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神的知识论﹕三个视角(傅蘭姆)
(John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Knowledge of God. Phillipsburg, NJ: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mpany. 中华展望译。摘自第一部分﹕「认识的对象」导论,与第一章﹕「神﹕盟约的主」。)
什么是对神的知识的“对象”?在认识神的当中,我们认识的是什么?当然是神!那么,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有很多。
首先,很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清楚知道我们想要认识的是一位怎样的神。知识有许多不同的种类,而知识的确证及方法之差异,很多时候是基于我们所知的对象的不同。我们认识朋友的方法,有异于我们认识中古世纪的方法;认识圣地亚哥的人口,有异于认识巴哈的布兰登堡协奏曲。我们认识的标准、方法,以及目标,都取决于我们想要认识的是什么。认识神是全然独特的事,因为神自己是独特的。虽然许多存在物被人称为神,却只有一位永活的真神,而祂是与被造界中的任何事物完全不同的。我们想认识的,不是随随便便的、任何一个神祗;我们是在寻求认识主耶和华──圣经中的神,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神和父。因此,我们必须花一些时间探讨“神论” ,即便如此,正如我在前言中所说的,在我的教学及著作中,这个题目必须跟在对神的认识之教义(按,即本书的书名)之后。
第二,我们不是在真空中去认识神或其它任何事物的。在我们认识神的当中,我们会认识到祂与世界以及世上许多事物──特别是我们──的关系。我们若不明白其中的一些关系──圣经中的神乃是盟约的神,是这个世界的创造及维持者,是人类的救赎主及审判官──就无法认识神。因此,我们若不在同一时间认识其它事物,就无法认识神。因此,这部分的标题(“The Objects of Knowledge”)中的“对象”(objects)是复数的。并且,有一件相当重要的事,就是我们若没有正确地认识神,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其它事物。因此,有神论的认识论,对神的认识之教义,隐含着一个全面的认识论,一个有关对所有事物的认识之教义。因此,在这部分,我们将会(至少以有限的方法)讨论人类知识的所有“对象”。
在此,我有些话要对某些已经读过认识论的读者说:我用讨论知识的“对象”(或客体)来开始这本书,并不是要在“主体”(subject)与“客体”(object)之间竖立一道区隔的高墙(译按:这也是为什么我没有选择将objects译为客体)。这样作将会摧毁所有的知识,并且完全与圣经背道而驰。你将会发现,如果我把主体与客体过度地联系起来,会比把它们不合法地“二分化”,更加地危险。尽管如此,一个人必须有个起点;他不可能同时将每件事与其它所有的事物联系起来,否则他就是神了。若有人辩称:“作出这些区分已经假设了一些不合法的分割”,我的回答是这是胡说八道。我们可以在不作出任何有意义的区隔的情形下作出区分,例如,在晨星与夜星之间,在加州与金州(译按:加州的别名)之间。
在这部分,我将讨论(1)神,盟约之主,(2)神与世界,以及(3)神与我们的研究。在这三章里,我们将讨论神,祂的律法,创造,人作为神的形象,以及神学,哲学,科学,以及护教学中之知识的“对象”。在各学科中我们会问我们 寻求认识的是什么。
第一章
神,盟约的主
我们所寻求认识的这一位神是谁?圣经用不同的方式來形容祂,我们若只抓紧其中任何一项,认为它比其它项目更为基本或更为重要,是很危险的。然而,为了总结圣经的教导,如果不使用神的主权(lordship)这个观念作为我们的出发点,肯定會更糟。“主”(Lord, 希伯来文作Yahweh)是神在祂与以色列开始立约时,用以介绍自己的名字(出3:13-15;6:1-8;20:1f.)。这个名(希腊文作Kurios)也是赐给耶稣基督的名,是祂作为新约的头,作为祂所救赎之教会的头的名(约8:58;徒2:36;罗14:9)。新旧约的基本信心宣认都承认神—基督—为主(申6:4ff.;罗10:9;林前12:3;腓2:11)。神施行大能,以使你们“知道我是耶和华(主)”(参照出7:5;14:4,18;导论中的经文;以及诗83:18;91:14;赛43:3;52:6;耶16:21;33:2;摩5:8)。在救赎历史的关键时刻,神宣告“我就是耶和华(主),我就是‘那位’”(赛41:4;43:10-13,25;44:6;48:12;参照26:4-8;46:3f.;申32:39f.,43;诗135:13;何12:4-9;13:4ff.;玛3:6,[所引用的是出3:13-15])。在这些经文中,不但强调 “耶和华(主)”,也强调动词的“是”(“to be”)也使我们想起出埃及记3:14的名字的启示。耶稣在介绍祂自己的属性与职分时,也经常引用“我是”(“I am”;约4:26;8:24,28,58;13:19;18:5ff.;参照6:48;8:12;9:5;10:7,14;11:25;12:46;14:6;15:1,5)。对耶稣的神性的见证中,一个最值得注意的是祂和祂的门徒,如何把祂与出埃及记第三章的“耶和华”等同——一个与神如此紧密关联的名字,是犹太人曾经一度甚至连念这个名字都不敢的。总结这些要点:在整个救赎历史中,神试图向人宣告祂是主,并教导、且向他们说明此观念的意义。“神是主”——这是旧约的信息;“耶稣基督是主”——这是新约的信息。
