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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长老制基本原则与实践(2)

(2010-02-23 10:18:54) 下一个

第一章  教会治理九大基本原则

 

在教会历史中,教会治理基本上有三种模式:主教制(episcopal)、长老制 (presbyterian)、会众制(公理制教会的治理模式,congregational)。“主教制”的治理模式,采用教会等阶制度,包括主教(又名‘监督’)、大主教、教皇等。主教各自掌权管理一些地方教会,而大主教则管理这些权位较低的主教们,所以主教们都比地方教会的领袖拥有更高的权柄;最后,由一位教皇(例如天主教)、主教长(例如东正教)、教会元首或是君王(例如圣公或安立甘教会)凌驾于所有教会之上,拥有全教会最终最高的权柄。“会众制”不接受任何等阶制度,坚持不可有任何领袖处于地方教会之上,地方教会的会友拥有一切治理权柄;甚至地方教会的牧师、长老、执事的决定,在本质上也不过是建议性的推荐,需要教会会员大会同意。同样,各地方教会所组成的联会,也没有权柄在各地方教会之上。长老制的特征是众长老带领治会;同一区域的各个地方教会,彼此联合成为长老区会;区会彼此联合成为总会(宗派)。然而,在整个教会里,没有任何领袖比地方教会的众长老,拥有更高的权柄。许多教会则采用这三种治理制度的混合形式。

有些教会称作伊拉撒督式的(erastian,政府管制的),因为不论这些教会治理模式为何,或多或少都是由国家政府管理的成分,有时甚至借助税收的形式给教会在经济方面提供资助。如今那些有政府管制教会的大部分国家(例如:英国、德国、荷兰),政府在实际运作上,参与教会的治理是微乎其微。在中国的“三自爱国运动教会”和在北韩平壤被公开承认的两个教会,是两个仍被各自国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的例子。

圣经是否提到教会应有的治理方式?如果有,教会到底该有何种治理方式?下面有九个教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圣经提供这些准则作为教会治理的基础。仔细地比较这些准则和上述的三种教会治理模式,会显示出长老制是最认真地将这些准则付诸实行的模式。[1]

 

 

第一原则:基督是教会的元首

新约经文清楚地教导:耶稣是教会唯一的元首。如:“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祂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弗523)。“又将万有服在祂[主耶稣基督]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教会是祂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122 – 23)。,“祂[主耶稣基督]也是教会全体之首,祂是元始,是从死里首先复生的,使祂可以在凡事上居首位”(西118)。

因为基督不但作教会之首,并且“作万有之首,”基督管辖的权柄是在所有国家政府之上。圣经里没有任何经文,教导有关基督把管理教会的权柄,委托给国家政府。甚至在旧约时期以色列神权统治的特别情况下,耶和华一直吩咐:以色列区分政府和教会的不同,在权柄及工作方面是各有所司。[2] 教会会员肯定应该爱护、顺服他们的国家和政府,为他们祷告,遵守国家法律,纳税(罗131 – 7;彼前213 – 17;提前21 – 4;可1216-17)。不过,当政府命令人民所信或所行的违反圣经时,则他们必须“顺从上帝,不顺从人”(徒529)。就教会治理而言,没有任何理由可违背这个原则。因为圣经就是上帝的话,是信徒的信仰和生活准则(提后316–17),它也提供教会治理原则。所以基督藉着祂的话语和圣灵治理祂的教会,不是藉着国家政府或宗教事务管理局。

虽然上帝在教会中设立了领袖,可是祂没有将 “教会元首”的职分给任何人。这职分唯属耶稣。所以,虽然天主教的教皇,被其信徒称作是地上教会的元首,但这是不合圣经教导的。有人说耶稣拣选了彼得作首任教皇。彼得有可能是最显著的使徒,甚至也可能是耶稣建造教会基石中之一(太1613–19[3],如同其他的使徒和先知也作了教会的基石一样。但是,唯有耶稣可以自称是教会的房角石(弗220;太2142)。这也确定表明,没有任何地上的国王、总统、政府可以自称是任何教会或宗派之首。

同样,在《歌罗西书》210节,16 – 20节, 保罗说:

 

你们在祂[主耶稣基督]里面也得了丰盛。祂是各样执政掌权者的元首……  所以不拘在饮食上,或节期,月朔,安息日,都不可让人论断你们。这些原是后事的影儿。那形体却是基督。不可让人因著故意谦虚,和敬拜天使,就夺去你们的奖赏。这等人拘泥在所见过的,随著自己的欲心,无故地自高自大,不持定元首,全身既然靠著祂,筋节得以相助联络,就因神大得长进。你们若是与基督同死,脱离了世上的小学,为什么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从那不可拿,不可尝,不可摸,等类的规条呢?

