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传统与口传托拉的地位和作用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经学世界观原理研习录》
在《申命记》中强调口传律法的重要性:“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著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神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申17:8-13)。在犹太人所归纳的613条诫命中,第174条诫命就是“顺服大法庭”(obeying the Great Court)。
上帝虽然在律法书中已经向我们完美地启示了他的律法,但是律法的解释和应用仍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所以,在摩西即将辞世之前,上帝通过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著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 这一诫命乃是犹太教口传律法的权威性的基础。麦蒙尼德强调:“耶路撒冷大法庭乃是口传律法的主要权威。他们是律法的支柱,各种律令都是从他们发往以色列各地。......信靠我们的导师摩西和他的律法的人,在宗教律法中有责任依据大法庭的决定来调整自己的行为,并且表明自己对他们的信靠。”[1] 对于一个法学家而言,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设定基本的律法之后,必须有审判官对律法进行解释和应用。同时,这种解释和应用必须是权威性的,必须保持一定的连贯性。这种解释和应用就是犹太教最终编撰成典,就是犹太教的《塔木德》。
稣基督本身并没有完全反对这种口传律法;相反,他强调:“文士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上, 凡他们所吩咐你们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太23:1-3)。当然,耶稣并没有完全接纳犹太人的口传律法(太5:21-48),而是对于其中的偏颇做出了一定的矫正,同时也吩咐门徒“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能说,不能行”(太23:3)。
初期教会完全废除犹太人的口传律法,欧洲宗教改革时期抗议宗废除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近现代以来福音派教会废除十六、十七世纪形成的经典性的信条和教理问答--其中包含这教会对上帝的律法的解释,使得基督教在律法和伦理上丧失了连续性,也丧失了自身在政治和道德领域中的立法权,逐渐变成一种民间性、私人性、情绪性的宗教,这是极其可悲的。
[1] Moshe ben Maimon, The Commendments: The 613 mitzvoth of the Torah elucidated in English, trans. C. Chav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