A.圣经中的主权观
什么是神的主权?从耶和华(或主[Yahweh, adonai, Kurios])这个词的词源学所可以获知的是少之又少的。首先,这些词源是不确定的(特别是Yahweh), 此外,词源学并非经常是可靠的词义指南。比如说,英文的nice 源于拉丁文的nescius,意思是无知;两者的意思有很大的差别!字词的意义是透过研究它们的用法而发现的,而这样的研究的确证实了,研究圣经中主权的用词,有很大的果效。我自己的研究可以总结如下。
(1) 主权与盟约(Lordship and Covenant)
首先,主权是一个盟约的观念。“主”是神身为摩西之约的头給自己的名字,也
是耶稣基督成为新约的头所得的名字(关于这点,参以上所引用的经文)。因此,我们可以将神的主权定义为盟约的元首地位(covenant headship)。
盟约(covenant)可以指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一个合同(contract)或协定(agreement),或指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圣经中神与人之间的盟约当然属于后者。在圣经中最明显的数个盟约里,神身为盟约之主,从地上万国中拣选了一个族群成为祂的子民。祂以自己的律法统治他们,而依据此律法,所有顺服的人都会蒙福,而所有不顺服的都会受诅咒。但该盟约不单只是律法;它也是恩典。这是神的恩典,或人不配得的好处,盟约之民藉之得以被拣选。而由于每个人都是罪人,任何盟约的祝福都纯粹是因着神的恩典。即使是灭亡之子——那些没有领受祝福的人——也是恩典的器皿,是神用以完成祂充满恩典的目的之途径(罗9:22-23)。
广义来说,神对被造物所行的一切,本质上都是盟约性的。克兰(Meredith Kline)[1]与他人曾指出,创世记第一章及第二章的创造之叙述,在很重要的方面是与其它描述盟约的设立之叙述平行的。在创造的那一周内,所有的东西,植物、动物,以及人,都被指定为盟约的仆人,要遵守神的律法,并成为祂充满恩典的目的之器皿(正面或负面的)。因此,所有事物以及每一个人,都与神有盟约的关系(参照赛24:5,所有“地上的居民”已经“背了永约”)。创造主与被造物的关系是一个盟约的关系,一个主仆的关系。当神选出以色列人,使他们成为祂特殊的子民,并以很特殊的方式成为他们的主时,祂并没有赋予他们一个绝对独特的地位;然而,祂基本上乃是呼召他们进入那所有人都拥有、却不承认的地位。当然,以色列肯定获得一些独特的权利(巴勒斯坦地,献祭的制度,先知,祭司,君王,等),并且,神很特殊地使用以色列人,把救恩(基督)带到世上。因此,以色列有一些独特的责任,藉着其饮食、服装、历法等,向世人描绘那将要来临的救赎之本质。但,基本上,以色列不过是神的仆人,就如其他每一个人一样。这只不过说明神是一切之主,在祂与世界所有事物的关系中,祂都以主的身份来说话、来行事。
(2) 超越及内住性(Transcendence and Immanence)
倘若神是盟约的头(head),它乃是被高举于其子民之上的;它是超越的。倘若祂是盟约(covenant)的头,那祂就是深入地与他们交往的;祂是内住的。当这两个观念从合乎圣经的角度来了解时,注意它们是何等美妙地相辅相成。
在历史上,超越性及内住性的观念曾经产生很严重的问题。神的超越性(祂的高高在上,祂的奥秘)曾被认为神是无限地远离被造界的,是与我们距离这么遥远的,是与我们这么不同的,是“全然他者”(wholly other)及“完全隐藏”的,以致我们无法认识祂,并且无法对祂作出正确的陈述。因此,这样的一位神还未——或许也无法——向我们启示祂自己。祂被置于人类生命之外,因此我们实际上已成了自己的神。神没有对我们说话,并且,我们对祂没有责任。
同样地,内住性的观念也在非基督徒的思想,甚至在一些凖基督徒的神学中被扭曲了。内住性曾被理解为意味着神实际上与这个世界是无法区分的,并且,当神进入这世界时,祂已变得如此“属世”,以致无法被人发现。“基督徒无神论者”曾经指出神已经撇下祂的神性,不再为神了。较为不“激进”的思想家,如巴特 (Barth) 及布特曼 (Bultmann) 则辩称,神虽然仍存在,祂的活动无法在时空中被辨识,并且,它对所有时空的影响是等同的、而非特定的。因此,实际上并没有启示;我们在神面前并没有责任。
这些错误的超越及内住性的观念很特殊地结合在一起:两者都满足了罪人逃避神的启示,逃避我们的责任,并且为我们的不顺服找到借口。但实际上它们是彼此互相矛盾的。神怎么能够同时是无限地远离我们、却完全与我们相似?此外,这些观念都是不连贯的。若神是“全然他者”(wholly other),那我们怎么知道或指出祂是“全然他者”的?若祂真是如此,我们还有什么权利作神学研究?若神是与这个世界无法区分的,为什么神学家要费心提到神?为什么不单单提到这世界?是信心证实这些论述吗?基于什么的信心?这样的信心可不可能是在黑暗中无理性的跳跃?
