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英国爆发抗议政府的游行,其中在“我们要回我们的国家!”(We want our country back!)“保护我们的孩子!”(Protect our children!)“捍卫我们的边境!”(Defend our borders! )等口号外,也有人喊:“查尔斯,做你该做的事!”(Charles, do your job! )“查尔斯,解雇这些叛徒!”(Charles,fire these traitors)这样的口号虽然只是来自极少数人,但可以看出他们在呼唤国王和王权。
虽然这是偶发的现象,不应该过度解读,但也不是空穴来风,因为英国的历史上的确上演过一次“没有国王不行”的历史。接下来我将继续讲英国内战第一阶段结束后的历史,分为三个内容:
一、从停战到再战:激进变革与捍卫王权的博弈
1646年4月,国王被苏格兰军队控制后,议会开始与国王进行谈判。
这个历史事实中,蕴含着一种外邦人不大理解的文化。或者我这样问一下各位,为什么议会以及议会军没有像很多国家那样“直捣黄龙”地杀掉国王,或者直接以议会取而代之,或另立新国王呢?
这就要深入了解英国国情和民情。历史上,无论从分裂的七王时代也好,还是统一后的阿尔弗雷德大帝也罢,包括1066年诺曼征服以来,英国人的政治文化传统,就是君主制以及世袭君主制。这种体制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有很多缺点,尤其是联想到古代中国的皇权制,就更添几分厌恶之情,但正如我在《限制君权有学问》的讲座中所讲的一样,此(有限)君主制非彼(无限)皇权制,不能同日而语。而且,在近千年的英国人那里,世代沿袭的君主制早已经深入人心,并且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都获得好评,比如19世纪辉格党历史学家麦考莱不无骄傲地在《英国史》第一卷中写道:“我们的祖先在他们治下,远胜于比利时人在‘善人’菲利普治下、法兰西人在‘万民之父’路易治下。甚至蔷薇战争如火如荼之际,我国的幸福似乎仍然胜过天下太平的邻邦。”麦考莱所说,并非盲目的爱国情感抒发,而是以事实为依据的真实感受。这个事实在克莱顿等人的《英国史》上册是这样写的:历经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君主制和谐而有效,人们普遍接受王权制。”“伊丽莎白时代的人认为臣民反对他们的女王,学徒质疑他的主人,儿子反对父亲、妻子不服从丈夫,都是违背自然之举”。
在这样的国情与民情下,国王可以在战场上被打败,可以身不由己地被挟持,但国王的权柄和威严依然健在,包括作为对立面的议会,也还需要查理来发号施令,不能擅自篡权。这也就是为什么曼彻斯特伯爵当年说:“即使议会军打败国王查理99次,他还是国王。”因此,那时的议会虽然作为胜利者,依然还是很明智地延续惯例,希望与国王达成契约。从这一点来说,议会方面的所作所为值得肯定。
不过,就议会方面提出的19条的“纽卡斯尔提案”来说,有些过分了,比如其中要求国王签署1643年英格兰与苏格兰签订的盟约、废除主教制实行长老制、议会控制武装部队和民兵二十年、主要官员和法官将由议会提名、废除爱尔兰停战协定、爱尔兰战争的指挥权交由议会、英格兰和苏格兰将任命和平保卫者、不得赦免战犯、严惩天主教徒。
这些“丧权辱王”、颠覆英国秩序的谈判内容,别说国王查理完全不能接受,就是模范军方面可能也觉得过分,所以在1647年8月提出“提案概要”(Heads of the Proposals):要求实行君主立宪制、保皇党必须等待五年才能竞选或担任公职、议会控制民兵十年、设立每两年一次的定期议会、继续实行主教制但降低权限、宗教以及礼拜方面更加宽容等。
