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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院主义与决疑术

(2008-05-18 20:37:15) 下一个


经院主义与决疑术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默想篇》

经院主义的神学方法在基督教伦理学上必然与决疑术联系在一起。经院主义方法高度重视理性的理解、判断和推理的作用,强调概念的明晰性、逻辑的一贯性以及表达的清晰性,为研究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落实在基督教伦理学领域,就是决疑术的发展。

因此,十七世纪是基督教经院主义神学高度发展的时期,也是决疑术受到高度重视的时期。伯肯斯、巴克斯特、埃梅斯等著名清教徒神学家都纷纷著述,阐明基督徒的良知问题。不仅是清教徒,就是坚持主教制的安立甘教会的主教泰勒(Jeremy Taylor, 1613-1667)也有详尽的关于决疑术的著述,仅仅是正文部分就达819页。[1] 此后注重个人感觉的敬虔主义开始在基督教中逐渐占据主流地位,经院主义和决疑术也同时走向衰落。正是因为决疑术的丧失,基督教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丧失了在社会事务上的道德与价值判断力,对于十八世纪、十九世纪资本主义的血腥发展和帝国主义的暴力扩张并没有提出系统的批判。沃斯福反思说:“在资本向欧洲和美国集中的背后,是诸多的战火、精心设计的酷刑和大量的监狱。”[2]

决疑术乃是把上帝的法度具体地适用到具体的处境和个人身上的艺术和方法。大而言之,决疑术所涉及到的是在具体处境中重法律的识别和应用的问题。决疑术的目的绝不是制定新的法律,使法律体系更加繁琐,而是教育、帮助人们如何把既定的法律和原则应用到千变万化的实际生活中。这就是主耶稣基督所说的“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太28: 20)。新约圣经所有教牧书信所处理的都是如何遵行上帝的法律和耶稣的吩咐的问题。因此,使徒保罗强调:“上帝的法律都是美好的,关键是要合法地应用”(提前1: 8;圣约本)。因此,决疑术的存在有三大前提,一是重视上帝的法度的规范作用,二是重视良心的认知作用,三是重视教牧的辅导作用。在现代教会中,大多数基督徒受反律主义的影响,否定上帝的律法仍然具有规范作用;受反知主义的影响,忽视良心在道德方面的认知作用;受个人主义的影响,轻看牧师在信徒生活中的辅导职分。在上帝的律法的神圣性被否定,个人的良知的尊严性受忽略,牧师的权威性被轻看的现代教会中,这三者注定了决疑术在很多教会中的衰微。大多数基督教神学家围绕着上帝的律法在新约时代是否有效而争来争去,根本无人顾及如何把上帝的律法应用在具体的处境和个人身上。比伽考察说,整个十八世纪,基督教神学家和思想家争论的焦点无非是自然法理论以及其他各种道德学说,很少有人对伦理规范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3] 当然,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也是如此。

因此,从十七世纪以来,基督徒的道德水准不断下降,教会牧师的学术和道德水平也不断下降。在这样自己不争气的情况下,即使在以基督教为背景的西方国家中也只能被边缘化。学术和生命的分化乃是当今基督教面对的最突出的问题。那些追求敬虔的人反知反律,不学无术;那些追求学术的人离经叛道,无法无天。我们确有必要借鉴清教徒的传统,重新将学术和生命二者整合起来,使基督教既有敬畏上帝、信靠基督、遵行诫命为本的属灵生命,同时也有精通圣经、研究科学、治理全地的学术底蕴。也只有这样,基督教才能重新恢复在世界上发挥光与盐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 Jeremy Taylor, Ductor Dubitantium Ductor dubitantium, or, The rule of conscience in all her general measures serving as a great instrument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ses of conscience (London: R. Norton for R. Royston ..., 1676).

[2] Niholas Wolterstorff, Until Justic & Peace Embrac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3), p. 32.

[3] Nigel Biggar, “A Case for Casuistry in the Church,” Modern Theology 1989, Vol. 6 (1), p.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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