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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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洞穴与不得不打的英国内战

(2025-09-09 19:39:43) 下一个

柏拉图的洞穴寓言,主题是探讨感官世界与理念世界之间存在巨大反差以及交流障碍。作为副题也顺便告诉我们:走出洞穴多么重要与留守洞穴会多么愚蠢。由此,我想到另外的问题,那个走出洞穴的囚徒眼中的世界,在多大程度上更接近真实?他如何用他深受洞穴影响的思想、理念去描述和解释洞外世界?就像顾城的名诗“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寻找光明”所带来的争议一样:从黑夜而来的眼睛,可以找到光明的表象,但能够真正看懂光明的内质并解释清楚吗?还是只能在洞穴的黑暗与外面的光明之间再构建一个似是而非的“新洞穴”?

这个追问,对于自以为走出洞穴的“囚徒”来说,更有富有现实意义。所以我今天用一个大家熟悉的案例——英国内战,来检验和测试一下自己和大家。

一、两个遗产:作为背景的革命前夜

当1625年3月查理一世继承英国王位时,同时也从父王詹姆斯一世那里继承了两笔艰难的遗产。

第一个艰难遗产,自然是他父亲詹姆斯一世时累积的王权与议会之间的宿怨。这个宿怨的造成,一方面是因为他出身于相对落后的苏格兰,某种程度上这个身世,影响了他的视野和格局,当然也关乎治国的能力,尤其是相比于前任——英格兰历史上拥有伟大成就的伊丽莎白一世,显得相形见绌;另一方面,受英格兰传统尤其是伊丽莎白一世的王权实力和王权理论的影响,国王的权柄至高无上,议会特权只是王国自愿的恩赐,这在王室中属于正统理念;还有一方面的原因不能忽视,就是自伊丽莎白一世开始,清教徒开始在议会中拥有的席位越来越多,慢慢改变了议会成员的构成格局。

查理一世虽然一度在形象和威望方面超过父亲,包括在接受坎特伯雷大主教加冕后还受到伦敦市民的热烈欢迎,但随即在1625年6月18日的议会上遭遇挑战,议员们以近乎算总账的方式,开始严格检查詹姆斯一世时期的政府的各部院负责的谈判、联盟、财政补助、宗教等内政和外交情况,以及表达对国王的牧师蒙塔古博士不满,还批评海军没能为英格兰的商业提供充分保护,包括议会完全支持的对西班牙的战争拨款上要挟国王。双方为此陷入僵局。

造成这样的结果,清教徒议员们自然有很多正当理由发泄多年的不满,包括备受重用的“两朝元老”白金汉公爵的确问题多多,但是议会面对一个新上任的又有着不错威望的国王,是否应该采取这种“父债子还”式的见面礼呢?

遗憾的是,这样的见面礼,在接下来的第二次、第三次议会中,不但接连上演,而且愈演愈烈。包括国王已经妥协接受了限制王权的《权利请愿书》,但情形依旧没有好转,于是他一方面以瘟疫为借口解散了议会,并责成王室发布宣言:“国王屡次与人民相见,表示国王喜欢议会的作用。尽管如此,近期议会权力的滥用,暴露了一些不良目的,迫使国王不得不解散议会。因此无论什么人,若胆敢要求国王召集议会,就将以擅权论处。”另一方面他采取强硬手段抓捕了几个带头的议员,结果更激化了矛盾。

议会被解散后,查理一世开启了11年无国会的国王个人专制模式。高全喜教授在《英国凭什么能成为现代宪政起源地》中批评“查理一世强化王权”,所指就是这个阶段,但这个指控最多算一面之词,因为首先这个局面是查理委屈、无奈的选择,不是他积极主动地让权力任性的结果;其次也有历史传统可参考,比如亨利八世解散议会1523年解散议会后,直到6年后才重新召集;伊丽莎白在位44年仅召开13次议会,每次通常只有两个月;詹姆斯一世有过7年的无议会统治。查理过分之处在于时间上创了记录而已。高教授如果想批评“强化王权”,应该以他们为例才有说服力,否则仅以查理来说事就是专挑软柿子捏。况且,17世纪前,议会并非是英国政体的常设机构,一般都是国王根据需要(如征税、立法或咨询)临时召集的咨询和立法机构,也可以随时休会、解散或延迟开会。

