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又大选了,围绕大选的各种话题又成为舆论热点了,满大街的美国问题专家也早就粉墨登场了。我也不能免俗地关注着美国大选,却不热心浏览市面上的各种选情信息,因为我很信服保罗·约翰逊的一句话:“对历史的研究,是一种针对当代傲慢的强力解毒剂。”所以今天给大家汇报的内容,仍然是钻故纸堆,也就是带领各位做一次历史的纵深考察,并以一个可能会引起争议的视角切入,就是重新评估美国宪法第26修正案,以此来审视和俯瞰近几十年来的美国政治走势以及眼下喧嚣的大选。
一
美国宪法第26修正案分为两条,第一条是:“美国或任何州不得以年龄为由剥夺年满 18 周岁的美国公民的投票权。”[1]第二条是:“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来执行本条款。”
这一修正案应该说比较特别,表现为(1)支持率极高,参议院投票结果是94:0,众议院是401:19。这在美国宪法史上是不多见的。(2)通过时间极快,从3月23日国会开始提出,到7月1日38个州先后通过、生效,创下美国宪法修正案的最快记录。从这两点可以看出,不管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不管是时任总统尼克松,还是各州长官,都很欢迎这一修正法案的出台。(3)这一法案的特别还在于,它推翻和替换了已经执行了100多年的第14修正案(1868)第二条规定的21岁的选民年龄限制,成为美国史上鲜有的修正案的修正案。
那么,这个修正案的修正案,怎么就这么深入人心、这么鲜亮地登堂入室了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得面对一个中国人特别不陌生的越战背景。这一针对共产主义阵营的战争,因为战线过长、损耗过大,导致美国国内反战、厌战情绪的高涨,左翼学生、活跃主义者和大众媒体(例如《纽约时报》)构成联合阵营,不但发起十几万大学生在芝加哥、华盛顿的集会抗议运动(包含几次大规模暴力冲突),还在其中喊出了具有煽动力的口号——“有资格打仗,有资格投票”。口号的意思是,既然18岁可以上战场献出生命,凭什么不能通过选票来参与和影响国家政治?这个理由,无论在当时还是当下,都可以说绝对具有说服力。
其次,恰好1970年美国发生了一个著名的司法案件,就是国会这一年通过《投票权法案修正案》,将州和联邦选举的投票年龄从21岁降至18岁,禁止在投票站使用读写测试,并禁止各州根据州居住要求取消总统和副总统选举选民的资格。时任总统尼克松于1970年6月在明知这一法案可能与宪法有冲突的情况下签署了法案。于是俄勒冈州、亚利桑那州、爱达荷州和德克萨斯州,对时任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提起诉讼,认为这些修正案侵犯了宪法为各州保留的权利。最终,最高法院以5:4裁决,国会有权颁布修正案,改变联邦选举的投票年龄,废除投票站的读写测试,并废除总统和副总统选举的选民州居住要求。然而,法院同时判决,降低州和地方选举的投票年龄,超出了国会的权限。这个判决等于说,联邦法院一方面支持了国会,18岁的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总统的权利,可以不必测试选民的读写能力和考察居住要求;另一方面也支持了作为原告的几个州,确认他们有权沿用各州此前的选举规则。这种兼顾双方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是制度层面的灰色地带导致的,也可以说老传统、老规则遇到了新问题。如何化解这个冲突,是政治家们的事情,抗议的青年人不管,他们只挑选有利于自己的一面,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继续抗议。
第三是一个历史渊源的问题。最早要求将投票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的呼声,是在二战时期。为了战争需要,民主党背景的罗斯福总统将美国的征兵年龄降至18岁。面对这一状况,当时就有国会议员提案选民年龄调整到18岁,罗斯福及其夫人都曾予以支持。1954年,代表共和党、具有军队背景的总统艾森豪威尔,在国情咨文中公开支持年满18岁的公民拥有选举权,并且也支持国会立法禁止各州对之加以限制。这个势头,在1960年代越战和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的严重刺激下,日渐成为人们热衷追求的社会平等的话题之一。
可以说,这三个主要原因,直接促使参众两院和美国总统在1971年合力完成宪法第26修正案。而且在后来的五十余年间,几乎没有遭遇任何挑战和批判。尤其是在持续的平权运动、进步主义(Progressivism)、社会主义、文化马克思主义、多元(文化)主义(Pluralism, Multiculturalism)、觉醒文化(Woke)、取消文化(Cancel culture)盛行的美国当下,更成了绝对进步的宪法修正法案。受此影响的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在《美国宪法的精神》中就此评论说:此前美国存在基于年龄的“歧视公民选举权”,而第26修正案是“禁止歧视选举权的修正案”。
二
可是,这一修正案,真的绝对进步或者终止了选举权的歧视吗?
