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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七八):香山林作林锦兄弟

(2025-01-30 05:53:50) 下一个

民国粤人赴澳留学档案汇编(百七八):香山林作林锦兄弟

香山下泽村

林作(Lum Jock)和林锦(Lum Kam,或者Lum Kay)是香山县下泽村人,前者生于光绪三十四年(一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后者是民国四年(一九一五年)八月四日出生,两人年龄相差七岁,是兄弟俩。

他们的父亲名叫林泗流(Lum See Low),大约在十九世纪末即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之前,就从香山来澳洲打拼,最终在雪梨(Sydney)定居下来,并获得了长期居留权[1]。至少是在一九○四年之前,他便与同宗兄弟等人一起开设了“泗栈号”(See Jan & Co.)商铺,地点是在沙厘希区(Surry Hills)的或时科街(Wexford Street)六十六号,除了销售杂货果蔬,还销售点心包饺时款饼食等等[2],生意稳定,经济也比较宽裕。一九一一年,他与杨安合股,将上述商铺改名为“泗栈义记”(See Jan & Co.),迁到矜布街(Campbell Street)四十六号经营[3];多年后,其合伙人黄安离去,他便在一九一七年中,另觅合伙人,在原址将店铺重新更名为“林泗栈号”(Lum See Jan & Co.),自己作为大股东,继续经营[4]

自一九二一年开始,澳大利亚实施《中国留学生章程》,开放居澳华人申办其在华子女赴澳留学。由是,在一年的时间里,就有一百多名来自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和四邑地区的青少年进入澳洲留学。看到这种情形,林泗流也计划将其两个儿子申办来澳读书。一九二二年六月,眼见长子林作就要满十四岁了,林泗流觉得是时候将他办理来雪梨读书了;而次子林锦年纪尚小,还无法成行,只能暂时押后办理。于是,六月十二日,林泗流便以监护人身份填具表格,向位于美利滨(Melbourne)的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请林作的留学护照和请其代办签证,办理儿子来澳留学。他以上述自己参与经营的林泗栈号店铺作保,承诺每年供给儿子足镑膏火费,即需要多少费用就负担多少,要将儿子办来雪梨东部位于兰域区(Randwick)的兰域预科学校(Randwick Preparatory School)念书。

不知何故,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在收到上述林泗流递交上来的申请材料后,并没有及时予以处理,一直拖到次年,即在申请资料递交上来几达十个月之后,才着手审理。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总领事魏子京为林作签发了编号为247/S/23的中国留学生护照;再过了一天,也为他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内务部申请到了入境签证。随后,中国总领事馆按照林泗流的意见,将护照寄往香港的永益利号,由其负责转交并安排林作的行程。

尽管中国总领事馆在审理林作的留学护照申请上已经拖延了大半年的时间,但林作并没有显示出要着急赶来澳洲留学的迹象。导致其赴澳行程耽搁的最主要一个原因是,到一九二四年初,父亲林泗流认为次子林锦今年就要届满九岁,距离《中国留学生章程》中的原则规定最小年龄十岁也不远了,想将他也一并申办来澳留学。他觉得,待为林锦办妥手续,他们兄弟俩再一起前来更好。

于是,一九二四年二月六日,林泗流再次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请办理次子林锦的赴澳留学手续。因其自营的林泗栈号已经在一年前卖给他人[5],他这次就不能像前年申请长子林作时那样以 其作保,而是代之以“安益利”公司(Onyik Lee & Co.)。该商行在雪梨历史悠久,经营出入口生意,地位崇高,其中一个主要股东是香山籍的欧阳南(D. Y. Narme)[6]。事实上,此时林泗流已经加入这间公司。此前,他一直在雪梨华文报纸上每期都为自己的“林泗栈号”商铺打广告,而在一九二三年后,报纸上的这间商铺广告消失了,那就是他已经将自己的生意卖与他人,自己只是少量持股,不参与具体经营,可以腾出身来加入同乡欧阳南的公司一起打拼,期待或许有更好的发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他就用安益利公司作为次子赴澳留学的财政担保。但无论如何,林泗流允诺每年供给儿子膏火一百镑,作为其在澳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等项开支,想让儿子来雪梨入读当地的高等公学校,实际上就是雪梨库郎街公学(Crown Street Public School)。

