期间,只有15名中国移民被加拿大接纳。即便此前居留在加拿大的华人,也被禁止投票、担任公职,在教育、劳工等方面不能享有平等权利。
也不止加拿大。澳大利亚几乎同期出台排斥华人的政策和法规。比如从1888年开始,所有澳大利亚殖民地不再接受中国移民。1901年还推出了所谓的“白澳政策”(White Australia Policy),也就是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后,首届澳大利亚保守党政府正式确立国策:只接受欧洲白人移民流入,反对亚洲移民。第一任总理埃德蒙·巴顿甚至宣称:“人类平等的原则只适用于英国人之间,英国人跟中国人之间则不遵循这条原则。”
面对这样的历史史实,我们不得不追问几个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作为文明国家,是后来进步的结果,还是当年也文明?如果是文明的国家,为什么会“合伙”出台排斥华人的法案?当然,另外的问题是,华人在这些国家这么受歧视、被排斥,为什么还椰风挡不住地硬要“走线”、硬要缴纳人头费却不选择离开?
三、可怜之人的隐情与实情
当声讨鸦片战争和第一个所谓不平等条约成为“屈辱”的主流意识形态时,当年那批因为这个国耻而出走北美、澳洲的大清国人可不这样想,因为他们与一些美国人一样因为做着淘金梦就不顾一切地开始了“走线”。
18世纪后半期,因为西班牙人在美国加州发现黄金,也因为美国商人在19世纪前半期开始在大清国的广州、澳门、香港等地经商以及清美之间签订了“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的结果。一本题名为《一个叫作美国华人的地方》(A Place Called Chinese America)的书中,引述了当年香港一家中介公司在广州发放的一个“走线”广告:“美国人真的都很有钱。他们希望中国人可以去美国,非常欢迎。到那里之后你们可以领高薪,住大房,锦衣玉食。你们随时都能写信给朋友,寄钱给他们,我们会负责把东西安全送到。美国是个好国家,没有大官或兵卒的欺压。人人平等,大人物没有比小人物了不起。现在那里已经有很多中国人了,你们到那里一定不会感到陌生。中国的神也在那里,也有我们公司的仲介人员。别害怕,你们会很幸运。”在这样的诱惑鼓动之下,广东、福建等“改革开放”之地的人们,开始作为第一代“走线人”奔赴美国的加州。
当年的圣弗朗西斯科,的确配得上“金山”这个中文命名,因为到来的大清国人,的确有很多人发了大财,并将这些意外之财几乎全部变现转运回国,然后是自家的大兴土木与鸟枪换炮,于是更多的人不用看广告就会直奔“金山”而去。
中国人最初到美国时,还是得到一定认可的。比如1850年美国总统去世时,旧金山的美国人邀请华人参加纪念仪式,在游行队伍中帮华人安排了显眼的位置。1851年当地的一份报纸还乐观地预测到:“未来这些中国小子们会和我们的同胞一样享有投票权,也会去上学上教堂。”加州当地的一些报纸,不但撰文鼓励白人前往华人的戏院观看演出,还宣扬中国人凭借运气发财致富的故事。1852年1月加州州长约翰·麦克杜格尔公开赞扬说:“在我们新近接纳的 公民当中,他们是最有价值的。加州的气候和特质也特别适合他们。”就是此前曾发表“排华”言论的利兰·斯坦福在1865年10月应国会要求向总统提交的一份正式报告中,也承认那几千名华工,“安静平和、吃苦耐劳、勤劳俭朴”,而且“更加精明,擅长节约建筑材料,满足于更少的工资”。既然获得好评,那为什么又发生了连续的“排华”法案和政策呢?
先来看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排华法案”,其中第一句话写道:“鉴于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劳工来到美国会危及美国领土内某些地方的良好秩序,所以.......”这样的条约和表达,虽然提到了问题,但不够清晰。这一点在1880年清美之间的《续修条约》第一款中也有体现,那里写道:“大清国、大美国公同商定,如有时大美国查华工前往美国,或在各处居住,实于美国之益有所妨碍,或与美国内及美国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大清国准大美国可以或为整理,或定人数、年限之限......”
