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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慈信牧师:范泰尔的上帝观

(2008-04-17 17:28:25) 下一个


林慈信牧师:范泰尔的上帝观--上帝的自存性﹕自含豐滿與絕對的位格

 

 

I.自存 Self-existence, or Aseity of God的定義

 

1.定義﹕「上帝在任何意義上,與任何在祂以外的存有都是不相互依存的

(correlative) ,也不依靠祂以外的一切存有。上帝是祂自己存有的來源;或者應該說『來源』這詞不適用在上帝身上。上帝是絕對的。上帝對自己是自足的。」 (DF2, 9.) 

 

2.范泰爾常說「上帝是自含的」 (self-contained) 

 

3.上帝的自存,包含其他屬性﹕「上帝所有其他的屬性(美德)都包括在祂的自存 (aseity) 裏。」(IST, 206.) 

范泰爾將上帝不變性的教義建立在上帝的自存上﹕「顯然的,上帝不會改變,祂不能改變;因為除了祂自己永恆的存有(eternal Being)之外,祂不靠任何其他的事物(瑪36,雅17)。」

 

4.上帝的不變性既是建立在祂的 「自含豐滿」 (self-contained fullness) 上,它與亞理斯多德「不動的動者」(unmoved mover) 的不變性就是相反的。後者只是一個抽象的理念在思想它自己 (IST, 210)

 

 

II.從上帝的「自含」到「自含豐滿」﹕與世俗的延伸法,否定法對照

 

1. 所有嘗試建構完整的形而上學系統,都有一個「自含」﹕第一因 (uncaused cause);終極的物理粒子;現實中抽象的一致性(abstract unity);抽象的形式 (abstract form,也稱為 「相」);機率性 (pure change) ;或隨意性 (randomness)。這些主張的基礎,要就是從有限的現存延伸 (extrapolation),不然就是否定有限 (negation),試圖藉著這些方法達到無限 (infinity)

 

2. 延伸法-按一般哲學家的作法-會引致一個所謂「自含」的存有,可

是它不過是有限宇宙的擴大而已。

3. 否定法則會引致另一個「自含」的存有-它是「自含」的,正因為它沒有正面的屬性。

4. 延伸法並不引致上帝,只將人帶到一個更大的宇宙而已;否定法則

導致虛無。兩條路都無法通到聖經中上帝的「豐滿」那裡;它們都把人領入「一圈」思維,而非「兩圈」思維。

 

 

 

 

III.范泰爾為什麼反對世俗的延伸法與否定法

 

1.延伸和否定並不是不合理,可是范泰爾反對哲學和神學歷史上延伸和否

定的典型作法。論到(上帝的)無限,他說﹕「我們必須用否定法來形容這個屬性。」(IST, 211.) 「可是,正確的使用否定法,是至為重要的。」(IST, 211.)

 

2.不正確的否定法是「抽象」的,因為它﹕「只不過將時間、空間等理念,減去按序、延續 (succession, continuity) 等特徵,以致達到永恆、無所不在等理念。可是當我們接受這種勸告的時候,我們達到的終點,是與上帝存有的豐滿完全相反的一端。我們將來到純粹的虛無。」

 

3.「因此,我們需要上帝那言語不能盡述的『存有的豐滿』,作為我們對於時間、空間等理念的預設前提;然後減除這些理念裏,因為它們是上帝所造的緣故而有的限制。若這樣作,我們的『否定』就是神本的 (theistic)。上帝是那麼的圓滿、豐富,以致當我們論及祂而必需使用『否定』時,都不能不先預設祂存有的豐滿。」 (IST, 211-212.) 