这一次申请,还是像上一次提出长子林作的申请一样,送交到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之后,又是大半年没有得到任何音讯。可是长子林作在去年就接到了上述护照和签证,此时也已经过了一年半的时间,签证都早已过期失效了,何况还耽误了近二年的学习时间。于是,林泗流决定不管那么多,先把他们兄弟俩安排赴澳再说。他跟香港金山庄联络,请其尽快安排俩儿子的船期。待一切安排妥当,就由家人将兄弟俩送到香港,由此乘坐“圣柯露滨”(St Albans)号轮船,于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抵达雪梨[7]

但在入境澳洲海关时,两个儿子都遇到了麻烦。此时的林作已经过了十六周岁,与二年多前申办护照时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所持有的这个签证已经失效,但经过一番解释,澳洲移民局仍然认可,他最终还是被准允登陆,按正常的留学程序,重新核发其一年的留学签证。可是在入境雪梨海关时,林作被卫生检疫部门检查出其身患疥癣,按照要求,入境后必需要隔离治疗一段时间方可入学。这有可能是在航行途中环境不卫生造成,抑或是在此之前他就已经罹患此症,因此,尽管海关考虑到其所患疥癣不是太严重,而最终允许林作入境,但为其个人也是为公众利益着想,特别要求他在正式入学前一定要对此疥癣予以彻底治疗,才得以正式开始其留学澳洲的生涯。

而对于次子林锦的入境,林泗流也早就有所安排。在俩儿子从香港启程时,他便致函内务部秘书,说明情况,请其准允林锦临时入境,待其抵埠后再由中国总领事馆签发护照备案,为此,他愿意按照内务部的规定,先在海关缴纳一百镑作为保证金。与此同时,他也就此事跟在美利滨的中国总领事馆紧急联络。总领事魏子京了解林锦的申请尚在审理之中,一时间也无法核发护照,便也直接与内务部联络,希望后者先让林锦入境,其余手续随后补办。一番紧急公关下来,事情得到解决,内务部通知雪梨海关依例放行。于是,林锦在卫生检疫时合格通过,顺利入关[8]。既然林锦已经获准入境,中国总领事馆对其护照申请的审理也就不紧不慢,照章进行,直到次年三月十一日,魏子京总领事方才给他签发了一份护照,号码是410/S/25,然后交给内务部,后者于三月十六日在护照上钤盖了入境签证章,用前后一年多的时间完成了他的这次护照和签证申请。然后,内务部按照流程,将该护照保管在其档案之中。

既然要治疗疥癣,林作就没有在这一年剩下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注册入学,而是决定先看医生,等到痊愈后,于一九二五年新学年开学后才入校念书。林锦自入境后,也没有进入库郎街公学读书,而是在年底就跟着父亲去了美利滨,因为父亲林泗流此时参股加人了南京楼餐馆(Nam King Café)。这是一间相对高档的中餐馆,在靠近美利滨中国城附近的律师街(Russell Street)上,林泗流要过去处理餐馆的股权转换及参与管理等事宜,林锦便也跟着一起过去。因此时已是澳洲学校放暑假时期,他就等着下一年新学年之后才进入学校就读。而林作在雪梨等到疥癣痊愈后,也没有去原先父亲跟他联络好的那间兰域预科学校念书,而是去往美利滨,也和弟弟在一起跟随父亲生活,住在南京楼餐馆的宿舍里。