什么叫“危及”“地方的良好秩序”?什么叫“有所妨碍”?1875年的佩奇法案给出了一部分原因,其中第三条明确写道:“禁止以卖淫为目的向美国输入妇女;在这种非法输入和目的之前或之后签订的与此有关的所有合同和协议一律无效;任何人在明知和故意的情况下,以卖淫为目的向美国输入或促使输入妇女,或以这种非法输入和合同或协议为目的扣留或企图扣留任何妇女,均应视为有罪。一经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五年的监禁和不超过五千美元的罚款。”
国家之间的条约,毕竟要顾及尊严,所以有些上不得台面的话就不好明确写清楚,这为后世研读历史制造了障碍。
当然,单就美国一方面来说,要不是这个问题严重要一定程度,他们也不会在公开的法案中如此兴师动众。我这里有三个材料,可以证实这样的判断。
一个材料是1875年12月7日,美国总统尤利西斯·格兰特向参众两院发表的年度致辞中说道:“我提请国会注意另一个问题,尽管也许同样是一种罪恶,那就是输入中国妇女,但其中很少有人被带到我们的海岸去从事光荣或有用的职业。”当一个国家的总统在年度致辞中这样说的时候,可见问题已经严重到了什么程度。
另一个材料是,1986年《美国民族史》杂志上刊登了一篇题为《禁忌家庭:佩奇法下中国妇女的移民经历,1875-1882》,不管是上船前还是下船后,中国的妇女们会被问这样一些问题:“您是否出于猥亵和不道德目的与美国境内的任何人签订了一定服务期限的合同或协议?您是否自愿前往美国?您去美国是为了卖淫吗?你已婚还是单身?你去美国做什么?你在那里从事什么职业?您是否曾在香港、澳门或中国的卖淫场所住过?您是否曾在上述任何一个地方从事卖淫活动?你是一个贤惠的女人吗?您想在美国过上美好的生活吗?您是否知道您现在可以自由前往美国或留在自己的国家,并且您不能被迫离开家?”
第三个材料是,学者Lucie Cheng Hirata在1982年的一篇文章中称:187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的3526名成年中国移民妇女中,有2157名被列为娼妓。针对这个数据,玛丽·柯立芝和乔治·佩佛尔等学者有不同见解。他们认为从事人口统计的官员有可能出于偏见将许多非娼妓统计为娼妓,而实际其中近一半是良家妇女。我对这个数据没有研究,所以也不打算介入数字的争论(另有材料:1869年的特拉基小镇,华人几乎都是男性,登记在册的女性只有24名,其中22名是妓女;1870年内华达城,人口普查登记册上登记的中国女性有100多名,其中94名是妓女。),但想补充一点,就是对于美国统计人员来说,可能会扩大,因为他们认为妾也属于娼妓,比如1888年的《斯科特法案》(中方称《限禁华工条约》)中,明确写明符合条件的是“正妻”。
这个法案推行后,想要赴美的大清国的妇女被严重限制,很多到达美国的中国女性,也被遣送回去。一个材料统计:在1882年“排华法案”颁布并开始执行之前,有39,579名华人进入美国,其中只有136名女性,为此造成在美华人男女比例严重失掉。据此那些高扬人道主义旗帜的左派人士,大声控诉美国政府惨无人道,同时极力贬损营救和保护妓女并推动法案出台的基督教各教会。美国杜鲁门州立大学历史系令湖萍副教授1997年还在《美国研究》上发表文章说:“娼妓业的罪恶与不道德,仍然被美国政府及反华人士利用为通过1882年《排华法》的借口之一。”这种走火入魔式的偏见,实在是很流行,但是她们闭着眼睛说话时,也不看看当时的中华会馆鉴于娼妓行业让社会风气变坏,主动请求加州政府禁绝卖淫活动,并禁止更多的华人妓女进入加州。
“危及”“地方的良好秩序”的第二点,是内容繁多的一种概括。其中包括:
(1)赌博和吸毒。1869年,作家丹尼尔·克利夫兰在一份未公开的手稿《加州的华人》中做了这样的记录:“夜幕降临,帐篷里的华人点亮 蜡烛,我们可以看到成群的华人赌博、吸食鸦片......”华人的赌档非常吵闹,蒙大拿州的编辑曾抱怨说:“我们不知道也不在乎这些家伙到底是何方神圣,只希望他们能像一般人一样好好入睡,别再吆五喝六地赌个不停。”以上所说,在梁启超的《新大陆游记》中也可以得到证实。他写道:“盖鸦片入口税轻,易于牟利也,但所牟者亦皆华人之利而已。大半销入美国,近则美国查税极严,故所销岁减。......商于此者以赌博为一专门业,几于无家不赌。以区区之温哥华埠,而番摊馆有二十余家,白鸽票厂有十六七家,他埠亦称是。”“在美洲之华人,几无复以业赌为耻者。谨厚君子亦复为之,真可异矣。以华工所入,每人每年平均可得千金,然其能赍以返国者,不及十之一,皆赌害之也。”
