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美国自住房有25万(夫妻两人50万)的免税额,这是根据税法Section121的规定。Section121的具体要求是卖前的5年内,至少有两年要是自住。
而Section1031Exchange,却是投资房的一种延税策略。要求买卖的前后都必须要是Investmentproperties。要满足InvestmentProperty的要求,除了必须要是Investment外,还要满足HoldingPeriod的要求。税法并没有对HoldingPeriod有具体的规定,但通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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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是2011年,那一年,Mike刚过四十岁,而Steven刚刚三十出头。
Mike以前有过建房子的经验。
而Steven是个broker,还在上大学期间,他就已经是他们州RE/MAX的销售冠军,以至于他大学只上了三年半就中途辍学,专注于地产经纪业务。
因为当时,当地备受投资者青睐的小型多单元物业短缺,他们俩一拍即合,决定共同开发小型多单元物业,主要对象是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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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产的程序非常复杂,中间牵扯到很多法律问题,肯定不可能像买卖股票,或者到集市买卖东西那么简单。所以,双方买卖经纪自有其作用。
但是,在科技和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肯定可以通过整合各方面资源和技术来提高效率,压低交易成本。
让我们想像未来有这样一家Listing公司A。
A有自己的网站,收取固定Listingfee,每个房子5千到1万,取决于房价的高低,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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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有人问这个问题,得到的答案也不一致,这里说说我个人的理解。
1.自住房等个人用途
个人保险理赔,包括汽车保险理赔,自住房保险理赔,以及其它个人liability等保险理赔,没有任何税务后果,也就是说不需要报税。
这大概也是为什么有很多人说保险理赔不需要报税的缘由。
2.出租房等商业用途
而出租房等商业用途的资产,它的保险理赔是有税务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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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被迫让步的消息传出后,听到了各种不同的评论。有的朋友说,有的地区的中介费已经降到3~4%,有没有让步都一样;还有的朋友说,本来费用全部是卖家付,现在分开也一样,除非把费用设上限。
还有的地产经纪朋友委屈地说,我们也是用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辛苦为客户服务的,我们的服务是有价值的,不能把我们贬得一无是处。
地产经纪的服务当然是有价值的,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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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方面(包括法律、财务以及政府等各方面)几十年持续和强大的压力下,曾经滴水不进、长期垄断美国房地产交易市场、故意抬高交易费用的邪恶组织-美国地产经纪协会(NAR,NationalAssociationofRealtors),今天终于低头,被迫做出让步,愿意对规则做出重大修改。
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从今年7月中旬起,不再强制卖家必须要付买家中介费,也就是说使买家中介费和卖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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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自住房变为出租房,报税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比如10年前买了个20万的房子。以前是自住,后来开始完全变为出租房。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房子的CostBasis。
首先,需要计算一下房子的AdjustedBasis,因为在居住期间Basis可能调整过。
如果自住期间做过improvement,需要加到Basis,也就是成本中去。但一般的Repairs就不能加。
另外,如果自住房曾经部分用于Bus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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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阿牛兄说的那个关于第二贷款拍卖的案例,应该说是个比较常见的反面例子,主因是第二贷款竞拍者没对房子做详细了解,事先可能不知道第一贷款的存在以及余额,因而铸成大错。
这里我就蹭一下关于第二贷款讨论的热度,说说第二贷款是否值得投资。
注意,大阿牛兄讲得是拍卖,而我要讲的是投资(购买)贷款,是两码子事!
因为房贷(Notes,或票据)跟国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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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前天说的那个外州朋友想移地投资房产的话题。这个朋友是个专业地主,执行力非常强,但他们家门口房价太高,现金流不好,发展遇到了瓶颈,所以在考虑想转移阵地。
在房价高和现金流不好的地区,专业地主要做大,最靠谱的方式可能是建商或者flipping,且不说这两者都自有其风险和难度,我个人一直觉得长期持有并逐渐扩大规模,是更稳健更容易致富的策略。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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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换了新屋顶、新空调、或者新窗户等,该如何报税呢?
首先,看看是否满足关于维修的那三个SafeHarbors,若能满足的话,可以在第一年一次减掉,这个可以参考我以前写过的一篇关于三个SafeHarbors的文章:
美国投资房维修费用报税的三个SafeHarbors
其次,如果是非民居(non-residentialbuilding),新空调可以用179Expensing在第一年一次减掉,而民居则不可以。
如果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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