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阿奎那论上帝的法律
王志勇
托马斯·阿奎那对法律的论述可能比约翰·加尔文更有深度,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加尔文本身并没有受过长期的系统的神学教育,所以在深刻性和系统性上要比阿奎那欠些火候。
阿奎那清楚地从目的论的角度阐述法律的功用,认为立法者指定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由此而引导人达成立法者自身的目的:“很显然,每个立法者的首要目的都想通过法律这一工具引导人达成他自身的目的。因此,军队的元帅想要得到的是胜利,国家的统治者想要达到的则是和平。但是,上帝想要达成的目的则是他自身。所以,上帝所指定的法律的首要功用就是引导人走向上帝。”[1]
更重要的是,阿奎那强调,“法律是上帝对世界进行护理的合理的计划,是上帝按其治理性功用,提供给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托马斯甚至由此断言:“上帝主要通过他所赐予的法律来引导人达成自己的人生目的。”当然,托马斯认为,人生的目的就是亲近上帝,人生的幸福就在于此。因此,最终而言,“上帝设立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引导人达成这一目的,也就是使他可以亲近上帝。”[2]在法律与基督教信仰的关系方面,托马斯强调说:“我们必须通过上帝的法律达至纯正的信仰。”[3]
有托马斯·阿奎那这样的神学大师为其神学的柱石,天主教教会虽然也曾屡屡在各个方面出现错谬,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反对、藐视、忽略、甚至扬言废弃上帝的法律这种低俗肤浅的反律主义的错误,而此类错误在抗罗宗教会中则是屡禁不绝,甚至成为“当今西方教会中最流行的异端”[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