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共识或者形成常识,是包括学术界在内的社会人进行交流的基本准则和必要条件,这可以说是一条公理。不过,共识和常识并不代表真理,甚至还有些时候造成全民犯错、愚蠢难改的情况,比如中世纪时欧洲人,基本都接受亚里士多德的地心说,那绝对是共识也是常识,而现在连小学生都知道是地球围着太阳转;再比如1842年大清国与不列颠签订的《江宁条约》,现今的中国人一致特别痛恨割占香港岛和赔款2100万两白银,这是共识也是常识,但当年的朝廷和精英们却不在意这点地和这点钱,反而更操心五个城市开放通商后华夷之间岂不是冲突更多。这个意思是说,我们不要太坚持头脑中的哪些未经深入研究、辨析和反省的共识和常识,哪怕有很多大牌的教授和学者站台和加持,也要提醒自己注意,因为坚持得越彻底,犯错的概率就越大。如果各位不信,我今天就以历史上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为例来检验一下。
1、历史叙事中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关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有文化的中国人几乎都有共识,而且几乎是统一的共识。比如著名的武汉大学哲学系赵林教授在课堂上绘声绘色地讲道:宗教裁判所“非常厉害,干了很多坏事”,对那些有自由思想的异议人士、犹太人或女巫都会判为“异端”,然后“严刑拷打”,“进行赶尽杀绝”。别看教会整天唱着灵魂和天国的高调,实际却“干着卑鄙龌蹉的行径”,造成一种二元分裂,“就像大家看的薄伽丘在《十日谈》中所描写的一样”。一个哲学教授,能够以这样一番富有文学气息的修辞讲课,赢得众多莘莘学子的青睐,自然是理所应当。
另一位名声更大的旅法哲学学者赵越胜,在《法国思想长廊》的哲学普及讲座中说,宗教裁判所“对精神自由的压制,曾经极为残酷”,是“精神自由的残杀者”,跟“专制暴政对自由的钳制和残酷程度”一样。他还将基督教的异端问题与一党专权的国家进行联系,说负责异端裁定的多明我会、方济各会是“制造冤狱的”“鹰犬的机构”,他们制造了“无比残酷的地狱”,跟“文革”一样。他还以英国学者爱德华·伯曼、亨利·查尔斯·李和董进权的研究为底本和依据,将英诺森三世、英诺森四世和托马斯·阿奎那等教皇和神学家推上审判台,而且认定他们是警察国家的制造者。不得不说,赵先生的认知和联想很有创意,也很接中国的地气。
但这种把历史形而上学化或玄学化,是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比如中国的保守主义者刘军宁先生在《开放的传统:从保守主义的视角看》中,一边呼吁“在本土培育自由生长的沃土”,要注重儒法传统,一边不忘警醒地批评说:“在欧洲的中世纪,当人们不折不扣地信仰基督教义的时候,就出现了宗教裁判所,有了烧死异教徒和女巫的无数个案。十字军战争纯粹也是以基督为名义发动的战争。”这番“逻辑清晰”的言论,不得不让人感叹,晚清和民国义和团武力抗击“邪恶”的基督教,还真是具有法理正当性,中国人始终拒绝基督信仰还真就是合理选择。
再来看1990年代在中国自由派思想界拥有巨大声誉的“北李”的言论:中国文革中的残忍和愚昧“西洋也是有过的,把人活活烧死的宗教裁判所和追捕烧杀女巫的行为就是。他们今天的局面是经过几百年反复的理性的反思而得来的,这也正是我们所以对文化大革命要持续反思的原因”。(王康在纪念李慎之八十诞辰的八万字长文中引用)李慎之深度反思“文革”、倡导理性,值得表扬,但是像赵越胜一样将宗教裁判所拉来陪绑,让人有些疑惑,因为纵然二者都是野蛮的代名词,但情形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如此生拉硬拽、强行比附,实在是有损其头上巨大的光环。
更富特色的是蒙特利尔的任不寐牧师,在2014年的一篇文章中,他写下这样一段话:“西班牙是宗教裁判所最臭名咒诅(怀疑是“昭著”的打字错误——本文注)的祖国。”“‘用火烧谁’这种‘属灵传承’从此奠基了。这首先是闽北信徒的特色:极端粗鄙的不肯妥协,加上西班牙人宗教裁判所的偏执以及多明我神犬的狂热,这种混合物常常迸发出教会的火星。”“这是中国教会的西班牙之酵。”这位任牧师,不但将西班牙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定性为“最臭名咒诅”,而且还能以中国人不太懂得的属灵术语——“酵”,将其与中国部分地区的教会问题进行了无缝连接,让人不得不赞叹其八十年代的思维特色和报告文学式的“文风优雅”。
当然也会有人质疑我的选样偏颇,毕竟这些人都是历史的门外汉,不值得太认真,那我接下来挑选作为历史学的行家里手秦晖教授。在名文《再论“文化无优劣,制度有高下”》中,他特别自信地写道:“奥托达菲中的宗教审判,在西班牙典型的政教合一氛围和世俗专制权力支持下更达到空前的残酷,仅火刑烧死的人据史家研究就有三千到三万之间的不同数字,即便其中最小的估计也令人毛骨悚然。还有十倍于此的人被戴上尖顶高帽游街示众、在群众大会批斗受尽凌辱——我国文革时的那一套原来也是拐弯抹角以此为源头之一的。遭受这种残害的,不仅有摩尔人、犹太人这类‘异教徒’,还有更多的基督教内‘异端’、乃至被诬指为异端的人士。”他还说:“其实在群己混淆神权专制的中世纪,基督教与我们的儒家一样被蒙上过‘虚伪’的恶名,看过《十日谈》的人就知道什么是西方式的‘伪道学’,什么叫‘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显然,作为在公众中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秦晖教授,与以上几位的观点基本雷同,而且他不但同样倚重作为文学作品的《十日谈》,还将儒家、文革与基督教以及宗教裁判所,做了非常有创意的综合分析、比较和定性,并为其文化无优劣的观点做了进一步论证,真是让人大开眼界。
以上几位都是非常富有影响力的自由派学术明星,高质量的粉丝可以百万计,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言论,将直接影响中国大陆自由派们的标准答案和历史认知的判断标准。
当然我也知道,这个人群基数,相比于更喜欢和更习惯以教科书为标准答案的广大群众来说,不过是小巫见大巫。而这一次,在其他问题有很大分歧的他们,确实没有什么分歧,因为2020年版的高中历史教科书上写道:“在基督教会的控制下,违背基督教伦理的行为往往为社会不容。教会不允许任何质疑声音的存在,甚至为此建立了宗教法庭或宗教裁判所。1480年,西班牙建立了国王控制的宗教法庭,以此来打击异己。到了1820年,西班牙宗教法庭审判的‘异端’有30多万人,其中10多万人被判处火刑。”
在教科书这一“权威”叙事和数据面前,赵林教授的“赶尽杀绝”、刘军宁的“无数个案”,虽然都是文学家的修辞,很不学术,但的确起到了宣传的作用,而历史专业的秦晖教授根据“史家研究”的“三千到三万”以及“十倍于此”,则要严谨得多。不过他们之间的差异,也只是在定量上的不同,定性方面是一致的。或者说,在大方向上此前水火不容的左派、右派、自由派、中国保守主义派,在这一问题上又一次不约而同、异口同声地达成共识。
其实,也不仅是中国人会有这样的举国共识,还包括欧美世界。或者更准确地说,中国人的举国共识,除了先天强大的认知基因特色外,外力影响就是来自于欧美世界的主流声音。
考虑到赵林教授和秦晖教授都那么喜欢文学,那么看重《十日谈》,我就先从文学角度开始。
第一部揭露和讽刺(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文学作品是哪一部,我没有考证过,但1759年伏尔泰的《老实人》应该被重视。尽管小说的主题是讽刺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乐观主义,但一贯叛逆的伏尔泰,信笔将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写成为了防止里斯本地震导致全城毁灭,所以教士和大学的博士联手策划“在庄严的仪式中用文火慢慢烧死几个,才是阻止地震的万试万灵的秘方”。
相比这个间接、侧面的文学描写,19世纪浪漫主义文学时期,兴起了哥特小说。其中1796的刘易斯(Matthew Lewis)的《修道士》,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为背景,利用情欲、放荡、虐待狂、恐怖等猎奇描写,塑造了“邪恶的修道士”形象,并影响了一大批后继者。比如法国的欧仁·苏(Joseph Marie Eugène Sue)在长篇小说《巴黎的秘密》中尖锐地批判了宗教裁判所的法官。(这个小说影响了巴金)西班牙的博霍尔克斯(María de Bohórquez),以书信体发表小说《宗教裁判所的受害者》,更直接、更激烈地批评了宗教裁判所及其使用的酷刑元素。还有爱伦·坡(Edgar Allan Poe)的《陷坑与钟摆》,以正义必然战胜邪恶的主题,塑造了一个因为反对宗教邪恶势力而被宗教裁判所判处死刑的囚徒,及其在牢房中挣扎求存的英勇经历。
