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根基在于法律,法律的根基在于刑罚。没有刑罚为后盾,法律就是空的;没有法律为标准,宗教就是空的。这不仅是基于人性的现实,更是来自上帝的神圣启示和受造界的基本次序。
上帝在伊甸园中向人所说的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都是法律与诫命式的:“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创1:28)。此处就是犹太人所总结的613条诫命中第一条关于生养众多的诫命。“耶和华上帝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6-17)。此处不仅有明确的诫命,更有明确的刑罚。传统基督教神学家所没有想到的就是:即使在伊甸园中,也就是人还没有堕落的时候,仍然需要刑法和刑罚!这是令人深思的。
因此,真正检验一个人的神学思想是否合乎圣经的核心标记之一就是他的刑罚观。没有真正的刑罚,就没有真正的法律;没有真正的法律,就没有基本的次序,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安全与幸福可言。所以,苏格兰圣约神学家卢瑟福强调说:“假如法律不不是以暴力为后盾,只是奖赏好行为,却没有任何约束性,这样的法律不过是恣纵人作恶而已。”[1]
自从基督教出现以来,教会所犯在最大错误之一就是否定上帝所启示的刑罚的权威性。因此,教会不仅没有批判、改正异教世界中所盛行的各种极其残暴的刑罚,甚至自己也用当时所盛行的各种酷刑来对待当时所认定的异端人士,比如火刑、水刑等。加尔文虽然是卓越的神学家,甚至也是卓越的法学家,但他也受自己所处的时代的局限。他最大的错谬之一就是对上帝所启示的刑罚的否定。所以,当谈及《但以理书》中残酷的株连之刑的时候--“王下令,人就把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连他们的妻子儿女都带来,扔在狮子坑中。他们还没有到坑底,狮子就抓住他们,咬碎他们的骨头”(但6:24),在他的释论中所出现的乃是一种极其冷漠的所谓的中立态度:“这事最好还是不加置评吧。因为我们知道东方君王确实有这种残酷野蛮的统治,更准确地说,就是对他们的子民的暴政。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争论的理由。”[2]
从加尔文的评注来看,最起码具有三大特点:1)他对株连这种酷刑所采取的是冷漠的中立的态度;2)他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来看到这个问题,而不是从上帝的特殊启示来评析株连这种酷刑;3)他隐隐认为只有东方的君王才这样残暴,而西方的君王则要仁慈,其实基督教的根本旧约圣经从地理文化的角度来看,也是源自东方文化,大卫和所罗门也都是东方国家的君王。
可惜的是,加尔文身上所体现出来的这种错谬仍然在许多西方基督教人士身上存在。他们不以上帝所启示的绝对性的律法来衡量自己,谦卑在上帝的面前,却以西方文化的优越性自居,藐视东方文化,忘记圣经启示,却不晓得自己也是野蛮人的后裔,在上帝面前也同样是罪人,没有任何道德上的优势。“这却怎么样呢?我们比他们强吗?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恶之下。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9-10)。
假如西方基督徒继续这样自高自大,数典忘祖,西方基督教文明也要日薄西山,最终土崩瓦解,整个西方重新沦落到穆斯林文化或其他异教文化的暴政之下。二十世纪的德国、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等在大西方文化圈子内的基督教国家不是在相当长时期内沦落在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暴政之下吗?今日的英国、法国、德国等传统西方基督教国家仍然有被穆斯林文化和平演变的可能性。唯一的出路就是回到圣经,西方基督教教会当痛定思痛,全方位地回到圣经中上帝启示的律法与福音之道。当然,我们中国人在上帝面前也同样是罪人,我们要真正经历上帝对我们民族和国家的祝福,也必须谦卑地回到圣经所启示的真理的规范之下,包括在刑法和刑罚方面,也要借鉴圣经中所启示的宝贵原则。
人命关天,在刑罚的问题上,尤其是涉及到剥夺人的生命方面,不管持有什么观点,都当慎之又慎。对于愿意归回圣经的基督徒而言,最起码在刑罚上当坚持以下的原则:1)回到圣经,以圣经为最终规范;2)按正意分解圣经,不可在解释上偏颇;3)废除各种人为的酷刑;4)保护受害者的权益;5)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审判;6)当处以死刑的,就当处以死刑,不可仅仅把犯罪分子视为病人来治疗。
[1] Lex, Rex, Q. XXIV. “For if law be not backed with force, in is only a law of rewarding well-doing, which is no restraint, but an encouragement to do evil.”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