一九二五年初新学年开始后,林作因还在海关检疫部门的观察期,需要随时报告其身上疥癣是否彻底痊愈抑或复发,便就近在戈登街(Gordon Place)的圣佐治书院(St Georges School)注册入读。而林锦则从一开始便进入位于坎伯南街(Cumberland Place)的圣若瑟书院(St Joseph’s School)读书,因此前未曾读过英语,他在学校从一年级读起。而林作在上述圣佐治书院仅仅读了二个月不到的时间,待海关完全解除了他的医疗限制之后,就从这里退学,转学去了圣若瑟书院,跟弟弟一起上学。根据上述学校提供的例行报告,林作在校学习都很认真,守规遵纪,校长对他的表现尚属满意;林锦也是各项表现甚佳,给人的印象是潜心学习,并且总是着装整洁,非常阳光,很受校长和老师的喜爱,频受好评。可是他们在这里读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即到这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刚刚拿到下一年度的展签,兄弟二人就在离放暑假尚有二周的情况下,退学返回了雪梨。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的父亲林泗流结束了在南京楼餐馆的参股程序,便退出经营,重返雪梨,继续参与经营原先在安益利公司的生意。因为林泗流是监护人也是财政担保人,两个儿子到美利滨读书,是因为他必须要花上一年左右的时间来理顺参股的相关事宜,不得不带着儿子到此;那现在事情办完需要回去雪梨,两个儿子势必要跟着父亲共进退,再一起回去。

回到雪梨后,林作和林锦两兄弟于十二月初一起注册入读校址设在唐人街的中西学校(Chinese School of English)。但根据中西学校校长戴雯丽小姐(Miss Winifred Davies)报告,入学才几个月,林作在这里的表现却与之前在美利滨圣若瑟书院时大相径庭:无理傲慢,不守校规。最后,校长戴雯丽小姐终于忍无可忍,于一九二六年四月报告内务部,要把林作从学校开除出去。内务部原先得知林作在美利滨读书时,表现中规中距,是令人满意的学生,接到上述报告后,对此巨大反差现象觉得奇怪,决定查一查,想搞清楚短短几个月的功夫,何以他在这二间学校的表现会判若两人。但通过海关了解,林作被中西学校开除后,即刻转学去了库郎街公学。他的弟弟林锦原本在中西学校里表现也算令人满意,但因哥哥转学,他便也在四月三十日与哥哥同进退,也从中西学校退学,转学进入库郎街公学读书。而在这里,校长报告说林作的表现尚可,学业也令人满意,又跟他在美利滨圣若瑟书院的表现一样,没有什么可以指责之处。对此,内务部无可如何,也就没有再进一步深究。究其原因,或许是林作在中西学校里遭到了不公对待,或许是其它原因,导致了他表现反常。毕竟,一个处于青春反叛期十八岁的青年,在突发事件面前,情绪失控,难以把握自己,也是可以理解的。而幸运的是,他及时地调整了自己,也把握住了机会。一九二八年后,林作升入库郎街公学的商学部念中学课程,其学业和操行等表现仍然令人满意。就这样,此后四年里,他一直在库郎街公学读书,学习态度认真,遵纪守规,未做转校等举动。

一九三一年八月十九日,林作在雪梨搭乘“太平”(Taiping)号轮船,离开澳洲经香港回国了。此时,距其来澳留学,已近七年,而他的年纪也到了二十三岁,距澳洲的中国留学生条例规定的中国学生年龄最高为二十四岁上限不到一年的时间。也许,他深切地意识到了继续留下来读书已经没有什么空间了,而他现在这个年纪也是回国走向社会,成家立业之时。此后,档案资料中再未见有林作返回澳洲的信息。但是,在他离开之后,库郎街公学校长在一份报告上写明,林作之所以提前在这个时候走,主要原因是他患有肺结核病,并声明这是比较机密的消息来源[9]。由此可见,林作在到达二十四岁上限之前离境,还有尽快回国治疗休养的因素在起作用。

自转学到库郎街公学后,林锦也一直表现良好,学业优异,学校的例行报告对他的评价总是比较简练,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各项表现令人满意,是认真读书的好学生。到一九三一年哥哥林作结束学习回国后,他仍然留在那里继续读书。但平时对其在校表现评语很简练的校长报告,却在当年九月份时报告,林锦因耳疾,导致疼痛,有失聪危险,遂遵医嘱去医院治疗,从而缺勤长达四十七天。内务部接到报告后,派人去到医院查证,证实他确实患有耳疾,也接受过治疗,从而免除了失聪的危险。因此,到年底时,虽然他因耳疾病情反复,再次住院治疗长达近二个月,但因有医院证明,学校也认为他返校上学时仍然是表现良好,内务部便也接受现实,继续给予他下一年度的展签。