姑且不说第26修正案的诞生,本身就夹杂着世界左翼运动的因素,比如当时抗议的青年学生就高举越南(北越)的社会主义旗帜(历史何其相似,2024年美国大学生高举巴勒斯坦的旗帜),单说因此而被修正的第14修正案第二条——21岁的年龄限制,真的就在100年后不符合时代潮流、不够进步、存在歧视而可以这样堂而皇之地被推翻吗?
要客观地评估第14修正案第二条,就要考虑这一法案当年出台的历史背景,也就是说1868年的美国国会何以要出台这个法案呢?
首先要知道的是,1787年美国建国之父们在制宪时,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选民的年龄以及资质问题。为什么呢?可能的原因是他们疏忽了。但是看看制宪现场议员或代表们的聪明才智和每款必争的认真劲头,应该排除这一点。或者说,更可能的原因是,这个问题在当年并不构成问题,因为各州的宪法或选举习惯中多有默认的规定。比如1776年北卡罗来纳州宪法第二项“宪法或政府形式等”第七条,明确写的是“年满二十一岁的自由民”。与北卡相同的是1776年的马里兰州宪法、1777年的佛特蒙德州宪法(1786年宪法同样做了21岁的规定)、1777年佐治亚州、1778年的南卡罗来纳宪法。没有明确写明年龄限制的其他州,比如1776年新泽西宪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是“成年”(full age)、1777年纽约州宪法第七条中使用了“成年男性”。
由此可见,在18世纪末期,美国建国之父们大体沿袭和默认了21岁这个数字。正是基于这个历史传统,所以在1868年宪法修正时,当时的国会议员们确定了21岁这个选民最低标准年龄。
21岁与18岁之间,生理年龄差距虽然只有3岁,但这个年龄段的男性,每一年的差距都很大,心智成熟快的,可以说是青年的开始,心智成熟慢的,可以说是还滞留在后青少年时期(Post-adolescence),意思就是青少年的叛逆期已经过去,但痕迹和惯性还会不时显现。换位思考一下,按照现在的情形,18岁就是大一新生,英文是freshman,21岁就是大四毕业生,英文是senior。大一和大四之间差距有多少,有过大学经历的人应该都心领神会。对于尚未普及大学的当年美国,如果15岁结束学校教育就可以出门远行,那21岁已经在社会上历练了6年,心智要相对成熟一些,甚至超过当下21岁的大学生。在这个意义上,降低选民的年龄,几乎等同于降低选票的质量。
如果这样的观点会遭到进步主义者、平权主义者的挑战,比如他们以“有资格打战,有资格投票”进行辩护,那我也要说,这个口号中的类比本身就存在问题,因为二者并不构成对等的类比关系。我的意思是,18岁的士兵有资格打仗(我并非主张和赞同这个年龄参军),并非是绝对意义上的自己指挥自己去打仗,而是作为编队中的一员,由更富有资质的上级去指挥打仗。而选举,则完全是自己主观决定的行为。或者说,在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说,18岁既然可以参军,当然也可以拥有选举权,但这个选举权的价值体现以及责任感,会因为18岁而显得太稚嫩,就像美国一些州将结婚年龄设置在16岁,但正常人都知道16岁结婚并不是什么好事情。而据《1650年法典》记载,当时年满16周岁的男性公民,有义务拿起武器作战保卫家园。可是那时政治家们没有凑到一起研究降低选民的年龄到16岁,也没有什么青年人游行抗议争取16岁的选举权。这说明那时的人有基本常识,不会搞出什么这平等、那歧视之类的花样。
