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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教会治理八大原则

(2009-01-21 20:27:26) 下一个


基督教教会治理八大原则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既然教会如此重要,到底什么样的治理方式才是合乎圣经的方式呢?在这个方面,我们不加思考,盲目顺从是错误的;不闻不问,漠然置之也是有罪的。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需在各个方面喜欢真理,顺从真理,如果我们没有这样的心志,倒要省察我们自己有没有真正得救!这些治理教会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人心的败坏,保护教会免受内外敌人的颠覆和破坏。

 

 一.主权原则:主耶稣基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

 教会的带领人在教会的事务上不得屈服于任何世俗的掌权者,唯独主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元首。其实,耶稣基督不仅仅是教会的元首,他更是“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2)。在使徒时期的教会中,对外而言,带领教会的人在属灵真理上不屈服于世上任何有权柄的人;对内而言,也不屈服于教会中任何有影响的人之下。使徒保罗在其教牧书信中经常提醒阅读他的书信的人,他使徒的权柄直接来自上帝的旨意,并不是来自人的宠爱。“作使徒的保罗(不是由于人,也不是藉着人,乃是藉着耶稣基督,与叫他所死里复活的父上帝)”(加11)。从圣经中所记载的使徒时期的教会来看,教会从来没有承认世俗的君王对教会的事物有统治的权柄,也从来没有为了得到一时的好处就把放弃一部分宗教自由的权柄。在福音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弟兄在关乎上帝的事物上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更不用说让外邦人管理教会了。圣经上明确地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开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可1217)。在世俗事物上,使徒时期的教会成员认为自己有责任顺服自己所在国家的统治者,但在宗教事物上,他们尊重更高级的权柄――耶稣基督的王权。

  同时,教会中的神职人员,不管有多大的属灵的恩赐,为主受过多大的苦,为教会尽过多大的力,都不可在教会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柄。圣经上吩咐教会的成员当顺服教会的长老,但同时也吩咐教会的长老不得辖治群羊,倒要以身作则,作群羊的好榜样(彼前53)。甚至当初的使徒们也主张:“我们并不是辖管你们的信心,乃是帮助你们的快乐”(林后124)。在使徒中间,也没有任何使徒具有超越别人的权柄。彼得只是众使徒中的一员,虽然罗马天主教主张使徒彼得乃是第一任教皇,但是彼得本人从来没有这样声称过,圣经上也没有记载。有一次,他还曾经因为一时的过错而被另外一位使徒当面责备(加211)。20

  圣经上明确地说,基督是教会的元首:“就是照他在基督身上,所运行的大能大力,使他从死里复活,叫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他的脚下,使他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12023)。“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弗523)。“他也是教会全体之首。他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他可已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此,唯有基督是教会的元首。教会不可能有两个元首并立,基督与教皇,基督与君王,二者必居其一。试图在这中间调和,都是撒旦的作为。这一原则教训我们,教会的所有成员都当降服在基督的权下。既然圣经之外,我们并不晓得基督的旨意如何,教会的事务就当由主耶稣所授权的人员来施行致力,不当受到其他任何外部权威的干预,唯独按照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的心意进行治理。

 

二. 民主原则:教会中所有担任圣职的人都经选举产生

 教会中所有的职分都源于主耶稣。他既是圣职的设立者,也是各样圣职完美的化身。当他在地上服侍的时候,亲自设立了十二个使徒。因此,这十二个使徒的职分是直接源自主耶稣的拣选。在主耶稣升天之后,只有使徒保罗是个例外,是由主亲自呼召的。使徒马体亚也是经众人选举和摇签确定的,并不是由使徒彼得个人或其他使徒一起指定的(徒11326)。保罗在巴拿巴在宣教的过程中,也是 “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徒1423)。在《使徒行传》第6章中,七个执事也是“大众”拣选的(徒616)。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在使徒时期的教会中,担任圣职的人员都是由会众选举产生的。布雷克指出:“尽管牧师的按立是由上帝差遣的牧者来实施,但外在呼召与会众有关,会众呼召牧师有两种方式,一是让所有弟兄投票选定(荷兰一些教会至今仍然保留着这样的习俗),另外也可由众长老来选举牧者。”[1]这一原则在中国教会中受到的抵挡最大,基本原因有两个方面:中国教会习惯了源自异教背景的家长制、一言堂治理,那些窃取教会权柄,既无德又无才的假教师害怕会众的选举;二是对民主原则的误解和疑虑,认为民主仅仅是大多数人说了算。岂不知在社会中的民主原则也是“多数人的统治”与“少数人的权利”的制衡?!教会治理中的民主原则并不是独立运行的,乃是受其他原则的制衡,比如按立原则就使得牧职候选人接受一定的资格审查,未经过品格和学术资格考察的人不能成为教牧候选人。

