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开始,保罗讲到外邦人被定罪的情况;在第2章1:16 讲到神审判人的一般原则,作为解释犹太人被定罪的预备;在第二章17到第三章8节就讲到犹太人被定罪的情况。跟着第三章9--20,保罗就对以上的论述做了一个总结:没有一个义人,无论是什么人,都需要因信称义的福音。
9 这却怎么样呢?
按前面所讲的,结果会如何呢?这是保罗总结前面论述的开始。
我们比他们强吗?
这里“我们” 可能指的是犹太人,因为后面就讲,犹太人、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还有可能指的是基督徒,基督徒就比不信的强吗?显然也不是,因为基督徒也是罪人,是因着福音的恩典才被称无罪的,基督徒本身是毫无可夸之处的。
这句话翻译比较复杂,也可翻译成“我们可以找理由来保护自己、开脱自己吗?”
决不是的!因我们已经证明:犹太人和希腊人都在罪恶之下。
“证明”:指证,含有控诉的意思。
“罪恶”,这个词是第一次在罗马书出现,通常用的都是单数,不是指具体的罪的行动,而是指使罪成为罪的性质,指罪的权势、罪的掌管。通过以上章节的论述,保罗给出了总结的话,所有人都在罪恶的权势与掌管之下,没有一个例外!
10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11 没有明白的,没有寻求神的。 12 都是偏离正路,一同变为无用;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
引自诗篇14:1-3或53:1-3,整体上是讲,没有一个义人,既不明白神的真理,也不寻求神的道路,都偏离了神的正义之路,变得毫无价值和用处。“行善的”和“正路”是一个意思,是诗歌的重复表达方法。
13 他们的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
引自诗篇5:9和140:3,讲述关于口舌伤人的一些具体的罪的表现。
14 满口是咒骂苦毒。
引自十篇10:7, 讲的仍然是口舌,充满了咒骂和苦毒。
15 杀人流血,他们的脚飞跑; 16 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 17 平安的路,他们未曾知道。
引自以赛亚书59:7--8。这里已经讲到杀人流血这样的具体的行动了。他们飞跑,意思是杀人不眨眼,毫不犹豫,杀人成了习惯,走到哪,就杀到哪,尽是残害、暴虐的恶行,他们根本不知道有平安的路这回事,因为他们所行的都是暴力、恐惧、没有平安的罪行。
18 他们眼中不怕神。”
引自诗篇36:1,对于以上口舌和行动上的恶行,保罗给出一个逻辑上的根本原因,那就是他们眼里根本没有神,也不惧怕神,不知道落在永生神的手里,是多么的可怕(希伯来书10:31)!
以上的罪都和人的身体器官有关,意思是人的罪都和肉体的各种欲望相关。
19 我们晓得律法上的话都是对律法以下之人说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
律法上的话,指的就是包括以上所引用的经文所代表的整本旧约。律法以下,也可翻译为律法之中,指的就是犹太人。律法的话,是讲给犹太人的。但因着犹太人的犯罪,他们也必在神的审判之下,这样,就可封住所有人的口(包括外邦人),叫所有的人都在神的审判之下,无可辩驳。(这里的审判就有在法庭上面对法官无可辩驳、必受刑罚的意思)
20 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引自诗篇143:2,也是整段经文的总结。没有一个人,可以通过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没有一个人可以完全的遵行神的律法。因为律法赐给人的作用,本来就不是让人得救的,律法是让人知道神对人的期望和要求,从而让人知道自己无法达到这期望和要求,也从而知道自己是有罪的。没有律法,人就不知道神要求的标准,所以人犯罪,也不真的知道自己是犯罪了(良心只能起到提醒、警戒、愧疚的作用);而有了律法,把自己要做的和已经做过的行为和律法一比较,就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犯罪了。
需要注意的是“行律法”这个说法,指的是“倚靠行为,满足律法上的要求,而赚取救恩的意思”,而不是指遵行律法本身的行为(这当然是对的)。
因此,对世人来说,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都没有,所有人都伏在罪的权势之下。虽然犹太人被赐下律法,但律法只是可以让人知罪,使得人认识到自己是在犯罪,也因而违反了律法,得罪了神,反叛了神,那么得神的惩罚就是应当的;虽然如此,律法却无法让人完全的改正罪。这是律法(也包括良心所带来的律法的功用)的局限和无能,那么人如何才能脱离这罪的捆绑呢?如何才能在神面前称义呢?这是保罗接下来所要阐述的,也是整个罗马书的核心主题,因信称义!
实际上,神的恩典、审判和信是不可分割的,没有神公义的审判,就显不出神的恩典,没有神的恩典,信也没有可落脚之处。因信称义,既是信,也是审判,又是恩典。阿门!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