如此严重的危及社会秩序的野蛮行为,作为任何一个文明的中国人都应该批评、谴责,但是张纯如却搅浑水地说:“华人矿工在西部的生活和美国人几乎没什么两样,因为西部就是个粗暴而无法无天的地方。”那位工作在美国大学的令湖萍教授,也振振有词地申辩道:“由于当时中国劳工的贫困、中国的传统礼教的束缚,以及美国的排华暴力事件与反华情绪,中国早期移民多为单身男子。没有家庭、没有天伦之乐,一些劳工在业余时间出没沉溺于鸦片烟馆与娼寮妓院中。许多美国报章杂志因而对此现象恶意夸大渲染,使多数美国公众将所有中国移民误解为鸦片烟鬼与娼妓。”
(2)违法案件频发,且成为顽症痼疾。梁启超在《新大陆游记》中写道:“此间华商有专以导人偷过界为业者,每人索贿美金二百余元,其贿则美境之税关及驻温哥华之美领事皆有分润云。故今日华工之改入美境者,亦须华银七八百元乃得达。”“去年一岁,上陆于域多利、温哥华两埠者五千余人,其入美境者殆十而六七,他岁称是。”偷渡以外,还有习惯性撒谎。比如各个法案限制了大清国女人和劳工,却不限制商人和学生,于是很多人以此为名进入美国和加拿大,为此还可以获得入境税的豁免。一个法官面对数量惊人的“假儿子”移民案件曾说:“如果那些人在法庭上说的都是真的,那么在二十五年前,每个美国华人妇女生的小孩肯定至少有五百个。”偷渡、撒谎之外,还有逃税。不列颠哥伦比亚1884年提交给加拿大自治领请求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案中说:“本省读懂华人人数在1.5-1.8万人之间,其中绝大多数是由承包商作为劳工进口到这里。......他们有计划地逃税。我们没有办法强迫他们向省税收缴纳他们应缴的份额。”逃税是犯法,可是在美国出生的张纯如竟然在她那本《美国华人史》中说巧言令色地写道:“这些华工来到美国之前生活在不顾人民死活的清政府底下,与贪官污吏交手的经验相当丰富。为了躲避收税员,他们想出了各种预警手法,......这些手法实在太厉害。”此外,华人很可能还贩运了违禁的药品,因为1880年《续约附款》中的第二条就写道:“所有两国商民,无论雇用本国船、别国船及本国船为别国商民雇用贩运洋药者,均由各本国自行永远禁止。”再就是华人内部的暴力事件,比如1859年,一个中国包工头克扣在萨克拉门托附近工作的150名铁路华工的工资,结果被“恶意讨薪”围堵和袭击,直到当地政府派遣军队才解了围。1869年,当400名华人女性的船抵达旧金山后,数百名华人男性蜂拥而至,以至于警察护送那些女人离开时还遭到围堵。还有就是北美各城市的非法帮会大量存在,梁启超在《新大陆游记》中写道:“秘密之团体:致公堂、保安堂、聚良堂、秉公堂、秉安堂、安益堂、瑞端堂、群贤堂、俊英堂、协英堂、昭义堂、仪英堂、协胜堂、保善社、协善堂、合胜堂、西安社、敦睦堂、萃胜堂、松石山房、安平公所、萃英堂、华亭山房、洋文政务司、保良堂、竹林山房。此诸团体者,实全市之蠹也。历年种种风波,皆自此起。”这些帮会控制着各行各当,一个材料证明,他们曾对于保护妓女而阻碍他们发财的教堂安放炸药。1871年因为绑架一名女性,洛杉矶华人帮派持枪火,并导致1名警察受伤、一名白人被杀,此案随机引发美国民众的暴力报复。
(3)习性、习俗惹众怒。1869年9月《大陆月刊》上刊载的《封闭的太平洋铁路》记述了1867年一位记者沿着铁路徒步旅行,他看到无数华人“像蜜蜂一样密密麻麻的”,营地就像“狗舍”一样。他们离开后,那里“就变成荒无人烟的荒地,只剩下垃圾和杂物”。《寻找铁路华工被埋没的声音》中写道:“汗水、脏兮兮的工作服、袜子、靴子、用了许久的被褥和旧帆布帐篷,都会发出刺鼻的气味。除了华工的营地,加州山区的空气都是新鲜而干净的。”不仅居住环境脏乱差,还有猎杀各种野生动物。 《19世纪加州华人的饮食习惯》中记录:根据当时新闻记者的报道,华人营地里的厨师利用华工们白天修筑铁路的时间去搜寻和猎取野生动物,因此华工的饮食比白人工人更丰富多样、更优质。后来,法医鉴定了铁路华工的遗骸,证实他们小时候营养不良,在美国时营养得到改善。可是乱杀、乱吃野生动物,是美国人一直憎恶的。再有就是中国人对传统习俗的钟情,走到哪里都会大力传承。1868 一份报纸刊登了一篇文章《一位东部游客眼中的中国人营地》,其中写道:“祠堂里满是栩栩如生的各类神灵,......主持仪式的人穿着白色长袍,头上戴着浅蓝色绸缎做成的帽子,他们一直念着令人昏昏欲睡的咒语,伴随着笛子和弦乐器发出的不和谐的乐声,人们用悲伤的鼻音唱着不知名的歌曲。”这种中国特色的举动,在一个基督教文化占主流的美国社会里,不仅会被认为是扰民的社会问题,而涉及到文化被改变、信仰遭受公然挑战的问题。比如1850年代的达奇弗拉特镇,全镇人口约一万人,华人大约3500,经营着餐馆、赌场、烟馆、妓院和寺庙。这种情况下,当地人不可避免地会紧张。1885年,国会众议员威廉(William Russell Smith)就呼吁说:“先生们,等到这些令人生厌的拜佛异教徒已经达到百万之众,他们是不是可能很快就会开始要求投票权,借此决定美国基督徒是否能够进入国会?”