面对这个相对不苛刻的提案,国王查理如果接受,英国的有限君主立宪史和宗教宽容法案,可能会提前四十年,但此时的几个新矛盾,或者让国王错判了形势,或者让他识破了克伦威尔的阴谋。
这些新矛盾包括:长老派占多数的议会和独立派占优势的军方之间,争议焦点包括军费问题、遣散军队问题以及军队要求在政治上享有建设国家的权利,不能打仗时就被征集不打仗就被遣散。议会对此严加压制,军方不但哗变建立了自己的议会,还上演了“劫持国王”事件;议会中的多数派,希望与国王进一步谈判,并维持有限君主制,而占少数的激进派则认为国王不可信,应该废除君主制;议会和军队中的独立派、平等派等(更大意义上属于公理会),要求更大的宗教自由,而占多数的长老派希望全面推行长老制,而不要更多的宗教自由;议会因为增加税收超过国王,支出更大且不如国王透明,新设机构增加财政负担,还迫使坚守主教制的牧师们失去教职、穷困潦倒,以及强行剥夺很多保王党人的财产,军队又以一副敬虔、简朴、宽容的“模范”形象出现,因而在民众中出现了排斥议会而力挺军队的民意导向。
矛盾的结果是,独立派凭借军事力量,从容地压过长老会的议会,上演了军人篡夺国会权力的一幕。休谟在他的《英国史》中评价道:“军人篡夺国会权力,精确地复制了国会最近篡夺王权的模式。”更讽刺的是,军队也像议会霸凌国王一样地对待了反对派议员,甚至先指控和威逼11位议员自愿退出议院,后胁迫议会投票决定完全服从军队。
同时,因为议会和军队之间的权力博弈,此前作为矛盾焦点的国王,获得了更为宽松的待遇,比如牧师获准回到身边并举行圣礼,孩子可以有权前来探访,与王后之间的通信得到允许。这让国王跟外界的交流增多,寻求外援的可能性增大。独立派方面为了稳住和拉拢国王,许诺未来将恢复国王的权力。于是国王几次自信地表示:“没有我的帮助,你们不可能安定国家。”这句话在事后看,的确属实,但悲剧的是,在那个历史时刻,不管是长老会的议会,还是清教徒的独立派,并不这样认为。
当然,国王拒绝,可能还有一个理由,就是军队独立派中的“平等派”,在1647年为英格兰的未来提出宪法草案——“新的人民公约”(The Agreement of the People),其中宣布英格兰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①],下议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来体现,行政职能也被剥离国王控制由人民代表行使,国王不但不再是最高权力的代表,也将不再是法律或主权的源泉,而且无权否决法律和解散议会。
尽管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国王查理在1647年时因此受到强烈的影响,但在这年的11月他选择逃走。
议会并没有放弃努力,并在与国王的艰难谈判中投票决定提出“四项法案”(Four Bills):国王宣布撤销此前发表的反对会议的一切宣告、承认国会起兵出于自卫,议会20年或更长时间掌握军队以及征收军费权,废除离开伦敦后所封的未经国会认定的一切爵位并放弃赦免权,议会有权决定休会或在任何地点开会,批准实行三年的长老制。
议会试图力挽狂澜的努力,并没有得到国王的积极回应,因为一方面他认为条件过于苛刻,另一方面他正在与苏格兰的保王党秘密接洽,并随即达成协议:苏格兰军队将全力恢复国王的正当权力;王位恢复后,英格兰推行3年长老制。
结果是长老派的议会和军队中的独立派,都对国王很失望和愤怒,尤其是独立派中的共和派,已经开始酝酿废除国王。
二、激进革命的变异:从弑君到共和再到“护国”
随着苏格兰的军队主动向英格兰发起攻击,英国内战进入第二阶段。
