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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廿三):高要显荣、亚昭兄弟
高要宋龙村
出生于一九一八年二月十五日的显荣(Hin Wing)和一九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的亚昭(Ah Chew),是兄弟俩,皆高要县宋龙村人[1]。事实上,显荣和亚昭只是他们的名。从档案所透露的情况判断,他们显然应该姓汤,因档案中据称为其父者,名叫汤凌(Hong Ling)[2],约在一九○四年从家乡高要县去到澳大利亚发展,最终落脚于雪梨(Sydney)[3]。
但在档案中,以父亲和监护人的名义提出申办显荣和亚昭赴澳留学手续者,则分别是广德(Quong Duck)和石珍(Sack Jan)。与此相关的档案宗卷显示,广德和石珍都是在一八九四年左右便从家乡高要县来到澳大利亚发展,进入鸟修威省(New South Wales),充任菜农和果农,最后定居于雪梨。广德在雪梨南部的洛克岱区(Rockdale)租地种菜,也有一个果菜铺,叫做“俊豪”号(Sam Loong & Co.)[4];而石珍则于雪梨城中卫廉大街(William Street)一百五十号开设一间果子铺,名为“积臣果子铺”(C. Jackson & Co.),售卖新鲜蔬果及日用杂货[5]。因除了上述一点线索之外,在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无法查找到与其经营商铺相关的档案,对于他们在澳大利亚的其它情况就无法探知。
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德填妥申请表,出具财政担保书,以监护人亦即父亲的名义,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十一岁的儿子显荣赴澳留学所需的护照和签证,他以自己的“俊豪”号商铺作保,允诺每年提供膏火一百镑作为显荣的留学费用。同日,石珍也以同样的形式,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请十岁的儿子亚昭赴澳留学所需护照和签证,他也以自己经营的“积臣果子铺”作保,也同样承诺每年可以提供膏火一百镑给儿子,作为其留学澳洲的所有费用。在其提交的申请表上,他们都明确表示,要将各自的儿子送入位于雪梨唐人街附近的英华学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读书,因为该校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语言补习性质,外带一些正式的中小学课程,比较适合未曾念过英语的中国留学生就读。
当时,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刚刚从美利滨(Melbourne)迁址到雪梨,因而递交申请材料便比较方便。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广德与石珍得知,尽管他们已经表示要将两个儿子送入私立学校念书,但还需要获得上述学校的录取信,中国总领事馆方才可以审理其申请,为此,二人赶紧去找到英华学校校长戴雯丽小姐(Miss Winifred Davies),后者于十一月六日给出具了同意显荣和亚昭到该校入读的录取信,并立即将其送交给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中国总领事馆在此之前已经初审完了上诉申请材料,一俟收到上述英华学校的录取信,总领事宋发祥便立即给亚昭和显荣分别签发了号码为561和562的中国学生护照;然后,他将这些申请材料汇总,一起送交澳洲联邦政府内务部,为这两位中国小留学生申请入境签证。
内务部接到上述申请留学签证的材料后,自然是按照流程进行审理。十一月十一日,内务部秘书发函给雪梨海关,请其协助核查广德和石珍的财务状况及进出澳大利亚海关的记录,作为内务部批复上述申请与否的依据。接到指示后,海关的动作迅捷,四个星期便获得了结果。
根据海关的调查以及对广德和石珍的直接询问,得知了真相:二人坦承,显荣和亚昭都不是他们的儿子,而是其生意伙伴汤凌之子,因后者不好自己出面,故请他们代为申请。广德此前确曾有三次回国探亲的记录,分别是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至一九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一九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二日至一九二七年四月六日,如果把显荣当成自己的儿子申请来澳留学,其出生年份跟广德第二次探亲在国内所呆的时间是吻合的,可以说得过去;但石珍却无法像他这样去证实亚昭是其儿子,如果这个谎再扯下去,恐怕会危及他们各自在澳大利亚的利益。于是,当面对海关稽查人员的询问时,他们明白无法掩盖此事,只好如实回答。但海关人员进一步核查汤凌的出入境记录,发现他此前虽然也回国了三次,分别是一九一四年六月至一九一六年四月、一九二一年十月至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及一九二七年四月至一九二八年三月,但上述显荣和亚昭的出生年份距其第一次回国探亲的日期太远,显然这两个孩子与汤凌根本就不具备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经海关人员再次当面询问广德与石珍的商行合伙人汤凌,后者才如实告知,上述两个孩子实为其侄儿,他们的父亲都是其嫡亲兄弟,但从未来过澳大利亚,只是想通过他这位伯父申请这两个孩子来此接受西方教育。
搞清楚真相之后,海关人员觉得他们这是在合谋欺骗澳大利亚政府,即便他们的财政状况完全可以支撑这两个孩子的来澳留学与生活费用,也是违反规定的,遂于十二月九日将上述结果详细报告给内务部,并且也将其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明确写上。内务部秘书接到上述报告后,也对海关的上述态度十分认同。十二月二十日,他复函中国总领事宋发祥,以申请者出具假证明、企图欺骗为由,拒绝了显荣和亚昭的留学签证申请。
宋发祥总领事接到上述拒签信后,方才了解到事情的真相,自然知道事不可为,遂将此结果转告了代理护照申请的广德和石珍。而后者和他们的合伙人汤凌对此结果早就有了心理准备,自然也不再作申辩,接受此项拒签决定。显荣和亚昭的赴澳留学梦就此中断。
按照当时的情况,如果汤凌以伯父的名义直接申请两个侄儿赴澳留学,事实上也是可能成功的。在一九二六年中《中国留学生章程》新规实施之前,很多这样的例子,而在此之后,也有人以伯父名义申请侄儿前来,得以成功,比如来自中山县的梁云洲(James Leong),就在一九三七年成功地将侄儿梁少鳣(Leong Sue Chen)申请来澳留学[6]。可见,只要循正规途径,条件合适,成功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广德以父亲的名义,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十一岁的儿子显荣赴澳留学所需的护照和签证。
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石珍以父亲的名义,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领十岁的儿子亚昭赴澳留学所需的护照和签证。
一九二九年十一月六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宋发祥分别给亚昭(上)和显荣(下)签发的中国学生护照。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Ah Chew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9/10175;Hin Wing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9/10176
[1] 查高要县村落名录,未找到有宋龙村,只有蟠龙村。但同属于肇庆的四会县则属下有一村名“龙宋村”,村名倒过来了,且该村距高要县有一定距离,很显然与宋龙村无关。
[2] 本档案的宗卷里并没有提供Hong Ling的中文名,这里的中文名字是根据译音判断。鉴于高要与四邑毗邻,许多姓氏事实上也分布在高要和四邑。一九二十年代有几位台山县赴澳留学的汤姓学生如汤良(Leong Hong)、汤侃(Foong Hong)、汤亚悦(Hong Ah Yet),其姓氏汤的英文写法便是“Hong”,与Hong Ling的姓氏“Hong”一致,故在此文中判断“Hong”为“汤”姓。
[3] Hong Ling [Chinese - arrived Sydney per EASTERN, 1904. Box 32], NAA: SP11/2, CHINESE/LING HONG。
[4] Quong Duck [also known as Quin Duck] [includes 2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130], NAA: SP42/1, C1921/7979; Quong Duck [application by subject for the admission into the Commonwealth of his son, Hin Wing] [box 243], NAA: SP42/1, C1929/9760。
[5] Sack Jan [application by subject for the admission into the Commonwealth of his son, Ah Chew] [box 243], NAA: SP42/1, C1929/9762。
[6] Leong Sue Chen – student, NAA: A2998, 19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