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督徒的民族地位的探讨
基督徒民族意识和民族意志的再思
唐崇怀
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中,摩西是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他们虽非摩西的后裔,但若没有摩西,到如今他们最多只是中东阿拉伯的一个游牧群族 ,如同今日的伯杜因人,到处漂泊渴望家园。难怪犹太人以归属摩西自豪,诚如保罗所说:我们的祖宗都在云下海中经过,都在云海里受洗,归了摩西(林前十1,2)。其实,以色列人根本是自从由摩西带领,出埃及过红海,在旷野酝酿四十年后,才开始成了一个民族。
在这之前他们本就是漫游各地的游牧家族的一个,生活无着,根本就是为着所牧放的牲畜而存活,最多也只是一个家族部落。后来,雅各家虽因约瑟蒙了埃及法老的恩宠,下埃及时只是寥寥数十人,在神的眷顾和保守下,在歌珊地生养众多。但毕竟也仍是埃及人手下的一群奴隶,活在埃及人的悲悯之下。终日劳役,未曾有过自我的识辨,也未敢肯定自己的权利。总之,在万人中只是海沙一簇,星星一团,微不足道;只是“住在大河那边的希伯来人”(申24:2)。细想之下,诚如现今形如散沙一般的中国基督徒,不论三自、家庭教会的信徒,都是只能在当政在权者的恩泽、慈爱和怜悯下存活。想来真叫人痛心。
一、 民族和民族意识的追溯和识辨
以色列人本就是希伯来人,摩西也提醒他们,要记住自己是住在大河那边的人。按字源学的理解,“希伯来”本不是名,也不是号,只是一种以地为识的称谓,意思大约是渡河过来的外民,是与本地人不同,是远离家园到处漂泊的寄居者,表明自己是在寻求一寸栖息之地、暂时家圆,犹如过客,不敢有久居意图,但求及早回归。(来11:12-14)
那位天上地上各家都从他得名的神(弗3:14),曾为他们的先祖雅各取名“以色列”,意为蒙神赐福之子。但雅各年老在会见法老时还未敢以此自称,只说自己是一位日子又短又苦的人(创47:9)。雅各的子孙在埃及四百三十年的日子中,虽然可以说是蒙神赐福、生养众多,但这些以色列人毕竟仍然是有名无实,在当时的各族类和各群族中,除了为奴、苦役的身份外,没有任何特别可识辨的身份,没有地位,也没有其它存在的意义。根本配不上“以色列”的称谓。
然而,就在这时,神垂怜了他们的苦情,应允了他们的哀求,更应验了他的应许;为他们兴起了摩西。在摩西的带领下他们出了埃及。这些乌合之众,一夜之间,成了有名有份的以色列人,号称“耶和华的军队”,昂着头走出了埃及(出12:11),此后整个民族就冠以“以色列”称号。
从此以后,以色列人成了一个有自识性的民族,也有了选民的称号。在西奈旷野四十年的艰辛路途中,神陶冶了,也熬炼了他们,又将律法赐给他们。他们从一般的游民聚合成了族群。又本着神的律法作为他们的意志和行为的核心,在律例和典章的严谨实施中,表达了他们合一的心,终于成了一个民族。接着,又在约书亚的带领下进了迦南,领受了应许之地为业,最后又在撒母耳的引导和安排下建立了国家。这就是以色列人的早期民族历史。
其实,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他们所建立的国家,不论是犹大过或以色列国,虽都曾有盛景辉煌的时刻,也有被弃被掳的日子,但最来都更因他们不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情,违背律法,离弃真神,敬拜偶像,丢尽了民族意志而被交付于外邦,被异族掳掠、蹂躏、毁灭。最后,竟是流落四方、灭国近两千年。但就是因为他们曾经归属过摩西聚成了一个民族,又曾一度有过神的律法作为他们的民族意志成了一个民族。正为这缘故,这个民族虽曾经历数千年的流浪漂泊,最后终竟可回归应许之地重建家园。