 

 三.平等原则:圣经中所说的监督与长老的职分是同一的

  圣经中经常提到一个职分,就是“长老”(elder, presbyter),有时提及“监督”(bishop)-现代中文有时也翻译为“主教”,但在中文和合本中没有使用这个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监督”和“长老”在新约圣经中从来没有同时出现过。保罗写信给腓利比教会的时候,提及“诸位监督、诸位执事”(腓11),并没有提及“长老”。当雅各谈及服侍病人的时候,他说道“教会的长老”(雅514),并没有提及“监督”。因此,监督和长老并不是不同的职分,而是同一职分不同的称呼。在《提多书》157节谈及“长老”和“监督”,不仅没有明显的区分,反倒清楚地表明二者是一致的。56节讲的是长老的资格,第7节讲明原因,所以英文钦定本有一个“因为”作为转折,但中文和合本并没有直接翻译出来。《当代圣经版》直接翻译为“因为长老既是上帝的管家……”。《现代中文译本》翻译为:“他既然作教会当然领袖……”。另外,在《约翰二书》和《约翰三书》中,使徒约翰也称他自己为“长老”。彼得也称自己为“长老”(彼前51)。在《使徒行传》201728节中,使徒保罗与以弗所“教会的长老”话别,在28节提到“监督”,此处的“监督”一词在希腊文中与《腓利比书》11节的“监督”完全一样。因此,可见,以弗所教会的“长老”也是圣灵所立的“监督”。

 

 四.共和原则:在每个地方教会中都当有数位长老治理

  在《使徒行传》14章中描述了保罗和巴拿巴的一次宣教旅程。他们在宣教旅程中所作的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二人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chosen for them ,by suffrage, elders in every church)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徒1423)。此处的“长老”(elders)一词在原文中是复述形式, “选立”在原文中还有“通过投票的方式”( by suffrage),这一点并没有在中文翻译中明确地表达出来。。在圣经中,教会就是圣徒的聚集,不管是在大城市里,还是在小乡村中,不管聚集的人数有多少,都被成为那地方的教会。那时,福音刚刚传开,教会面对各样的逼迫,人数并不多。但是,不管人数多寡,保罗和巴拿巴仍然没有在一个教会中只按立一个长老或监督。圣灵亲自教导我们,他们在每个教会中都是按立数位长老。因此,根据路加的记载,非常清除的是,在使徒时期的每个教会中都有不止一位长老。在《使徒行传》20章中,保罗正在赶往耶路撒冷。当他来到米利都的时候,“打发人往以弗所去,请教会的长老来”(徒2017called the elders of tha church)。显然,在以弗所的教会中不止有一位长老,在28节则非常显明“圣灵立你们为全群的监督”,这些长老也被称为“监督”。在写给腓利比教会的书信中,保罗也提及“诸位监督”(腓11)。因此,我使徒时期的教会中,在每个教会中都有数位长老。

 