这样的文学主题一直得到传扬和继承,直到20世纪阿根廷作家阿吉尼斯(Marcos Aguinis)的《反对宗教裁判所》、西班牙作家雷维特(Arturo Pérez-Reverte)的小说《阿拉特里斯特船长》、丹尼尔斯(Daniels)的《黑色城堡》、里埃拉(Carme Riera)的《最后的忧伤》、德利布(Miguel Delibes)的《异教徒》、法康尼斯(Ildefonso Falcones)的《海上教堂》。
不止文学创作,还有影视艺术,比如1947 年由扎努克(Darryl F. Zanuck)执导、泰隆·鲍尔(Tyrone Power)主演的史诗级电影《卡斯蒂利亚船长》(Captain from Castile),1967年赖因尔(Harald Reinl)导演将爱伦·坡的小说《陷坑与钟摆》搬上屏幕,1984年奥莱亚(Pedro Olea)执导的《女巫的安息日》进入柏林电影节,1992年托尔克马达 (Tomás de Torquemada)执导了《征服天堂》,2006年阿罗诺夫斯基(Darren Aronofsky)执导的电影《喷泉》和福尔曼(Miloš Forman)的《戈雅之魂》,2016年库泽尔(Justin Kurzel)执导、法斯宾德(Michael Fassbender)主演的电影《刺客信条》,等等。
文学和影视以外,还有戏剧、音乐剧、电视、小品、绘画,以及2009年流行的电子游戏《刺客信条 II:探索号》等,都是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为背景,并且以反思和批判为宗旨。这一点,对于不习惯追求真相的芸芸大众(可参考勒庞的《乌合之众》)来说,那艺术效果绝对是针针见效。
文学艺术之外,是史学界的努力构建。这方面的著作很多,我只能简单介绍几本:约翰·福克斯(John Foxe)在16世纪中期的《烈士之书》中,用了一整章的篇幅来讲述可恶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1567年曾经有过囚犯经历的蒙特纳斯(Reginaldus Gonsalvius Montanus),在德国出版了拉丁本的《关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各种活动的发现和宣言》。此书一经出版就引起轰动,一年内就被译为荷兰语、英语、法语和德语,而且此后200年间都作为权威的研究著作流传着。另一本是出版于1581年的《辩解书》,作者是法国胡格诺派的奥伦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他在书中将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视为政治自由的敌人。这两本书可以说是宗教裁判所的奠基性著作,严重影响了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虽然其中并没有什么可靠的详尽的资料。1817-1818年,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法庭调查院)的编外秘书、教会法博士略伦特(Juan Antonio Llorente)出版了四卷本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批判史》,一时间引起巨大争议和好评,其中自由主义者和欧洲主要历史学家热烈赞颂,各种语言文字纷纷再版,可统计的超过25次。再之后就是影响了赵越胜的亨利·查尔斯·李在1888-1908年间出版的三部著作《中世纪宗教裁判所通史》(三卷本)、《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史》(四卷本)和《西班牙美洲知名的宗教裁判所史》。当然,对于当下的中国读者来说,最熟悉的影响最大的应该是爱德华·伯曼的《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
文学和历史之外,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强力贡献。比如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第五编第十三节的标题就是“对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们的忠告”,内容是引述一本小册子所写的抗议里斯本宗教裁判所刚刚判罚了一个犹太女孩火刑,末尾还引述了小册子里的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我们必须警告你们,万一后世有人大胆地说,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纪里,欧洲人民是文明的人民,那么,有人就会以你们为例,证明那个世纪里的欧洲人是野蛮的。你们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就会非常糟,糟得连你们所生活的那个世纪也将名声扫地,而且还会引起人们对你们的同时代人的仇恨。”不管孟德斯鸠此时对于宗教裁判所有多少可靠的研究,也不管他晚年如何才知道一些真相,一个事实是,这句引文不但在后世一语成谶,并且凭借两年内再版22次的巨大发行量,深度影响了欧洲知识界,当然更影响了整个中国知识界。
对中国人最具影响力的伏尔泰,更是使出洪荒之力抨击宗教裁判所。比如他说教皇和主教是“两足禽兽”、“文明的恶棍”、“社会败类”和“寄生虫”,宗教裁判所干尽坏事,比拦路抢劫的强盗还要可恶。他还在《风俗论》中写道:“异端裁判所就这样开始在欧洲诞生,它也不可能在别的摇篮里生长。您可以清楚地感觉到,靠告密者和刽子手来维持一个被刽子手杀害的基督的宗教,这是一种野蛮而又荒谬绝顶的行为。而以这个终生贫困的基督的名义将人民和国王的财富据为己有,这也是相互矛盾的。”如果简单概括伏尔泰那个时期的态度,借用《老实人》中一句话可以总结:“教皇们用政治建立了这些法庭,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则加入了最残暴的野蛮行径。”
启蒙运动以及启蒙运动思想家在欧美世界拥有巨大影响力,在中国更是席卷思想界,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最标准和最正确,也就是一切问题和价值的依据都会以其为判断标准。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除了本土文化先天脖颈硬的基因外,还有阶级革命舶来品的功劳,比如1905年伟大领袖列宁同志就在《社会主义和宗教》中写道:“我们的党纲完全是建立在科学的而且是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的。因此,要说明我们的党纲,就必须同时说明产生宗教迷雾的真正的历史根源和经济根源。我们的宣传也必须包括对无神论的宣传;出版有关的科学书刊现在应当成为我们党的工作之一。我们现在必须遵从恩格斯有一次向德国社会主义者提出的建议:翻译和大量发行18世纪的法国启蒙著作和无神论著作。”恩格斯和列宁如此高瞻远瞩,自然与革命导师卡尔·马克思的指导思想分不开,因为他在1854年一边指导西班牙的无产阶级革命,一边不忘“古代议会的第三个组成部分——僧侣,早从天主教徒斐迪南时代起就站在宗教裁判所的旗帜之下,......由于有了宗教裁判所,教会已成为专制政体的最牢固的工具。”“也就在这个时代,西班牙的自由在刀剑的铿锵声中、在黄金的急流中、在宗教裁判所火刑的凶焰中消失了。”有这样的革命指导和启蒙运动的加持,再加上中国人中特别流行的名言“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和列宁),那真是唯物主义中国人的红宝书,战无不胜攻无不克。
在众多共时性声音中,还应该知道,作为坚决反对极权、计划经济的新古典自由主义者米赛斯,也在其名著《自由主义:古典意义》第一章“宽容”话题中不加思辨地写道:“焚烧异端者,宗教裁判所的迫害,……如今,再无人能理解,那些安静地在家中对着四壁以自认正确的方式进行祈祷的人,是怎样被拖到法庭上,被监禁、被处死、被烧死的。”尽管这位新古典自由主义的旗手,完全不如他的学生哈耶克在中国的知名度高,但是如此叙事地与他的思想敌人共同站在一队的添油加醋,同样起到了宣传应有的强化作用。
