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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的分类及其版权问题

(2010-02-21 16:29:43) 下一个

 

 

博文,就是在互联网上发表的网络日志。

 

对于这样一种与传统的纸质日志完全不同的感情表达形式,无疑给大多数网民带来了心理上的释放、解压、享受和喜悦等等。但网络日志又不同于私人日记,虽然大多数网络空间可以标以“私人空间”,因为网络日志可以是开放,或半开放,或分级开放的日记,有了“传播”的功能,这就有了日记(或日志)内容的版权问题。以下从个人角度来谈谈体会。

 

1,博文的分类

 

1)从形式上分类:图片博文、音乐博文、动画博文、视频博文、文字博文以及各类综合性博文(比如图文并茂型、音乐文字型、视频解说型、电影介绍型)等等;

2)从内容上分类:政治博文、军事博文、经济博文、学术博文、信息博文、知识博文、宗教信仰博文、小说故事博文、休闲生活博文、诗词散文博文、旅游探险博文、饮食文化博文、医疗健康博文等等;

3)从目的上分类:官场类博文、商场类博文、感情释放类博文、生活解压类博文、休闲娱乐类博文、文学艺术类博文、网友互动类博文、网络活动类博文等等。

4)从体裁上分类:自写博文(有些网络称之为原创博文)、转载博文、摘录引用博文、综述博文、自由言论博文、编辑博文等等。

 

2,版权的内涵

 

版权(copyright)也就是著作权。

 

互动百科解释: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版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内容。为了保障公众有获得知识和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各国版权立法对版权都有适当限制。除了规定版权中的经济权利有一定期限外,一般国家的版权法对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此外,版权还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和地域性。

 

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

 

维基百科解释:版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消灭,而属公共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内,即使未获作者同意,只要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亦可利用。凡此规定皆在平衡著作人与社会对作品使用的利益。

 

科技发展与技术中立原则:法律不会因为新科技或技术可作为侵权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认定该技术提供者必须负起侵权责任,必须负责的是使用该项新科技或技术的管理方法、是否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授权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从以上可以得知:所谓“版权”,是商业领域的一个词汇,或者具体一点,是与个人名利相关的一个词汇,它是商品经济的一部分。

 

3,博文版权的探讨

 

1)网络博文的版权声明:版权的声明有几种类型,第一种是不声明任何版权,一种共享无私的精神;第二种是在图片、动画、视频以及文字(衔接)上标明作者的相关代码,有一种对版权的愿望;第三种是有限的版权声明,即凡做为私人学习交流目的,可以自由使用,而做为商业目的,就必须获得作者授权;第四种就是严格的版权声明,不得未经授权转载、转贴、摘录、抄袭。

 

2)网络中有网友(网生等)这样认为:可以自由转载、转贴、摘录、抄袭没有出处和没有任何版权声明的博文;对有版权声明的博文,需要按照他的声明要求去做;如果没有注意到版权声明,一旦作者发现并要求撤换,仍需要按照他的声明要求去做。也有网友(网中一人等)这样认为:所谓被转载而未注明作者、版权的博文,不是没有版权,而是我们一时间可能无法得知版权,那么我们是没有权力假设其权利人已经放弃了权力而随意使用的。更有网友(曹XX等)这样认为:博文没有版权!原因很简单,因为博文可以修改。我们用的每一个汉字,都是前人创造;我们说的每一句话,前人都已经说过,没有一句是我们自己创新的!充其量只是将不同的字词重新组合而已。

 

3)使用CCCreative Commons)许可协议。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也翻译成创造共享、创作共享,台湾正式名称为创用CC)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是该组织所提供一系列弹性著作权授权方式的名称。知识共享组织的主要宗旨是使得著作物能更广为流通与改作,作为其它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以所提供的授权方式确保上述理念。知识共享的理念和Copyleft紧密联系。在传统的著作权中两种极端之间,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该组织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其创作,授予其它人一定条件下再散布的权利,却又可能保留其它某些权利。思索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的意义。

 

 

    4,博文版权涉及的相关问题

 

1),个人博客转载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涉嫌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换言之,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博主转载他人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的目的,只是为了个人研究和欣赏,特别是自己博客首页中播放音乐,就不能算是侵权行为。

 

问题的关键就是博客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转载别人的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个人欣赏,还是为了向公众传播,当前没有一个认定标准。由于博客是开放的,即使是存在“公众传播”的嫌疑,如果博客博主可以随意设置阅读(或欣赏)权限,只是“共享”或“分享”,也并不存在大面积的公众传播问题。现在大多数网站默认的共同“规则”,就是只要不涉及商业行为,一切转载都是许可的。

 

虽然有很多人在自己的博客中声明“禁止他人转载”,但也有很多个人甚至做出如下声明:只要大家的转载仅用于个人博客、个人发帖、个人主页或个人收藏等非商业用途,则可不经我的授权而进行转载,但请在转载处注明,并请加以链接。转载图片时请保留图片上的网址标识,本人拥有所有图片版权。如果您是商业机构网站、营利性网络空间和平面媒体,转载本博客内容用于一切形式的媒体宣传、商业出版等活动,则不适用于以上授权,需经本人的单独授权才可进行转载。

 

由此可见,转载行为是否侵权,与原作者的声明有很大关系。一旦原作者要求转载者删除转载的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转载者需要积极配合。据悉,如果发生法律问题,绝大多数这类官司都是庭外和解。如果这个网络网站存在于几个法律法规不同的国家之间,问题又麻烦很多。中国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合国外注册的中文网站呢? 