但若超越性是盟约的元首地位,并且,若内住性是神的盟约介入祂的子民当中,那我们就是立足于一个稳固的基础。我们乃是使用圣经中所教导的观念,而非不信的哲学家所发明的。我们乃是在思想一些关系,无论它们有多奥秘(它们确实是奥秘的),却仍旧是与日常生活中的人际关系非常相似的(父子,君臣,夫妇)。
这些问题的圣经及非圣经思想之间的差异,或许(对某些人来说!)可以藉图表一说明。
基督徒的立场 非基督徒的立场
1 3
内住性
2
图表一:宗教敌对的四方形
这四个角代表四个断言:
1.神是盟约的头。
2.神以主的身份参与在被造物之中。
3.神无限地远离被造界。
4.神等同于被造界。
断言1及断言2是圣经的断言,3和4是不合圣经的。第一个断言代表了圣经中神的超越之观念,第二乃是圣经中神的内住性之观念。第三个断言代表一个不合圣经的超然性观念,第四则代表了一个不合圣经的内住性观念。如此,四方形的两边,把基督徒与非基督徒对神的内住性及超然性的问题之进路区隔了。四方形的上半部处理超然性的观念,下半部则处理内住性的观念。斜线表示直接冲突,准确地指出这两个立场如何不同:1断言神身为主的身份,因此是有别于被造界的,而4却否定有任何的分别;2断言一个有意义的参与,3却否认之。横线表示语言上的共同点:1和3都可以被表达为“超越性”,“崇高”、“奥秘”等观点;2和4可以被形容为某种形式的“参与”,“内住”等。因此,会有许多误解的空间。虽然这两个观点完全相反,它们却可能被相互混淆。甚至圣经的经文也可能被混淆地使用。有关神的伟大、崇高、无法测度等的经文可以被应用在1或3,有关神的临近之经文则应用在2或4。这指出为什么3和4这两个基本上属于非基督徒的哲学揣摩,已经在神学家以及教会中获得一些接纳了。若我们要清楚地对现代的神学趋势说话,我们必须努力澄清这些差异,并攻击模棱两可的观念。
1-2 与3-4的直线代表各系统的内在结构。就如我们已看见的,3-4基本上是不一致的,而1-2则呈现一个富含意义,与一般(从圣经的角度诠释的)经历有连贯性的类比。
(3) 控制,权柄,同在(Control, Authority, Presence)
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超越性(盟约的元首身份)以及内住性(盟约的参与)的观念。在圣经中,神的超越性似乎集中在控制(或支配)及权柄的观念上。神的掌控显然是因为这盟约乃是藉着神的主权产生的。神创造了祂盟约中的仆人(赛41:4;43:10-13;44:6;48:12f.)并对他们施行完全的支配(出3:8,14)。[2] 身为主,祂以祂的主权救赎他们(出20:2)脱离为奴之地,并引导整个大自然的环境(参照埃及之灾)来达成祂对他们的计划。权柄是神要人顺服的权利,而因为神同时拥有掌控权及权柄,祂体现了能力与权力。一再重复地,盟约之主强调祂的仆人必须如何顺服祂的命令(出3:13-18;20:2;利18:2-5,30;19:37;申6:4-9)。若说神的权柄是绝对的,这意味着祂的命令是不容置疑的(伯40:11ff.;罗4:18-20;9:20;来11:4,7,8,17,各处),并且,神的权柄要求我们超越对其它事物的忠心(出20:3;申6:4f.;太8:19-22;10:34-38;腓3:8),并且这权柄涵括人类生命的所有范围(出;利;民;申;罗14:32;林前10:31;林后10:5;西3:17,23)。控制与权柄——当主向我们展现祂被高举至被造界之上时,这些就成为主要的观念,而这些观念是与任何神乃是“全然他者”或“无限地远离”的观念距离甚远的。