到一九三二年,林锦的健康状况仍然不是很好,学校对此表示他可能不是很适宜继续上学,建议休学;八月份,内务部接到上述报告后,也极表赞同,预备在年底时不再给他核发展签,让他回国治疗休养。可是,在十一月十七日,即林锦留学签证到期前二天,中国总领事陈维屏(馆址早在一九二九年已经从美利滨迁到雪梨)给内务部发来一封公函,虽然也说明林锦是要回国,但却是为他申请从留学签证转为工作签证,期限为六个月,目的是协助父亲将原先的“林泗栈号”剩余生意卖掉,然后再一起回国。而他的父亲林泗流此时也很急迫,就是想尽快将生意卖掉,尽快回国探亲,因他已经很久没有回国了。要做到这一点,自然需要帮手,儿子已经十七岁,正好符合需要。陈总领事在函中强调,一旦结束上述买卖,他们父子二人便立即回国。事实上,在此之前,内务部就已经接到了海关稽查官的报告,证实林锦的健康状况有所好转,也表示要在协助父亲将生意卖掉后于明年初回国,这样的情况也正是内务部所期待的。为此,十一月二十四日,内务部就正式批复,告知陈维屏总领事,准其所请。

六个月的时间并不长,即便是双方紧赶慢赶,也很难在规定的时间里走完生意转让的程序以及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到一九三三年五月初,林泗流已经把生意卖给了Foon Long(桓隆,译音),但买方一时间不能支付所有的购买费用。鉴于林锦的签证很快就要到期,陈维屏总领事便在五月八日致函内务部秘书,请其再展延这位中国学生三个月的签证,一俟上述款项到手,他便会与父亲一起乘船回国。这样的情形,在生意买卖的过程中是很常见的事,内务部秘书自然也很明白,因而在通过海关确认上述情况属实后,便在一个星期后批复,再给林锦展延三个月的签证。

按照签证,林锦应该在八月十九日到期之前离境回国,但因最后一笔分期付款的生意费用尚未到手,他只能先订上九月十六日的“利罗”(Nellore)号轮船船票;到上述开船日之前,应收款项仍然未到位,林泗流便去到海关说明情况,并告知改订了十月十六日从雪梨港口起航驶往香港的“丹打”(Tanda)号轮船,希望能让儿子林锦届时跟他一起走[10]。内务部接到海关转来的上述请求,觉得事已至此,也就只能批准,但特别强调,这是最后的延签,到时候林锦无论如何必须离境。

十月初,一切尘埃落定,上述“丹打”号轮船的起航时间也调整到十月十四日。就在这个时候,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陈维屏于十月六日再次致函内务部秘书,为十八岁的林锦申请再入境签证,表示后者希望陪伴父亲回国探亲后,还希望重返澳洲,继续完成其未竟学业。由于此时的林锦年龄距离《中国留学生章程》规定的二十四岁上限尚有很大空间,且检视其过往的所有在校表现报告都没有任何违规之处,并总是被学校认为是属于热心学习的好学生,内务部没有拒签的理由,遂于十月十六日批复,准其十二个月内重新进入澳洲,返回学校念书。当然,内务部秘书在给陈总领事的复函中特别强调,重返澳洲后,林锦只能全日制读书,不允许打工。在陈维屏总领事接到上述批复时,林锦已经和父亲在两天前按照预定计划,登船离境回国去了。陈总领事只能打电报发往中国,将此决定告知这位年轻的中国留学生。到第二年的年中,在确认林锦即将返回澳洲后,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陈维屏特地为他签发了一份新的学生护照,然后将其送交给内务部,由其转交给雪梨海关,待这位中国青年抵埠时,在护照上钤盖入境签证章,再交回内务部代为保管。