其实也可以说,专注于权利平等这一个——甚至唯一——角度,去思考整个社会或国家的复杂问题,本身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青少年群体综合症的体现。而这个群体综合症,表现在当下美国的突出特点是,更关心跨性别问题、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堕胎问题、种族歧视问题、抽象的社会关爱和宏观的社会正义问题,而轻视和无视经济通胀问题、税收和财政赤字问题、物价高涨问题、福利滥用问题、非法移民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两者之间的差异,不仅是兴奋点和视角不同的问题,而实质就是心智成熟度的对比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不一定要看物理年龄,比如哲学家尼采、卢梭、伏尔泰以及篮球明星罗德曼之类的人,到老依然不过是个处在叛逆期的青少年。
青少年群体综合症的另一表现,就是浓郁的粉丝心理和做派,他们一旦喜欢某个偶像,或者仅仅是喜欢偶像的发型、衣着和某个pose,那就极尽赞美之词,甘愿以身相许,什么致命缺点都不管。而一旦不喜欢一个人,就会不遗余力地施展各种手段、罗织各种罪名去嘲讽、攻击和否定,什么根本性的优点全不看。英国哲学家休谟说的理性是激情的奴隶,不知道是不是专指这类人而说,但一个国家和社会,若因为这类人的选票而影响结果并主导了社会走向,那真是赤裸裸的荒唐透顶。
三
为了把年龄或权利歧视的指责推向更深一步,我再溯源一下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宪法以及各州的宪法,看看他们是否在源头上就犯了大错,全面误导和带歪了美国和全球青年?
先来看1787年的联邦宪法,其中第一条第二项中关于众议院的议员要求是“未满25岁”,“不得为众议院议员”,第三项中关于参议员的要求是“未满30岁”,“不得为参议员”,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总统的年龄要求是“未满35岁”,“不得当选为总统”。1776年的马里兰州宪法规定,参议员必须是25岁以上。北卡罗来纳州宪法规定,州长必须是30岁以上,南卡罗来纳州宪法规定参议员必须是30岁以上。
而且还需要知道的是,不管是美国联邦宪法,还是各州宪法,这时所说的25岁或30岁以上的被选举人,也包括普通选民,均指男性,不包括女性。这一传统一直延续到1920年美国宪法第19修正案规定女性可以投票后才被改变。
那么,制宪会议以及各州宪法的制定者们,为什么要对众议员、参议员、州长做年龄限制呢?当然也包括限制在男性这一特别政治不正确的命题。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不管古希腊、罗马,还是中世纪及其后很长一段时间的欧洲、北美,人们普遍、绝对地认为,搞公共政治是成年男性的事情,不可以太年轻、太没有阅历、太感性,否则就难免幼稚、肤浅、激进。这一点虽然谈不上科学,但在美国建国之父那里,以及后来非常注重经验的北美两国,是个再普通不过的常识。
至于女性从政和选举权的评价问题,我今天暂且在这里仅点题而不破题。我的意思是,日后我会单独就这个话题再做一次讲座,届时各位再举起愤怒的砖头也不晚。
年龄限制,在当下美国的流行文化中,当然也可以被说成是年龄歧视、权利歧视。不过,美国建国之父们当年似乎并不在意,所以他们一股脑地在联邦宪法或州宪法中抛出“财产歧视”、“智力歧视”、“品德歧视”和“宗教歧视”。比如马里兰州宪法规定,候选众议员“应由最聪明、最明智和最谨慎的民众组成,他们在选举前一年就居住在所在县,……并且在该州拥有价值500英镑(这在当年不是小数目)流通货币的不动产或动产”;候选参议员“必须是最有智慧、经验和美德的人,……在选举前3年以上在本州居住,拥有价值1000英镑以上的动产和不动产”。新泽西州宪法规定,立法委员“在同一县内拥有至少1000英镑的公告资金,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任何人除非必须是且在选举前整整一年一直是其所代表县的居民,并在同一县内拥有500英镑的公告资金,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否则无权在上述议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北卡罗来纳州宪法规定,“在本州拥有价值1000英镑以上的土地和房产的永久业权的人”,才可以担任州长。可能最政治不正确的是佐治亚州宪法,其中写道:“代表应从各县居民中选出,这些居民应在本州居住至少12个月,并在其当选县居住至少3个月;……他们应信奉新教,年满21岁,并拥有250英亩土地或价值250英镑的财产。”也就是对候选官员的要求还要增加明确的一条——新教基督徒。