当然,关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历史建构,还有很多背景元素和合力,比如早期意大利与西班牙的矛盾、新教与天主教之间的恩怨、哈布斯堡王朝遭人嫉恨、自然神论者和无神论者的蓄意建构、以及《百科全书》《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纽约时报》等工具书和大众媒介,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结果就如爱德华·彼得斯在Inquisition(1988)一书中所说的宗教裁判所是如何在时间的推移中逐渐笼罩上一层黑暗神话色彩。至于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更是集万恶于一身,万恶到西班牙历史学家佩拉约(Menéndez y Pelayo)在《西班牙科学》中无奈又戏谑地说:“为什么西班牙没有工业?因为宗教裁判所。为什么西班牙人懒惰?因为宗教裁判所。西班牙人为什么要午睡?因为宗教裁判所。为什么西班牙有斗牛场?因为宗教裁判所。”
2、档案数据中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如果说在20世纪中期之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集万恶于一身的结论,是世界人普遍的共识,尚可以理解,因为没有几个人怀疑过历时几百年的文学作品、历史著作、启蒙思想家以及各类名流、名作、名画、名报的各种建构和传说有问题,但是1970年后,尤其是1998年梵蒂冈的罗马教廷向学者们开放宗教法庭保存的几百年间的档案之后,对于知识界和基督教的神父和牧师们来说,如果再自以为是地延续旧说,再不反思自己中毒很深,那真是不可救药的懒惰和愚蠢。
1988年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彼得斯(Edward Murray Peters)在专著《宗教裁判所》中揭示说:那个可怕的黑暗的邪恶的残忍的不宽容的宗教裁判所,从来不存在。“西班牙的形象在 16 世纪晚期的欧洲流传开来,通过政治和宗教宣传传播西班牙人及其统治者的性格,以至于西班牙成为所有镇压、残暴的代名词,在接下来的四个世纪里,宗教和政治上的不宽容,以及知识和艺术上的落后。西班牙人……将这一过程和由此产生的形象称为‘黑色传奇’(Black Legend of the Spanish Inquisition)。”
第二个来看亨利·卡门(Henry Kamen)教授,他根据 90 年代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档案的调查,在1965年原作的基础上于1997年出版了《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史修正》,书中以量化的方式研究了 1480 -1834 年的案例,结论是宗教裁判所不是由狂热分子组成,也没有以酷刑和处决为乐,而且宗教裁判所的监狱运行得更好,比普通的西班牙监狱更人性化。对于这一颠覆性的结论,1999年贝勒大学的埃里克·拉斯特(Eric Rust)将其描述为“最好的历史修正”。2012年海伦·罗林斯(Helen Rawlings)认为卡门教授发起了一场重新审视历史记录的运动。2012 年美国波士顿的《大西洋月刊》宣布:卡门教授的书,“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学家对 15 和 16 世纪西班牙的理解,这证明了他的论点的力量以及他基于档案的严谨研究的深度和质量”。
那么这几位教授的研究结论是否可靠呢?尤其是,深圳大学外国语学院西方研究所所长阮炜教授在文章中一方面引用了略伦特的数据:“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350年中(从15世纪下半叶起),活活烧死了31912人,模拟烧死(指‘模拟烧死’指在公共场合惩罚性地烧毁被刑讯致死者的尸体或照片——本文注)17659人,判处其他各种惩罚291450人,共计341021人”;一方面强调说:“这只是发生在西班牙的事,其他地方的统治者对付异端一点也不手软。他们甚至不在乎‘异端分子’是已经改宗成为基督徒的犹太人,还是原本即基督徒的‘正宗’欧洲人。”这样精确到个位数的数据,显然比秦晖教授更显得严谨,对于中文读者来说更加具有可信度,包括借数据进行的厚黑联想,也会让中国人更加坚信头脑中的固有观念,当然也对上面几位教授的研究构成严重挑战。那么双方截然不同的数据到底哪一个更接近真实的历史呢?
来看一下1998 年,为了准备2000 年的禧年,梵蒂冈的教皇约翰保罗二世向来自世界各地的 60 名(也有30名的说法)学者组成的团队开放了“神圣法庭”(Holy Office)保存的超过4500多卷审判档案。之后学者们形成一本近800 页的《宗教裁判所国际研讨会纪要》,在罗马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结论简单概括为一句话:宗教裁判所的酷刑逼供很少见,大多数被判有罪的人都被允许进行忏悔并重新融入社会,历史上的各种批判言过其词。
这个结论是否可靠呢?意大利历史学家同时也是《宗教裁判所国际研讨会纪要》的组织者博罗梅奥(Agostino Borromeo)教授的更细致的研究结论:“很长一段时间,判决与死刑混为一谈,据说(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期间)有十万人被处决——这个数字完全不真实。”“在整个宗教裁判所的历史中,导致死刑的案件总数约为2%”,“虽然有些人被判入狱或在厨房里,但大多数都被判处精神刑罚:朝圣、忏悔、祈祷等。”他还进一步给出了一些数据:“在1551年至1647年间,意大利阿奎利亚法院只判处了0.5%的被告死刑。另一方面,葡萄牙宗教裁判所在1450年至1629年期间,在其13,255个案件中,有5.7%被判处死刑。”在著名的女巫案件判决中,“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史上的125,000次审判中,一共有59名人被判处死刑。同期的意大利有 36 个,葡萄牙有 4 个”。
与博罗梅奥的研究相互印证的是,早在1972年,丹麦人类学家亨宁森(Henningsen)根据《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数据库》的统计,西班牙国家历史档案馆(Archivo Histórico Nacional)保管的最高宗教法庭的档案显示,1540年至1700年之间一共有大约44,674个判决信息,其中包括826起人身处决(executions in persona)和778起肖像处决(in effigie,即焚烧了肖像)。其中阿拉贡王国的巴塞罗那、瓦伦西亚等十个地区的案件160年里一共有25,890个案件,其中人身处决520人,肖像处决291人,死刑率约3.6%,去除假人(dummies)火刑,实际死刑率为1.8%,也就是整个王国每年平均判处5个人死刑。而且不得不补充的是,在这些被判处死刑的总人数中,有近四成的人罪名是兽奸、鸡奸、同性恋、巫术或杀害告密异端者等仇杀行为。比如卡拉斯科(Carrasco)在《宗教审判与镇压》(Inquisicón y represión)中也给出了阿拉贡宗教法庭的数据:在1570-1625年间因鸡奸罪背叛死刑的有170人,约占死刑总量的近50%,约300人受罚去做帆船的划桨奴。被控鸡奸罪的人多是外来移民、奴隶或摩尔人。
类似的数据和研究成果还有很多,比如Goosens在Inquisitions dans Les Pays-Bas第二卷中就曾针对查理五世、腓力二世统治下的西班牙、荷兰等低地国家——因为异端问题而被惩治最为严重,以16-17世纪为时间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结论是因异端嫌疑而受到调查的人数还不到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被执行死刑的概率则要更低。为此布拉德·格雷戈里教授在夏伯嘉主编的《剑桥基督教史》(第六卷)中直接指出:“任何认为宗教裁判裁判官都是残暴的杀人狂、其目的单纯只是要消灭异己的主张都难以成立。”
这些数据的给出以及翻案性的研究成果,应该说一定程度上证明此前所有那些批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激烈观点和天文数据都将被撼动,都需要重新评估。不过我知道,善于发问和求真的中国人不会轻易修正自己的观点,而且他们肯定会问,档案全面吗?是不是罪恶的部分都被销毁了?或者记录时就做了手脚?再或者那1.8%或5.7%的人被判死刑总需要承认吧?那59个女人不是被烧死了吗?定量的数字可能夸大,但野蛮的定性是不能否认的!