差不多整整一年之后,在中国结束探亲的林锦,再次和父亲林泗流一起从香港乘坐“太平”号轮船,于一九三四年十月七日抵达雪梨口岸,重返澳洲[11]。但是,林锦的身体健康状况尚未康复,主要是罹患沙眼病(颗粒性结膜炎),一时间也无法进入学校念书;为此,林泗流将儿子送入雪梨医院检查,待医生出具证明信后,于十月底将此事告知内务部,并附上医生检查证明备案。内务部秘书接到林泗流的上述信函后,略作考虑,于十二月五日指示海关,请其会同卫生检疫部门对林锦作一检测,以决定是否应该将这位不能上学的留学生遣返回国。也许是意识到如此下去确实对自己不利,也无法继续呆在澳大利亚,因此,在上述内务部秘书下达指示的前五天,林锦便在设在唐人街附近的中西学校注册入读,选修其开设的商法课程,原因在于其父林泗流英语程度差,在其住所遭到损坏时遇到了很大的麻烦,林锦便想通过学习商法,为父亲讨个公道。而卫生检疫官员则按照指示对林锦进行检查,并在十二月十四日提交报告,认为此时没有必要将这位中国学生遣返回国,但其病情则需要观察六个月,看届时是否能够康复。为此,内务部秘书便嘱检疫官员到时要对这位学生再进行复检。半年后,复检结果显示,他的左眼仍然还受沙眼感染,因而医生的意见是还要再观察六个月。

对于林锦的在校学习表现,中西学校校长戴雯丽小姐还是比较认可的。只是在一九三五年年中她提交报告时表示,林锦除了有两个星期因流感无法到校上课,尚有八天旷课,也没有向学校解释是什么原因。内务部秘书接到上述报告后,下文到雪梨海关,请其调查此事。八月二十日,回国稽查官提交报告称,林锦患流感,有医生证明,毋庸置疑;而那八天旷课,经询问其父亲林泗流,得知因其住所被一辆卡车撞坏,其子林锦是目击者,法庭在此事索赔和判决过程中,需要目击者出庭作证,这样就导致他无法到校上课。稽查官表示,他去过警察派出所和法庭了解,证实确有此事,而出庭作证也是法庭办案的一个程序。既然如此,内务部遂不再过问此事。而在十月份时,检疫官员复检时发现,林锦的沙眼仍然存在,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治疗,在这种情况下,他无法判断林锦的这个沙眼是否会传染别人。由于有这个报告,故当陈维屏总领事按例为这位中国青年申请展签时,内务部秘书于十一月八日复函,拒绝了这次的展签申请,要求他安排林锦回国。

但陈总领事在接到上述拒签函后并不买账,他于十一月十六日发出公函,据理力争。他表示,曾就此事做过调研,知道过去一段时间里林锦都接受眼科医生的治疗,现在是治疗尚未有结果,至少还要观察三个月才能确定其治疗效果。为此,他认为,内务部至少应该将其签证延长三个月的时间,一方面可以让林锦结束本年度的课程,另一方面也到时可以看到这个治疗的效果。当内务部秘书要求提供眼科医生证明时,陈总领事将圣文森特医院(St Vincent Hospital)眼科医生马赫(Odillo Maher)的证明及中西学校校长戴雯丽小姐的信都一一呈上,并表示医生认为待观察期结束后,林锦的眼病一定会得到治疗和康复。虽然卫生检疫官员认为康复程度不明显,但也建议要等三个月之后再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十二月二十四日,内务部秘书取消了此前的拒签决定,而将林锦的签证有效期展延到次年二月七日。一九三六年一月三十日,马赫医生表示,林锦的沙眼病治疗已经有所进步,为此,当陈维屏总领事据此继续为这位中国学生申请展签时,内务部秘书在二月四日决定再给他三个月的展延。到五月初,鉴于他的眼病治疗效果进一步明显提高,陈维屏总领事致函内务部秘书,要求给林锦按照正常学生待遇,展签十二个月。在经过咨询卫生部门的相关官员并获得肯定回复后,五月十八日,内务部秘书复函,准允林锦的十二个月展签,条件是他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直至康复。到下一个年度,尽管林锦仍然接受治疗,但基本上也保持在校上课,因而再次获得展签。

一九三八年四月,又到了申请林锦展签的时候了。这一次,内务部需要知道林锦的监护人是否有向医院捐款,以此作为批复的依据。海关稽查人员的调查结果是,圣文森特医院对非住院病人并不收费,但鼓励患者向医院捐款,为此,每个诊室外面都有一个捐款箱。林锦每周来医院就诊三次,有时是早上,有时是傍晚,有时则是正常工作时间。他也知道有捐款这一回事,医院护士也曾经告诉过他,因此,每周来看眼病,他都带上五先令,作为捐款放进捐款箱里。据此,内务部秘书于五月十六日批复了他的下一个年度的展签。