不仅针对官员有高标准,就是选民也有不低的要求,比如马里兰州的选民要在申请投票的县拥有50英亩土地,或在本州拥有价值30镑以上的现钞财产。新泽西宪法中规定,只有身价50英镑,拥有该殖民地的土地,并在选举前12个月居住在其拥有投票权的县内,才有权选举议会和议会的代表以及所有其他公职人员。北卡罗来纳州对选民的要求,是在选举日前12个月一直是本州任何一个县的居民,并在选举前6个月及选举日在同一县拥有50英亩土地的自由保有权,并缴纳了公共税,才有权选举参议员。弗吉尼亚州宪法规定,所有拥有城镇四分之一英亩土地或乡村 25英亩土地的自由保有权的成年和心智健全的男性,以及所有居住在殖民地并在过去两年内向政府缴纳了税款和地税的人有权投票。佐治亚州宪法规定,选民不但要求是男性白人居民,还需要拥有价值10英镑的财产、有义务在本州纳税、或从事任何机械行业、在本州居住6个月。佛蒙特州宪法倒是没有财产的要求,不过对选民的要求是“行为安静平和”,而且选举时要“向永生的上帝庄严宣誓”,也就是选民必须是基督徒。这样的条款看上去更苛刻、更歧视,尤其是对那些非信徒来说,但这就是当年的历史和民情。美国今天的一切文明都是基于这个历史和民情,即使是那些进步人士推翻了杰弗逊·戴维斯(美国前总统)、罗伯特·李(南北战争中南方联军司令)、哥伦布、托马斯·杰弗逊(美国开国元勋、前总统)的雕像,也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四
毋庸置疑,历史和历史文献无情地显示,在美国建国之父们那里,年龄、性别与经济、智力、道德、居住时间、信仰等要素,统一构成了一个公民参与政治、拥有选票的“门槛”。
如果我们真的具有理性和历史之同情,就不用着急按照当下美国流行的观点对他们进行道德审判和扣帽子,或者使用什么“历史局限性”之类的托辞,而是首先需要懂得美国建国之父们,为何对被选举人和选民都设定很多“门槛”呢?或者这些“门槛”是否具有更积极的意义而被后世人淡忘和忽视了呢?
先来说应当具备一定资产这一项。这个条件当然限制了不具备一定资产的美国人,在弊端方面,可以说存在平等权利被无视或曰歧视,甚至还可以说资产阶级的虚伪、剥削,但优点也是明显而庄重的,比如中文中有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说法,国家的政治、经济理应由有产者来决定,无产者应该暂时被排除在外,直到其成为有产者。否则,无产者也要拥有发言权和决定权,对有产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甚至是权力的僭越以及对有产者财产的觊觎。建国之父们应该也懂得有资产者必然存有保值、增值的心理,也就是加倍注重私有财产,这与一心想要成为有产者的无产者是大不同的。包括被选举人,设置拥有500或1000英镑的超高条件,当然也是他们认为,拥有这样雄厚资产的人,会更加理性、更遵从制度、更有长远眼光、更会约束自己不会乱来。哈耶克在一百多年后认识到:“一个富人掌权的国度,远比一个在掌权之后才成为富人的国家要好得多。”包括纳税以及人头税作为选民资质的条件,也是一个道理。如果一个公民还没有纳税或没有钱纳税,那不仅涉及具不具备资格的问题,而且也可以因此说他们对赚取财富、公共责任和政府决策之间的关系不可能理解得好。让这样的人手握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选票,到底是爱国还是害国呢?