 

在这段经文里,保罗反对在教会里的一些人,他们试图把犹太人的遗传或旧约规条(是基督已成全,而不再施行的),强加在基督徒的身上。它们在基督徒的身上,是没有任何权柄的;因为上帝的话从未如此吩咐,并且基督已经来临,成全终结了这些规条。所以,在保罗当时的一些人,想要把它们强加于教会,是犯了十分严重的罪。将这种遗传规条强加于教会,是特别危险的,因为它们反对上帝所吩咐,明确记载于圣经的命令,正如新约时期法利赛人的规条“废了上帝的道”一样(可79 – 13)。因此,除了命令或教义是“明确记载于圣经之中,或由圣经引伸出必然的结论”[4]之外,没有任何教会领袖或者教会议会,可以把任何规条或信仰强加于教会。教会与主基督联合,唯有基督是元首,唯有祂有权柄命令教会;如果任何人把不是来自基督圣道之命令,包括教会治理的原则,强加于教会,则所强加的是“世俗规条”。[5]

 

第二原则:长老治理教会

除了众使徒以外,[6] 新约经文都是论到“长老”(有时称为“监督”)治理教会(徒 11301423151–622–231642017;提前217–19517–23;多15–7;雅514;彼前51–4;在《启示录》也有多处提及长老,他们看来是教会的代表)。[7]   这些经文所用的“长老”、“监督”二字,可互换使用。例如《提多书》15–7节论及教会领袖的资格:“我从前留你在克里特,是要你……在各城设立长老。若有无可指责的人……[因为]监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须无可指责。”《使徒行传》2017–28节也同时用这两个字;对以弗所的长老(第17节),保罗称他们“监督”(第28节)。有人说在早期教会,监督或主教的职分与长老不同,监督有别于长老;监督的地位、权柄比长老高。可是圣经从未如此说,圣经也从未说到教会中,有其他比长老具有更高权柄的领袖。

此原则也反对“会众制”治理;会众制是以民主方式,由地方教会的所有会员,来治理地方教会。虽然好的长老应该听教会会员的意见,“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乃是作群羊的榜样”,但是事实上,长老是要“牧养……上帝的群羊”(彼前51–3)。有时,众长老应该召开地方教会会员大会,来讨论重要的决议(例如:教会事工的重大改变、建堂计画、预算的巨大调整等等),寻求会员的认同。在这些情况下,长老应尽可能地不反对会员们的意见。可是,这也只是明智的治理策略,而不是让地方教会会员来治理教会。

 

第三原则:众长老治理一个教会

《使徒行传》1423节说:“二人[保罗和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 虽然中文的翻译不太清楚,可是希腊文“长老”是复数名词(“众长老”)意思是在各地每个教会里,选立多位长老。同样,保罗向以弗所教会的长老(希腊原文为复数)讲话(徒2017–28);在《腓立比书》1章1节,保罗写信给“诸位监督”。《雅各书》514节告诉有病的人,该请教会的“长老”(希腊原文为复数)来为他们祷告。

这并不必感到惊讶,因为耶稣差遣门徒也是两个两个地(福音67)。耶稣这样行,无疑是根据圣经原则:作见证必须“至少凭两三个人的口” 才可定准(民3530;申1761915;太1816;约817;林后131;提前519;来1028)。早期教会在宣教事工上也应用这一同工原则,彼得和约翰(徒3141),保罗和巴拿巴(徒132),保罗和西拉(徒1540)”。[8] 两位教会领袖,不但能互相帮助(传49–12),也能向彼此负责,因为他们都是罪人。当只有一位领袖治理教会时,他更容易成为骄傲的人,滥用教会的奉献,甚至虐待会友