而且还需要知道,即便是王权专制,也并不意味着君权绝对化,正如我在《王权受限有学问》的讲座所说,英国以及欧洲各国的王权,即便是中文所说的“专制”,也不是东方大国那种专制,或者使用“专治”更适合。在此情形下,国王的意志和计划,事实上并不能得到完全贯彻和执行,但这种王权专制(专治)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要由国王完全背负。而查理自继承王位时,事实上就处于缺乏权威的弱君地位,也就为后来的历史发展埋下伏笔。

第二个遗产是作为国家的重要支柱的基督教内部之间的矛盾。

本来,这个遗产不应该难以接受,因为相比新教改革时与天主教之间的矛盾,圣公会内部以及圣公会与其他新教各派间的关系应该更可调和。尤其是自小受长老会影响的詹姆斯一世,和受从改革宗分离出去的阿米念主义影响的查理一世,本身就是17世纪圣公会的特点,但是因为脱离天主教之初,托马斯·克兰麦、理查德·胡克等改教家,以及亨利八世和伊丽莎白,坚持了教义、教礼和教会管理上的“调和路线”,也就是在一些无关信仰基要真理方面,相对较多地保留了天主教的传统、礼仪,但这个调和的结果,令圣公会内部的激进改革派-清教徒们非常不满,认为改革不够彻底。具体包括:国教内部的高教会派(High Church)与低教派(Low Church)的分歧,清教徒内部划分为长老会派、公理会派以及独立派、分离主义者、平等派等,圣公会内的阿米念主义和加尔文主义的教义之争。

这之外,藉着詹姆斯一世相对宽容的政策,再洗礼派和改革宗的长老会、阿米念派、贵格会等新派别蜂拥而起,且都对国教圣公会构成威胁。也就是说,伊丽莎白时代形成的以圣公会为绝对主导的信仰和谐社会,历经詹姆斯一世时期的积蓄力量和隐而未发,到了查理一世时自然演化为各种矛盾蓄势待发和不得不发的结果。

再加上詹姆斯一世时期,已经处于低谷的天主教徒悄然地增长,由1603年的35,000人增加到1625年的50,000人。等到查理一世即位,迎娶的又是天主教背景的王后亨利埃塔·玛丽亚,包括王室内部也掀起一股天主教小回潮,以至于英国要重回天主教的流言开始散播开来,为危机即将爆发的势头再加添了一把火。

在这些矛盾中,国教会推行的主教制,首先成为矛盾的焦点,而查理一世解散议会后的1633年,备受争议的威廉·劳德(William Laud)升任为坎特伯雷大主教。这位深受阿米念主义影响的主教,因为忠诚于圣公会,也为了净化信仰,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要求牧师们穿白色道袍,平信徒领取圣餐时要跪下,教堂的窗户要使用彩色玻璃,在祭坛上点燃蜡烛,以及严格履行圣公会制定的敬拜程序等;另一方面他还强势压制受改革宗影响的清教徒,比如在他担任牛津大学校长期间曾将清教徒逐出校园,利用高等法院(Court of High Commission)压制清教徒讲道以及责难清教徒法庭和法官,利用星室法院(Start Chamber)的权力解散和取缔清教徒组织,甚至还推行了刑罚身份的措施。这些举措迫使很多清教徒选择离开英国,去往荷兰和北美。有统计数据显示,自1629到1642年间,约有6万分离主义者去了北美。留下的改革派也没有自我噤声,反而是隐忍坚持、不懈努力。据一个材料显示:1640年前的某周,46名清教徒在伦敦讲道60次。

在清教徒们的各种抵抗中,包括讲道,夹杂着对国王和主教的极大不满。另外就是激进的“根枝派”和相对温和的“皮姆派”,共同发起抨击和废除《公祷书》的抗议。所有这些推崇国教和压制其他教派的做法以及引起的反弹,在当年所造成的影响,无论政治层面还是社会层面,都是相当巨大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麦考莱在他的《英国史》第一卷中说:“我们如果没有持续关注英格兰教会体制的历史,就根本不可能理解她的世俗历史。”