 

 

IV.絕對的位格

 

1. 是「絕對」又是「位格」﹕范泰爾以「自含豐滿」 (self-contained fullness) 來歸納他的神論。他也以「上帝是絕對位格」 (absolute personality) 來總結這教義。「絕對」 和「位格」 兩個詞同樣重要。有些非基督教的系統(例如:多神宗教和各種現代的「人格主義」 哲學)都設置了某一種有位格的神明,可是這些「神」不是絕對者,因為它們都不是自含的神。其他一些非基督教的系統則接受某一種絕對實存,可是這些絕對者是非位格的。唯有在《聖經》的教導裏,絕對性和位格性結合在最高的存有(上帝)裏面。

2. 《聖經》的位格主義的重要性﹕范泰爾的「位格主義」是這是他思想中的重要主題之一;甚至從他寫作生涯的早期開始,「位格主義」就是非常重要的主題。

3. 「位格主義」與「代表原則」﹕范泰爾借用了位格主義的觀念(範疇),來護衛「亞當是人類的頭與代表」此一教義﹕「毫無疑問地,三位一體裏有完全的『位格際』的關係(personal relationship)。因此我們可以斷言,所有『人的動作』都是有位格的 (personal actions)。人的環境充滿著位格性 (personality),因為萬物都與這位無限、有位格的上帝有關。可是,當我們說人類的環境完全充滿著位格時,我們也同時建立了『代表原則』此一事實 (representational principle)。人類一切的行為,必然代表了上帝的作為。三位一體中每一位的作為,都代表其他兩位。祂們是彼此代表的。祂們是徹底地彼此代表 (exhaustively representational)。而人因為是受造者,因此他的思想、感覺、意志的決定,都必須代表上帝。(SCE, 78-79; p. 97.) 因此,「上帝的創造除了用代表性的計劃 (representational plan),沒有其他可能。」(SCE, 79.) 「由於上帝設定了一個整體的計劃,每一個有限的人的每一個動作,都影響後來每一個人的每一個動作。」 (SCE, 79.) 

4. 不符合《聖經》的位格主義,其實是非位格主義﹕范泰爾有時討論所謂位格主義的理想主義(如:鮑恩 Bowne、柏瑞門 Brightman等)和所謂的我-祢神學,(如:Buber Brunner)。這些哲學和神學都用格主義的措辭,可是它們都拒絕歷史上正統基督教(即聖經)中那位絕對的上帝 (absolute God)。范泰爾認為這些觀點其實都是非格主義的 (impersonalistic),因為它們讓上帝服在偶然、孤存事實、抽象邏輯等非位格的原則之下。(SCE, 176-182 論鮑恩; IST 165-166, 論現代自由派神學家們。) 同樣地,亞米念和路德宗的神學,由於他們限制「上帝的主權」,好為「人的行為」留下空間,而「人的行為」都源自於偶然或受造物的自主性,因此他們的神學也是非位格主義的。 按照亞米念的觀點:「道德的行為或不道德的行為,都必須發生在一個完全非位格的處境裏。」 (SCE, 87. 論路德宗神學,參頁 65-80.) 范泰爾也批判了哲學上的決定論, 因為它也是非位格主義的。 (DF2, 62; CTETH, 35; JA 16. 范泰爾強調加爾文主義不是哲學上的決定論。 ) 

5. 聖約神學,真正的位格主義﹕從正面來說,范泰爾指出,加爾文是一位真正的位格主義者。他認為加爾文關於人的意志的教義,是「給完全非位格主義指出一條出路。」 (DF 2, 98; CTETH, 207; CFC, 23.) 他知道,「唯有聖約神學對實存的解釋是全然位格主義的。」 (DF 2, 98.) 加爾文在 《基督教要義》 開宗明義的指出,人對自己的認識是依靠他對上帝的認識;反之亦然。他的預定論教義絕對不是非位格主義的決定論 (determinism);他認為在大自然和歷史中所發生的每一個事件裡,人與上帝的關係都是位格與位格之間的關係。 (關於范泰爾的位格主義,參﹕ CTETH, 19, 250-251; IW, 28; JA, 16; ICG, 5, 29; TG, 9.

 

 

范泰爾部分著作簡稱﹕

DF = Cornelius Van Til,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IST = Cornelius Van Til, Introduction to Systematic Theology.

SCE = Cornelius Van Til, Survey of Christian Epistemology. 

JA = Geehan, ed., Jerusalem and Athens. 

IW = The Inerrant Word by the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 Facu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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