现今许多教会领袖管理教会的方法,是违反这一原则的。有时一个地方教会只有一个牧师、传道人或长老,结果这人成了独裁者,自己作所有的决定。这些领袖常会觉得他带领的教会,是他自己的教会,是属于他的,怕其他的领袖可能篡位夺取他的权柄,或带领教会到他认为不是最好的方向。但是,正如本文指出,基督是教会之首,而不是牧师或长老。在《哥林多前书》112–13节和33–9节,保罗明确地反对个人主义,任何教会或基督徒团体都不是属于个人的。以一位领袖为中心的个人崇拜,是不合圣经的。众长老必须一起作出决定,若他们彼此意见不一致,少数应服从多数,即使是在少数中有最资深的长老,也当如此。年轻的长老应该仔细深入考虑那些资深的长老之意见,并尊重他们,一般而言听从他们的意见,(1932;伯326;箴1631;提前51–2)。可是,多数长老的共同决议,其份量还是超过少数人的看法。除了紧急情况或者情况不太重要以外,堂会的长老们通常应该努力,直到全体都能同意所作的决定,否则就不继续进行,直到他们达到一致的看见。

这当然会使决定的进程更难、更费时,然而遵行圣经最终而得的结果更是有福的。既然上帝把圣灵赐给了祂所有的子民,不只是赐给教会中的一个领袖,所以上帝能赐给一群领袖谦卑的心,以致他们可以一起同工,作出决定,领导教会。

 

第四原则:教会有两种长老,具有同等权柄

当人们谈到教会的牧师和长老时,常以为此二者是教会中截然不同的两种职分。其实在圣经中,“牧师”是一种“长老”。[9] 《提摩太前书》517–18节显示:在新约时代有两种不同的长老。保罗说“那善于管理教会的长老,当以为配受加倍的敬奉;那劳苦传道教导人的,更当如此。因为经上说:‘牛在场上踹穀的时候,不可笼住它的嘴。’又说:‘工人得工价是应当的。’”这段经文显示所有的长老都有治理的责任,然而有些长老也有“传道教导人”的责任。因此许多教会称这两种长老为“治理的长老”和“教导的长老”。人们用“牧师”此词时,他们真正的意思是指“教导的长老”,而用“长老”来指“治理的长老”;但是严格说,“牧师”和“长老”其实是两种具同等权柄的长老。因此,不应该认为“教导的长老”是地方教会的君王或总裁,而视“治理的长老”是他们的属下。

圣经从未说教导的长老比治理的长老更有权柄。既然教导的长老是奉献一生全职教导真理,所以他支领教会的敬奉。在《提摩太前书》517节,保罗说到“加倍的敬奉”时,意思是长老配得两种“敬奉”:职位的尊重和生活的敬奉。正常情况下教会应该以经济支持全职长老,如同农夫不可笼住牛的嘴,不给它吃劳力所得的(林前91–14,特别是14节)。[10] 无论如何,受薪长老的权柄并未高于其他长老。因此,受薪长老仍应甘心乐意地顺服其他教导长老和治理长老。

因为职教导的长老的工作是传讲上帝的道(有权柄地教导、讲解和运用上帝的话),所以他们比其他长老对圣经有更多的认识。因此,教会在作决定前(特别是决定关于怎么理解或者适用圣经),应仔细思考全职牧者的意见;通常由牧者作长老团的主席,这是明智的,但并不意味着他的权柄比其他长老更高。当长老团不能有一致的决议时,即使少数中有教导的长老,也应该同意大多数的意见,因为教导的长老的权柄并未超过其他长老,而且少数应服从多数。如前所述,堂会长老开会的目标,正常情况下应是达到全数长老都同意的共识。

有些长老宗和改革宗教会,按照《哥林多前书》1228–29节和《以弗所书》411节所提到的恩赐区分,认为有另一种长老,称为“神学教授”、“博士”或“教师”。然而,《以弗所书》411节提到“传福音的”、“牧师”和“教师”,可能只是“教导的长老”三种不同的主要职责(请看上面第10注)。例如,有些长老教会有三种教导的长老:1传福音的他们主要的责任是向未信者传福音,植堂;2牧师他们主要的责任是牧养地方教会;3教师他们主要的责任是教导圣经和神学,经常在神学院或圣经学校担任教职。

 

第五原则:执事是教会职分(被按立的领袖),他们帮助长老照顾那些生活有需要的

除了教导和治理的长老外,新约也提到另一种教会领袖:执事。第二原则指出治理教会主要职责是长老。然而在《提摩太前书》31–13节保罗说明长老的资格以后,也另外提到执事的资格。在第八节,他说:“作执事也是如此。”这指出长老和执事有别。《提摩太前书》第三章没有提到执事的工作范围,但是《使徒行传》提到了。