至于对被选举人和选民设置道德、信仰等“门槛”,目的和用意都很明确,就是作为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重大公共事项,交到这些有信仰、道德水平高的人手里,才更加让人放心和满意。谁愿意将自己和国家的命运,交给一帮没有畏惧之心、不择手段的“低端”人群呢?
要求居住时间一项,比如作为选民的半年或一年时间,作为候选众议员、参议员和总统不能低于7、9、14年,无疑就是说明具备这样资质的才人会真正为本州、本国的事项认真操心。谁会把自己家的事情,拱手交给外人或短期居住的人打理呢?像纽约州那样允许非公民投票,像加州那样规定投票时不许检查ID的奇葩做法,简直可以说是非坏即蠢。
最后说南方一些州坚持对选民进行读写能力测试和要求选民登记申请人解释特定文件,包括19世纪末开始的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近些年被诟病为故意刁难和歧视黑人,不让他们投票。可是,不具备基本的读写和理解能力的人,投票的意义在哪里呢?单纯是为了凑数好玩,还是要借助选票刷平等的存在感?开车上路,都需要笔试和路考的准入制,决定国家大事的选举,不需要基本装备,就可以随便任性地投出所谓庄严的一票?
其实,建国之父们正是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进行制度和法律的设计,所以才有各州宪法和1787年的联邦宪法及其对选民的各种标准和要求,以及1868年宪法第14修正案中确定选民年龄21岁的法案。如果因此就给他们扣上什么种族歧视、女性歧视、宗教歧视等帽子,简直是美丑不分的颠倒黑白。或者按照这套价值观和逻辑,联邦宪法就不应该规定美国的总统、议员们的参选年龄(分别为35、30、25岁),否则岂不是对24岁、20岁的人的平等权利的歧视吗?选民年龄如果不降到14岁或8岁,那不也是对这些人以及比这个年龄还小的人的平等权利的歧视吗?这世界的一切秩序和规则如果不都打破,那就是对秩序和规则以外的人的平等权利的歧视。
如此这般地唯用和滥用平等规则和歧视修辞,这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然而这么扭曲变态的价值观和世界观,不但堂而皇之地在欧美世界流行,而且也深度感染了埃及国,意见领袖和名流们不是大赞自由世界的胸怀多么宽广,就是自居中正地说不用担心美国的左,民主制度可以矫正回来。
通过以上考察和论证,可以说1971年的宪法第26修正案并非是一个多么正确、良好的东西,更不值得名流学者们以进步(或进化)主义的姿态夸赞不已。
五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需要做更深一步的探讨,也就是对民主选举本身及其副作用进行一下评估。
对于东埃及人来说,因为没有民主和选票,所以就充满向往和追求,这本身没有错,我完全赞同和支持。但对于已经有民主和选票二百多年的美国人来说,这一公共决策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比如党争引发社会的严重撕裂,底线价值观不断被刷新,选举经费连创新高,选举透明度愈发难控,选举手段的无下限,大众媒体不再遵循客观立场等,而且作为一种态势几乎不可逆。
那么这一切问题到底是怎么发生的?这个不可逆的结论是否得出过早?
