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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学方法默想:逻辑的一贯性与表达的辩证性

(2008-05-10 10:26:26) 下一个


基督教神学方法默想:逻辑的一贯性与表达的辩证性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箴言》中有两节经文一直令人费解:“不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话回答他,恐怕你与他一样。要照愚昧人的愚妄话回答他,免得他自以为有智慧”(箴264-5)。犹太拉比承认这两句话在逻辑上看来是矛盾的。[1] 范泰尔则从护教学的角度揭示这两节经文,第4节经文是指我们应当从基督教哲学的角度回答此处的愚昧人,而第5节经文则是指我们可以明确地按照愚昧人的思路推理,最终显明这种思路的荒谬性。[2] 逻辑的一贯性,是指在表达一个命题的时候,从同一角度而言,应当A就是A,不能前后矛盾。

        表达的辩证性,则是指对于同一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些结论在表面看起来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如果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则具有内在的整体上的和谐性。根据《牛津英语辞典》(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辩证”(dialectic)一词在英文中是指对某种观点的真实性进行批判性识别的艺术 ,一直到中世纪,这个词的用法相当于现代英语中的“逻辑”(logic)一词。在现代哲学中,康德和黑格尔使这个词具有了新的内涵。在康德哲学中,dialectic是指当理性超出了理性的范围,触及上帝的存在、自由意志的有无、灵魂的不朽性的时候,就会出现彼此矛盾的陈述。黑格尔认为这种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关键是要把它放在思维发展的过程中,通过正、反、合的过程,在更高级的真理中,原来似乎互相矛盾的对真理的陈述就会达到统一与和谐。后来,辩证法则成为臭名昭著的马克思主义所实用的方法。其实,“辩证论”的词根来自dialect,其基本意思就是“说话、语言、讲话的方式”(Manner of speaking, language, speech)。因此,严格说来,辩证法是一个思维与表达的方法性问题,虽然受到特定的哲学家或神学家的影响,但其本身并不涉及到特定的哲学或神学思想。

        诺斯把辩证法界定为:“一种主张所有真理都具有内在的对立性的认识论。”[3] 这种界定具有一定的独断性,并不合乎实际。真理并不具有内在的对立性,但在表达真理的时候,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表达真理的不同方面,从一个角度来看似乎是对立的,但从整体而言则是和谐的。这就是我们中国著名诗人苏东坡《题西林壁》所表达的境界:“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人们对庐山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这些不同的看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庐山,都由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只有把这些不同角度的观察加在一起,才能够对庐山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盲人摸象的寓言故事所阐发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因此,思维与表达的辩证性就是要用有机的、整体的、运动的方式来看待和表达事物,这种方式更加能够接近事物的真相,在表达和交流的时候也能够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与此相反的就是那种机械性、片面性、静止性的方式,这种方式难免具有封闭性、独断性的偏颇。

            雅哈博神学强调表达的这种“辩证性”,一是借鉴传统的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经院主义方法,另外也参照近现代改革宗神学家的成果,特别是:1)清教徒神学所强调的“圣约论”(Covenantalism),使人能够认识到上帝所特别启示的律法乃是圣约的标准,是约民感恩生活的指南;2)亚伯拉罕·凯波尔(Abraham Kuyper1837-1920)所主张的“区域论”(Sphere Sovereignty),[4] 使人能够认识到家庭、教会、学校、国家等各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管辖区域,区域之间既要保持界限,也要彼此互助;3)杜伊维尔(Herman Dooyeweerd, 1894-1977)所强调的“方面说”(Theory of Modal Aspects)和“框架论”(Structural Principles),[5] 强调社会主体具有不同的方面,组成不同的框架,不可混淆彼此之间的差异;4)范泰尔(Cornelius Van Til1985-1987)所主张的“前提论”(Presuppositionalism),[6] 则指明每个人的思维都是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不存在所谓的绝对客观和中立的思想;5)傅雷姆(John M. Frame[7] 和博爱斯(Vern S. Poythress[8] 所主张的“多角度论”(Multiple Perspectives),则强调从规范、处境和存在等各个角度来看待现实中的问题。此处所涉及的六大学说,分别从规范、区域、方面、框架、前提、角度六大方面使基督教神学思维更加具有整全性和综合性。

        这种表达的辩证性在耶稣基督的话语中常有体现,比如:“得着生命的,将要丧失生命;为我失丧生命的,将要得着生命”(太1039)。在犹太拉比的著述中也常有体现。比如关于外邦人是否能够研究托拉律法,拉比约哈南说:“研究托拉律法的外邦人当被处死,因为经上记着说:摩西把律法吩咐给我们为产业。托拉律法是我们的产业,不是他们的。”但是,同一段却记载了拉比梅尔的主张,这两个人都是二世纪时大名鼎鼎的犹太法学家。后者主张:“即使一个外邦人,如果研究托拉律法,那他就像一个大祭司一样!”[9] 这两种主张看起来截然相反,彼此对立。假如我们不明白犹太拉比在表达时所使用的辩证法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其实,前者是从犹太民族的角度而言,强调的是托拉律法对于犹太民族独特的重要性;后者是从普世性真理的角度出发,强调的是学习托拉律法对所有人的重要性。

        逻辑上的一贯性,要求我们遵守矛盾律、排中律和同一律,强调思维的清晰性;表达上的辩证性则注重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强调思维的全面性或整体性。前者明显属于逻辑,后者更多地属于修辞,同时也是一种思维和辩论的方法。



[1] See Mishlei, translation and commentary by Rabbi Eliezer Ginsburg and Rabbi Yosel Weinberger, edited by Yaacov Dovid Shulman (Broooklyn: Mesorah Publications, Ltd., 2007), Vol. II, pp. 539-540.

[2] See Richard L. Pratt, Jr., Every Thought Captive: Study Manual fro the Defense of Christian Truth (Phillipsburg: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79), pp. 85-86.

[3] Gary North, Tools of Dominion (Tyler: The Institute of Christian Economics, 1997), p. 1012. “Dialecticism is that approach to human knowledge which insists that all truths are inherently opposed to each other.”

[4] Abraham Kuyper, “Inaugural address at the Free University: the summa of Kuyper’s thought,” see James D. Bratt, ed. Abraham Kuyper: A Centennial Reader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pp-461-490.

[5] Herman Dooyeweerd, A New Critique of Theoretical Thought, trans. David H. Freeman and William S. Young (Phillipsburg: The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mpany, 1969), 4 vols.

[6] Cornelius Van Til, Christian Apologetics (Philipsburg: P&R, 1976); The Defense of the Faith, 1955; A Christian Theory of Knowledge, 1969. Also see Greg L. Bahnsen, Van Til’s Apologetics: Readings and Analysis (Philipsburg: P&R, 1998)

[7] 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Knowledge of God (Philipsburg: P & R, 1987).

[8] Vern S, Poythress, Symphonic Theology (Phillipsburg: P & R, 1987).

[9] Sanhedrin 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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