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昨天,我和一位执事、一位弟兄,前往四川省民政厅、成都市民政局,递交了两份投诉和举报书。省民政厅法规处的干部表示不了解家庭教会,我们希望本地的民政部门,借着这一事件,可以开始了解家庭教会。因为最终,是民政部门而不是宗教部门,将在政府与教会的关系上,承担一个法治化的管理者角色。我不知这个过程是10年或者20年,为此献上祷告,求主的心意成全在这个时代。
对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诉书
四川省民政厅:
我们是基督教家庭教会,是一群基督徒公民在信仰中的团契。2009年6月21日下午,我们收到成都青羊区民政局发给“秋雨之福教会”的一份“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通知书”。
我们于6月26日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了不服青羊区民政局“取缔秋雨之福教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7月1日,我们收到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成民复不字2009年第1号)。其中称:
“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此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17条,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这个不予受理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是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0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因此我们向四川省民政厅提起对成都市民政局的投诉,请求四川省民政厅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5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
我们认为,按着我们的信仰,我们称之为“秋雨之福教会”;按着当前的法规,我们不是一个社团法人,也没有以社团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但既然四川的民政部门介入了尝试界定、解决基督教家庭教会地位的法律过程,并以“秋雨之福教会”为当事人,给出了“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我们认为成都市民政局这一“不予受理”的决定,剥夺了行政措施的当事人的权利。既是错误的,更是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故意激化、制造基督徒公民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我们将不得不依法对成都民政局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仍然恳请四川省民政厅能够积极地行使职权和行政监督的职责,给基督徒公民一个开明、公平的回应。
附上相关的资料、说明。
感谢你们的工作。
“秋雨之福教会”负责人:王怡
对青羊区民政局执法人员黄伟等人的举报信
成都市民政局:
我们于2009年6月21日下午,我们收到成都青羊区民政局执法人员黄伟,签发的给“秋雨之福教会”的一份“予以取缔”的现场“行政处罚通知书”。
我们于6月26日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了不服青羊区民政局“取缔秋雨之福教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7月1日,我们收到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成民复不字2009年第1号)。其中称:
“由于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因此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17条,决定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这份不予受理的决定书,实际上对青羊区民政局的非法行政行为作出了实质性的判断。并采纳了我们在复议申请书的意见:
1、决定书中对被申请复议的青羊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的描述,没有提及“行政处罚通知书”这一错误用法,而按我们的复议申请意见称之为“行政措施”。这一描述,实际上已更改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决定书以我们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为理由,认为我们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这恰恰是我们在复议申请中提出的意见,即今天中国的家庭教会,不是社团法人,而是非法人的公民聚会,因此本来就不在《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管辖范围内。我们不是“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这一判断等于否定了青羊区民政局对“秋雨之福教会”的取缔措施。因我们在民政局的权限范围内,本来就不是“适格的当事人”,不能取缔,也无可取缔。
但是,尽管青羊区民政局对“秋雨之福教会”作出的取缔决定,是向着不适格的当事人作出的非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在其成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时,仍然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第六条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因此,我们很遗憾的认为,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是错误的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我们希望成都市民政局能积极主动地撤销其所知晓的下级部门的错误的行政措施。而不是用一个不予受理的决定,来终止民政部门在这件事中所扮演的错误角色。我们更加希望成都的民政部门在未来处理本地家庭教会的议题上,能够有一个公允、开明和相对中立的立场。我们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在与家庭教会的每一次摩擦和冲突中,互相都能以理性和平的态度来面对,以至于逐渐积累起对相关议题的推动。我们愿意为此随时与任何政府部门保持对话,交流,听取执法人员的意见。
因此我们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4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向成都市民政局提起对青羊区民政局错误执法行为的举报,并投诉青羊区民政局黄伟等人错误的当场行政措施,并根据《条例》第26条,“投诉人提出的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行政赔偿请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决定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督促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要求责令青羊区民政局就我们21日的会友大会被强制停止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行政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5日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避免群体性事件。
我们认为,按着我们的信仰,我们称之为“秋雨之福教会”;按着当前的法规,我们不是一个社团法人,也没有以社团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但既然成都的民政部门介入了尝试界定、解决基督教家庭教会地位的法律过程,并以“秋雨之福教会”为当事人,给出了“予以取缔”的行政决定。我们认为成都市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剥夺了行政措施的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明知下级部门的执法行为是非法的,又不主动按着行政监督程序进行更正,而且对我们的投诉和举报,也不作出积极正面的回应。我们认为这更是以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故意激化、制造基督徒公民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如果这样,我们将不得不依法对成都民政局提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但我们仍然恳请成都市民政局能够积极地行使职权和行政监督的职责,给基督徒公民一个开明、公平的回应。
附上相关的资料、说明。
感谢你们的工作。
“秋雨之福教会”负责人: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