是的,这样的发问和求真看上去很理直气壮,但其实是个外行的伪问题,首先对于中国人来说,毁尸灭迹、销毁罪证的事情的确不少见,尤其是那些掌握公权力的人,但不能据此推论教廷也习惯这样干,因为与中国人不同的是,他们相信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上帝存在,相信末日审判,所以但凡敬虔的基督徒,都不会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去消灭显见的证据,他知道他的行为逃不脱上帝的眼睛。何况,对于这类事情的价值判断,在当年并未像当下这样集体认为有罪。比如美国西北大学历史学教授威廉·蒙特尔就在被收入《剑桥基督教史》(第六卷)的文章《现代早期欧洲地中海地区的宗教裁判所》中指出:“整体而言,中世纪的欧洲人从不曾在原则上反对建立宗教裁判所,现代早期的数百年中基本也是这样。”当然,专业史学界都知道的是,1559年一群暴徒冲击和火烧了罗马宗教裁判所的中央档案馆,所以那之前的宗教裁判所的历史学术界知道得很少。而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宗教裁判所则保存了几乎整全的档案、审讯记录等,任何人都可以去查考。
其次,从学术角度来说,这样提问的前提,就是以无端的想象去取代真实的历史,而完全没有证据支撑问题本身能否成立,结局不是历史虚无主义,就是绝对的自以为是。或者我只要反问他们一句:那1.8%或5.7%的人,是因为什么罪行被判死刑的吗?他们肯定回答不出来,因为立场先行的特点,就是没有足够的细节和证据支撑,也缺乏相关的因果关系,全凭大脑一闪念。也可以说,专业问题的质疑需要专业人士提出才有价值,外行看看热闹可以,不能没有依据地质疑和否定,或者凭自己主观的好恶去假想和推论,那只会验证罗素所说的“蠢人常常自信满满”。
不过,为了以道理和事实服人,我还是愿意就此问题进行深度的探讨。不过在深入探讨前,需要明确一个认知底线,即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上的问题,也就是陈寅恪所说的“了解之同情”,即在纵向对比时不能忽略横向对比,否则没有办法回答历史上的问题。
首先,不管是死刑判决概率小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还是概率比较大的葡萄牙,那样的数据,对比当年的世俗政府法庭,完全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比如一个统计资料显示,整个欧洲中世纪的某段时期,一共进行了约 10 万起审判,有 5 万人被判处绞刑,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世俗的民事法庭判处的,因宗教裁判所的裁决导致——并非直接,因为教会法规定规定神职人员不可杀人——死刑的不到100起。
这个统计数据可靠与否呢?也就是中世纪欧洲的死刑率有那么高吗?一贯对基督教没有什么特别好感的英国广播公司(BBC)在1994年纪录片《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神话》(MSI)中这样描述:“在欧洲其他地区的同一时期(指宗教裁判所存在的时期——原文注),可怕的身体虐待是司空见惯的。比如在英国,你可能会因为破坏公共花园的灌木而被处决。如果你从流放地回到德国,你可能会被挖出眼睛。在法国,你可能会因偷羊而被开膛破肚。”BBC的节目中提到英国的情况,在另外一个资料中得到证实:18世纪的英国,有222种罪行可被判处死刑,包括盗伐树木和偷窃等罪,全因《血腥法典》(Bloody Code)所赐,不少在现今不被视为严重的罪行在当时也可判处死刑。可见英国当年的死刑率是比较高的。
还有一个资料更有挑战性,16世纪巴塞罗那的宗教裁判所审讯官在一个报告中说:“我们不知道该把剩下的囚犯送到哪里去。我们不能把他们送到市监狱,因为那里人满为患,且以每周20人的速度死亡。”各位可以计算一下,仅一个地区的监狱每周死亡20个人,那么一年算下来就是一千多人,假定这个数据被夸大10倍,我们按照100人计算,那相比宗教裁判所的数据,是不是仍然存在天壤之别呢?同时各位也可以想象一下,宗教裁判所会因此拯救多少人的生命?这也就是历史学家马登(Thomas F. Madden)教授所说的:“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甚至不那么无辜)的人,否则他们将受到世俗领主或暴民统治的折磨。”北伊利诺伊大学的历史学教授斯蒂芬·哈利泽也说过一段醒脑的话:宗教裁判所监狱是如此优越,以至于“世俗刑事法庭上的囚犯故意亵渎神灵,以便进入宗教裁判所监狱,以逃避他们在世俗监狱中受到的虐待”。Decavele在Dageraad van de reformatie第一卷中曾举一个比较经典的案例,16世纪五十年代,以严格著称的宗教裁判官彼得·迪特尔曼,为了拯救被正统基督教认定为异端的再洗礼派的会众,竟然与佛兰德国会的议员们不惜违背当时帝国的法律,他本人还曾多次与世俗政府交涉,试图阻止一些人被判死刑。Nalle在著作Mad for God中引述过另外一个案例:1553-1558年间,宗教裁判官们多次在西班牙的昆卡与一个卡德内特的梳羊毛的工人会面,因为他宗教信仰怪异,离经叛道。他们异常耐心地劝说他改弦更张重回教会的怀抱,甚至还关心他的精神健康问题,简直可以说是体贴入微。