《使徒行传》61–7节述说了早期教会中的一个问题。教会领袖本该负起照顾会员中有需要的寡妇。在当时“有说希利尼话的犹太人,向希伯来人发怨言。因为在天天的供给上忽略了他们的寡妇”(第一节),所以需要专人负责照顾教会中有需要的人。第二节,使徒们对他们说,“我们撇下上帝的道去管理饭食,原是不合宜的。”结果,众门徒选出了七个人管理这事。虽然在这里没有提到“执事”的职称,可是希腊文“执事”(diakonos; διάκονος)一字,是从这节经文中“管理饭食”(diakoneoδιακονέω)此字而来的。这段经文也表明职责的区分:有些领袖的责任是“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事”(第四节),也有其他的是“管理饭食”(第二节),负起教会照管会员生活需要之责。

因此这两段经文的最佳解释是:教会领袖负有《使徒行传》6章所述的责任者,应当具有《提摩太前书》3章所说的“执事”资格。在上帝的教会历史中,长老与执事的区分,对于教会实际生活是有用的。长老主要的责任,是牧养教会成员的属灵生命;执事主要的责任,是照顾教会成员的生活需要。

在中国,多数教会的执事是女性(不符合下列第六原则),而且也未经正规按立(不符下列第八原则)。许多时候,中国教会的“执事”工作,未被按立的弟兄姊妹都可以作。此处‘执事’的希腊原文,通常是指“仆人”或“事奉的人”(例如,太2026;罗134161;弗37)。但是,当圣经用此字称呼教会中的领袖时,例如《使徒行传》6章、《提摩太前书》38–10节和《腓立比书》11节,它是指被按立的弟兄,在教会里负有权责照顾会员的生活所需,通过帮助教会外遭遇苦难的人,来表明基督的怜悯。执事可以也应该将一些工作委托给可信赖的、有能力的会员,然而这些会员和他们的工作,必须在执事的监督下执行,而执事也应在长老团的监督下事奉。

 

第六原则:长老和执事应该是合格的弟兄

虽然在中国教会有许多妇女为领袖,但是,根据圣经,应该唯有弟兄才能担任教会的长老和执事。[11] 在《提摩太前书》211–15节清楚地教导这一原则: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然而女人若常存信心爱心,又圣洁自守,就必在生产上得救。

 

接著在31–13节陈列了长老和执事的资格在每节经文中,都使用阳性代词来称呼他们,表明他们都是作丈夫的,这都显示长老和执事都是弟兄(第二和第十二节;同样,《提多书》15–9节也显示长老是弟兄)。在这些经文中,保罗提供了两个原因,说明为何只有弟兄可以作长老和执事:1)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2)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创27 20–2431–13)。这两个原因是历史事实,当然也不会不随着时代和文化而改变。《哥林多前书》1434–35节也很清楚地教导这一原则: “妇女在会中要闭口不言,像在圣徒的众教会一样。因为不准她们说话。她们总要顺服,正如律法所说的。她们若要学什么,可以在家里问自己的丈夫。因为妇女在会中说话原是可耻的。”

这原则也显示在新约与旧约中:从亚当到保罗,每位带领上帝子民的人(底波拉可能是例外)都是男性,耶稣也是男性,写作圣经的也全是男性,圣经总是用阳性代词来称呼上帝。中国教会经常有许多人不顺服此真理,找很多借口或完全回避这问题;但是在圣经中,这种不顺从的行为是无可推诿的。

然而,不是所有男性会员都有资格作教会领袖,也不是因为与教会领袖有亲戚关系,或有好关系、高学历、事业成功就可以,这些都不是作教会领袖的资格。《提摩太前书》31–7节和《提多书》16–9节列明了长老的资格,而且《提摩太前书》38–13节列明了执事的资格。这些资格是领袖必须有的(多17),不是可有可无的。总之,这些经文教导,长老和执事都必须是无可指责和敬虔的人,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他们也不可是初入教的,因为教会不够认识他们,不能够了解他们的品性,这样的人容易自高自大。他们应该坚守圣经的教义,固守“真道的奥秘”(提前39)。长老也必须善于教导,又能驳倒假教师。虽然上帝不是呼召每个长老都在地方教会的正式敬拜中,在所有会员面前讲道;不过,至少他们必须能一对一地教导信徒个人。虽然在有些情况下,治理长老或执事拥有高学历或社会地位,是有帮助的,但这并不是必须的。另一方面来说,因为教导长老主要的责任是教导圣经,所以他们必须在圣经、神学与实践事工上,必须受彻底的装备和教育。总之,教会应该能认出长老与执事的灵命是否成熟(徒6:3,加6:1)。