面对进攻,作为独立派的领袖,克伦威尔凭借军事上的能力,不但一路帅军打败爱尔兰、威尔士和苏格兰的“保王派”军队。胜利的消息不断传来,议会派岌岌可危,于是乘机抓紧与国王谈判。然而,议会不想大幅度让步,国王也还在打着自己的小九九——维护王权的尊严和寄希望于法国的军事援助,结果两个多月没有什么实质进展,伦敦各派人士在高度紧张中,迎来了高奏凯歌的克伦威尔及其军队。然后就是1648年的12月6日,军队中的狂热分子,不但将41个赞同国王复位的议员逮捕,后来还将其余一百多温和派的长老会议员赶出议会,仅留下名册上的200多位支持独立派的议员(经常与会的也就是50-80人左右),形成所谓的“残缺议会”。
接下来要追究战争的责任。残缺议会经过投票,决定组建一个一百多人的特别法庭,以国王向议会开战构成叛国罪起诉,但很多法官认为指控国王违背英国的普通法拒绝就任,上议院的12名贵族代表直接予以否决,理由正如曼彻斯特勋爵所说:“没有国王就没有议会,因此国王绝不可能对议会犯叛逆罪。”下议院于是改变策略,绕开上议院,以人民就是全部立法权力的来源为由,成立受控于下议院的高等法庭,并经过精心策划,主审检察官约翰·库克以国王是民选和“根据国家法律”受到委托的有一定权力限制的官员为突破点,同时调用现代战争法庭上所谓的“指挥官责任”(command responsibility)的条款,制造出了暴君、暴政、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的公敌等罪名,然后法庭不顾众多法官退避和反对以及各国的干预,在极具争议中宣判国王罪名成立,也就是等于国王要上断头台。
在英国近千年的历史上,从没有出现过以议会程序审判国王并判决死刑的案例。这个革命性壮举,震惊了全欧洲,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砍杀国王路易十六谱写了序曲。库克经此审判,也成为英国司法史上著名的人物,杰弗里·罗伯逊在名著《弑君者》中对此有详尽的记录。
当然关于库克的评判,在英国也分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评议,赞同的人说他,成功地开创了英国司法史上审判国王的历史先河,法律适用得当,机智智慧;反对的人说他背弃英国的千年传统,违背自然法,为激进主义背书,属于大逆不道。
在接下来的操作中,残缺议会也好,独立派也罢,就是从激进走向更激进,因为他们不但逼迫拒绝表态的议员们在死刑判决书上签字,还将上议院彻底关闭,直至宣布建立“没有国王和上院”的共和国和自由邦——实质就是军政府。
弑君是容易的,打破旧秩序也可以说是容易的,但想象中的共和和新秩序的建立,就没那么容易了。
首先,军队的激烈革命,造成了包括伦敦在内的全国恐怖气氛和恐慌情绪,社会不稳定,商业陷入凋敝,贸易开始萧条,军费等税收征收更重,一些人绝望地离开家园。军政府想要稳定社会秩序和民心,接连发布通告,宣称会遵守法律和维护正义,并承诺会以共和国的美好蓝图改变旧制度,包括更平等的代表权,更理想的社会,更自由的宗教政策,待国本确立后还会还政于民,但民众对这些美好的应许并没有多少热情。尤其是当得知国王被砍头、王室的财产被没收,更多原来对国王有意见的伦敦人,一反常态地陷入悲痛和愤怒之中,即使军政府更换伦敦市的市长、法官和市议员,并且颁布了具有威胁性的严刑峻法,他们也依然不表现出假装拥戴的样子,为此英格兰的所有监狱都塞满了政治犯。
其次,预想不到的新矛盾爆发。国王和大主教作为共同敌人,如今都被杀掉了,后来作为对立面的议会中长老派也被清除了,可是独立派内部原非铁板一块,随着共和国的建立矛盾开始凸显。这个矛盾的表现就是平等派,要求落实“人民公约”,要求推行罪犯、学徒和仆人之外的所有成年男子平等选举权[②]。比平等派更激进的,是鼓吹共同耕种土地的“掘地派”。这些激进主张,连克伦威尔也不能忍受,于是让国务会议派兵驱逐了掘地派,也镇压了带头闹事的平等派的领袖。可是平等派在军队中拥有很多支持者,他们并不安分,抗议和煽动事件随时发生。