史料可以证明当年的刑法的确严重,这是21世纪的我们可以后世文明的优越感俯视他们,但是首先需要知道,文明社会的转型和构建,曾经历过严刑酷法的洗礼,而不仅仅是我们头脑中想象的那般风平浪静。其次,也要知道,宗教裁判所在那种情形下绝对可以说是温情脉脉和满有怜悯,因为审判官的主要目的是使异端与教会和解。比如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宗教裁判所的刑罚有鞭打、烙印、水刑、火煎刑、倒吊刑、拷问台、木马、地窖监禁等,尤其是各位看到那些流传特别广的中世纪绘画,那种人道主义的义愤一定会产生强烈的共情。但普遍的真实情况和流行的做法是:审判官在与教会律师协商后,会在一般性布道或公开讲道中对被判有罪的人进行宣判。宣判前,审判官通常会宣布一段宽限期,在此期间,那些自愿承认自己和其他人参与异端邪说的人,只会得到轻微的惩罚,比如常见的惩罚是诵读祷告词、定期去指定教堂、斋戒、忏悔、朝圣、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其中在衣服上佩戴黄色十字架的刑罚还遭到质疑,因为人们担心这会导致排斥。
来看H.C.李在其批判性的著作《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史》中引用的一个档案案例:1258年卡尔卡松的雷蒙德(Raymond Maria)在狡辩无效后承认此前的异端罪行后,宗教裁判所对其进行判罚:(1)自米迦勒节(西方教会定于9月29日,东正教会根据儒略历定于11月8日)后,第一个星期五至复活节的每个星期六都不得吃肉,而且可以选择向一个穷人捐赠一枚小额银币可以缩短斋戒期;(2)每天颂读paternoster和Ave Maria七遍;(3)三年之内访问五个圣地,并且带回教堂的证明信;(4)至少每个星期日和宗教节日都听弥撒曲,在此期间不得工作。
至于问题严重而不悔改的,结局一般就是监禁。即便是监禁,也分轻度和重度两种,轻度监禁也可以叫开放式监狱,即由围绕庭院建造的牢房组成,囚犯在其中享有相当大的自由。而且在监禁期间,还允许亲人探视,并感化那些顽固不认罪的人。
涉及刑讯逼供,不能说没有,但从宗教裁判所成立的至少前20多年里,没有使用过刑讯逼供。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虽允许使用,但仍然被视为一种不得已的状态下才可以应用一次,而且“不损害手足和生命为原则”。对照这些史料,再来看《文明的故事》的作者威尔·杜兰特说宗教裁判所的刑罚“凶猛及丑恶的程度,非其他猛兽可比”,作家巴金在1943年与赖艺恩神父辩论时说宗教裁判所的法官“为什么不能提高道德标准,反而接连制造残杀拷打的惨剧”(《读<两个标准>》)?简直就是笑谈了。
最严重的刑罚当然是死刑,标志性的事件是1231年格里高利九世在“绝罚敕令”中提到的将异端分子交给世俗政府,1254年英诺森四世因为审判官彼得被暗杀而发布了包括火刑在内的《论彻底根除异端》。然而,档案材料显示,严酷的法令是严酷的法令,如何执行这法令则是另外一回事。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发生大规模的公开处决,例如 1278 年在维罗纳,约有 200名卡特里派教徒被烧死。但这种情形是非常鲜见的,而且其中还有更复杂的原因,比如法王和英王之间的冲突、各伯爵和封建主利用异端扩大和巩固地盘等。
其次,在纵向上来说,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判决的死刑数据尽管比较低,甚至还非常人道主义,但毕竟还有那么多死刑案例,而且还是“文明”的中国人不愿看到的残忍火刑。难道不能像今天的欧美社会一样废除死刑吗?这样的质疑绝对具有道德制高点,绝对能够将一切20世纪之前的文明社会和文明人打上野蛮的未进步到位的标签。不过,废除死刑是否是社会进步的考核指标,暂且搁置,因为这在法学界还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但可以纵向对比中世纪对异端的判决与中国人最热衷赞美的古希腊和罗马。
关于古希腊,《都柏林评论》在 1850 年的“宗教裁判所”一章中写道:“柏拉图在他的第十本法律著作中,将其(指异端——本文注)列为地方法官有责任惩罚所有亵渎者和不信者的民族宗教。卡塔纳的卡龙达斯(Charondas)的立法者颁布了类似的法律。狄奥皮特斯介绍雅典也颁布了同样严格的法令……”包括各位熟知的苏格拉底,事实上是被认定为亵渎希腊神灵的异端而被判为死刑。
不仅希腊,被中国人广为盛赞的罗马法中,法学家西塞罗(Cicero)就认为,仪式和仪式宗教教义必须通过法律的力量来维持,甚至通过判处死刑。4世纪时期的狄奥多西皇帝为了对付摩尼教曾颁布法令,没收他们的财产,判处他们死刑。这种严刑一直得到传承,比如查士丁尼法典中就规定异端分裂人民,会引起骚乱和叛乱,是危害国家的罪行,所以必须是死罪。这一点在著名的《狄奥多西法典》中也有相关条款。到中世纪时期,异端就是邪恶、黑暗、制造祸端的代名词,人们普遍认为,一个允许异端生根和蔓延的社区,会撕裂社会,因此国王和平民应该引起注意并消灭他们。另外,作为日耳曼人的一个特色法律,就是6世纪开始流行的“神明”审判,其中就包括火刑测试。中世纪初期有人被指控为异端时,惯例就被带到当地领主那里接受酷刑审判,而嫌疑人几乎很难通过火检证明自己不是异端,于是欧洲有很多人在未经公正审判的情况下被世俗政府当局处决。布拉德·格雷戈里也在被收入《剑桥基督教史》(第六卷)中写道:“至少在理论上说,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他们的工作(指宗教审判)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他们认为,“为维护司法的连贯性,必须对宗教异端处以死刑”,因为“如果叛国者因为背叛人世间的主人而被处死,那么异端背叛了上帝的教会、基督的身体,犯的是叛神之罪,他们被处死该是多么更加罪有应得呢?”