到一九三九年四月,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保君建为林锦申请展签时,遇到了问题。虽然马赫医生的证明显示林锦因沙眼病引起的其它眼病得到了治疗,也有成效,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观察,但他每周的应捐款项并没有到位,这引起医院的不满。而他此时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到八月四日,他将届满二十四周岁,到达中国学生准允在澳留学的最高年龄上限。为此,五月二十三日,内务部秘书虽然也批复了这一申请,但只准允展延三个月,即有效期到八月七日。他在给保总领事的复函中强调,林锦的签证到期后,请中国总领事馆负责安排这位中国学生的船期,让他尽快返回中国。

自一九三四年返回雪梨后,林泗流可能仍然在安益利公司占有一点股份,但也在佐治大街(George Street)六百五十一号开设一家餐馆,名为Kum Ling Café(锦麟餐室,译音)。在得知儿子的展签只能延至八月初之后,林泗流决定将这个生意卖掉,与儿子一起回国。但要卖掉生意,需要一些时间。他将自己的想法跟保君建总领事谈了,希望对方能向内务部申请,让林锦能多呆一段时间,到时候跟他一起走。于是,七月十三日,保总领事便给内务部秘书写信,为林锦陈情,希望能考虑到其父亲的现状,再给他展延六个月的时间,以便林泗流在这段时间里处理完生意的出售,父子俩一起回国。由于此时林锦仍然在圣文森特医院接受定期治疗眼疾,医院认为再给他一些时间,将会有利于他的眼疾痊愈,加上林泗流正在出售生意,显示出他们要回国是确定的,这些都给内务部回复上述申请提供了正面依据。为此,七月二十八日,内务部秘书正式复函保君建总领事,批复了林锦六个月的展签,其签证有效期延至次年二月七日。这就意味着他仍然可以一边读书,一边去医院接受定期治疗。

虽然林锦自此仍然在中英学校上学,但在十月十六日之后,他便去了美利滨,到十二月初也没有返回。于是,戴雯丽校长只好将此事报告给内务部。接到这份报告,内务部自然很不高兴,因为按规定,在学校上课期间要转学到其它地方,是需要先报备获得批复才行。为此,内务部指示海关和移民局,尽快找到林锦,弄清楚他住在什么地方,以及为什么要离开雪梨去美利滨。经海关和移民局一番犁地式排查,最终在一九四○年一月十八日找到了林锦,得知他在美利滨的住处是在麦科马克街(McCormac Place)七号,跟他的父亲林泗流在一起。根据父亲的说法,儿子离开雪梨前,曾经告诉过校长,请校长告知海关其前往美利滨一事;至于要先征得内务部同意,他并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而根据林锦的说法,他是应位于美利滨坎伯南街三十七号的木材中介商Sam Way(三维,译音)之邀而来的。三维近期极欲回中国广东省家乡探亲,想让林锦在其回国期间,作为替工,为他看管这个木材中介公司,预期为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他已通过中国总领事馆在美利滨的副领事提出上述申请。在没有得到回复之前,他在美利滨没有进入任何商铺和公司工作,纯属度假性质。