五. 按立原则:地方教会中各种圣职人员由长老会按立

  按立是指由神职人员按手,使一个人分别出来,从事教会的圣工。不管是长老,还是执事,在教会中担任圣职的每个人都当经由按立严肃地分别出来。按立有禁食、祷告和按手三部分组成。按手用于传递属灵的恩赐(徒817196),施行神迹医治病人的时候也按手(可1618;徒917288)。但是,按立中的按手与上述情况不同,是用于教会圣职人员的设立,也许并没有传递超常或神启的恩赐(徒661313;提前414522)。在这种情况下,按手并不是圣灵赐下的途径,只是赋予教会职分的形式。在按立方面所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到底是由一个普通的人或多个,一个长老或多个长老,一个监督或长老会予以按手呢?当然,主耶稣基督可以给任何工人特殊的呼召,并差派他在他的葡萄园里作工,这是毫无疑问的。假如得到圣灵默感的使徒还在世上,若是他认为合宜,他也可以单独有权施行按立,这也是没有多大疑问的。另外,假如目前有传福音的,能够像提多那样证明,确有更高级的权威赐给他特别的权柄,使其可在在各地设立长老(多15),这也不成问题。问题是在使徒不在,也没有人能够明确地证明自己由使徒授权的情况下,我们就当考察圣经,依据圣经中所显明的原则行事。首先我们来看提摩太的按立。他有圣灵所赐的恩赐,也由使徒保罗亲自教导他,但他并没有因此就自己尊大,仍然是由“众长老按手”(提前414with the laying on of hands of the presbytery)。 在安提阿教会中,有几位先知和教师。圣灵吩咐他们要把巴拿巴和扫罗分别出来,去到外邦人中作宣教的工作。那时,巴拿巴和扫罗都已经是传道人了,但是,当他们要进入新的领域侍奉的时候,仍由数位教师为他们按手,按立他们为宣教士:“于是禁食祷告,按手在他们头上,就打发他们去了”(徒133)。即使在使徒都在的场合下,若是可行,也是由众使徒为人按手,设立教会的职分。在《使徒行传》6章中就是如此:“使徒祷告了,就按手在他们头上”(徒66they laid their hands on them)。因此,当初基督所设立的一个使徒也可以进行按立。但是,在能够联系别的使徒的情况下,他们都没有单独为人施行按立。在使徒不在场的情况下,则是由多位先知和教师为巴拿巴和扫罗按手。提摩太则是明显由众长老按手设立的。所以,在使徒时代的教会中,按立是由众长老施行的。

 

.上诉原则:地方教会可以向众长老组成的总会上诉

《使徒行传》15章所讲的就是这个原则。有几个人从犹太来到安提阿,宣称要得救,割礼是必不可少的。保罗和巴拿巴虽然和他们大大地纷争辩论,但是并没有解决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并没有因为这个问题而分裂教会,也没有互相压服,甚至使徒保罗也没有行事他使徒的权柄一锤定音,直接吩咐大家听从他的意见,而是选派代表前往耶路撒冷的总会,把他们所面对的问题交托总会处理:“众门徒就定规,叫保罗、巴拿巴和本会中几个人为所辩论的,上耶路撒冷去见使徒和长老”(徒152)。他们到了耶路撒冷,参与解决争议的是“使徒和长老”,解决的方式是“聚会商议”(徒156),在会议中有发言权和决策权的只有使徒和长老们,即彼得、巴拿巴、保罗和雅各,而“众人都默默无声”(徒1512)。最后形成一致性的决议,并写成书面文字,差派代表前往安提阿传达。不仅安提阿教会遵行会议的决定,其他地方的教会也要遵守:保罗和提摩太“经过各城,把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叫给门徒遵守”(徒164)。为什么当初的使徒们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教会内部的争议呢?本来只要有任何一个使徒把圣灵默示的信息传递出来,众人就会无不遵行了。但是,问题并没有以这样的方式解决,在圣灵的引导下,使徒们以圣经中所记载的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把一个地方教会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提交总会,有众长老以集体商议的方式解决。因此,地方教会向众长老组成的总会上诉,有总会予以商议裁决,并传递给地方教会一致遵守,乃是圣经中所启示的解决地方教会问题的模式。

 

七.次序原则:地方教会必须由弟兄带领

教会中的长老职分必须由弟兄出任,这是许多不明白圣经的人甚为反感的。在教会的治理上,我们既不能男权主义,也不能女权主义,而是神本主义,一切以上帝所启示的无谬的圣言为标准。“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创127)。男女在人格、尊严和价值上,在上帝面前是全然平等的,但是,却各自承担不同的性别角色。男女良性的不同不仅是为了生理上结合的需要,还涉及到我们人性的根源深处。所谓的“女权运动”最终所导致的乃是神圣的女性和母性被贬低,导致对儿童和家庭的破坏,最后女性也成为受害者。