二、两个原因:王权与教改让内战如期而至

在查理开启国王专制(专治)的11年中,如果进行综合政绩评估,我以为可以参考正反两方面的意见:

从正面来说,这11年并不比先前有议会时明显退步,比如国际上结束与法国和西班牙的战争,并与两国达成和平协议。在焦灼的三十年战争以及其他欧洲问题上,英国基本持不介入的中立态度。海外市场、殖民拓展和国际贸易方面基本保持增长态势;国内谷物和基本商品价格没有太大波动,羊毛和布料出口,造船业和航海技术都有提升,伦敦成为经济、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贵族、商人和绅士的整体收入[1]都保持增长的态势。尤其是高效的税收和财政偿付能力,实现了收支平衡,包括在1638年王室已经不再负债,这一点别说父王詹姆斯一世,就是创造“黄金时代”的伊丽莎白一世,都不能比肩。[2]

可见,查理式的无议会——“不宪政”的王权专制(专治),并非人们想象得那样尽显弊端。

从反面来说,争议和问题也很多,而且更显眼,比如不介入欧洲各国争战的中立国策并不受所有人欢迎,土地私有流动化运动(俗称圈地运动[3])造成的社会问题,贸易逆差问题仍未解决好,王室的各种特许经营权适用问题,海岸防御税扩展到内陆(俗称船税)[4],毛纺织业受行业调整继续下降,部分商品通货膨胀问题严重,以及因为国王授意推行国教和圣礼程序对非国教派的压制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和信仰自由度受限等,会作为当年反对派唱反调的依据和借口。

我个人的意见是,评价英国国王及其施政方针,如果专挑缺点,别说查理一世,就是伊丽莎白一世、维多利亚女王和亨利二世、爱德华三世等“明君”,也可以列出很多,或者立足于偏好地专挑优点,那备受批判的约翰王、查理二世,也有很多高光时刻。尤其是,涉及国王查理与议会之间的矛盾,不是简单的是非问题,包括作为体制的王权与作为宪政必要条件的议会,都是相对问题,并非人们期待视野中的黑白分明。但是人何尝真正理性、客观过呢?特别是在历史和政治进步主义者眼里,查理一世与路易十六一样,都是阻碍历史进步的绊脚石,简直死有余辜。这一点,我可以说,“败者为寇”的历史叙事,实在是整个世界的通病,结果就是世界人或者只能生活在柏拉图的洞穴中,或者即便走出洞穴也难摆脱洞穴思维。

还需要强调一点,一方面,内战不是由王权专制(专治)本身造成的,因为在内战前的这段时间里,人们虽然有很多意见,尤其是国教以外的那些民众,但是绝对没有达到社会动荡需要武力解决的程度;另一方面,内战的爆发又的确与王权专制(专治)有关系,只是这个关系是间接的,而且是通过一个个具体事件引发的连锁反应。

比如,在1636年的汉普登案[5]的负面影响还未消退之际,查理就急着将圣公会的“神圣的典范”推广到长老会占主导地位的苏格兰,而忽略了苏格兰枢密院的存在,结果导致了一场暴乱,并迫使苏格兰的贵族、商人和长老会的牧师们结成同盟,并得到教会会员大会的支持,掀起全员抵制圣公会和废除主教制的态势。国王查理对此做了妥协,愿意撤销新的礼拜仪式,但无法接受废除主教的提议,于是就有了1639年的“第一次主教战争”。战败的查理不甘心,呼召爱尔兰的斯特拉福伯爵(Thomas Wentworth)——1628年积极支持限制国王权力的《权利请愿书》,而后认为应该支持国王——回到英格兰应对局势,因此新议会得以在1640年4月得以召开,因为涉及要筹备军费而征税。结果,议会坚持在民怨得到平息之前拒绝给国王拨款,查理一怒之下又解散了议会,自行解决军费问题,于是有了“第二次主教之战”,结果苏格兰人不但取胜了,而且还占领了原属英格兰的达勒姆和诺森伯兰。