第三,起初不管是长老派还是独立派,目标都是改革国教,现在独立派掌权了,就开始推行宗教自由,但是作为基本盘的圣公会和次要席位的长老会,都坚决抵制这种“自由化”,平等派不但蔑视圣公会,也对长老会很不屑。另外,虽然议会在1648年议会出台《反异端法案》,但本身就遭到独立派的反对,这时更无法抑制各种异端教派的泛滥。
第四,与英格兰的顺利改制不同,苏格兰那边拒绝共和制,仍然坚持自古以来的君主制,而且以盟约为证,声称名门世家掌握王国的大部分产业,没有君主任命的大法官无法保证共同体的公正与和平。当克伦威尔武力打败拥立国王查理的长子为查理二世的苏格兰人,但也无法改变长老会在苏格兰的正统地位。
这一切问题和挑战,几乎无时不伴随着新生的共和国,而且最终导致克伦威尔与残缺议会之间的矛盾。
具体的体现是:克伦威尔希望缩减税收、特赦王党、容忍有限的宗教宽容,以及进行政治和法律方面的改革,议会因为对荷战争提高了税收、特赦令中规定了很多例外、拒绝宗教自由、严格审查书籍、阻挠军队的政治改革。议会方的妥协方案是解散议会进行新选举。克伦威尔担心新选举的议会更保守,于是发动军事政变,直接解散了残缺议会,代之以“提名议会”,就是克伦威尔从从独立派队伍中选出140人构成,也叫“圣徒议会”(Parliament of Saints)或“贝本议会” (Praise God Barebones)。然而缺乏政治经验的新议员,在不断激进改革中,包括废除衡平法院,推行民间婚姻,废除世俗庇护,反对什一税等,不但让社会更乱,也让克伦威尔无法忍受,最终在半年后解散了这个议会。
一个朴素的道理,战争不仅仅是战场上的较量,也不仅仅武器、指挥官、技战术和战争经费的较量,还包括战后如何处置因为战争带来的种种变化和造成的后果,包括如何恢复战时状况为社会常态状况,其困难程度很多时候大于战场上的争夺,尤其是涉及到权力格局、社会秩序被打破或被重组等根本问题,绝对是考验人类智慧的时候,解决得好,万事大吉,解决得不好,不是重燃战火就是社会解体,或者必然会出现独裁者上台的结局。
为了挽救时局,军政府先是出台英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献——《政府约法》(The Instrument of Government)。紧接着就在1653年12月宣布护国政体成立,克伦威尔成为护国公(Lord Protector)。几年的军政府实践表明,平等派倡导的共和国因无效走向失败,但变换花样的护国制和护国公,可以有效解决问题吗?
首先,议会中的共和派成员认为,《政府约法》是“剑锋下的约法”(Law of the Sword),护国制是“以共和国的名义行君主之实”,只是国王换了名字而已;平等派因为没有被邀请参与约法的起草,也因为约法中没有推行他们倡导的成年男性普选权和宗教自由度不够,认为约法是军官集团强加的契约;浸信会派的议员虽然部分赞同约法的宗教相对自由给自己派别合法身份,但认为还不够,同时非常警惕护国公权力太大而议会权力太小;第五君主派议员认为约法是人的权势集团在操控历史,护国公是旧王权的复归,宗教政策太宽容,容易滋生各种异端、新教派;王党议员认为,只有世袭君主才能为全国立法,《政府约法》是“叛军与弑君者”的产物,不具备任何道德与法律效力,不再强调国教而纵容各教派,动摇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秩序的根基。
护国公对此无计可施,先是在1654年第一次护国公议会上驱逐了100名议员,后来干脆在1655年解散议会,他曾抱怨说:“在你们就任后的五个月内,动荡与分裂、不满与叛变,以及对整体的真正危险,比前几年增加了数倍。”之后,他开始强力在全国推行军区长官(Major-Generals)统治制度,将英格兰和威尔士划分为十几个军区,每个军区由一名长官直接负责地方治安、税收征收、监督宗教行为、监控王党和其他反护国公力量,同时推行严格的宗教化生活模式。结果全国舆论哗然,又导致了王党起义。于是,关心国是的人纷纷登场,有人想暗杀克伦威尔,有人主张设立类似上议院的第二议院抑制下议院,有人献上《谦卑请愿书和建议》(The Humble Petition and Advice),希望克伦威尔接受王位以及确立王位继承谱系。克伦威尔一方面拒绝了王位,一方面召回被驱逐的议员重新回到议会,想要重整旗鼓,结果不到三周,他又解散了议会。