 

第七原则:教会成员召请教会领袖任职

很多教会,包括天主教、循道会和大多数三自爱国运动教会在内的地方教会,会员无权选择或召请他们教会的领袖。通常,教会由本堂领袖带领选出新的教会领袖,但是在三自爱国运动教会里,只是由政府单方面来核准教会领袖的选立。这并非遵照圣经的实例。虽然在认可与按立新的长老和执事上,长老扮演重要的角色(参第八原则),可是地方教会的会员,在选立与召请他们的领袖,也是举足轻重的。

在《使徒行传》61–7节中,使徒们授权给全会众(“众门徒”第二节,“弟兄们”第三节)来选出七位弟兄作为初代的执事。第五节说“大众”拣选了这七位执事。此翻译成为“拣选”或“任命”的希腊字是‘εκλέγω(eklego),它的基本意思就是“举手选举”。[12]

在《使徒行传》112–26节中,教会拣选马提亚的方式,也同样彰显这个原则。按照第14–15节,在耶路撒冷“有许多人聚会,约有一百二十名,”包括耶稣的母亲玛利亚和几个妇人,“选举”(第二十三节)一位弟兄得犹大的位分。虽然决定的时候,这个集会肯定是被圣灵领导的,然而是经由全体会众做出了决定,不只是使徒们或者长老们。[13]

同样,在《哥林多后书》819节中,提多“被众教会挑选”做保罗的助手。这段经文所用的希腊字‘χειροτονηθείς(cheirotontheis)翻译为“挑选”,它的意思就是“举手选举,举手表决”,[14] 或者“伸出手;藉着投票任命。” [15]

教会藉着遵行这一 原则,使教会领袖向教会负责。若教会领袖失职或犯严重的罪,地方教会会员可要求“长老区会”[16] 开除他教会领袖的职位,并且其他教会也可选择不任用他;因为他们有权召请,也有权要求罢免教会领袖。

 

第八原则:由众长老按手,来按立教会的受职者

《使徒行传》1423节:“二人[保罗和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或者“拣选”或者“任命”;在原文也用‘εκλέγω(eklego)]长老。”但是,第七大原则不是说:地方教会选立召请他们自己的领袖任职吗?这节是否违反了第七大原则呢?不是。论到上节经文所谈的,西门吉斯特梅克(也称为祁施廷麦加,Simon Kistemaker)指出:“这些例子表明:各教会的会众聚集选出候选人,又禁食祷告,按立他们。同样,就吕高尼和彼西底的长老来说[这些事发生的地区],使徒们认可教会所拣选的,祷告与禁食后,就任命他们。”[17] 换句话说,这些经文论到的教会,“拣选”或者“推出”候选人来被按立,然而是保罗和巴拿巴必须为他们祷告,最终按立他们,从而表明使徒的认可。

按照其他经文,长老或者执事的“任命”、“选出”或“按立”[18] ,是以众长老(或者在新约时代教会特别情况下,是众使徒与众先知)按手执行的。例如:论到提摩太作教会领袖的身份,在《提摩太前书》414节,保罗说:“你不要轻忽所得的恩赐,就是从前借著预言,在众长老按手的时候,赐给你的。”同样,在《使徒行传》66节,首先的执事是藉着按手被按立,而且在131–3节保罗和巴拿巴藉着被按手,被委任作宣教士的工作。保罗和巴拿巴,二人一起选立了长老(徒1423)。圣经一惯地说“众长老”(复数名词)执行按立。由一位长老或牧师按立其他教会领袖的作法,是不合圣经的。在圣经里没有任何地方授权神学院来按立任何人;教会总是经由自己的长老们,来按立新的长老。