战争的溃败,让查理愤懑至极,为了夺回领地,他不得不再次筹集军费,也不得不按照程序在1640年11月召开新议会。结果选情大变,在被称为“长期议会”的下议院507位议员中,倾向国王立场的只有49人。1641年夏,议会投票表决,压倒性地谴责国王此前执行的非法船税、苛捐杂税、扣押骑士和恢复古老的森林法,议会决定剥夺国王不经议会同意征税、不经审判逮捕臣民的权力,废除了星室法庭、北方王庭、威尔士王庭、矿区法庭、廷尉法庭,停止逼迫清教徒,确定议会至少每三年集会一次。

这些决议中涉及税收和颁布新法方面,应该说理由充足,权柄适用也说得过去,但是废除几个法庭,尤其是作为国王议事的重要机构——星室法庭,等于砍掉了王室颁行法律的监督和执行权,同时改变了英国传统中的教会与世俗两界的基本法,即日后只有普通法和国会议案能够得到承认,而国王下诏,英格兰人就没有义务遵守了。这一点,连带有很大偏见的休谟也在他的《英国史》中评价说:“必须承认:国会这个实验并非没有一点仓促和冒险。当时,世界上没有一个政府不曾委托某些法官行使武断权力的混合物。”对此,国王查理当时予以提出,也隐忍做了批复,因为他还要面对更直接的挑战,就是试图阻止国会以叛国罪控告斯特拉福、劳德和船税法官等。也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大臣,查理宁愿做出这样违反传统和原则的让步。但议员们依然不顾国王的一再退让,继续制造谣言、施加压力和滥用权力,包括操纵和利用民意争取权益,对所有支持国王的人士,包括王后,进行限制和弹劾,包括以叛国罪弹劾斯特拉福伯爵,连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们也认为证据不足。于是议会们转而推出《褫夺公权法》(Act of Attainder)[6],即不经审判,议会直接判定斯特拉福罪名成立。

这一案件中,首先是59个议员明确反对,另外一部分议员也很犹豫。其次,国王查理在同主教们商讨对策后,迫于形势而签署了法案。不过,他同时暗地里调动军队试图解救斯特拉福。结果消息败露,加之伦敦一些市民在谣言和煽动下大规模请愿,促使原本犹豫的上议院改变主意,斯特拉福被执行了死刑。

“清君侧”的消息传到爱尔兰,那里得天主教徒非常愤怒,又因为军饷未完整发放和近几十年的迫害、失地等社会因素,1641年10月,他们在厄尔斯特发起武装叛乱,很多清教移民遭到袭击、驱逐,甚至被杀掉。消息传到伦敦后被严重夸大,下议院在发布204条反对意见的《大抗议书》(Grand Remonstrance)的同时,还附有两项特殊要求:国王必须任命议会信任的大臣;召集英国最虔诚的神学家召开会议改革国教,废除主教和改革礼拜仪式。

这两项要求,一个再次挑战国王的权柄,另一个又触及到改革国教的敏感问题。而议员们也因此进一步分化,在11月22日的深夜投票中,《大抗议书》在145名议员反对的情况下,以11票的微弱优势通过。接着,议会在12月通过《民兵议案》,将国王控制民兵的权力转移到议会任命的大将军手中。同月,清教徒议员们取得公共委员会的控制,并进一步控制民兵。此举扩大了国王派和议会派之间的分歧,也迫使国王不得不密谋军事政变,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权利。议会也不甘示弱,积极落实《民兵议案》,然后组建军队。

最终,在1642年8月,因为保卫王权与进一步削弱王权、维护国教和改革国教等两大核心问题,236名议员支持下国王派(也可以叫骑士党),与302名议会派(也可以叫清教徒圆颅党)之间,爆发了英国内战。

三、两种判断:内战的谁是谁非

对于因为这两个核心问题引发的内战,中文圈自由派有很多流行观点,比如贺卫方教授在为杰弗里·罗伯逊的《弑君者》的代序中写道:“那是英国历史上一段惊心动魄的篇章,也是英国近代宪政体制得以形成的关键时刻。国内各种势力风起云涌,最终导致内战烽火燃烧,不可一世的查理一世沦为胜利者的阶下囚。”学者 张雪忠在《中国人配得上民主吗?》中针对法国的宪政发展说:“在法国大革命前夕,……人们早已开始质疑君主专制体制为自己辩护时所采用的神学原则,并质疑其政治、社会与经济机构运转的效率和公正性。一旦人们发现,君主专制和贵族特权在事实上是不必要的,在道德上也是不正当的,原有的政治制度也就难以为继。”

