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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权神法论的精义

(2023-12-10 18:33:08) 下一个

基督教神权神法论的精义

——选自王志勇《福音、国度与文化:三化异象与基督徒侍奉的天国战略》

我们绝不反对宪政民主制度本身,我们强调的是真正的宪政民主制度一定要建立在敬畏独一上帝并且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高级法”的基础上。王希在分析托克维尔的思想与美国宪政实践的时候深刻地指出:“托克维尔称,美国的政治问题最终会变成司法问题,依循法治的渠道来解决。但不可忽略的是,是否能够进入‘法治’之内,确实一个政治问题。”[1] 政治问题确实具有首要性,政治所要辨析的就是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美国宪政的时间同时包含的两大内容就是:“一个是关于‘权力’(包括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建构和运用,另一个是关于‘权利’(公民的个人和集体权利)的建构,也就是说,有‘权力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f powers)和‘权利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f rights)两条主线。”[2]

因此,高举上帝的主权不仅仅是宗教与神学的问题,更是极其重要的政治与法治的问题。施特劳斯在其考察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希腊古典政治哲学的时候强调,这种古典政治哲学所关注的“主导性问题”就是“最佳政治秩序问题”。 [3] 这种“政治秩序”先于“合法秩序”:“产生合法秩序的是政治秩序,即政制。政制决定并塑造了社会的性格。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政制,现在同样如此,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这个问题:哪种政制更可取?或者说得更简洁些,哪种政制最好?我们可以说,这才是亚里士多德的最重要问题。”[4] 对于基督徒而言,最好的政制就是“神权制”(theocracy),强调上帝的主权至高无上,上帝的律法为大为尊,人间的一切权力都在上帝的主权和约法之下,这样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才能受到根本性的限制,人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根本性的保障。王希在研究美国宪政时强调:“没有美国宪法,便没有美国的发展。”[5]

我们完全可以说,没有上帝所启示的约法,就没有美国宪法的出现;不承认上帝的主权的至高性,就会否定上帝的约法的有效性。刘小枫把theocracy翻译为“神主政制”,与“民主政制”(democracy)相对。他在分析柏拉图的《法义》时指出:“《法义》一开始就提到:如果法律不是神赐的,就是人创立的。人立法,意味着设立政治制度。制度衍生法律规范及其效力,而不是相反。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不是法律规范的形式体系本身,而是政治制度。”[6] 最大的政治问题其实是法学问题:到底谁的权力具有终极性的合法性?最大的法学问题在本质上是政治问题:到底是谁具有终极性的立法权?不管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学问题,最终都是神学问题:到底谁是具有至高性、享有立法权的上帝?瓦勒顿在《古代近东思想与旧约圣经》一书中考察“律法与智慧”的时候强调:律法为人提供“人生的指南”(guidelines for life),为人提供“司法性的智慧”(judicial wisdom),使人能够做出“智慧的判断”(wise justice),因此律法本身就是“智慧的规范”(a form of wisdom),最终达成的就是“维持秩序,教导实践性的智慧,并且提供合法性”(maintain order, teach practical wisdom, and provide legitimation)。[7] 那些不重视律法,尤其是不重视上帝的律法的人,就缺乏真正的智慧,他们的权力和身份也缺乏神圣的合法性。就其本质而言,在上帝面前都是“不法的人”(帖后2:8-9)。

对于基督徒而言,因为我们长期忽视或否定上帝的约法,所谓的基督教信仰已经变得面目全非,基督教国家与文明似乎也在土崩瓦解,随时受到共产主义和基督穆斯林的渗透和颠覆,人类似乎很快就会回到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蛮荒时代。上帝至尊,律法至上,人人都处于上帝的主权和律法之下,这是圣经启示和西方基督教文明的正传,当然也是基本的常识。我们所主张的以上帝至尊的“神权制”从根本上解决了政治秩序的正当性问题,而以上帝的律法为大为尊的“神法论”则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秩序本身的合法性问题。神权神法乃是最高的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基督教神学的研究没有落实到政治与律法的研究,就与外邦的玄学无异。

此类玄学虽有“神学”之名,实质上不过是“鬼学”,乃是勾引人偏离圣经中启示的上帝的主权和律法,他们所说的上帝当然已经不是圣经中所启示的自有永有、三位一体的真上帝,只不过是魔鬼以上帝的形象出现。所以,上帝在《历代志》中警戒说:“以色列人不信真上帝,没有训诲的祭司,也没有律法,已经好久了”(带下15:3)。当时的以色列人似乎让在崇拜上帝,也有祭司,不过他们所拜的并不是“真上帝”,他们的祭司也不在教导上帝的律法,正如现在很多地方盛行的基督教一样假冒伪善,这种基督教的典型特征就是牧师不讲上帝的律法。

 

[1]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35页。

[2] 王希,《原则与妥协》,4页。

[3] 施特劳斯,《古典政治理性主义的重生》,96页。

[4] 刘小枫选编,《西方民主与文明危机:施特劳斯读本》(北京:华夏,2018年),31页。

[5] 王希,《原则与妥协》,40页。

[6] 刘小枫,《施特劳斯的路标》,47页。

[7] John H. Walton, Ancient Near Eastern Thought and the Old Testament, second edition (Grand Rapids: Baker, 2018), pp.26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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