按手没有什么魔法,好像长老的按手必然自动地赐予特别能力或恩典。长老们在某人身上按手,只是一外在方式,公开认定上帝呼召了并赐给这位弟兄资格,使他在教会里担任领袖的事奉。[19] 《提摩太前书》414节说到提摩太的按立是藉着众长老之手,威廉韩瑞森(William Hendrikson)博士说:“这表明是圣灵施恩的行动,藉此祂赐给提摩太特别的恩惠,使提摩太能够执行‘使徒代表’的重要职责”(徒66817133[20] 提后16)。长老们既作为教会的领袖和代表,就有责任确认:那些教会“选立”或“拣选”的候选人是不是准备妥当,被圣灵呼召作教会领袖。例如保罗在《提摩太前书》522节鼓励提摩太说:“给人行按手的礼,不可急促,”而且保罗列举“长老与执事”资格要求,指导提摩太与提多如何按立弟兄(提前31 – 13;多15 – 16)。同样,保罗在《提摩太前书》310节告诉提摩太:执事“也要先受试验。”

显而易见,圣经论到选立长老执事,毫无任何政府或宗教局插手干预的事。

 

第九原则:教义信仰和实行规矩相同的地方教会,应该同心协力成为联合的教会

首先,基督只有一个身体,不是多个(弗44下)。基督不是分开的(林前113)。所有基督徒都属于一棵葡萄树,就是主耶稣(约154–5与其后经文)。耶稣用祂的血立了一个新约,不是多个(太2628,林前1125)。耶稣祷告要求圣父使祂的子民“合而为一”,正如圣父与圣子的合一(约1722–23)。因此,教会应该“合而为一”,在每个地方教会的每一信徒都应该帮助其他信徒,即使他们是另一地方教会的成员(弗431316)。

每个地方教会的会友都应该合一,如保罗劝哥林多教会(林前110);地方教会应该为其他教会祷告,效法保罗以及罗马和以弗所教会的榜样(西13–4;帖前12–3525;帖后13–431–5)。然而,地方教会是否应和其他地方教会联合,成为区会或总会?他们应该一起同工吗?在前述经文中所说的这一合一原则,已经足够证明:这样的合一是应该存在的。然而,还有些重要经文必须思考。

第一处是《使徒行传》931节。虽然在中文圣经较难看出,但是在希腊文这节说到“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教会[是单数,不是複数]。”[21] 换句话说,有时圣经用“教会”表达地区教会,包括很多地方教会;“教会”此字并非每次皆指“地方教会”。同样,圣经说到“在耶路撒冷的教会[单数,不是多数]”(徒8111122154)和其他大城市的教会[单数](例如徒131;林前12等等),这些城市中当然不是只有一个地方教会;例如,在耶路撒冷有八千五百多个基督徒(徒24147 44;林前156),难道他们有可能经常都在同一个地方聚会,一起敬拜吗?另外,耶路撒冷教会(是由几个地方教会组成)的众长老共同治理这些教会(徒11301546222117–18)。因此,今天一些地方教会联合成区会或是总会,这是适当的。

更重要的是当明白:在圣经中有许多地方教会,当他们面临共同问题时,就同心协力联合成一体的教会,蒙上帝的祝福来彼此帮助。在早期教会时,有许多教会领袖不能确定:外邦人是否必须受割礼,才能成为教会会员。在《使徒行传》151–35节,来自很多不同地方教会的长老,聚集讨论这问题,因这问题很严重,影响全教会。在《使徒行传》164–5节,所有使徒们和长老们作出决定以后,保罗和巴拿巴把所定的条规交给众地方教会“遵守”。于是“众教会信心越发坚固,人数天天加增。”今天,遵照这个原则,相信圣经的地方教会应该彼此联合成一体,表明基督身体的合一,同心协力处理共同的事项;另外,当他们议决教会的圣工事项时,应该把所作出的决定交给各教会“遵守” [22]



[1]进深书目:《基督荣耀的身体》,A.B.凯波而著(特别是21–2632–3545–47章);《教会治理问答》,托马斯史密斯著;《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侍奉》,威康姆斯布雷克博士著(第四卷“教会论”第二十四到二十九章);《基督教神学概论》,伯克富博士著(卷六、论教会与蒙恩之法);《基督教神学》,赫尔曼巴文克著(第二十三章);《基督教要义》,约翰加尔文著(卷四);《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五到三十一章);《海德堡教理问答》(问八十三到八十五);《比利时信条》(第二十七到三十六章)。中文版本可在网上查阅:http://www.chinachristianbooks.org    