至于当下的世人想象的可怕的火刑,其实也是不了解当年的历史。Mentzer在Heresy Proceedings中写道:这种刑罚(指火刑、斩头或绞刑等——本文注)在中世纪晚期或现代早期的欧洲“既不特别也不极端”,因为包括盗窃、纵火、伪造等在内的其他犯罪行为也适用这类刑罚。
综合以上的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可以做一个小结,那就是异端被刑讯逼供和定为死罪、接受火刑首先也主要是来自于世俗政府,而且历史源远流长,宗教裁判所相比于世俗法院的审判和死刑判例,要远远文明得多。当然,涉及到教皇和主教的权柄被世俗政府控制的特殊情况,需要另论,比如巴黎大学法律学者协助的王室官员接管了法国宗教裁判所,理由是宗教裁判所判罚太轻了。也就是这种非常规情况下导致的恶性案件,是否需要将账算到教会和常规意义上的宗教裁判所的头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概全、笼而统之。
3、(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本真
如果上述的数据和横向、纵向的对比,还不能让各位信服,并承认自己中毒受骗很严重,那接下来我再带领各位考察一下宗教裁判所成立的初衷是什么,也许就可以帮助各位得出客观的结论了。
亨利·卡门教授在《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史修正》中写道:“许多真正忠诚的基督徒,因为敌人、对手、奴隶和其他下等人的证词,更不合适,在没有任何测试的情况下,被关在世俗的监狱里,像复发的异端一样被折磨和定罪,被剥夺了他们的财产和资产,交给世俗的军队来执行,对他们的灵魂有很大的危险,给人以有害的榜样,引起许多人的耻辱。”正是因为看到世俗政府随意审判和定罪嫌疑人,以及看到世俗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专业的野蛮逼供和行刑,教皇卢修斯三世于 1184 年发布《反对异端》,通谕命令各教区主教“建立异端审判法庭”,可以说是宗教裁判所的雏形[1]。
这个雏形在 1215 年第四次拉特兰大公会议上得到肯定,1220年教皇通令欧洲各国设立宗教裁判所,1229年图卢兹会议进一步强化,1244年两位宗教裁判所审判官写作《宗教裁判程序》,1248 或 1249 年一本宗教裁判所实践手册被编好,采用共同程序,审理更加规范化。此后也还有很多类似的指导手册编撰出来。
顺便说,欧洲各地区的宗教裁判所并非步调一致,比如英国和北欧基本没有成立,法国、意大利异端严重所以宗教裁判所活跃,而且期间还混入了世俗王权之争,而有些地区在15世纪开始就陷入无案可审的状态。
成立宗教裁判所的目的很直接,那就是世俗权威认为,异教徒是各封建国的叛徒,因此应该被处死。比如腓特烈二世在1224年的法令中就规定对异端分子施以火刑;然而,正如马登教授所指出的:从基督教会的角度来看,异教徒不过是迷失的羔羊。作为牧羊人,教皇和主教有责任将他们找回来。因此,当中世纪的世俗国王或伯爵们试图清洁和保卫他们的王国、封地时,教会却在努力拯救灵魂。学者约翰·阿诺德在《剑桥基督教史》(第四卷)中也写道:“异端审判者……是受过教育的教会人士,为了拯救羊群的灵魂有条不紊地展开工作。”
这一点《教规法及补充法规汇编》中的记载可以佐证:“主教及其他高级教士要记住,他们是牧师而不是刽子手,他们是管理自己的臣民,而不是统治他们,要像爱子女和兄弟那样爱他们;如果他们犯了过失,要努力用呼吁和警告使他们识别恶,为的是不用正当的惩罚来处罚他们;而如果仍然出现由于人的脆弱而犯的过失,那就应当像使徒教导的那样使他们改正,并借助于说服和热情的请求来恪守仁慈和宽容;因为在许多这样的场合,善意比之严厉、仁慈比之暴力大有好处;而如果罪行严重,需受惩罚,那应当严厉同温和并用,公正同怜悯并用,严格同仁慈并用,为的是不致造成激烈的对抗,维持对民众有益而必要的纪律,为的是使受罚者改正;如果他们不愿这样做,那就让落到他们头上的惩罚成为其他健全的人的鉴戒,使他们防止罪恶的事业。”
为了履行这一拯救使命,教皇英诺森三世以及继任者们不但承担起异端的审判,而且规定:
(1)由受过专业训练、知识渊博的法官或懂得教会法的神职人员来主持,以取代此前的没有专业训练的领主和地方官员,1300年后基本都由法学博士担任。口碑很好的道明会、方济各会是专业的法官来源地,这可以说创建了当时代表欧洲最佳法律实践的法院。
当然,在某些时段、某些地区,出现宗教裁判所的控制权从教皇、主教手中滑落到国王、诸侯手中的现象,其中也包括有些时段的假教皇腐化的黑暗历史,审判官腐败等问题,也因此造成更多负面案例。作为后世人,要懂得特殊与一般的区分,否则只能造成历史的偏执印象。
(2)审判必须重视证据、程序正当和公平对待,尽量不使用原来的酷刑,这给了犯罪嫌疑人足够的辩护空间和可利用的规则,最小化地降低被定罪的可能性。学者约翰·阿诺德在《剑桥基督教史》(第四卷)中写道:“每当审判官来到某地,他们就会向当地民众布道,让他们做出选择:两个礼拜之后在自己自由意志的带领下前来为自己的异端罪性寻求宽恕,就会得到宽大处理;而如果犹豫不决,等到审判官传讯或逮捕,就会受到严肃处理。”具体从案例来说,比如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从 1560 年到 1700 年以巫术罪审判了 3687 人,其中只有 101 人被判有罪,平均每年一个人不到。马登教授为此说:“事实上,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无数无辜的人,那些人本可能成为世俗领主或暴民统治的牺牲品。如在巫术大恐慌时期(指黑死病施虐时——本文注),凡没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世俗法庭上烧死了成千上万的女巫,而在有宗教裁判所的地方,被烧死的女巫与公众被误导的印象相比,少得令人诧异。”
(3)犯罪嫌疑人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而且可以上诉至教皇,最后的裁决也需要经过审判官、世俗官员和律师组成的综合法庭通过。学者约翰·特德斯基(John Tedeschi)在《异端审判:近代早期意大利宗教裁判所研究集》中指出,罗马宗教裁判所赋予被告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甚至为他提供律师,并且可以提供经过公证的指控副本以便提前制定防御措施,而当时的世俗法院没有提供这些权利和保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某些方面,罗马宗教法庭是司法改革的先驱。”
(4)宗教裁判所的刑罚规定,总体来说比较宽松,个别地区、特殊案件相对严格。比如,以备受诟病的1215年的拉特兰为例,教皇英诺森三世的确出台或强调了异端审判的处罚条例,但却不是最流行的什么火刑,而是对不悔改的异端分子没收财产、解除公职和开除教籍,对于那些确实有罪的异端分子,交给世俗政府的法庭。这一点,即使对宗教裁判所多有批评的爱德华·伯曼也在《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中承认:“应该记住的重要一点是英诺森三世从来没有明确主张把异端分子处以死刑。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比那些世俗统治者更为开明。”比如至少在1179年教宗亚力山大三世就已经宣布卡特里派为异端,但刑罚并没有施行,后来教宗英诺森三世又屡次感化他们,失败后,才在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上同意将顽固的异端分子交给世俗法庭。