怎么会这样呢?原因是群族可以时聚时散,受屈被逐,甚至同化消失。但是群族一旦有了民族意识,又在民族意志的敦促下组成了一个民族。那么不论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哲学、宗教和神学的立场来看,这民族是不能被轻易驱散和肃清的。就是被驱散了,也难以消失,更不可能灭没。他们都会正如野草一样,春风吹又生。以色列是如此,科索沃是如此,斯罗法克也是如此。
二、 中国基督徒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意志的识定――基督徒的民族本体权力
从宗教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在中国教会历史上,在在基督教四次入传中国的过程中,基督徒形如以色列人初期历史的中游牧群族。三次曾有一时盛景,但都如烟云消散。第四次到今天,基督徒在中国的民俗社会中仍是起落不定、时显时隐、飘泊无常。犹如以色列的先祖,虽有神的拣选和呼召,又有选民的尊称,但仍然竟还是散沙一盘、游民一群:在旷野、山岭、山洞、地穴,漂流无定(来11:38),即使到基督教最后入传中国二百个年头的今日,不论是官方教会,还是家庭教会,在许多层面上还是过着到处窜逃、漂泊无定、“忍受戏弄、鞭打、捆锁、监禁、各种试炼”(来11:32)的无理、无人道的待遇。作为这般信徒群体中的一员,多少时候我们所面对的现实,诚如保罗和他同人的经历,实如“太阳和星辰多日不显露,又有狂风大浪催逼,我们得救的指望都绝了”(徒27:20)。神的子民,这些蒙拣选的族类沦落到这样的地步,真叫人痛心,叫人担心到底以后还会如何?
然而,就在这时候笔者似乎听到神的另类声音,看到一线亮光: 群族可以消散,国家可以灭没,但民族竟是长存。基督徒只要在群族的聚合中,有了民族意识,以民族意识取代生存关切和生存意识,更进一步的,为要确定宗教的群族意识,又以神的道,作为我们的民族意志,来整合我们的信仰、世界观、价值观和生命意义,那么基督徒就不再只是一个单为生存而聚集的一个群族,相反的,应是一个有共同信仰、共同意志的民族。
暂且撇开神和神的奇妙作为不说[1],我们相信神是历史的主宰,神在人的历史中,多有干预操纵,但作为有见识的管家,基督徒在思想意识方面也有当尽的本分。换句话说,基督徒,特别是目前中国的基督徒,数目虽已愈亿,为何说来说去,还毕竟是散沙一盘,意义微小。我们若能有团结性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意志,就必然会有民族的自识和肯定,而自成一个民族[2]。在目前的宪法和政体下,诉求民族的本体存在、本体权力和权利,这是不可推诿的定律和责任。
在目前的识辨下,国家认定基督徒只是一个特别群体,宪法规定它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只可在定点、定时、定人的情境下循法进行宗教礼仪。但是,若基督徒有了民族意识和民族意志的识定,进而自成一个民族,那么政府不可再以对待群族的姿态来对待基督徒,而应以对待民族的姿态来对待基督徒。这就是说,国家对待基督徒应有如国家对待回民一样,应当一视同仁,待基督徒为信奉基督的民众,称基督民。这样,基督民的敬拜、习俗、信仰权利,就成了一种不容忽视,也是不容侵犯的神圣本体权利,当受肯定和敬重。这些本体权利,不是政府或宪法所赋予,它本是政府和宪法所不得不肯定和保卫的事实。
正为这缘故,笔者就此呼吁凡我主耶稣信徒应当加深对神呼召的识辨,加深对圣经真理的研讨和共识,这样才能促进基督徒的民族意志的一一致性。这么一来,基督徒的民族自识和自辨就会必是近在咫尺了。只有在这样的识定中,我们才能意识到基督里的合一的紧逼性。笔者认为这正是中国基督徒的当今要务。
三、 民族、人民和公民的识辨――基督徒群体权力和权利的识定
民族意识和国家意识是分不开的,而国家意识和人民意识更是分不开的。从政治哲学的立场来看,当然是先有民族的自识才会有国家,有了国家才会有人民和公民;换句话说,单元民族在国家意识形态下融入总体民族。但在整个意识的形态领域中,民族意识、国家意识、人民意识和公民意识都是分不开的思想和理念运作。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当对这些名词作一些简便和运作性的定义。