在宏观和抽象上来说,美国当下民主选举出现的问题几乎是个必然,因为正如建国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中针对党争及其影响所写的:“开明的政治家能够调整这些不一致的利益,使之有利于公共福利,这种说法是徒劳的。开明政治家不会经常执掌大权。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不作间接和长远的考虑,根本也不能作出这样的调整,而那种长远的考虑也很难胜过一个党派不顾另一党派的权力或全体人民的福利而争取眼前利益的打算。”
尽管这番话目的是想说“党争的原因不能排除,只有用控制其结果的方法才能求得解决”,并因此建议美国人应该选用选举人制的共和政体,而非选择直接的民主政体,但同时,麦迪逊也说出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民主共和制下,即便是开明政治家,也会被短期利益、公民福利、任职时间等因素掣肘,所以结局只能是以眼前利益为重。而一旦两党或多党都以眼前利益为重,结果势必要讨好选民。于是,本来作为一个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大选,过程和结果竟然是政治精英们如何在持守理念和讨好选民中做平衡。长此以往,以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民主制也好,以选举人制为标志的共和制[2]也罢,不但二者间的边界日渐模糊,而且最终都难逃日渐堕落的结局。富兰克林当年有一个说法:“民主就是两只狼和一只羊投票决定午餐吃什么。”这话看上去是玩笑,但其中的意味足够深刻到只有少数人能理解。
与这样的认知相呼应的是,托克维尔在1835年写就的《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指出的:“当一个国家开始规定选举资格的时候,就可以预见总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规定,只是到来的时间有早有晚而已。这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不变规律之一。选举权的范围越扩大,人们越想把它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增加。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不得不说,托克威尔真是具有预见和远见,这番话在今天的美国(也包括昔日的欧洲)可以说得到完美应验,美国建国之父们在建国之初的推行那些选民准入制,随着岁月的流逝也都被洗刷掉了,选民年龄作为最后的一道闸门或“门槛”也已经被移除了。
如果两位先贤富有洞见和预见,就可以为这个不可逆的态势做个初步判断,比如当下和未来一段时间里,即便是美国继续持守间接选举的共和制,也已不可能像20世纪以前那样以精英政治挟制可能出现的乌合之众、多数暴政的民意与公意(卢梭)[3],讨好选民只会更加促使选举的低幼化、简单化、违背常识化和不择手段化。在这一过程中,所谓的保守派,在不断防御的阵线中也不那么保守,比如2024年共和党大会邀请锡克教教徒祷告,这在二战前的美国是不可想象的;而民主党会更加肆意地拥抱和宣扬一切反传统的进攻招数,比如日中天的LGBTQ,这在二战前的美国也是不可想象的。
在具体问题来说,原因自然很多,这里不能一一列举和评述,或者不妨以托克维尔曾强调过的民情角度来说。二战后的美国,与100年前和200年前,甚至于二战前的社会构成来说,已经发生重大置换,亚非拉各国的移民、难民、非法滞留者、偷渡者,短时间内大量涌入美国,与唐人街类似的穆斯林社区、印度裔社区、拉美社区纷纷形成。在此背景下,直接涉及到在一个共同体内如何遵守共同规则的问题。
按照正常思维,后来的移民应该积极融入美国文化和社会中,包括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宗教习俗,简单一句话就是入乡随俗。可是,不管是无神论的东埃及人,还是形形色色的穆斯林、锡克教、印度人,都有一个特点,就是顽强地固守本民族、本宗教的那一套,除了享受美国政府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外,其他一切都拒绝同化,甚至还利用美国社会以及基督教文化的宽容,要求原有的美国人尊重他们的习俗、文化和宗教,并且要在公共政策上相应地做出调整和改变。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前几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基督徒议员在祷告时,一个穆斯林议员当面抗议,理由就是不尊重他们的伊斯兰教。这类冲突,在当下美国已经比较普遍,但在二战前的美国几乎不会发生,这也就是为何亨廷顿在名作《文明的冲突》《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中强调移民问题必然要与美国的保守主义者之间发生冲突。