两位法学专业人士的言论,一定程度上显现出他们的思想倾向和底色,即在中文圈知识界几乎能够达成的共识:国王就是专制的代表,君权神授就是落后甚至邪恶的意识形态。

事实如何呢?从观念发生学的角度说,这个流行的共识之所以能达成,我认为,有三个原因很重要:

第一个是,基于己国的问题和眼光看世界。意思就是,因为要急于寻求解决己国的问题,所以世界问题都变成己国问题,并且完全是平移而缺乏分辨。

第二个是,走出洞穴后寻求思想资源时,坠入启蒙-进步主义的话语陷阱,于是认为民主共和是世界最进步、最优良、最正确的国体和政体,君主立宪制次之,且必须要虚君,贵族文化和君权神授观,都是应该被淘汰的次等文明。

第三个是,在思维方式和文化心理中,喜欢站在弱者角度看问题和做价值判断,又被“反抗叙事”或“解放叙事”误导,所以哪怕是走出洞穴,也只能用“黑色的眼睛”去看世界光明的表面。

再多人的共识,也不等于事实。比如关于英国内战,国王查理的确有责任,但并非是唯一责任方,议会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这样说,并非是抽象地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就事实来做的评判。或者借用查理当年在全军面前的宣告来做一个分析。

查理说:“我在全能的上帝面前承诺:鉴于我希望上帝赐福、保守,我将倾尽全力,保卫和维护英格兰国教会奠定的真正改革派新教。”“我切望:法律永远是我政府的准绳,既能保障臣民的财产和自由,又能保障国王的正当权利。如果这样能取悦上帝,保佑王师,在当前的叛乱中提供必不可少的防御,我将在上帝明鉴之下,庄严而忠诚地承诺:维护国会正当的特权和自由,尽我所能,依据王国公认的法律和习俗施治,尤其对我同意的本届国会立法谨守弗渝。在此期间,如果我迫于紧急情况,侵犯了任何法律,我希望上帝和世人把责任归咎于这场战争的始作俑者,而不是我,我业已诚心竭力维护王国和平。”

这番公开发言,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

首先,国王自愿降卑在上帝之下,并且遵循着一个基督徒应有的品格和态度,祈求上帝明辨是非和提供祝福、保守和相应的惩罚,并将自己的行为和目的指向“愉悦上帝”,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或野心或报复异己。

其次,国王并非要将议会作为绝对敌人,而是一方面希望通过赢得战争以“维护国会正当的特权和自由”,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国王的正当权力”,并进而“维护王国和平”和“保障臣民的财产和自由”。

第三,国王首先承认“法律永远是”英国“政府的准绳”,接着承诺这场战争是基于并要捍卫英格兰“王国公认的法律和习俗”,然后承诺战胜后会谨守“国会立法”。而且他还提前声明,“紧急情况”下,他可能会“侵犯”“法律”。

如果不以最坏的恶意去做揣测,那么在我看来,以上三点都基本符合国王查理的真实心理和实际行为。

至于国王提到的发动战争的“始作俑者”以及“责任”认定的问题,并不急于做出判断,因为议会方也不是背弃上帝,蓄意破坏王国的和平和法律,开战目的也不是直接为了推翻或杀掉国王。

更有争议的是第四点,国王提到他之所以尽全力打这场战争,是为了“保卫和维护英格兰国教会奠定的真正改革派新教”。他的意思是,这场内战,不仅是为了国王和议会之间厘清权力的边界,还为了维护正统信仰和限制非正统信仰而战。

因此说,关于英国内战以及国王与议会的冲突,不能轻易就做出价值判断来,否则不过是立场叙事或情绪宣泄。

四、两个维度:重新认识基督教对世界的影响

在我看来,关于英国内战难以做价值判断的最大争议,在于权力边界的划分问题,但更突出的表现是1640年代的英国,要不要改变历时百年之久的国教制及其主教制?要不要给与国教以外其他新教各派以合法和公正的地位?