 

2),网络网站提供下载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涉嫌侵权?

 

案例:o2sky网站是200611月份建成开始经营的。网站开始是免费的收听、收看中国、韩国、日本音乐、电影,当网站点击率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就开始以会员制度进行收费。网站上的音乐和电影一部分是从韩国网站下载的,一部分是从国内网站上下载的。网站内有歌曲98258首,其中:中国歌曲1194首;日本歌曲32首;其它国家歌曲4100余首;韩国歌曲89667首、韩国MTV3020首、影视内容200余部。事发时,该网站会员已达40万人,月收入在2万元左右,估算非法经营收入金额达70万元。

 

20091015日,省版权局和延边州、延吉市版权管理部门,在延吉市公安局网络管理部门配合下,成立专案组对此案进行侦破。当日14时许,专案组人员分兵两路,李长江带领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赶到通讯公司,切断网站服务器,防止侵权人远程删除侵权内容,或者取走服务器;省版权局执法科宋科长带领执法人员赶到网站负责人办公室处对人员进行控制。这次行动,在imdj网站查扣服务器5台,在o2sky网站服务器3台、电脑主机8台。

 

众所周知的“雅虎音乐版权”问题,虽然最终裁定雅虎无需向唱片公司支付歌曲版权费,但仍需支付一定的授权许可费用。显然是因为雅虎本身就是一个盈利的商业机构。最近的Google事件,表面上是一个“网络安全”问题,而实际上,也是一个“网络版权”问题。这也表明:所谓的版权,就是一个商品经济问题。

 

3),网络网站本身的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版权问题

 

网络网站本身的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是网站的注册用户自由上传的。很多网站都有如下声明:网站及其注册用户及本网站所有网页内的资料提供者拥有此网页内所有资料的版权。未经网站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使用网站所有网页内容,不得在其它网站的服务器上做镜像,不得对本网站的全部或部分页面、内容做商业链接。任何团体与个人,拟在Internet上使用本网站的图、文、视/音频及其它信息资源,须事先与本网站联络并取得明确的书面许可。可见,这个版权问题是很明显的,没有疑问。

 

在此,网络网站是一个盈利机构,而网站的注册用户是付费的顾客。问题出现了,即注册用户既拥有版权,又付费上网,然而,盈利的却是自己注册的网站,这个是不是太不公道?对于注册用户自己发表的一切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盈利网站的盈利所得,是否应该与注册用户分成呢?

 

谷歌中国工程研究院副院长、谷歌全球工程总监刘骏表示:“免费是互联网发展的根本原则之一,谷歌一直相信什么东西都要免费,包括我们开发的浏览器,开发的手机软件,全部都是免费的。”而奇虎360总裁齐向东称:“我们的免费策略将颠覆传统的安全软件领域。”实际上,在互联网大会上强调免费的都是动了收费者奶酪的,但是不能不说“免费”依旧是互联网竞争中屡试不爽的法宝。纵观互联网的发展模式来看,一种新的服务出来几乎都是免费的,能够最后变成收费的服务最开始也都是免费的。因此,再次对于免费服务的争执,其实是互联网寻找盈利之路的探索过程。笔者认为,“收费服务”必将导致网络信息传播的骤然大减,不利于网络的自由发展。

 

4),马甲与隐私权问题

 

很多网站有这样的声明:本站专栏作者的署名文章或其它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本站及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其它网站及传统媒体如需使用,须取得本站的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或用于其它商业用途。各网友的作品(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等),本站及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其它网站及传统媒体如需使用,须注明作者及本站原出处网页链接。

 

问题出现了,凡是以真实身份发表的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都等,都应该受到版权保护。这种真实身份的界定,可以是作者在网站注册时登记,也可以在发表时以可靠的方式清晰地表达,例如用真实姓名或真实照片或真实联络方式等。凡是不以真实身份发表的图片、音乐、视频或文字资料等,不享受任何权利,但是,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且,网站也应该负有相关联的责任,轻重是另一码事。

 

隐私权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个人的名誉和形象,个人对其个人行为和个人材料保密,不让他人非法获知的权利。马甲是否拥有隐私权?非真实身份是否拥有隐私权?如果有,他们发表的作品,是否可以随意被网管删除?象刘晓波这样的人,违反“相关法律”,网络是否提供了违法场所?是否给法律部门提供了相关信息,而侵犯了作者的隐私权?

 

还有,摄影录像者,在未经被摄影、被录像人士的许可而上传了摄影录像作品,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即使是一张建筑物的照片,或者一张风景照,是否经过该拥有者的许可?更有一些“马甲”在网络中随意评论他人,攻击他人,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

 

可见,博文的版权,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

 

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年代,很多人信仰“拜金教”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人类具有自私的基因。然而,我们这个社会不是仅仅有“商品经济”这唯一一个元素,现代社会中自由、人权、博爱的普世精神,才是我们这个文明社会不断文明与进步的指南。人与人之间能否相互关爱、相互帮助,并不取决于意识形态的认同,而是取决于人生智慧的相通,才能使得我们这个社会有秩序、有博爱。作为网络人,在网络中传播博爱与乐观的思想、分享自己的经验与知识,这只会给大家带来幸福与快乐!

 

既然人们对于版权有不同的认识和解释,在这个多元社会里,就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少一些自私、多一些无私;少一些结怨,多一些结缘;少一些隔阂,多一些沟通;少一些索求,多一些奉献;少一些指责,多一些尊重。自己越渺小,就越会有幸福感,这才是人生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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