在人类生存的过程中,为生存和生活的现实和需求,家族的扩大成了宗族,宗族的扩充成了群族,这一切都是在于非特意性的自然发展,为了生存的需要而成形的。但群族要成为民族,那得必须先有意识的凝聚过程。这时,群族里的个体在其领导的导诱中,个别的意识形态会慢慢的聚结成了一种共同意识。这共同意识慢慢再来渗透了群体的个人思维,藉着这些思维在个人的自识过程中,本乎一种自然价值观或外在价值观的肯定,又慢慢凝聚成了民族的共同意志,就在这意志的发挥和运作下,民族定了形,组成了。民族和民族意志的维续,汇聚了其他群族,为了满足更大的需求,安全和自由而组成了一个总体民族来建立一个国家,来保卫民族的资源,发展和保证民族的延续和扩张。所以说,国家的个别成员是公民或人民;国家的总体成员是单元民族 。 这也就是说: 一个人在国家的意识形态理解中是人民,而在国家的法律地位上是公民。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重于法律地位,而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则重于其意识表态。但在总体的自识尊严立场上是民族的一员。
在以上的理解中,中国的基督徒在目前的宪法地位和社会架构中,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一般来说,他们的政治地位是公民,享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基督徒人数不论多少,只能就个人而论,最多只可被识定为一个有数目的族群,享有群族的群体权力和权利[3]。在民主制度下,族群的存在和延续,除了其自识和自决外,本体上它还得依赖其他群族,特别是共和群体的识定的悲悯和共识。在这件事上,民族就很不相同了,群族一旦成了民族,或一旦有了民族的自识和其他民族的共识,那么他就是总体民族的一分子,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单元,是不可或缺的单元民族,是大家庭里的小家庭。
诚如当年以色列民曾经为了几乎将便雅悯支派杀灭而悔恨悲戚说:“以色列缺了一个支派” (士21:1-22)。接着他们就得想尽办法为他们保存余种。缺了一个支派的宗族尚且如此,何况缺了一个民族的国家。这是为什么一般正常民族主义国家要珍惜保护少数民族的原因。因为缺了一个民族的国家是残缺不全,难以为国,涵蕴着“万不能补足”的损失(斯7:4)。因为群族可能灭绝,也可以消化同化在其他的族群中,但民族在氏族意识的识定和民族意志的肯定中得着长存。
中国基督徒因当好好考虑我们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 应当考虑如何围着他的民族共识和民族意志,从公民和人民的地位提升为民族地位。
四、 政治哲学的反省:对中国基督徒的一些进言
一般来说,基督徒向来对政治不感兴趣,这当然是听顺耶稣在彼拉多面前的宣告说:“我的国不属于世界”(约18:36),这也是历代基督徒的立场和见证。然而,耶稣曾明确地说过:“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神的物当归给神” (太22:21,可12:17;路20:22),这话并非说明事态的二元主义;相反,乃是说明了原则的一元性。因为连该撒本身都是属于神,因为“没有一样权柄不是出于神的”(罗13:1)。 所以,从信仰和神学的观点来说:信仰和神学虽不致兴于政治,但不能说信仰对政治哲学不会有所指示,有所进言。
基于这种理解,笔者认定,从圣经的观点和立场来说:基督徒应当识定下列几件要诀,好让我们在社会和生活上,能尽我们当尽的本位活在今生持定永生。
1、基督徒在任何国家中永远是国家的好人民,更是好公民。他们本就是这世界的光,世界的盐。