圣经中明确吩咐,在婚姻关系上有神圣的次序:“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弗522)。在教会中,使徒保罗强调:“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的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他辖管男人,只要沉静” (提前21112因此,在地方教会中。妇女应当学道,而不是带头来领导男人,妇女不能教导或管辖男人妇女可以是卓越的老师,并且也有领导的能力。但当教会聚集时,男人要教导和治理教会这个家,而不是妇女。保罗对此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提前2915)。因此,保罗诉诸创造的次序,并不是因为当地的文化,妇女缺乏教育等。“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他们说话。他们总要顺服,正如约法所说的。他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上帝的道理,岂是从你们出来么?岂是单临到你们么?若有人以为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就该知道,我所写给你们的是主的命令。若有不知道的,就由他不知道吧。所以我弟兄们,你们要切慕作先知讲道,也不要禁止说方言。凡事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3440)。不管是旧约中雅各的12个儿子,摩西和各支派所选举的长老,还是耶稣基督所拣选的12个使徒,都是男性。而且耶稣基督所拣选的12位男性使徒的名字,将被用来命名新耶路撒冷城的根基,永远地被记念(启2114)。在《约翰福音》17章中,主耶稣为教会的合一祷告,而不是为男女的相等祷告。

当然,使徒保罗并没有绝对禁止女人教导(徒1826;多234;提后15);但在正式公开的聚会中,不蒙头是不可以教导的(林前115)。蒙头所代表的是谦卑,是顺服上帝所创造的次序。

顺服并不等于在地位上就低一级。使徒保罗明确地说说:“我愿意你们知道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上帝是基督的头”(林前113)。保罗在此处强调父上帝与子上帝耶稣基督之间在权柄上的次序。基督自己顺服了父上帝。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在本质、全能、荣耀和尊贵上,他是完全并且永远与弗上帝同等的,但在职事角色上则是不同的。在他为救赎者,被父上帝差派的角色和职事中,在功用上顺服父上帝,甘心乐意地顺服于父上帝的权柄和旨意(林前1528323)。因此,平等与顺服能够同时存在,最好的例子就是主耶稣基督的服事,“出于神而为神,出于光而为光,出于真神而为真神”(《尼西亚信经》),在他真正的顺服中完成了他的使命。

因此,男女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但却有不同的角色,教会应当由弟兄带领,这是基于:(1)上帝创造的次序;(2)教会中普遍的实行;(3)在上帝位格中的次序;(4)耶稣基督的吩咐;(5)基督和教会的关系。

当然目前教会比较软弱的状况下,特别是在中国家庭教会中,许多聚会都由妇女带领并讲道,我们不能因为教会当由男性带领,就主张这些教会都停止聚会。曾经有一位弟兄问妇女是否能在教会中讲道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为什么弟兄不能讲道呢?”如果弟兄还没有兴起,姊妹仍要继续服事。但是,要在祷告中寻求上帝的怜悯,求主在教会中兴起、加添弟兄来带领教会。[2]

在中国教会中,由于教会本身的软弱,上帝兴起很多底波拉式的姊妹,勇敢地肩负起带领教会的责任来。“以色列中的官长停职,直到我底波拉兴起,等我兴起作以色列的母”(士57)。这是上帝的怜悯,不属于一般性的通则。

 

 八.爱心原则:教会行政方面的一切事物都当以爱心为依归

  在处理教会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给具体的问题定性定位:到底是涉及基要真理的问题,还是涉及非基要真理的问题;倒是是涉及对真理的认识的问题,还是涉及到如何落实真理的问题;是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还是需要多多忍耐的问题;若是对问题本身缺乏清楚的准确的定位,往往就会混淆主次,小题大做,大事化小。

1)在基要真理上绝不妥协,坚决保持一致(unity);

2)在非基要真理和枝节问题上求同存异,可以保持多样性(diversity);

3)不管是在涉及基要真理的问题上,还是在涉及非基要真理的问题上,凡是都要以建造对方为目的,保持爱心(charity)。

 



[1] 布雷克:《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第27章。

[2] 教会治理的六大原则主要参考了Thomas Witherow所著的《使徒教会》一书 (The Apostolic Church, Free Presbyterian Publications,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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