关于这个争议,如果对照1672年的《宗教特赦宣言》(Declaration of Indulgence)、1688年的《宽容法案》(Toleration Act)或19世纪牛津运动时的《天主教解放法案》(1829)以及今天的英国现状,做出价值判断并不难,也就是大方向上来说,错在国王不应该坚守圣公会一家独大而不宽容地对待其他教派,或者说国王查理应该在当时顺应议会及其代表的民意做出改革。

这样的判断,自然很有道理,也很符合后来的世界潮流,但只是一方的道理,或者说是书面道理,缺乏历史之同情的情境原则。换句话来说,这样的历史是非,如果不基于历史当年,再有道理意义也不大。可是如果追求真正的道理和意义,这个问题基本上无解。

首先,那个时代,不但是中文圈普遍厌恶的“政教不分”,而且是一个政治和宗教紧密融合无法分开的社会。当然,这个不分,不是说国王直接干涉和管理教会具体事务,也不是教会直接介入到政府去指挥政治、经济和军事,以及具体指挥各部门如何办公,而是不管国王还是大臣、议员、法官等整个政体机构成员都是基督徒,尤其是涉及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和伊丽莎白一世时期形成的英格兰特有的社会格局,是以圣公会为绝对正统,包括教会治理的模式、敬拜礼仪、教义阐释都已经非常稳固,任何改动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需要流血,比如玛丽女王执政时期因为撤销爱德华六世的宗教政策而造成几百人殉道。何况所有的改动意见,都不会简单达成多数共识,甚至会遭到更大范围的激烈反对。

特别指出的是,1640年代,基督教政治神学主导英国已几百年,国王是正义和安全保障的源泉论、“国王的王冠正是法律的象征论”、伊丽莎白时代的“国王的两个身体论(自然身体和政治身体不分彼此,合为一体)”,已经是英国国民性文化基因的一部分。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天主教和圣公会沿用的主教制,完好地契合了这一政治神学,如果改制成苏格兰的长老会制——突出平信徒在教会中的作用和地位,那将不但是对国王以及王国的信仰本身进行解构,而且是对传统、秩序和王权的自掘坟墓,国王查理当时就清醒地意识到,在大英博物馆保存的他给王后的信函中他说:“只要长老会体制根深蒂固,讲道坛就永远不会服从国王。只要讲道坛不服从国王,民兵就没有多大用处。”这个意见,在我看来,不管是在那个时代,还是法国大革命之后,都足够深刻而又发人深省。

我知道,这方面在中文圈很难被理解,因为不管是传统中国的多神原始崇拜,还是后来中国的普遍无神论,都缺少对信仰的真正理解,所以他们或简单地认为英国人不够灵活,不值得为这事吵来吵去、大动干戈,或想当然地以为宗教改革是教会向社会妥协了教义和教礼;另一方面,即便是信仰人群,也多是从众附和,表现就是或极力推崇民主共和,或无限赞美苏格兰启蒙和经验主义,或又在树立起保守主义旗帜的同时,对国王和主教制完全不屑,让我一时间摸不清他们的思想理路,只能联想到柏拉图的洞穴寓言。

其次,轻言宗教和信仰宽容者,包括单方面赞美《宽容法案》者,可能只看到事情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另一面。

先说《宽容法案》在1688年被推出,国教外的其他新教派结束了被“歧视”和逼迫的历史,这在价值判断上可以说是好的。可是法案并没有给予罗马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宽容,在宽容论者看来,法案本身还是有残缺或硬伤,甚至可以被说成“宽容法案并不真宽容”,但英国国会当年为何不出台无限宽容的法案呢?是他们缺乏远见和更宽容的思想,还是基于当年的社会情形不得已而为之呢?

