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253)
2009 (99)
巴文克与“神律论”
--王志勇
巴文克(Herman Bavinck, 1854-1921)是荷兰十九至二十世纪著名的改革宗神学家。其神学的正统性、系统性和深刻性,一直在欧美改革宗教会中颇受尊重。
他所著的《论启示的哲学》一书是在1908年至1909年美国普林斯顿神学院的讲课笔录,亲自由当时普林斯顿著名的圣经神学家霍志恒(Geerhardus Vos)和教义神学家华腓德(B. B. Warfield)安排翻译和出版。其中,在谈及伦理文化的时候,巴文克强调说:“The heteronomy of law and the autonomy of man are reconciled only by this theonomy.” 翻译为中文就是 “最终只有通过这种神律论才能使法律的异律论与人的自律论得以复合。”[1]
巴文克的意思是说,“法律的异律论”(The heteronomy of law)也就是仅仅靠法律在人的外部来管理人,最终所导致的就是法律主义和道德主义;“人的自律论”(The autonomy of man)是指把个人的意志、经验、感觉等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从而根据这种法律来管理、支配、衡量自己,正如康德所强调的那样,自己为自己立法。这种做法最终所导致的就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和主观主义。
巴文克认为,最完美的就是,法律不仅有完美的上帝而来,也由完美的上帝在人的心中有效地做工,使人能够遵守法律,这就是巴文克所说的“神律论”。巴文克引证《诗篇》148篇6节“他把它们立定,直到永永远远;他立了定律,永不废去”(诗148:6),说明“上帝为一切受造物都设立了次序,也就是它们不能违背的法则。”[2]。上帝不仅设立了自然法则,也特别为人设立了道德法则。这就是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耶和华是给我设律法的”(赛33:22);同时,这位赐律法的上帝也应许我们:“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7)。
那些动不动就要废除上帝的法律的人,并不是不要法律,他所要的或者是世人的法律;或者是他自己作主,他说什么是法律,什么就是法律,正如过去极端专制的皇帝所说的一样“朕即是法”。前者就是巴文克在此处所说的“法律的异律论”,后者就是“人的自律论”。这样的基督徒或者得救了,但还不明白;或者是还没有得救,仍然是处于与上帝为敌的地步,保罗说这样的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罗8:7)。而真正得救,也真正明白自己已经得救的人,必然会和《诗篇》的作者一样歌吟:“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况且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