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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哈博神学四大预设

(2008-05-18 20:53:47) 下一个

雅哈博神学四大预设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预设是思辨理性即不能不能够证明其成立,也不能证明其不成立,但却实践理性所必需的命题。此处我们提出四大预设:法律的有效性、意志的自由性、上帝的存在性和灵魂的不朽性。

     神学不是为上帝解决问题,而是为人自身解决问题。人自身的问题不是存在与否的问题,因为人已经存在,我们已经在这个世界上。人自身的问题乃是存在的目的或意义问题。我们为什么活着?人生的目的是什么?人生的意义是什么?这些都是每个人在实际生活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人之所以是人,不仅仅是因为人活着,乃是因为人会自觉地为目的而活。因此,在人成长的过程中,不断思考面对的问题就是人生的目的的问题。当人经过一番经历,一番思考,对人生的目的有了清醒的认识之后,这样的人才成为真正具有自我意识的人。

      当然,涉及到人生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性的价值判断问题。所以,从常识的角度来看,人所面对的问题首先不是形而上的问题,而是道德的问题。在对道德问题的追问中,我们才会思考形而上的问题,也就是本源的问题。其实,在道德或伦理领域中,首先涉及到的就是目的性问题。假如人生没有任何目的,也就不存在道德或伦理的问题。但是,从常识的角度,我们每日的生活,甚至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涉及到善恶是非的问题。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到底善恶的最终标准是什么?到底谁是绝定善恶标准的最终权威?因此,道德问题最终是一个关涉到权威与标准的问题。这种终极性的问题就是形而上的问题。我们对道德和伦理问题的思考,最终必然带领我们进入形而上或宗教的领域。

      从基督教神学的角度来看,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个人的幸福,达成这一目的的途径就是荣耀上帝,而荣耀上帝最集中的体现就是遵行上帝的律法:“以色列啊,现在耶和华你上帝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敬畏耶和华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路,爱他,尽心尽性侍奉他,遵守他的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所吩咐你的,为要叫你得福”(申1012-13)。既然人生是有明确的目的的,那么要使这一目的却是具有意义,我们就需要四个方面的预设。这四大预设虽然理性及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更不能说服别人相信,但确实道德实践所必需的,当然也是圣经所明确启示的:法度的有效性,意志的自由性,上帝的存在性,灵魂的不朽性。康德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属于知识的领域,后三者则属于信仰的领域。但是,鉴于各种各样的虚无主义者不仅否定法律的有效性,甚至否定世界和法律的存在,所以我们仍然把法律的有效性放在预设的领域内。

 

    一.法律的有效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我们首先面对的就是法度的有效性。自然领域有自然领域的法度,道德领域有道德领域的法度。我们人生的有限性首先体现在我们都处于法度的约束之下。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第一句就是感叹:“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律的有效性来自我们的常识,是我们的日常社概念或经验所能够证实的,不管是自然法则,还是道德法则,我们若是触犯这些法则,就要承受一定的后果。因此,康德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属于确定的知识,并不属于信仰的领域。这时我们不得不追问,这些法度到底是谁设定的呢?

 

     二.意志的自由性

     意志的自由性乃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假如我们的意志没有一定的自由性,我们就不必承担任何道德责任。实际上,人的理性的运用也是以意志的自由性为前提的。没有意志的自由,当然也就是没有思想的自由。正是因为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我们能够运用我们的理性进行思考。不管是加尔文注意者,还是阿米念派认识,二者都一直承认人的意志具有一定的自由性。不同之处在于,加尔文主义者认为,在选择上帝为人生的首善方面,罪人已经完全丧失了这样的能力,罪人的意志已经处于罪的捆绑之下,不会主动地寻求上帝,“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上帝的”(罗311);但是,在其他领域中,罪人的意志仍然是自由的,正如孔子所说:“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仍然有能力行善。阿米念派认识则认为,人类虽然堕落了,但人类的意志仍然是自由的,仍然能够主动地选择上帝为自己的上帝。当然,也有的阿米念派人士更深入一步,认为上帝赐给人先在的恩典,使人都具有自由地选择上帝的能力,至于人最终是否选择上帝位自己的上帝,完全在于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我们所能够明确的就是,人确实具有意志的自由性,至于这种意志的自由性从人作为受造物的角度而言,绝不是是无限的;从人的堕落来看,这种意志的自由肯定也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污染,以至于人确实靠自己不能归回上帝,得救最终完全是靠上帝的恩典。

 

     三.上帝的存在性

     上帝的存在并不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有些不相信上帝存在的人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并履行道德责任。但上帝的存在性确实是道德责任所隐含的。假如没有上帝,没有人会为顺服道德律令而顺服道德律令,我们之所以顺服道德律令,是因为道德律令最终来自上帝,并且上帝最终必然要按他所设定的道德律令来审判一切人。所以,所罗门强调说:“敬畏上帝,谨守上帝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因为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14)。这就是中国人所强调的“天网恢恢,疏而不露。”因此,没有上帝的存在,我们就会面对两大问题:一是我们在心理上无所惧怕,就会为所欲为,不择手段,穷凶极恶。二是我们在道德和立法上丧失绝对的权威,罪人就会试图把个人的意志强加在他人之上,最终导致的就是各种形式的专制和暴政。

 

     四.灵魂的不朽性

     灵魂的不朽性也不是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是道德责任所隐含的。上帝给我们的要求是道德上的完全。但我们今生在道德上都是不完全的,因为必然有来生的存在,可以使我们继续达于完全。另外,我们在今生履行道德责任,并不一定能够得到适当的回报和幸福。假如没有来生,假如灵魂随着人的身体死亡也归于乌有,我们就没有必要追求完全。这样所导致的就是道德上的放纵,道德责任在实际上也就归于乌有。因此,灵魂的不朽性是道德责任存在的必需的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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