这个问题在1640年代同样存在。如果国王不坚守国教和主教制,或者如1688年那样对所有非国教派宽容、放任,那结果是什么?历史显示,当议会军和克伦威尔战胜国王后,教会法庭停止了运转,强迫出席教区教会的义务被废除,非国教的所有独立教派都得到了宗教信仰自由,于是各个教派和各种有争议的教义纷纷涌现:

受再洗礼派和改革宗影响的浸信会,可以公开地拒绝婴儿洗礼[7]、洒水礼和点水礼,只倡导成人的浸水礼。[8]这种教义和教礼的创新,为基督教掀起一场恩典神学与“理性神学”之争,也是对基督教千年传统的一个挑战。同时浸信会采用公理宗的教会制度,也就是坚持每个教会都是独立自治的实体,绝对地挑战主教制,相对地挑战长老制;

贵格会的信徒们被教导不需遵循特定教条、统一教义和等级制度,也不需要牧师的专业讲道和教堂的传统礼拜仪式,他们更看重属灵的内在体验[9],也注重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反对暴力的和平主义。这在当年,无异于打破和消解欧洲的千年传统;

第五君国派 (Fifth Monarchists) ,不但借用先知但以理预言的四个王国(巴比伦、波斯、希腊和罗马王国)将在1649年查理一世被处决时终结,而且预示着上帝将在地上直接建立第五个王国。这个派别对已存在的千禧年主义者,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促进了后千禧年论的产生。

如果说这些新派别还能被容忍,其他一些介于教派和社会运动以及有争议的异端组织则更麻烦。比如倡导普遍的男性选举权的清教徒平等派(Levellers),标签和杰作是1647年的《人民协定》(Agreement of the People),这在当年绝对是激进主义的先声;不满现有一切教会的寻求者派(Seekers),与贵格会近似,也拒绝外在圣礼与教会制度,并强调圣灵直接引导和内在经验;备受诟病的喧嚣派(Ranters),强调“上帝就在万物与人心中”,摩西律法或社会律法不再约束基督徒,也倡导社会平等与个人解放。另外,还有人数不多但伤害极大的“掘地派”(Diggers),他们强调财产公有化与经济平等和废除私有制。再有就是反对正统教义的一神论派(Unitarianism,也称为一位论派)与索西尼派(Socinianism),他们否认三位一体、基督的神性、圣灵位格。其他还有一些被统称为“狂热派”的小组织:自由灵派 (Familists)、反律法主义者 (Antinomians)、神秘主义小圈子等。据《世界基督教百科全书》的分类统计,英国本土起源的基督教的各种教派超过200个。

补充一点,异端,在当下世界和基督教内,已经被宽容和被放纵到无所谓的境地,但在中世纪,正如《剑桥基督教史》(第六卷)中所写:“因为宗教异见人士往往被视为捣乱分子,与其说因为他们的教义错误,倒不如说在一个法律上要求宗教一致的国家中,他们可能会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所以对异端一般“可以叛国罪为借口施行迫害”。因此,尽管1648年英国议会出台《反异端法案》,明文规定凡被列为异端者,不但不享受非国教派的待遇,而且还可以判死刑或长期监禁,但是法令的实际执行,存在很多难度,以致于那些很难被辨别的极端或异端派别,借助政策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为此,一个辩论性话题产生,如果政府的法令严格,可以更大可能地压抑更多派别和异端的滋生,但人们也因此诟病法令的不够宽容、扼杀思想和信仰自由;如果政府出台宽容法案,那各种奇葩理论和教义就会涌现,比如当下基督教界几十个大派别以及成千上万个小派,简直是鱼目混珠,甚至到了随便哪个人随便打出一个基督教的旗号,都可以自成一统、招摇过市。中国人最熟悉的比如洪秀全的“拜上帝会”、韩国人李万熙发明的“新天地”以及从“呼喊派”分裂而成的“全能神”,也叫“东方闪电”等。

如果这时有人会很智慧地提出,为什么不通过对话和辩论来解决不同教派间的分歧并避免异端呢?这个想法很好,但英国人早就尝试过,比如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克兰麦和伊丽莎白时期,一直在这方面做努力,然而并未收到成效。

所以,对于这类各说各有理的话题,从国王或政府的角度来说,那到底该执行怎样的政策好呢?