其中备受批评的方法判决与移交的问题,我们也需要知道,单从判决的角度说,宗教裁判所并没有判错,因为那些人的确是异端,并且在宽限期拒不悔改,所以不得不把他们交给世俗政府,完全符合审理和判决程序。至于火刑刑罚,那是政府的法律执行问题,不能把全部责任归咎于宗教裁判所。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在其《英格兰宪政史》中还特意强调说:“从理论上来说,教会法院强制实施判决的方法是精神层次的。对于教士,它们有很大的权力,比如将其降职;对于俗界人士,则通过悔罪(penance)和开除教籍(excommunication)来行使权威。不过在这最后一招上,世俗的权力会给予它协助。如果被开除教籍者顽冥不化达四十天之久,它将会向王室法庭予以提示,后者便会发出令状,指示郡长将其监禁,直到他满足教会的要求。”
而且,教会以及教会法之于欧洲法律的重要贡献以及宗教裁判所作为重要载体的知识背景,应该说是国际法学界的常识,梅特兰评价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绝非空穴来风,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龚刃韧教授在2014年的文章中写道:“由于异端案件是因思想信仰而受到犯罪指控,最有资格对思想状态作出证明的莫过于被告人自己,而能够保证被告人供认他的思想状态的有效方式又莫过于诉诸刑讯。所以,欧洲各国的宗教裁判所在审判中为强迫异端嫌疑人供认或公开放弃异端广泛地使用酷刑。”我想,这位法学教授如果不是法律史没有学好(比如根本不懂得中世纪时没有多少人受过教育,尤其是受过法学教育,除了在修道院),就是眼睛被中国人的特色思维所限制。当然,中国的法学精英,包括那些留学国外的海归自由派教授,张嘴就犯低级错误,早已经不是什么奇闻了。
更为令人痛心的是那些专职服侍的神职人员,也不认真钻研历史,比如著名的牧师王怡,一方面不停地强调“中世纪乃至宗教裁判所的黑暗,却是一个被偏见和无知过分扭曲的神话”,一方面又愧悔式地承认“宗教裁判所从来不是慈爱和宽容的象征,教士们曾经滥用诉讼程序,制造了公众中的恐惧”。这种读书不求甚解式的辩白和做派,实在是盲人领路的典型。
涉及到欧洲其他宗教裁判所开始销声匿迹之际,或者说早期的宗教裁判所已经履行完使命后,1478年(另有说法是1481-1482年),才开始成立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情形还更加复杂一些。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设立以及运营期间的客观环境,与欧洲其他封建国不完全相同,即1212年卡斯蒂利亚国王阿方索八世率兵将穆斯林赶出西班牙中部,1230年穆罕默德一世在伊比利亚半岛建立奈斯尔王朝,并一直存续了两百五十多年。期间,这个穆斯林王国时而与位于西班牙的阿拉贡王国、卡斯蒂利亚王国时而平安相处,时而相互对峙、爆发冲突。直到1483年奈斯尔王朝的最后一任苏丹穆罕默德十二世被俘,并于1492年拿了一大笔西班牙王室的经济补偿后离开伊比利亚半岛[2],西班牙终于完成收复失地运动。但同期,东边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已经于1453年攻占了君士坦丁堡,又于1480年深入和占领意大利半岛。
面对这样的环境,中国学者可以闭着眼睛坐而论道说西班牙和基督徒们不够宽容,但是当年的西班牙政府却需要高度警惕国际和国内的超级难题,比如如何面对大量的拒绝归化的穆斯林——潜在的敌人?那些假装受洗归入基督教但随时都可能充当“第五纵队”的摩尔人到底如何对待?而且他们中的很多人担任了政府和主教等职务,尤其是卡斯蒂利亚地区。同时,刚刚完成统一的西班牙就流传很多犹太人的阴谋论,而一部分犹太人作为阿拉伯人和摩尔人的内奸,以及表面归化基督但实际让保留犹太传统或者回归犹太传统等问题,同样棘手。而这些难题,不能离开穆斯林野蛮征服和统治西班牙800年的历史背景,否则只能是想象历史。
于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在起初推行宽容、宽松的宗教政策(包括1489年的《科尔多瓦条约》)无效后,由教士托马斯·德·托尔克马达(Tomás de Torquemada)提议,经西班牙卡斯提尔伊莎贝拉女王和阿拉贡的斐迪南二世国王(“二王”),向教宗思道四世提出申请设立了宗教裁判所,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鉴别那些表面上接受基督教而背地里还在坚持伊斯兰、犹太人等“真假基督徒”们。
因为起步较晚,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一成立除了具有国家建制的特点外,还具有很专业的素养,严格的审判程序,包括首任大法官是托尔克马达,作为道明会的黑衣修士,声望和素养都很高,虽然他后来遭受的诟病也最多[3]。后世的法官们也基本延续了这种良好的态势,比如16 世纪,当女巫热席卷欧洲时,在西班牙训练有素的法官,在调查女巫安息日和烤婴儿的指控时,发现这些指控毫无根据,因此挽救了大量被指控的女巫的生命。了解了这些,也就明白何以马登教授在2004年的文章《真正的宗教裁判所:调查流行的神话》中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被广泛誉为欧洲运行最好、最人道的法庭。”
尽管我强调了严重的社会背景,但各位不要以中国的经验去联想所谓非常时期的严打政策,也不要将宗教裁判所想象成有些国家的衙门,不管三七二十一都可以随便抓人、审人。因为史料显示,即使是最初严厉的那段时期,宗教裁判所并没有采取非常办法,而是只针对那些被指控为虚假和异端的基督徒,如果是非基督徒的犹太人和穆斯林,就不是宗教裁判所的管辖范围,而是交由国王的法庭审理。而在国王这个层面,他们的应对也很艰难,毕竟很多地区已经混居数百年,一些人的民族血统趋于多元,难以简单区分犹太人、穆斯林和摩尔人。于是从 1482 年开始,他们在问题最为严重的特定地区下达驱逐令,又在 1492 年颁布阿罕布拉法令,规定“问题人士”要么皈依天主教,要么离开西班牙。而这些举措都没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后,1567年1月1日,国王菲利普二世不得不发布敕令:不准使用阿拉伯语,禁止面纱和公共浴场。以期望彻底解决穆斯林在西班牙遗留的各种问题。
这种国家层面的调查、审理、驱逐,在当年的确造成了一大批穆斯林、犹太人或因恐慌或被迫离开了西班牙,包括让秦晖教授愤怒的摩尔人。他这样说:“在不宽容方面,天主教王国以大规模宗教裁判和全面排犹,把只是对异教徒征较高的税的摩尔人王国远远抛了后头。由于摩尔人更为宽容,当时伊比利亚半岛上的犹太人和犹太教会基本上是支持穆斯林对抗基督徒的,这和今天我们在中东所看到的恰好相反。”我只能说,这种不问缘由的政治正确,以及盲目美化与丑化的历史评论,真的是带坏和助长了中国人的认知。我最近几年常说的一句话:人,事实上没有理性,中国人尤其没有。因为但凡有一点理性,也会想一想:西班牙王室以及宗教裁判所真的没有摩尔人更宽容吗?真的是不由分说就思想改造、驱逐异教徒吗?西班牙收复失地相比摩尔人统治真的是历史的倒退吗?被驱逐的那些人真的是善良无辜不危害西班牙社会吗?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西班牙还劳民伤财地设置宗教裁判所,还按照程序费力地去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审理?还要在经过一段时间审理后才下达驱逐法令?像当年阿拉伯征服西班牙时直接肉体消灭或奴役不更简单吗?或者直接像摩尔统治时一样征收重税或贩卖西班牙女人不更是互利双赢吗?在直接杀戮、卖为奴隶和是皈依,还是走人的双向选择之间,做个价值判断有那么难吗?
不知道各位是否知道二战时,美国和加拿大对敌对国日本在两国的移民采取了隔离监管措施。21世纪时,面对欧洲涌入的大量穆斯林,美国研究中东事务的学者丹尼尔·派普斯曾在2007年《欧洲的严峻选择》(Europe’s Stark Options)中断言:欧洲与穆斯林之间只有穆斯林统治欧洲、或者欧洲驱逐穆斯林两种道路,因为整合穆斯林几乎没有可能。20世纪尚且还要遇到这样的难题,15世纪的西班牙王室和宗教裁判所的所为,难道就是什么不宽容吗?不需要考虑实际的历史情境而大唱政治正确、文化多元的高调,怎么也会在自以为是的中国知识界如此盛行?