神的内住性可以进一步地被描述为“盟约的一体性”(covenant solidarity)。神拣选祂盟约的子民,并使他们的目标与祂一致。这关系的中心可以藉此话语表达:“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参照出29:45;撒下7:14;启21:27)。祂称自己为他们的神——“以色列的神” ——因此与他们认同。藐视以色列就等于藐视神,反之亦然。如此,神是“与他们同在”的(出3:12),接近他们的(申4:7;参照30:14),是以马内利(参照创26:3;28:15;31:3;46:4;出3:12;33:14;申31:6,8,23;士6:16;赛7:14;耶31:33;太28:20;约17:25;林前3:16ff.;启21:22)。因此,我们有时把神的“盟约的一体性”描述为“同在”或“临近”,而这临近,就如神的崇高,乃是定义神主权的特质(出3:7-14;6:1-8;20:5,7,12;诗135:13f.;赛26:4-8;何12:4-9;13:4ff.;玛3:6;约8:31-59;参照利10:3;诗148:14;拿2:7;罗10:6-8;弗2:17;西1:27)。为了强调祂自己与以色列在属灵上的靠近,神从空间的意义上临近他们:在西乃山上,在旷野的云柱及火柱中,在应许之地里,在会幕及圣殿中。祂也在时间上临近他们;祂在“此时”正如祂在“此地”。当人们受试探,想要把盟约视为一个远古的人造物时,神提醒他们,祂昨日今日都是一样的。祂是现在及未来的神,正如祂是亚伯拉罕、以撒及雅各的神;祂是愿意现在就施行拯救的神(参照出3:15;6:8;赛41:4,10,13;申32:7,39f.,43;诗135:13;赛26:4-8;何12:4-9;13:4ff.;玛3:6;约8:52-58)。因此,神的主权是非常深入的个人及实用的观念。神并不是个模糊的抽象原则或力量,而是一个与其子民相交的永活位格。祂是那又真又活的神,与这世界所有聋哑的偶像相反。因此,对祂的认识,也是个人对个人间的知识。神的同在不是我们藉着精确的理论上的智力所能发现的。神是无可逃避地与祂的被造界接近的。在任何时刻祂都参与在我们当中。
身为掌控者及拥有权柄者,神是“绝对的”,即,祂的能力与智慧是不可能被成功地挑战的。因此,神是永恒的,无限的,全知的,全能的,等等。但这个形而上的绝对性,并没有把神逼入一个抽象原则的角色。当然,非基督徒所能接受的绝对,是一个非人格的绝对,因而是不会发出命令,也没有能力祝福或诅咒的。在异教中存在人格化的神祗,但没有一个是绝对的;异教中存在绝对的事物,但没有一个事物是人格化的。只有在基督教里(以及其它受圣经影响的宗教),才有一个“人格化的绝对”(personal absolute)的观念。
控制,权柄,个人性的同在——记住这三元组。它将经常在此书中出现,因为我不知道有其它更好的方法可以总结圣经中的神的主权之观念。而由于主权本身是如此地关键,我们将会不断地回到这个三元组。我将把这三个观念整体地称为神的“主权属性”(lordship attributes)。也请切记,神是超越和内住以及人格化的绝对(换言之,绝对的位格)的观念。我们将发现,这些范畴对总结基督教世界观,以及对比非信徒的世界观,是非常有用的。
另一件也非常重要的事,即,我们将这三个主权属性视为构成为一个单元,而不是彼此分割的。从神学的角度来说,神是“单一的”(不是部件的复合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若你拥有一个属性,你就拥有所有其它的属性。神的所有属性是相互包涵的,而在主权三元组这事上也肯定是如此。根据圣经,神的掌控包括了权威,因为神甚至连真理的结构与正确性也掌控了。掌控包括了同在,因为神的能力是如此之遍布,以致在每个经历中把我们带到祂的面前。权柄包括了掌控,因为神的命令预设了祂执行它们的完全的能力。权柄包括了同在,因为神的命令已经清楚地被启示了,并且是神藉以在一个人的生命中施行祝福及诅咒的途径。同在包括了控制,免得任何在天上或地上的事物使我们与神隔绝或使祂与我们隔绝(约10:罗8)。同在包括了权柄,因为神绝不会与祂的话语分开(参照申30:11ff.;约1:1ff,;等等;还有,请参考我尚未出版的Doctrine of the Word of God)。
总结以上所说,人认识神就是认识祂为主,“知道我是主”。而认识祂为主就是认识祂的控制、权柄以及同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