到这时,我们可以看到,共和制在新旧体制交替时,完全发挥不了作用,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状态,纵然是克伦威尔这种克里斯玛型人物,也无力回天,只好再次抛出新理念。可是,这一轮戏剧性的操作,无非历史“一乱一治”的必然宿命,也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后的混乱局势必然导致拿破仑上台的提前预演。
最终,在克伦威尔死后,军队先后迫使克伦威尔的儿子理查德解散议会,又废除护国政体,迫使理查德退位,召回被解散的残缺议会,又召回长期议会,然后重新选举议员,结果厌倦了这种混乱秩序的民众,将王党分子的议员推举上来,并在新议会中占据绝对主力。很多长老派,也顺应时势转变为王党分子。新议会召开,恢复上议院,迎回流亡在外的查理二世。克莱顿等在《英国史》上册中写道:当1660年5月29日查理二世率兵进入伦敦时,“教堂响起了钟声,献花铺满街道,人们尽情喝酒庆祝,伦敦人挤在窗户和阳台上欢迎国王归来”。
三、历史叙事与观念解毒
关于英国内战、查理一世被判死刑、克伦威尔的共和-护国尝试以及查理二世复辟王权,不管是世界舆论,还是中文圈,都有很多不同看法:
比如第一种:议会作为宪政的进步代表,与代表专制王权的国王之间的一场必然的较量;
第二种:代表正义的长老会、清教徒为了宗教信仰自由、不被迫害,与代表强大的守旧的国教和主教作斗争;
第三种:代表商人、士绅、平民等新兴资产阶级,与代表旧势力的国王、主教、贵族的一场阶级间、社会形态间(封建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斗争;
第四种,可以统称为修正史观,也就是认为内战不是必然要打的,纯属于解决权力空间和政治危机不力导致的偶发事件,不应过度解读;
第五种:内战属于多种矛盾的集合,比如社会、思想、政治、宗教、文化、观念等多重因素叠加,也涉及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之间的分立、统一等“三国互动”的历史问题。
第六种属于保守主义的态度,也就是如霍布斯、休谟等人从传统、司法程序、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将克伦威尔等清教徒、长老会、议会、军队等作为批判对象,程度不同地为国王、主教给予同情。
今天的讲座时间有限,我只能以其中几点作为切入点,希望能给那些有一定思考能力的人,提供一些自我反思或排毒解毒的帮助。
流行观念中,宪政以及三权分立无疑是好的,这是基本共识,也是讨论问题的前提,不过,其中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论述。
人类已探索的宪政模式,按照主权归属的角度划分,大概三种,即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和(君民)混合立宪制;按照政治体制来划分,大体包括议会制宪政、总统制宪政和半总统制宪政。这些模式或体制,都是欧美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特点不断演进的历史结果,不存在哪个差或哪个更好之说。但是我也知道,确实有一些人认为,现代宪政比“古代”宪政更完备,民主立宪制比君主立宪制更进步,虚君的立宪制比实君立宪制更优越。