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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惩罚性公义与基督教现状

(2011-07-23 19:53:57) 下一个


上帝的惩罚性公义与基督教现状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经学世界观原理默想录》

            公义是目前基督教很少谈的主题,至于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所具有的惩罚性公义更是成了空谷足音。当然,很多传道人时时提及“因信称义”。但是,因为不明白上帝的公义,尤其是不明白上帝惩罚性的公义,他们所传讲的“因信称义”往往流落为空喊性的宗教口号,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含义。

            谈及上帝刑罚性的公义,当然要谈及刑法和刑罚。刑法所规定的就是对违背律法之行为的惩罚,也就是刑罚。上帝造人之后赐给人的第一个诫命就直接涉及到刑法和刑罚:“耶和华上帝将那人安置在伊甸园,使他修理,看守。耶和华上帝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5-17)。对于作为受造物的人而言,上帝的主权最终体现在刑罚上。没有刑罚,一切律法最终都没有任何效果。刑罚是律法有效性的保障。因此,所罗门在谈及敬畏上帝,遵行上帝的诫命的时候,最终落实在上帝的审判上,也就是上帝的刑罚上。“敬畏上帝,谨守他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因为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14)。保罗在谈及上帝的公义的时候也强调这种惩罚性公义:“他必照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却将荣耀、尊贵、平安加给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上帝不偏待人”(罗26-11)。当主耶稣基督最终审判这个世界的时候,也是用地狱的永死这种惩罚来显明上帝惩罚性的公义:“惟有胆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杀人的、淫乱的、行邪术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说谎话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示218)。

            清教徒神学家欧文强调上帝的公义,尤其是上帝惩罚性的公义。图曼在分析欧文的思想的时候明确地指出:“上帝与其受造物的关系是由上帝的全能的完美界定的。创造了依赖他的有理性的人之后,上帝的完美首先绝对性地展现在刑法的条款上。这是因为这样的刑法使得造物主与受造物的关系非常明确,从而也简单明了地显明了人在本体上永远不变地降服在上帝之下这一真理。另外,这种刑法也指向上帝的公义的第二个方面:就是罪必须受到惩罚这种必要性。因为上帝放弃惩罚罪人的权力,最终所导致的就是否定造物主与受造物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就是否定这一不变的事实:作为有理性的受造物,人的存在依赖上帝,人的行为要向上帝负责。” [1]

            因此,现代教会忽视上帝的律法,尤其是忽视上帝所启示的刑法,乃是从根本上否定造物主与受造物之间本体性的依赖关系,也是从根本上否定人在伦理上顺服上帝的应然性,从而根本上颠覆了圣经启示和大公教会的传统。

            忽视或否定刑罚的功用,就是否定了上帝惩罚性的公义。否定了上帝惩罚性的公义,基督的赎罪之死就变得可有可无,整个基督教的大厦已经开始摇摇欲坠。同时,否定了上帝所启示的刑法的有效性,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上帝的律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功用。从此之后,不仅基督徒丧失了对上帝的敬畏之心,也把立法权拱手相让,使得法律从根本上与基督教分离,基督教本身也丧失了对法律领域的影响,并且逐渐丧失了对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影响,不知不觉地沦落为一种神秘化和私有化的个人信仰,丧失了上帝所启示的真宗教所具有的那种大公精神。[2]



[1] Carl R. Trueman, "John Owen's Dissertation on Divine Justice,"  Calvin Theological Journal 33 (1998), p. 94.

[2] Harold J. bermanFaith and Order: The Reconcilation of Law and Religion (Grands Rapid: Eerdmans,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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