(4)是颇有争议的华人低工资“抢饭碗”的问题。这个问题很明确,就是华人劳工,以低于当地工资很多的方式获取工作。这一点在很多中国人今天看来也无可非议,意思就是我的工价我做主,关别人什么事。1860年著名的包工头熊华,就在用英语写的广告中写道:“不管是修铁路、公路还是 开采矿产,我都可以为您提供任何数量的工人”,而且保证“价格最低”。是的,在中国的确有给钱就行的工作竞争。但在美国和加拿大是不可以的,一方面这涉及恶性竞争,所以当“排华法案”出台后,美国的大多数民众和工会都强烈支持;另一方面,还涉及企业主奴役工人的问题,比如《联合特别委员会关于中国移民的调查报告》记录:在参议院关于华人移民的特别委员会进行的听证会上,参议员们认为,铁路公司之所以青睐华工,完全是基于省钱(比白人低33%)的角度考虑,因此涉嫌把中国劳工当奴隶。这在刚刚经历1860年代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是极大的政治不正确;第三就是低价竞争,导致社会失序,激发社会矛盾。1870、80年代,美国几个城市发生了原住民、爱尔兰人和当地美国人暴力排华事件,也是迫使国会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5)再有,华人劳工在当年的淘金热和修建铁路中,的确也赚了大笔钱,比如中国男性占加州所有工薪工人的近四分之一的收入,但是这些钱,不是被完全运回大清国,就是被吸毒、赌博败光了。总之是没有在美国当地消费,更没有用于社会福祉。这对于美国人来说,是不可以接受的。比如1850年代北美流传着一首英文歌曲John Chinaman,其中唱道:约翰,中国佬约翰,/短短五年前,我欢迎你从广东来,噢,约翰——/我多希望自己没有这么做,/噢,约翰,你欺骗了我,/在你盗取的所有东西中,/我们的黄金才是你一心想要的,约翰,/你不择手段地想要得到它。再比如1885年加拿大的《华人移民皇家委员会报告》中这样写道:“中国佬在各方面都是欧洲人的反面,他的宗教、他对荣誉和等级的观念、他的思维方式、他的衣着、他的娱乐、他的美感、他的恶习(坏的或不道德的行为)......最令人恼火的是,他们来到这里,在我们自己的地盘上强取强求,不满足我们的需要。”另一份文件援引怀特的观点:“中国人威胁到了西海岸工人的经济地位”,“这种信念比那些强调中国人堕落(不道德)的人要牢固得多”,“人们普遍认为,中国人把他们的工资存起来寄回中国,他们尽可能少花钱,不投资于社区”,“拒绝承担任何社会责任”。
在讲座结束前,我想有些问题需要再重申并明确一下。比如排华法案,是否可以成为黛安·范斯坦议员、王灵智教授所指责的美国的可耻历史?是否可以构成薛海培、张纯如等人所声讨的种族歧视?以及议员赵美心所愤恨的“华人的政治力量被剥夺”?我想抒发情感和价值判断,总要基于事实和真相,才会经得住考验,才会脸不红心不跳地接受美国国会的道歉,否则蓄意无视历史或粉饰历史的政治正确和廉价抒情,以及一副无辜受迫害的理直气壮,都不值得那么煞有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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