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本身无可厚非,因为这属于个人偏好,只是这个偏好的张力,可能还蕴含或导致不同的史观,并决定着英国内战的价值判断。比如,如果认定国王占有国家的权力主体,集中权力就是专制独裁和权力任性,宗教不宽容的主教制就是帮凶,二者合流就是可恶的政教不分,那结果自然会认为作为制衡王权的议会,从最初的不配合到最后的战场上见,都是为了宪政而进行不屈不挠的斗争,既正当又正义。因此,英国内战爆发的原因和责任,就应该归咎于国王查理,包括后来被砍头的结果,虽然程序上有缺陷,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结果正义比程序正义更重要。至于杀掉主教和国王也没能解决好英国的问题,就不能深究了,因为追求宪政哪有不流血、一蹴而就的呢!同一叙事逻辑下,长老会的长期议会和清教徒们的残缺议会及其进行的各种分权、夺权和战争,以及之后走马灯式的共和和护国制,包括更宽容的宗教政策,都可以被认定为追求宪政过程中的必要过程和手段,包括期间出现的程序不正义、激进手段、变相独裁等,都可以被说成是前进过程中小插曲或失败教训,不影响大方向的正确。而查理二世的复辟,以及继任的詹姆斯二世,当然要被说成是宪政革命过程中的反复,是旧势力的回潮和民众的暂时迷失,直到光荣革命终于完成现代政治文明转型。
以上的历史叙事,在欧美和中文圈自由派中最有影响和最流行的进步主义史观。包括第三点的马克思主义史观,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属在这个史观,因为尽管他们不强调宪政,但强调新兴资产阶级[③]与旧的封建残余势力作斗争。这种进步主义史观,自然有其道理和内在的逻辑,但于历史本身来说,多少有些不公正,因为这首先是先入为主的立场叙事,是先接受了一套观念或史观去评判历史,所以一切历史都被这个观念或史观带上有色的眼镜。
为何说这个观念或史观不公正?因为这套史观产生和形成的背后有一套历史叙事,也就是我习惯说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叙事或史观。
我的意思是,全世界和中文圈普遍地受到这个叙事的影响,以致于绝对认为中世纪就是黑暗、封建、落后、专制的代名词,国王和贵族、教皇和主教以及宗教裁判所、教会法庭等机构,都是专制统治的工具,是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号角吹响,欧洲人开始摆脱蒙昧,走进自由、民主、人权、科学的现代文明。孙立平教授还在文章《在中国,苛责现代性是一种奢侈》中说:“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形塑了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并成为文明与愚昧和野蛮的分界线。”
如果各位深信且从不质疑这套叙事,那么基本就是进步主义史观,因为二者的交集大到可以相互替换的程度。
但这个叙事本身,就存在重大问题。首先,这个文艺复兴,通常指的就是14-16世纪以意大利开始蔓延整个欧洲的一场以人为本的复兴希腊、罗马文艺的社会思潮。但这个文艺复兴,并非是一个历史的开头,且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复兴的下一阶段,也就是在欧洲历史上,至少还有一个中国知识界不大知道的12世纪的文艺复兴——几乎是全科领域的复兴,我很难在有限的篇幅里向大家做全面介绍,所以我引用哈佛大学中世纪历史学家查尔斯·霍默·哈斯金斯(Charles Homer Haskins)在《12世纪的文艺复兴》(The Renaissance of the Twelfth Century)中的一个概括:“从许多方面看来,欧洲在12世纪都处于充满朝气与活力的时代。在十字军东征、城市崛起、民族国家建立的背景下,罗马艺术达到了最高峰,而哥德艺术也萌芽。白话文学问世,拉丁古典学、拉丁诗、罗马法再兴,希腊科学与哲学经过阿拉伯人的钻研后于欧洲复活,而欧洲第一批大学也建立起来。12世纪在高等教育、经院哲学、欧洲法学、建筑、雕塑、礼拜式戏剧、拉丁诗、白话诗都留下了印痕。”