 

带着这个疑问,我想为本次讲座做一个收尾:

第一点,战争是人类解决矛盾冲突的一个末端手段,即使是英国这样的以基督教为主体文明的国家,也还是难以避免。不过旁观者也不必为此伤神,首先康德所谓的“永久和平论”,本身就是乌托邦式的书斋想象。其次,贡斯当在19世纪初时说过:“要说战争永远是一种罪恶,那不真实。在人类历史的某些阶段,战争完全符合人性。”“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战争应该是势所必至和人民的民族精神的自然结果。” 贡斯当的意思是,如果放在人类政治文明的探索角度看,战争可以被看作是成长的正常代价。再有,英国内战更大程度上是战斗人员和主导势力之间的角逐,不是那种摧枯拉朽式的赶尽杀绝,普通平民受影响的限度不是很高。

当然,如果从更高标准,也就是根据英国人普遍作为基督徒的视角看,这个结果可以借用英文godly sorrow来形容,这一点可以借用马丁·路德所形容的:基督徒“同时是义人,也是罪人”。既然基督徒也是罪人,当然会有罪性(sinful nature),有了罪性自然会有罪行(actual sin或sinful deeds或transgressions或trespasses),当然也就不可避免战争的罪行。

第二点,英国内战是各种复杂因素、难解的问题聚集到一起的结果,其中包括国王与会议权限的明晰划分问题;圣公会作为国教的体系,包括主教制,是需要持守还是打破的问题。这两点,都是学术界能够明确辨析并关注的话题。

此外,英国内战,还包含着更宏大、更复杂的因素,比如整个国家秩序如何面对激进主义的挑战,英国新教改革中如何面对天主教的回流和其他新兴教派的崛起,圣公会内的加尔文主义者与阿民念主义者之间的博弈。这中间涉及王权理念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学,也涉及基督教内不同派别之间关于教义理解、教会管理和教会礼节的巨大争议,还涉及圣公会从改教一百年间的各种历史背景、教义资源变迁以及与王权相伴的诸多问题。所以,任何缺乏足够知识储备和广阔视野的观点,都不过是柏拉图洞穴中的囚徒认知而已。

至于我自己,真不敢说与洞穴或囚徒撇得有多清,但我绝对地意识到排毒解毒是一生的课题,永远在路上。

 

往期文章:

1、限製王權有學問:從美國的No Kings運動看英國的《權利法案》

2、宪政只是副产品: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的幕后动力

3、选民资质与大选结果:以美国宪法第26修正案为考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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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歧途中的学者——冯象译注《圣经》商榷

6、为何说胡适是半吊子 ——以《自由主义》为例兼于自由主义者们商


[1] 克莱顿等人的《英国史》(上)中使用了一个数据:1640年,五分之四的下院成员年收入都在1000英镑以上

[2] 伊丽莎白留下的债务约37英镑,詹姆斯一世留下的债务约60万英镑。

[3] 克莱顿等的《英国史》(上)中写道:人口增加了2倍,拥有土地的阶层人数增加了3倍。1536-1636年间,国王和教会丧失了价值650万磅的土地,绝大部分被乡绅买走。

[4] 克莱顿等的《英国史》(上)中写道:伊丽莎白和詹姆士都曾向港口征收船税,中世纪甚至有在内陆城镇征收的先例,但都是暂时的,不像查理年复一年地征收。不过,查理也的确做到了税金估算合理、征收有效、专门用于海军发展方面。

[5] 约翰·汉普登(John Hampden) 在查理一世统治时期,因拒绝缴纳“船税”(Ship Money)而引发诉讼。该案中,皇家法院(Exchequer Chamber)的12位法官负责审理。经过激烈辩论,最终7票赞同国王,理由是国王在危机或国防需要时,有权不经议会征税;5票支持汉普登,理由是国王在未经议会同意下不应该征税。

[6] 美国宪法第九条限定国会的权力中,规定禁止国会通过褫夺公权法。

[7] 历史上,对待婴儿洗,早期教父特土良持保留态度,之后是中世纪的“彼得派”、阿尔比派-卡特里派也不支持。正教、天主教、路德宗、改革宗都支持。

[8] 1648年英国长期议会通过的《反异端法案》,将反对婴儿洗礼列为次要异端观点,应处以长期监禁的惩罚,直至悔改。

[9] 尽管一般观点认为20世纪兴盛的灵恩派与贵格会没有直接传承关系,但是说他们是志趣相近的远亲,是有一定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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