2、在竭尽公民和人民的本分和职权上,本乎基督徒的信仰委身和生活习俗见证,基督徒当尽力坚持和促进他们的民族意识,并在他们所诚信的圣经真理上来体现共同的民族意志。换句话说,中国基督徒应当放下个人的成见,致力于信仰和圣经真理的追求和共识,来确定基督徒作为神选民的民族意识,更进一步的以圣经真理来统筹基督徒的民族意志。这样就可促成基督徒在宪法上的民族地位,成为基督民。
3、作为一个民族,在总体民族的识定中,基督徒应当摆脱自我的狭隘思维,以正确信仰的立场与其他族群和民族共同推进国家利益,造福人民。换句话说:基督徒没有权利,也无须力求国家的基督教化。相反,应当谦顺的将自己的信仰与国人分享,让人同得福音的好处。这也就是说:我们的民族意识是宽阔的,也是确定的,作为一个民族,我们尊重国家里其他民族;但在这同时,我们应当决不放弃我们的民族自识和民族意志,就是在真道上,造就自己,也在真道上,宣扬基督。
4、基督徒视为神的子民,就应当有神子民的样式。善待寄居的人,作诸部的教师,宣扬那召我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道德(彼前2:9,在任何社会和生活的层面上),法律、经济、财务、政治、教育、道德、思想、哲学、伦理等,但居首不居尾,荣神益人。
5、这一切并不含有负面的民粹主义意识:自命清高,将为自己看为超越别人,搞歧视分裂。相反,应当能本乎基督道成肉身原则,肯定自己,舍己,跟从主。为保卫基督徒的民族权力和权利,在最低的层面上为本族的人赴汤蹈火,恳切诉求(斯4:8)。
结束的话:
本文是笔者最近阅读一些政治文献的感想。反思近代中国教会历史和近代中国崛起的各种盛景,除了感戴上主洪恩之外,深深觉悟基督徒学者们的失责。回想教会初期,当福音在军事界、政治界、、学术界萌芽时,多少人响应了神的呼召,投入传道者和护道士的行列,努力为真道、为教会辩护、为教会争取生存的空间和社会、政治和宗教的合法地位。历代以来,人类的思想精英少不了教会的子弟。但愿这个传统也有我们中国教会子弟的一份,更愿神在中国兴起这时代的护教士,如特土良、奥古斯丁,让中国基督徒在这传统上尽一份微薄之力,是为至祷。
[1]在此笔者特用此句“撇开神”不说,乃借用圣安瑟伦救赎论名著《神为何为人》(Cur dius Homo)中一句名言“Remoto Christo”,意指在救赎论的辩证中,暂时撇开基督的特别启示不说,在基督以外论证真理。笔者用这句话的本意是想说明:基督徒若能因民族意识和民族意志的识定,那么自可成立一个特别单元民族:在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哲学和在理性运作的范畴里,这种自识必会带来民族基本权利的识定,是政府不能忽略的。这正是本文的中心思想和著作目的,企盼读者明鉴,更望有抛砖引玉之功效。
[2] 民族有两种:总体民族和特别民族或称单元民族。前者指成立国家的民族,如中国的中华民族;后者指组成总体民族里的各个单元民族,如中华民族里的汉、满、蒙、回、藏等其他小民族。这些民族看来像群族,但就因为他们有其独特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意志而自识为高过群族的民族,在其它民族的共同识定中,有其单元性,而归入总体民族。但一旦总体民族识辨混乱,宪法不清,干犯单元民族的基本权利时,这单元民族就会在它的民族意志的敦促下,要求总体民族和国家另行表态,陈请自决、自治、自立。这是单元民族的特权。为此政府应当步步谨慎,善待单元民族。这就是基督徒应当有民族自识的基本原因。
[3] 公民的权力和权利有两种:1)公民的个人权力和权利;2)公民的群体权力和权利。宪法规范和保障这两种权力。这是民主制度的要诀。但公民的群体权力和权利本来就是根据民族公民的权力和权利。民族公民的权力和权利是本体性的,也是基本的。无需他者的肯定。基督民的民族地位一旦成立,那么它就会有如同回民一样的民族不可侵犯的敬拜、礼仪、习俗等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