我还要告诉各位,欧洲13-14世纪极其著名的罗伯特·格罗斯泰斯特(Robert Grosseteste)[④]及其弟子罗吉尔·培根、大阿尔伯特及其弟子托马斯·阿奎那、奥卡姆的威廉、邓·司各脱[⑤]等唯名论者、“牛津计算者”[⑥]、巴黎大学的布里丹(Jean Buridan)、奥雷斯姆(Nicole Oresme)等,都是借助12世纪的文艺复兴而成为14世纪欧洲文明的奠基人。在他们之后,是各位熟悉的哥白尼、第谷、开普勒、伽利略、牛顿、弗朗西斯·培根、笛卡尔等。我也顺便告诉各位,以上这些人要么是修道院的修士,要么是神学院的教授,要么是神父,总之都是基督徒。
与12世纪文艺复兴相关的另一个更宽泛的概念,叫中世纪文艺复兴,意思就是还包括10世纪的奥托文艺复兴、8-9世纪的加洛林文艺复兴。或者不妨这样说,从时间和价值的意义上,所谓的黑暗的中世纪[⑦],一方面仅仅是指罗马帝国西部地区沦陷后所造成的那段权力真空时期,也就是南欧、西欧被日耳曼的蛮族占领的那段黑暗时期;另一方面也是指教会作为唯一的文明载体和媒介,通过几百年的福音传播,将作为蛮族的东哥特人、西哥特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朱特人、维京人不断提升,促使他们不断摆脱野蛮和黑暗,逐步进入光明。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不过是这个历史进程的一个阶段。但这个客观历史,后来在18世纪的伏尔泰、爱德华·吉本和19世纪的雅各布·布克哈特(Jacob Christoph Burckhardt)等进步主义者构建的“新历史叙事”中,或者被遮蔽,或者曲解,或者被抹黑,结果是全世界只知道有一个文艺复兴,还被叙述为欧洲摆脱黑暗、进入光明的开始,再经过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的接力“祛魅”,什么走出中世纪、欧洲进入现代社会。
各位从教科书和众多学术名流那里,欣然接受这样一套史观或观念,所以必然会赞同和支持英国内战中的长老派、共和派、克伦威尔以及所谓的资产阶级革命;同时也必然会认为国王、主教制以及君权神授,都是腐朽、黑暗的代名词。克伦威尔之后的君主复辟,也必然要被描述为历史的倒退,光荣革命中以威廉取代詹姆斯也谈不上多么进步,现在英国也应该排在法国、德国、美国等共和制国家之后,因为直到今天他们还有国王。
当然,我知道肯定会有人反驳说:英国现在有国王,但是虚君制,跟历史上不一样,因此还是进步的。这种观点在中文圈的确很流行,可是我不以为然,因为君主有实权时,的确可能出现王权独大的弊端,比如约翰王就是典型,但从英国的实际历史来说,这种现象并不占多数。即中国人特别在意的王权专制,在英国并不是首要问题,包括英国内战、光荣革命的发生,仅仅是要解决权力划分和边界的问题,不是要弱化或剥夺一方的权力。或者说,三权分立中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要强,这样才能既充分行使权力,又可以做到分立和制衡。现在英国的权力格局是,国王拥有英国的主权,议会和内阁作为管家代表国王实际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模式有很多优点,比如避免独裁专制等,但也有很多缺点,比如管家不作为或乱作为,或者拿主人家当自己思想的试验田,打着社会平等和多元文化的旗号,败坏家风、赶走家人时,主人只能像个傀儡或木偶一样听之任之,这难道就是社会进步?
