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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哈博神学论上帝的法律

(2007-12-20 23:00:12) 下一个


雅哈博神学论上帝的法律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雅哈博神学非常注重法律的作用,与传统改革宗神学有何异同?

回答:与路德宗神学相比,传统改革宗神学的特色之一就是注重法律的积极作用,也就是法律作为基督徒圣洁生活的标准的规范性功用。当然,我们此处所说的既不是抽象的自然法,也不是任何时代国家和民族的实证法,而是上帝所启示的法律,尤其是以上帝在西奈山上直接启示的以十诫为核心的圣约法律体系。因此,雅哈博神学对上帝的法律的强调,完全是出自改革宗神学的精神,也就是整个圣经中律法书、先知书和福音书所昭示的精神:“我今日所警教你们的,你们都要放在心上,要吩咐你们的子孙谨守遵行这律法上的话。因为这不是虚空与你们无关的事,乃是你们的生命,在你们过约旦河要得为业的地上,必因这事日子得以长久”(2246-47);“耶和华因自己公义的缘故,喜欢使律法为大为尊”(赛4221)。“无论和人废掉这些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做,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些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太519)。

谈及与传统改革宗神学的异同,我们可以说,雅哈博神学所主张的每一个观点,在传统改革宗神学中都曾经出现过,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读者在阅读“工具论”部分《法治篇》、《法理篇》、《通则篇》和《诫命篇》四大卷的时候,会从行文引证和脚注部分看到雅哈博神学在法律方面的主张在传统改革宗神学中都有一定的出处。根据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和中国具体的处境,雅哈博神学在法律的教训上,有以下五大侧重之处。

1.法律的出处:圣经法律出于上帝,上帝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罪人不可妄自尊大,对上帝的法律妄加非议(雅411-12)。

2.法律的目的:强调上帝赐给人法律是出于上帝的慈爱和恩典,目的是为了让人得自由(雅125212),让人得祝福(申4161-324811012-131113-142616-19281-14309-1015-203246-47),让人得享丰盛的生命(约1010)。罪人应当根据上帝的法律认识自身的罪恶和当受的惩罚,既不可任意否定上帝的法律,更不可认为上帝所启示的法律有问题。

3.法律的定位:雅哈博神学把法律明确界定为圣约的标准和国度的规范。很多基督徒之所以对上帝的法律有误解,就是因为把上帝的法律从圣约和国度的框架中剥离出来。法律永远不是救主,只有法律的赐予者上帝才能“拯救我们”(赛3322)。亚当堕落之后没有人能够完全遵行上帝的法律,即使已经重生之人在今生今世也不能做到完全,仍然是完全依靠上帝的恩典生活。同时,我们也必须深刻地意识到:即使我们完全遵守了上帝的法律也不配得享永生,因为我们的顺服和永生相比是完全不相称的。因此,雅哈博神学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律法主义和道德主义,彻底地强调我们的得救和生活都完全是依赖上帝的慈爱和恩典,这慈爱和恩典是唯独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功而临到罪人的。

4.法律的功用:改革宗神学一直强调法律的三大功用:“社会性功用”(civil use),“教导性功用”(pedagogical use),“规范性功用”(normative use)。可惜,今日中国教会或是根本上不谈这三大功用,或者是仅仅把法律的功用局限在基督徒身上。雅哈博神学强调重新复兴上帝的法律在社会治理和教导公义方面的功用。尤其是针对中国教会内外五千多年来无法无天的专制传统,我们旗帜鲜明地强调在各个领域中施行仁教心学,法治德政以仁爱为法律的精义,以心灵为法律的基点,以治理为法律的导向,以美德为法律的成全。

5.法律的哲学:当初欧洲宗教改革时期处境非常艰险,路德、慈运理、加尔文、诺克斯等都没有条件建构完整的基督教哲学和法学体系,他们甚至继续不自觉地沿用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教会所主张的自然法理论。经过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与人本主义的激烈冲突,荷兰神学家凯波尔、巴文克、杜伊维尔德,美国神学家达伯乃、赫治、范泰尔、路斯德尼等开始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基督教哲学和法学理论。雅哈博神学直接吸收这些基督教神学家的思考和研究成果,并且针对笛卡尔、休谟、洛克、康德、施莱尔马赫、黑格尔、海德格尔、萨特、尼采、维特恩斯坦、伽达默等近现代哲学家的批判性“自法式哲学”(autonomous philosophy),总结为“神律哲学”(theonomous philosophy)。这一哲学体系强调基督教哲学、神学、法学等都当避免超出上帝启示和理性思维的界线,沉湎在形而上的抽象思辨中不能自拔;基督徒当以认识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认识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法律为至要,目的就在于心以更新,全面建立基督教世界观,用上帝所启示的法律为工具和标准来改变自身和周围的世界。因此,在雅哈博神学中,基督教哲学、神学和法学融为一体,以基督教哲学建构思维的前提和工具,以基督教神学明确思维的规范和内容,以基督教法学贯彻思维的落实和应用,从而为二十一世纪乃至之后的中国教会和社会的全方位改革与重建提供综合性的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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