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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主义与爱慕律法

(2007-10-27 13:38:24) 下一个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唯独那些不在律法主义的铁轭之下卑躬屈膝的人,才能发自内心地歌颂“我何等爱慕你的律法!”他们所渴慕的并不是通过刻板地遵行上帝的法律来赢得救恩,与上帝建立良好的关系。他们既不会因为自义而自高自大,也不会为了在工作上尽善尽美而精疲力尽。

     虔诚的以色列人之所以喜爱上帝的法律,胜过千千万万的金银,是因为他们深知上帝赐给他们法律,这是上帝特别的恩典,是上帝对他们的爱的标记,目的在于使他们得福(申414061-324)。他们把上帝的法律视为赐福,是继续享受上帝的同在的途径(申281-14)。他们牢记上帝把他圣洁、公义、良善的法律赐给他们,这是他们从上帝得到的特权,上帝并没有这样恩待其他国家和民族(申432-34;诗14719-20)。他们彼此劝勉,当顺服上帝的法律,当然不是为了得救,因为上帝已经拯救了他们(申620-25)。他们喜欢遵行上帝的法律,把遵行上帝的法律视为生命之道(利185;申3015-20);遵行上帝的法律,就像一棵树种在溪水边,必然多结果子(诗篇11-3)。[1]



[1] 参考Christopher J. H. Wright, Old Testament Ethics For the People of God (Downers Grove, Illinois: InterVarsity Press, 2005), p.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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