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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对成都宗教局和警察冲击教会的声明(2008年5月6日)

(2008-05-07 13:29:23) 下一个

雷默时评:最近海外华人充分运用西方各个民主国家聚会和言论自由,纷纷走上街头和其他公共场所,表达对中国的关注和奥运会的支持。但是,令人感到痛心和遗憾的是,我们在国内的同胞却连基本的聚会自由都受到自己纳税支持的国家机关的粗暴干预和践踏:室内聚会被非法终止,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财产被非法扣押,信仰自由被践踏!假如我们中国政府自己继续这样对待自己的同胞,我们怎能要求国际社会高度尊重中国政府呢?我们不许外国人侮辱、扭曲中国形象,当然是爱国的热情。但是,我们自己却长期压制、损害自己的同胞!在这种情况下,邀请全世界爱好自由的人来中国参加奥运会,又有什么意义呢?恳请真正热爱中国的助威同胞,运用各种渠道影响中国大陆政府,采取切实的措施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如何解决成都宗教局和警方冲击秋雨之福教会一事,对于08年夏天主办奥运会的中国政府来说,确实是一个考验!中国大陆政府到底想向全世界华人和其他国家公民和国家发出什么信号呢?!海外华人拭目以待,全世界拭目以待!


我们对成都宗教局和警方冲击秋雨之福教会的声明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

 

 

200852日,成都市宗教管理部门和警方出动约40余人,对秋雨之福教会的室内聚会进行冲击,对在场的信教公民进行强行登记、拍照,对聚会的主要带领人进行隔离询问,并以“涉嫌非法传教”的名义,扣押了信教公民的私人财物,并强迫中止了信教公民的合法聚会。我们认为,宗教管理部门和警方的这一行动,缺乏法律依据,在执法程序上严重违法,执法过程中也令人遗憾地出现粗暴野蛮的现象。这对政府对和谐社会的提倡,对文明执法的要求,及奥运会之前倍受国际国内关注的社会氛围和人权状态,尤其是对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都构成了极大的损害。

 

我们认为,成都宗教管理部门和警方的这一粗暴执法:

1、与2004年《宗教事务条例》第12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立法精神相悖;

2、与2007年《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8条“信教公民按照教义、教规和习惯,有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也有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的自由”及第24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立法精神相悖;

3、违背了1997年以来国务院对国际社会关于“以亲友为主的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的说明和承诺,而以粗暴的执法,陷中央政府于不义和无信的处境。

4、与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中央中央总书记身份,在20071218日发表宗教问题讲话中所说的“坚持以人为本,团结信教群众”的主张和要求,也是直接抵触的;

5、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在20083月在《南方周末》的访谈中所说“我们只管理宗教事务,不管理宗教”的开明态度,也大相径庭。

 

我们也注意到, 51日,美国部分参众议员联合12个国际人权组织召开新闻会,强烈谴责中国奥运之前的人权状态,其中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情况。作为信教公民,我们既对这些针对中国的批评感到痛心,更对成都宗教管理部门在52日对我们的这一粗暴执法,继续为类似的批评提供口实,而感到更加痛心。

我们决定:

1、向成都市宗教局说明我们对这一粗暴执法的意见;

2、也向众家庭教会、社会各界及关注信仰自由的国际国内舆论,说明事实经过和我们的意见;

3、耐心等待宗教局的行政处理结果;

4、决心以合法和温柔的态度,顺服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程序,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申诉、控告、请愿,向成都、四川及全国人大提出个案监督、特别调查、违宪审查及公民请愿,以及根据宪法第41 条,向政府及其具体执法人员提出公开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方式,来表达我们对任何侵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的不同意;

5、并怀着为政府祷告、为国家祝福的心,帮助政府在文明执法和尊重公民信仰自由、并克服对一个信仰自由的多元社会的恐惧感等方面,尽到基督徒作为一个好公民的责任。

 

 

一、       事实经过

 

200852日,基督教家庭教会、成都秋雨之福团契,在成都双流县九江双龙园度假村,包下14个住宿房间,和一间会议室。利用五一假期,进行团契的退修聚会,预备内容包括6小时的“全人敬拜”课程,敬拜赞美,新信徒的洗礼,以及游戏、体育等活动安排。团契共有11个家庭、大人孩子共44人参加聚会。预计从52日早上10点,到53日下午15点结束。

200852日下午1544,大约20名着便装的执法人员,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正在唱诗的聚会室内。未进入室内的,尚有着便装或警服的宗教局执法人员、辖区派出所民警,及未表明身份的公安系统干警及少数联防队员不少于20人。随后,双流县民宗局和成都市宗教局的两名干部出示了执法证件,带队的是成都市宗教局副局长红晓。他们表示,收到举报,认为我们的聚会“涉嫌非法传教活动”。

 

团契的带领同工王怡,向执法人员出示了身份证件,表示愿意接受调查。本教会的三名主要同工王怡、周茂建、陈中东,与成都、双流两级宗教局的带队干部,及一名未表明执法身份的公安人员,进行了约半个小时的谈话。主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交流:

1、什么是不需要登记的、“以亲友为主的家庭聚会”?