更大的问题是,当这个家不断被败坏时,连追究责任都很困难,因为不管是政党、内阁还是议会,都是流水的兵,即便是历史学者或法律学者真揪出一个个当事人,他们也只是分摊一点点抽象责任,无法实际追究法律法则,而不像国王实权制时,责任人非常明确和集中。这一点,1650年代的英国精英,包括长老派应该想到了,所以他们在克伦威尔死后,不得不合力将查理二世迎接回英国,恢复了君主制国体。这个结果,同时体现在激进的长老派、圣公会中各种激进的清教徒派别的失败,而保守的圣公会最终在历史实践中被证明胜利了。只是这样的失败和胜利,在历史长河中看,都是暂时的、相对的。
在讲座的最后,我还想对混乱的中国思想界多说两句话:
第一句说给迷恋制度决定论的那些人。因为我知道,他们经过寒窗苦读又深思熟虑后,终于达到了晚清戊戌变法前的思想状态,以当仁不让的姿态宣称制度最重要,只要制度好了其他一切都会好。可是他们既忘了民国三权分立之后扔以失败收场的历史教训,也不去思考利比里亚全盘复制美国宪法结果不到二十年就沦为垃圾国家,更是不想直面克伦威尔杀掉国王全面执行新政后,仍然无法运作好想象中的共和,短短几年就由护国不得不回到复辟。因为缺少这样的思考,这些人整天幻想好制度从天而降,也习惯自上而下或整体性思维,结果就只能一往情深地在旷野中等待戈多。
第二句说给喜欢标榜保守主义的那些人。因为我知道,他们好不容易地经过思想和精神的洗礼,誓言要在摩西的带领下出埃及,但在去往应许之地的路上,却念念不忘埃及传统文化,总想试图兜售着家乡土特产,还要努力打通五千年文明与基督教传统之间的关系;他们同时几乎无保留地赞美民主和共和,却对君主制、主教制以及君权神授论嗤之以鼻;他们主张社会渐变的保守原则,却对激进的长老会和更激进的清教徒革命一往情深,还著书立书大谈“清教徒精神”(王志勇);他们终于提升到反思和批判启蒙运动的高度,也经常与“左派”对抗,却对理性主义产生的源头——“理性神学”[⑧]缺乏反思、拒绝反省;他们四处宣扬新发现的文明史观,却不是肤浅地停留在雅典城门口,就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宣讲阿拉伯翻译文明。此等特色的保守主义,竟然被各种抬高和吹捧,实在是让人觉得世界到处都有以弗所,各色名流不过是“随从各样的学说”的“小孩子”,难以“长大成人”。
讲座该结束了,虽然英国目前的政治模式和美国的No Kings运动,也不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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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什么说纳粹不是“极右”而是“极左” ——与张千帆教授再商榷
[①] 同时代的霍布斯虽然很反对这个公约,但接受了权力来自人民的契约这一点,在其政治哲学著作《利维坦》中对此进行了阐释。后来,洛克以及更后来的卢梭等人进一步提出“人民主权论”和“社会契约论”。
[②] 当时,瑞奇上校反对平等选举权,认为选举权应该限定“在王国中有永久和固定利益的人中间”,否则“在这个王国中与有财产的人的人数是五比一,没有永久的利益…….或许会有一部法律规定所有的财务和财产都应该平分”。
[③] 学术界早有研究成果,证实支持国王的236个议员和支持议会的271个议员,均包括贵族、乡绅、律师、少数的商人和金融界人士,人员比例基本对等,无法认定哪一方是所谓资产阶级。包括双方的军队人员构成,社会各阶层人士都有,比例也大体一致。
[④] 英国政治家、神学家、经院哲学家,被誉为中世纪牛津的传统科学论和现代英国智慧论的真正创始人。
[⑤] 苏格兰中世纪时期的经院哲学家、神学家、唯实论者。
[⑥] 指14世纪早期围绕在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的一群学者,也可以叫“默顿学派”((Mertonians)),是中世纪科学的先驱,通过数学关系,研究物质变化和运动规律,将自然哲学推向新的高度,为近代物理学发展奠定了基础,主要代表人物有托马斯·布雷德沃丁(Thomas Bradwardine)、理查德·沃尔特(Richard Walters)等。
[⑦] 14-16世纪,最有代表性的被誉为文艺复兴之父也是创造了“黑暗时代”概念的彼特拉克,人们只知道他倡导用“人的学问代替神的学问”,却不知道他像其他标准的基督徒一样常在“两个灵魂之间的挣扎”。或者与其说彼特拉克是人文主义者,不如说他是典型的“基督徒人文主义者”。包括大名鼎鼎的伊拉斯谟,人们只知道他是北方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却不知道他与马丁·路德一样都在圣奥古斯丁修会学习,并且作为天主教16世纪最著名的神学家。
[⑧] 实质是误读《圣经》的非理性神学,比如再洗礼派和浸信会的婴儿洗礼、慈运理的圣餐观、苏西尼和林西的神体一位论、加尔文的双重预定论和有限救赎、阿米念的自由意志论等,均采取理性、推理式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