[2]例如扫罗王献祭的时候,篡夺上帝赐给利未人的权柄(撒上138–15)。这事结果使来他和他的家庭受到上帝的咒诅。在乌西雅王一生中,有相似的事情发生(代下2616–21)。另外,圣经没有说到上帝应许任何君王,可选择或任命他自己的祭司、先知。另外,耶稣很清楚地分别祂的国(就是说教会)和属于这世界的国有所不同。所以若这两个国度各自有上帝任命的领袖,这两种领袖有他们自己独特的权柄和责任,这并不令人惊讶。参路1213 – 14;太2221

[3]在《马太福音》1618节,耶稣说:“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希腊文名字“彼得”(Petros; Πέτρος)是从“石头”的意思这个单词(petra; πέτρα)来的。因此,耶稣所指的“磐石”有可能是彼得(然而,历史上大部分的基督教(新教)神学家解释,这个“磐石”是耶稣或者是彼得的声明“你[耶稣]是基督”)。天主教徒借着这节经文试图证明彼得是教会首任的教皇。不过这节经文没有说彼得和其他使徒、先知有任何不同,他们都是教会的根基(弗220);也没有否认耶稣是教会“房角的头块石头”(太2142)。天主教徒也指出在第十九节“耶稣”把天国的钥匙给“彼得”,能让彼得“捆绑”、“释放”;可是在《马太福音》1815–20节,耶稣把同样“捆绑”和“释放”的权柄也给了其他门徒。在这些经文中,耶稣把这权柄给“你们(复数代词),”不只是把这权柄给“你(单数代词)”。我们可以简单地说,在圣经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耶稣在教会里设立教皇,或者任何与教皇相似的职分。

[4]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一章,第四段,王志勇译。

[5] “然而我们承认……有若干关于敬拜上帝和教会治理的处境性细节,与人类日常生活和社会团体有相通之处,可以根据自然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予以规定,但总要遵照圣道的通则。”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一章,第六段。例如圣经没有任何命令说星期天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教会应该聚会、敬拜,可是显然教会的长老必须选择某个地方、某个时间。

[6]看来使徒们也具有长老职分,因为在《约翰二书》1节和《约翰三书》1节使徒约翰自称为“作长老的”。在《彼得前书》51节,彼得称他自己为“同作长老的”。使徒是(先知也是)暂时性的教会职分,唯有使徒时代才有使徒。基督的教会“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有基督耶稣自己为房角石”(弗220)。一旦这个根基被建造完成,在教会里那些暂时性职分,就没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因此,自从使徒离世之后,教会的治理必须唯独按照圣经所说的命令,在教会的普遍职分(长老和执事)的带领下。”(Kevin ReedBiblical Church Government (Dallas: Protestant Heritage Press1994),第二章,本书作者翻译。请查阅网址:http://www.swrb.com/newslett/actualNLs/bcg_ch00.htm )。

[7]关于长老责任的细节,请查看本书第二章“地方教会的堂会之工”。

[8] R.C. Sproul(史普罗)编辑,Reformation Study BibleMary Lake, Florida: Ligonier Ministries, 2005),1425页,《马可福》音67节的注释。本文作者翻译。粗体字与底线,是本文作者所加。

[9]在大部分圣经译本,包括中文和合本中,“牧师”此词只出现在《以弗所书》411节,这儿说基督“所赐的有使徒、有先知,有传福音的,有牧师和教师。”在希腊语原文,“牧师”就是‘ποιμήν’(poimen);在其它地方,中文圣经把这词翻译为“牧人”,或者“牧羊者”。这词很可能没有现代话的“牧师”或者“教导的长老”完全一样的意思,可是这词肯定地告诉我们有些关于在教会里“长老”角色的事情。在他的《以弗所书注释》里(李永明译,《丁道尔新约圣经注释:以弗所书》,台北:校园, 2002年,137页),富克斯(Francis Foulkes)说:

 