2、如何界定“亲友”的范围和规模?

3、什么是“公共场所”?度假村的包租房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4、什么是“传教活动”?家庭教会内部的团契活动,是否属于“传教活动”?

5、未登记的家庭教会的基督徒,是不是《宗教事务条例》所说的“信教公民”和胡锦涛讲话中要求团结的“信教群众”?

 

三名同工表达了对上述问题的基本意见:

第一,我们是以“亲友”为主的家庭聚会,包租的房间是私人场所,信教公民在包租的房间内聚会,与在其家庭住宅内聚会的法律意义是一样的。

第二,我们的聚会是团契内部活动,在封闭的非公共场所进行,并未涉及具有公共性的和针对非信徒的“传教活动”。即使不提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我们此次聚会也不具有行政违法性。

第三,信教群众在度假村包租房间,聚会、度假,不但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更受到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民事契约关系的保护。无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还是《治安管理条例》,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进行强制,更无权要求我们离开。

红晓副局长表示,除家庭教会的基督徒也是要团结的“信教群众”外,其他问题均与我们的看法相反。三名同工表示,请执法人员出具冲击聚会的法律依据,遵照程序执法,并愿意等待他们的现场处理决定。

 

在三名同工与执法干部谈话期间,其他执法人员将聚会的信徒群众软禁在室内,强行进行身份证登记,和拍照、录像。其中出现不少粗暴执法的行为,如不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带身份证的公民进行人身威胁;试图抢夺私人财物等。在进行完登记、拍照和录像后,并威胁和强迫部分信教群众回房间取行李,要求离开。在三名同工与执法干部谈话完毕后,一名未表明身份的公安人员,并以粗暴的方式,将三名同工堵在房间内,阻止他们回到聚会的室内。

各方执法人员现场开会,大约一个小时后,告诉我们,成都市两级宗教部门,决定以“涉嫌非法传教”的理由,暂扣涉嫌非法活动的物品。三名同工表示不服,但表示接受他们的现场决定。执法人员提出扣押王怡的个人电脑,王怡表示不接受,但愿意将电脑桌面预备的圣经课程、敬拜赞美、游戏活动等PPT文件复制给执法人员,以配合调查。但在王怡被隔离调查的情况下,三名执法人员在没有被调查方在场的情形下,曾强行重新启动王怡的个人电脑,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隐私权,后因被发现而中止。

 

执法人员提出暂扣的物品包括合法印刷的《圣经》,及部分合法出版物。三名同工表示反对,认为这与所涉嫌的非法行为无关。因为公民在任何地点和时间,都有权携带、阅读和赠送合法的出版物。但在执法人员坚持下,我们再次表示了配合调查的态度。

 

宗教局扣押的物品包括:

1、唱诗班服装10件;

2、复印的诗歌文件本12本;

3、书籍两本,圣经10本;

4、教会的空奉献箱一个;

5、用作游戏奖品的DVD18张。

此外,执法人员未经许可、列表,拿走课程讲义、课程复印资料若干,及王怡个人圣经中的笔记本等私人物品。

 

此后约半个小时内,执法人员对王怡、周茂建、陈中东三人,进行了分头的调查笔录。三位同工在调查中表明自己是聚会的组织者,表示我们的聚会是合法的,对他们的认定和决定表示不接受。

成都宗教局副局长红晓表示,他的工作到此为止,暂扣的物品调查结束后,一定会如数返回。但公安人员转而对度假村的老板进行威胁,要求他们中止与我们的合同关系,以间接的方式逼我们结束聚会和度假。为了不与度假村发生纠纷,我们同意离开。

大约当晚1900,我们全体离开度假村。在确定我们上车离开后,40余名执法人员也陆续离开。

整个过程中,尽管我们不同意宗教局和警方的上述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但对执法人员的工作,始终保持了克制、配合和顺服。

 

 

 

 

二、我们的意见

 

这是一次缺乏法律依据、违背法律程序的非法的行政调查行为:

1、整个执法过程中,进入执法现场的公安人员没有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当王怡向执法人员清楚询问当天的执法主体是谁时,红晓表示是双流、成都两级宗教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执法。其中一名便装公安人员,在整个过程中粗暴、野蛮,在被调查人王怡几次反复强烈要求他出示证件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出示。因此在法律上,我们不能视其为政府执法人员。我们将根据事态发展,考虑向社会公布我们所获知的这名非法人员的个人信息。

2、整个执法过程中,宗教局的执法人员也没有向我们出示和提供任何法律依据,甚至连《宗教事务条例》和《成都市宗教事务规定》也没有出示。一切针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如登记、拍照、录像、人身扣留和暂扣财产等,均没有根据国务院、四川省或成都市的宗教管理法规和规章,提供行政执法的依据。因此在行政法上,这是一次典型的非法的行政调查行为。

3、整个执法过程中,没有向我们出具现场的行政决定书,没有向我们提供任何行政执法的正式文书。只有一张临时手写的暂扣物品清单。暂扣清单上,没有任何一名执法人员的签名,也未说明这一取证行为已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因此,暂扣决定也是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我们的要求

 

1、我们敦促成都和双流两级宗教管理部门,慎重处理此事,撤销现场行政决定,对违法行政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退还被暂扣的信教公民的私人财产。

2、我们要求成都市宗教局副局长红晓,代表执法各方,对执法过程中的上述违法情形,向被调查的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的会众,作出书面和口头的道歉。

3、我们要求双流和成都宗教管理部门,对于我们在双龙园度假村聚会被冲击、停止的损失,包括我们长期预备安排此次活动所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赔偿。我们将在适合的时候开列出损害赔偿的清单,提交给成都市宗教局。

4、我们要求成都市宗教局提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尽快出台《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对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的规定,是否包含了家庭教会的非公开聚会的例外;对“亲友”的定义,“为主”的涵义,“亲友为主的聚会”是否受到规模的限制;以及家庭教会的聚会是否可以在包租的私人场所举行等问题,作出清楚合法的解释,以防止地方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政府与家庭教会信教群众日益缓和下来的关系,造成破坏、挑拨,人为制造社会冲突和恶劣的国际影响。

5、我们要求成都宗教局给予说明,52日的执法是否属于与警方的“联合执法”,若是,其法律依据何在?若不是,为什么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执法中需要动用警方?我们强烈质疑这一在针对家庭教会的行政调查中,利用警方进行威胁,并以粗暴的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的方式,来处理政府与信教公民的关系。我们极其遗憾地指出,这往往是导致宗教管理部门与中国家庭教会的信教公民不能进行文明对话和沟通的一个主要原因。

 

我们认为,在这一事件中,不但暴露出成都宗教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漠等问题,也暴露出《宗教事务条例》在行政程序规定上的一些欠缺。我们将一面等待成都宗教管理部门对这一行政调查的结论和决定,一面考虑在适当时候对暂扣私人财产这一非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并以爱心、耐心和毅力,等待、观察和监督成都市宗教局和其他政府部门对此事的态度,以决定我们对此事进一步的回应和辩护,并保留一切以温和适当的法律手段,表达和维护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四、我们的愿望

 

1、建议宗教管理部门邀请家庭教会的代表,对如何团结信教群众、发挥家庭教会信教公民的积极社会作用,如何促进政府与家庭教会基督徒的相互谅解、彼此尊重和良好沟通等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2、建议宗教管理部门就政府宗教管理方式的改革、《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事务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如何保障家庭教会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社团登记等一系列议题,召开听证会,以积极和法治的方式,共同推动社会在此方面的进步;

3、建议各级宗教管理部门聘请既懂法律、也了解基督教信仰的法律界人士,担任法律或学术顾问,举办宗教与法律问题的讲座、培训和探讨。秋雨之福教会的同工、成都大学的法律教师王怡,愿意义务担任成都市宗教局的法律顾问。秋雨之福教会也愿意为此类的讲座、培训和研讨,提供人力财力的支持;

4、既然国务院的白皮书、国务院和四川省的条例,均承认基督徒未登记的家庭聚会是合法的,为了逐步消解宗教管理部门对家庭教会的误解和隔膜,我们真诚地邀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先生、成都宗教局局长赵璐先生、副局长红晓先生,以及任何宗教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公务人员,在任何你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访问和参加成都秋雨之福教会的家庭聚会。

 

 

成都秋雨之福教会 全体同工

王怡  周茂建 陈中东

黄维才 吴茂华 蒋蓉 王海文 王伟

200856日星期二

 

附: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地址:成都市东胜街6 

电话:028-86637474

传真:028-86241503
邮编:610015

电子邮箱:cdmzj@cdmzzj.gov.cn

局长 赵璐

副局长 红晓(分管二处)

二处(基督教)处长 王一潮

电话:8625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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