可是,美国正在被改变的态势,却在以欧美左派为代表的进步主义者、多元主义者以及非基督教主义者那里,得到极大的支持和欢迎,他们的理由和主张是,世界既然是多元的,美国当然也应该多元,不能说美国的和基督教的就是好的,各国、各种文化、各种宗教都是好的,所以大家彼此彼此,不要再强调什么美国传统、基督教传统。若有批评和反对之声,种族歧视、文化歧视、宗教歧视、恐穆主义、仇恨主义的帽子就会纷沓而来。同时,他们还会像教科书一样,例举美国白人和基督徒虐杀印第安人,抢夺他们的土地,奴役和歧视黑人,排华法案,意思就是包括美国建国之父们在内的美国人、基督徒也都是有原罪的,谁也别说谁好。
在这种思潮的撑腰下,后加入美国的各个族裔的移民,更加理直气壮,不但周日努力加班工作,而且拒绝欢度圣诞节、复活节。尤其是他们中的精英,已经开始竞选各县、各州、联邦的市长、议员,并且每个人都拥有本族裔、本宗教的天量粉丝。等到总统大选时,不管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要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选票,于是他们更加被重视,他们的要求也更加被照顾。这个态势已经固定成型,几乎也是不可逆的。未来的美国,即使在保守派当政和反击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力挽狂澜,去美国化、去基督教化、新民情取代旧民情,将是一个可预见的现实。对此,一百多年前的托克威尔曾警示说:“不难理解,一个社会要是没有这样的信仰(指基督教教条式的信仰——托克威尔本意),就不会欣欣向荣。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思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时虽然有人存在,但构不成社会。因此,为了使社会成立,尤其是为了使社会欣欣向荣,就必须用某种主要的思想把全体公民的精神经常集中起来,并保持其整体性。但是,除非每个公民时时从同一根源去汲取自己的观点,同意接受既有的信仰当中的一定数量的信仰,那是做不到这一点的。”这番话,其实也正面回答了世面上流行的观点: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大规模引进移民不是问题。这个流行观点的错误在于,此前美国的移民主要来源国是欧洲各国,即使各国间有很大文化差异,即使基督教信仰在19世纪后期开始走弱,但都属于基督教文化圈或后基督教文化圈。这一点,与亚非拉的移民来源国以及文化、宗教存在巨大差异,而快速移民导致原有社会来不及吸纳和消化,新移民又自然地喜欢归属本族、本文化、本宗教的聚集区,由此形成坚固的本族、本文化共同体社区。这就是二战后美国(也包括走在前面的欧洲)移民政策最令人担忧的地方。
对于美国的这个现状和未来,在中文圈里的自由派,也分成两种意见,一种是乐观看好的,他们希望美国继续发展这个态势。这类人习惯上被称为“黄左”,是对欧美各国的“白左”说法的借用或中国化,学术上大体归类为卢梭、伏尔泰、密尔、凯恩斯、萨特、罗尔斯、乔姆斯基一派,也可以叫新自由主义派,他们居于多数,而且多名流学者、意见领袖,无论是在名校还是媒体,都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一种是悲观看衰的,他们盼望美国悬崖勒马做出调整和改变。这类人近来被称为“黄右”,意思是有“左”当然得有“右”。学术上归类,他们大体应该属于洛克、亚当·斯密、柏克、哈耶克、雷蒙·阿隆、诺奇克、拉塞尔·柯克、柯蒂斯·雅文、尼克·兰德一派,也可以叫作古典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派或自由意志主义派,他们属于少数。基于当下的美国大选,差不多可以说,“黄左”普遍支持民主党的哈里斯,“黄右”普遍希望共和党的川普赢。
我此前说过,历次重大事件,包括美国大选,都是中国思想界、知识界和微信界的检测纸和试金石,现在我依然坚信这句话,只是还想增加一句话,对美国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的认知和评价,包括降低选民年龄这样的小细节,也都是一个个思想测验。只是这分数不好给,因为没人会认为自己水平差,哪怕是一个不学无术之人,也会极度膨胀地在各种社交媒体里笑傲江湖。这时我想起托马斯·索维尔所批评的,知识分子有一种随心所欲的愚蠢,因为他们输出的各种伟大思想,都不需要付出代价。这也是为什么大众媒体时代,无以计数的肤浅、廉价的思想文字、语音,遍布各个自媒体和微信界,而且后面还跟随着多少不等的粉丝队伍:世界问题专家、美国问题专家、美国大选专家......
[2] 北大法学院的张千帆教授在2020年的《美国宪法缘何伟大?》一文中,一边赞扬“美国宪法应该说是这个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伟大的一部宪法”,有助于化解多数暴政;一边又认为“选举院制度,也是很要命的”“缺陷”或“瑕疵”。颇让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