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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泰尔与“神律论”

(2007-09-29 21:07:02) 下一个

范泰尔与“神律论”

--王志勇

 

 范泰尔(Cornelius Van Til,1895-1987)是著名的改革宗神学家和护教家。在基督教认识论与护教学两方面,范泰尔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他生于荷兰一个敬虔的加尔文派家庭中,于1905年迁居美国。1928年开始在普林斯顿神学院教授护教学。后来由于普林斯顿神学院倾向于自由主义神学,就辞去教职,同年成为费城新设立的威斯敏斯德神学院的初创教授之一。


 范泰尔最主要的贡献则是在护教学方面。他独特的护教方式前提论Presuppositionalism)开启了基督教护教学和神学的新篇章,被誉为前提论之父。范泰尔从其前提论出发,强调不存在所谓的中立性neutrality)。人对上帝不可能是中立的,人的思维和生活都不可能是中立的。只有两个选择,是支持,还是反对;是以上帝为中心,还是以人为中心。范泰尔说:我们希望阐明的是,基督教伦理学和非基督教伦理学之间的真正的差异要比通常所想象还要深刻……或者是神律论theonomy),或者是自律论autonomy),二者必居其一(范泰尔在此特别以斜体字强调,笔者注)。试图逃离上帝,逃到宇宙中去寻找永恒法,不过是自欺欺人而已。[1]

 

范泰尔也戳穿了所谓的自然法的神话,或者是上帝的律法,或者是人为的律法不存在价值中立的自然。在人类思维和行为上,只有两种选择,或者是上帝的方式,或者是自己的方式。耶和华说: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天怎样高过地,照样,我的道路高过你们的道路,我的意念高过你们的意念(赛55:89这就是人最基本的处境。

 

范泰尔从圣经中所启示的创造论强调说,我们人始终不过是“运用造物主的法则的受造物”(a creature using the laws of the Creator)。[2] 这一命题隐含着几个重要的真理:(1)上帝是造物主,我们是受造物;(2)造物主与受造物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3)上帝作为造物主为所有的受造物都设定了一定的法则;(4)人是特别的受造物,其余的受造物多是被动地遵行上帝的法律,唯独人受造有上帝的形像,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他可以遵行上帝的法律,也可以不遵行上帝的法律;5)作为受造物,人顺服上帝的法律不仅是理所当然的,更是多我们本身又益处;(6)上帝的法律是上帝赐给我们的蒙恩之道,如果我们运用上帝的法律来约束我们自身,规范我们的生活,我们就能得蒙事的的祝福;如果我们自高自大,任意妄为,不将上帝放在眼里,也不顺服上帝的法律,最后受亏损的是我们自身。

 



[1] Cornelius Van Til, Christian Theistic Ethics (Phillipsburg: Presbyterian and Reformed Publishing Co., 1980), p. 134.

[2] Cornelius Van Til, “The Doctrine of Creation and Christian Apologetics”, from Journal of Christian Reconstruction, vol. I, summer, 1974, p.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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