然后(在希腊原文中用同一个冠词)连在一起的,是牧师和教师。牧师和教师指的或许是地方教会的传道人,而使徒、先知、传福音的职分则与普世性教会的事工相关。不过,本节的主要思想,仍是属灵的职事和恩赐。使徒和传福音者的任务,是在各处建立教会,先知的任务则是在特定处境中,带出从上帝而来的话语。牧师和教师所得到的恩赐,则负责在每日的生活中建立教会。两者间的分别并没有明确的界线。牧师(直译‘牧羊人’)的职责是以灵粮喂养羊群,保护他们免受属灵上的危险。主耶稣以《约翰福音》10章11节、14节的话,来形容自己的工作,祂乃是牧长(来13:20;彼前2:25;5:4),其他人在祂手下蒙召‘牧养上帝的群羊’(彼前5:2;参约21:1517;徒20:28)。每位牧师都必须‘善于教导’(提前3:2;参多1:9)。但是,显然其中部分的人有出类拔萃的教导恩赐,可以成立教会中独特的事工部门;这些人是基督给予教会的特殊赏赐(徒13:1;罗12:7;林前12:28)。

[10] 牧师(教导长老)收到的谢礼,应该够他和他的家庭所需,达到与教会其他会员差不多一样的生活标准。除非连教会会员也真没有能力提供他们自己的生活费,教会没有任何理由让长老挨饿或忽略其家庭的财物需要;正如一头牛为他的主人勤恳工作,就不应该让它挨饿。如果地方教会成员们顺从圣经,都把十分之一奉献给教会(利2730;玛38 – 12;太2323;林前167),教会就不会出现此类问题。在中国,许多教会觉得:如果他们提供这么多谢礼,牧师很可能容易骄傲。这个看法是非常令人感到悲哀的!如此看法造成的结果是:许多姊妹(依靠他们丈夫的薪水)起来领导教会(违反下面第六原则),或者牧师的妻子被迫上班赚钱,提供大部分家庭开销。如果一个教会真正无法供应牧师,就应该允许牧师用部分时间赚得薪水,如同使徒保罗在某些时候织帐棚(徒183;林前9章)。虽然牧师通常应该全时间奉献照管教会,可是在特别情况下,牧师做其它的工作也不为过。

[11]关于辩明此真理的细节讨论,请参看《中国教会改革宗教义的男性领导家庭和教会》。

[12] Thomas Witherow,The Apostolic Church, Which Is It? (Glasgow: Free Presbyterian Publications, 1978) 38页。

[13]这段经文牵连一些议题,因为会众通过摇签在两个人之间作出最后的选择(现在教会不可以这样行),而且有人疑问是否可由任何人选择一位新的使徒(上帝不是特别地选出保罗作第十二位使徒吗?),然而,不论正确理解这些议题的方法为何,这段经文还是阐明:教会里选择新的领袖同工,不是单单由长老们定案的。

[14] 包尔(Walter Baur):《新约希腊文中文词典》,戴德理(Dr. Wright Doyle)译者(台中市:浸宣出版社,2003),688页。

[15] Harold K. Moulton:《新约希腊文:时态、各变、文法分析》,杨蓁彧译(台中市:浸宣出版社,1999),436页。

[16]因为长老们批准、按立教会领袖,长老们也有责任把他们免职。在长老教会只有长老区会能把长老免职。请看下面的第八和第九项原则。

[17] Simon Kistemake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Act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 House, 1990), 525页。本书作者翻译。

[18] 有人怀疑“按立”是否合乎圣经。在这小册里,论到长老和执事时,“选立”和“按立”是同意词。这些引用的经文清楚显示:这些教会有长老们和执事们,而且这些教会和他们的长老“选立”了这些领袖。因此,我们若这样了解‘按立’,‘按立’明显是合乎圣经的。

[19] 所以,按立的目的若是公开表明上帝召了某人作教会领袖,则私下的按立通常是不当的,也没有什么价值。然而,在有些情况下,逼迫可能迫使按立聚会必须以比较私下的方式进行。可是,应该有几位见证人参加,见证按立典礼,而且按立了的弟兄,通常不应隐藏他们作教会同工(被按立的领袖)的身份。

[20] William Hendriksen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1-2 Timothy and Titus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1957) , 159-160页。本书作者翻译。

[21]有些抄本在此用“众教会”(多数名词);可是最早的抄本和很多“教父著作”的引用这节,都证明“教会”(单数名词)是正确的文本。请看,Thomas Witherow,同上,24–25页。

[22]第四章中所叙述的长老区会制度,可以完成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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