我知道,一定会有理想主义者会批评说,难道没有更宽容更完美更人道的方案吗?他们还可以说美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后来向日本人道歉来表明他们当年就是错了。是的,他们因为道德底线高,所以可以承认当年的举措是错误的,但是在战争状态下,来自埃及洼地的后来人、旁观者,也不要站着说话不腰疼地空谈什么宽容。马登教授曾提醒说: “要理解宗教裁判所,我们必须记住,中间时代是中世纪的。我们不应该期望过去的人们以我们今天的方式看待世界和他们在其中的地位。(你尝试经历黑死病,看看它如何改变你的态度。)”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之同情。
然而历史的无情在于,包括那些专业的知识人,既不愿意反思自己固有的观念,更不愿意费劲读史料回到历史现场,而是喜欢根据固有和偏见随便下判断。比如著名的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教授,2005年在谈到吉林艺术学院严肃处理卢雪松老师的案例时,顺嘴就说:“这样的处分方式让我想起了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程序。甚至宗教裁判所也只是在某些程序被滥用时才会出现公然践踏当事人程序权利(例如不告知被告人系何人指控)的情形。”然后他还转引了彭小瑜教授的专著《教会法研究:历史与理论》中引用的时任教皇西斯克特在1482年4月18日批判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通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审判异端的活动不是基于对信仰和灵魂拯救的热情,而是出自贪婪的动机。许多真实虔信的基督徒,在自己的敌人、对手、奴隶以及其他更卑贱更猥琐者的指控下,未经任何合法的审判,就被关进世俗政权的监狱,受到拷打,被宣布为多次犯有异端罪,被没收财产,交由世俗当局处死。如此情形危及灵魂的拯救,构成了有害的先例,引起大家的厌恶。”可是贺教授却没有看到彭小瑜教授在这段引文后写下的另一段翻转似的文字:“在菲迪南的抗议声中,教皇不得不收回了上述通谕。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处于国家的严密监控之下,是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所迫害的主要不是一般的异端分子,而是犹太血统的新基督徒,是种族矛盾和社会政治矛盾激化的结果。”这段话的前半句表明,教皇当年并不了解西班牙的特殊情况,所以看到一些名义上是基督徒的人受审判,就不明真相地下谕令予以批评。也不止是这个教皇,还有此后的英诺森八世,也都这样表达了批评的关切。但历史表明,他们的确是不明真相的教皇。
顺便补充,西班牙方面不仅是简单的抗议,而是在回信中一边说那些指控都是谣言,一边间接和委婉地暗示声誉不是很好的教皇是不是因为被贿赂才不加调查地下达通谕。这个材料显示,流行的观点中说教皇权力多么大、教会统治如何等谬说,都是阿Q进城式的乡下奇闻,他们根本不懂基督教教会治理的模式和分权特点。
我在这里也不得不说,国内研究教会法最好的是北大的彭小瑜教授,因为他不仅撰写了为教会法和宗教裁判所正名的专著,还在《教会史的学科界定与方法论——以宗教改革和宗教裁判所研究为例》中提到:“我们对历史上的宗教裁判所误解很深。宗教裁判所是国内学术界注意比较多的问题,不过我们以往是把宗教裁判所作为黑暗、愚昧、不宽容和思想禁锢的象征来批判的。审判异端分子的‘宗教裁判所’,准确地说,是西方学说史和思想史上的一个‘神话’,是一个被偏见、成见和无知扭曲的概念。”在我心中稍微感受到宽慰,觉得中国学术界还是有明白人时,结果又在他的著作中看到这样一段令人皱眉头的话:“国家机器和教会真实或虚伪的宗教道德权威,在合适的环境里,的确会结合成一股恶毒的迫害力量,为追求权力、财富和荣耀的虚妄小人服务。”我不明白的是,如果教会是恶毒的迫害力量,那么宗教裁判所难道不可以黑暗、愚昧、不宽容和思想禁锢吗?彭教授前面刚说了那是“误解”,是“被扭曲”的“神话”,结果后面就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却全然不自知。这是有理性的学者应该有的思想状态吗?
可惜这种思想状态不是孤证,比如著名的中国保守主义者丛日云教授在《外在奴役下的内在自由——基督教对自由观念的贡献》一文中引经据典地说:“教会在它的权力范围内对信徒的内在世界实行着最严厉和最严密的控制,它代表上帝对信徒的信仰和道德进行监督指导。中世纪末期的宗教裁判所握有不仅判断和惩罚人的行为,而且判断和惩罚人的意图的权力。其权力透入个人内在世界的程度是任何一个世俗国家都难以企及的。”大概是受了老师的影响,研究中世纪比较著名的李筠教授,在大众普及本的《中世纪史纲》中,一方面宣称中国人太误读和抹黑中世纪,一方面又不知所以然地说:“后世的教皇,面对层出不穷的异端,连方济各会都不相信了,戒备心越来越强,标准越定越高,于是有了宗教裁判所。教皇们希望通过宗教裁判所,来切除教会里坏掉的手指或者脚趾,却加剧了整个教会的分裂和衰败。最后的结果,就是路德的《九十五条论纲》出炉,大家再也不相信教廷,自己组织自己的教会去了。”虽然这不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不太值得计较,但这样一番跟真实的历史没有什么关系的胡言乱语,也不应该出自一个中世纪研究专家之手。
由此也可见,连中国最专业的教授们,也不过是半清醒半糊涂的认知状态,其他所有人还能好到哪里去?
我也顺便说国内对宗教裁判所的研究不仅充满偏见而且非常滞后、懒惰,就我所阅读的视野看,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闫克芬和首都师范大学的硕士吴雯雯,是相对比较客观的。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众多饱学的大牌教授、著名学者、牧师都中毒犯下低级错误,而两个硕士研究生却可以相对地接近历史真相?我想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意识反省自己所读的书、所接受的教育是否有毒,而这个没有意识首先就是对自己的满目自信。
该到讲座结束的时候了,也该说我为何选择这个题目的原因了。不瞒各位,我曾笃信宗教裁判所是黑暗的、邪恶的,从来没有怀疑过,也曾在文章中信笔写下什么“黑暗的中世纪”;也不瞒各位,此前我读过不少关于传教士的历史书和资料,也曾一次次被感动着,他们真是不辞辛苦、不怕虐杀地到中国传播基督文明、修建医院、学校、孤儿院、麻风病人院。令我惭愧的是,很长一段时间,我从来没有意识到这二者之间是抵牾矛盾的,从来没有想到如果到中国的传教士、基督徒都是那么品格高尚、大爱无私,留在欧洲各国的宗教裁判所、教士怎么会那么邪恶呢?难不成修道院和神父一边教导好基督徒外派出去骗口碑,一边教导坏的基督徒留下祸害自己的国民?这么简单的常识,我竟然十几年不知道去反思和追问一下,却自以为是地以清醒学者自居,真是愚蠢至极。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的脑子里还有多少这种被灌输的垃圾素材以及形成的思想或观念?
过往文章:
3、为什么说纳粹不是“极右”而是“极左” ——与张千帆教授再商榷
4、为何说胡适是半吊子 ——以《自由主义》为例兼于自由主义者们商
[1] 爱德华·伯曼认为:宗教裁判说的建立并无确切的日期,但可以肯定地说形成于格里高利九世任教皇的头六年,即1227-1233年间。
[2] 西蒙·巴顿:《西班牙历史》,伦敦:帕尔格雷夫·麦克米伦出版2009年,P104.
[3] 略伦特在著作中说:托尔克马达在位15年间,共有10,220被判处火刑,97,321人遭受刑罚、抄家或终身监禁,甚至6860名已经逃离西班牙的部分人还被缺席判处火刑,即焚烧塑像。至1492年止,共有17万犹太人遭驱逐。见 Llorente, Juan Antonio. Hiperión , 编. Historia crítica de la Inquisición en España 1. Madrid. 1980: 164。同一问题,亨利·卡门(Henry A. Kamen)的数据,被审判受刑罚者约为两千人。见La Inquisición española: una revisión histórica (2.ª edición). 2004. Barcelona: Crítica. p. 63.爱德华·伯曼在《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中认为略伦特的数据“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