就在上述报告提交到内务部时,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保君建在三天前写的申请信也同时寄达,内容正是为林锦申请转换身份,成为上述三维木材中介公司的替工。既然如此,上述林锦的不辞而别就不再成为问题,内务部遂集中精力调查三维的公司,以决定是否要批复这一申请。通过调查,内务部了解到,三维最早回国探亲是在一九一三年,此后又于一九二三年和一九二八年回去过。他向调查人员表示,他的妻子最近身亡,是故他无论如何要回去看望一下家里人,为此,他已订妥船票,搭乘二月二十八日从美利滨出发的“利罗”号轮船前往香港转国内。至于他的生意,是属于中介性质,他不直接进口木材,只从当地木材供应商那里拿货。他表示,该公司在二十年前由一位梁姓商人创立[12],他于十年前将此生意盘入自己门下经营,没有雇员,任何业务都是亲力亲为,目前其经手的木材有三分之二是提供给本地华人家具商。他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年营业额是一千五百零三镑,扣除所有费用与税金,净利润为二百一十六镑。因上述船期已定,三维希望调查人员转告内务部,尽可能快地在上述日期前予以批复。对于三维的处境,内务部秘书也十分同情,而林锦在澳留学超过十年,中英文俱佳,也适合作为替工,因为三维没有雇员,除此之外无人可以替代。因此,一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内务部秘书批复了三维的申请,以便让他可以按照预定船期离开澳洲回国(“利罗”号实际上拖延到三月二日才起碇),并在三月四日正式将批复决定通知保君建总领事。他在批复函中强调指出,先给予林锦一年的替工签证,到期如果三维没有回来,可以申请展签,即最多可以给他三年替工签证。

自此,林锦就又一次转变了身份,在美利滨居住下来,看管三维的木材中介公司,业绩显著,其年营业额达到一千一百七十九镑。到一九四一年初,三维因战争原因给困在广东,无法返回,林锦再获一年展签。到了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好在三维正好赶在战前回到了澳洲。林锦虽然按部就班将公司管理权交还给了东主,但仍然继续协助三维工作,为其拓展生意。

二年前,林泗流来到美利滨后,便于一九四○年底在益士比臣街(Exhibition Street)上开了一间餐馆。一九四二年二月十二日,澳洲内务部因战争原因,仍将林锦签证延至六月三十日。林泗流此时想利用儿子只剩下几个月签证的机会,让他回来跟自己一起经营。因此,当年三月九日,新任中国驻雪梨总领事段茂澜致函内务部秘书,为此事申请批准。内务部了解到,林泗流经营的是个小餐馆,其基本顾客都是当地华人,仅有一名雇员,到去年六月底的半年时间里,其营业额为六百二十镑,目前其食材等存货价值一百镑。而林锦虽然是与父亲住在一起,但更愿意在三维那里工作,而不愿意回来跟着父亲经营小餐馆。有鉴于此,内务部遂否决了段茂澜总领事的申请,仍然准允林锦在三维那里工作。

由于此时澳洲全力以赴投入对日作战,中国也成为其并肩战斗的盟国,为此,澳洲政府决定,从一九四二年六月三十日开始,授予所有在澳盟国公民三年临时签证,到期满时如果战争仍未结束,则该签证再自动延期二年,林锦自然也在此列。由是,他就继续留在了美利滨,主要为三维的公司服务,也利用其它时间协助父亲经营小餐馆。

一九四六年八月二十日,林锦致函移民部秘书,告知父亲林泗流因中风而导致半身不遂,他需要尽快将其带回中国,让父亲在临死前与家人都能见上一面。他想知道,以他目前的身份,是否可以在回国一年或二年后,仍然可以获准再入境澳洲,如此,他将申请再入境签证。他表示,直到目前,他都是从事贸易经商,因此,打算从中国探亲回来后就自行开设一家公司,专做与中国的贸易。他还强调说,自孩童时代起,意即在其九岁时,他便来到澳大利亚,在此接受教育和生活,已经完全澳化,也已经视澳大利亚为自己的家园。因此,他恳切希望能获得移民部的认同,核发给他再入境签证。为了增强申请的力度,林锦也在同一天通过在美利滨的圣高隆庞外方传教会(St Columban’s Mission Society)的莱昂斯神父(Rev. D. Lyons),由后者直接致函移民部长,为其陈情。但三天后,移民部长复函莱昂斯神父,请其转告林锦,他可以回国后在那里提出入境澳洲申请,只要他说明在澳开设公司的金额以及列明贸易计划,移民部将会认真考虑其入境申请。这一回复表面上似乎说明林锦可以申请返澳,但实际上那些苛刻条件则表明,他获得入境准允的可能性极低。

既然如此,林锦已经明白移民部对他这样的外侨是个什么样的态度,即一旦离开,将难以重返这块土地,遂不再作他想,按照原先的计划安排回国。他把父亲带到雪梨,在此辞别亲友故旧;随后,在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这一天,登上驶往香港的“云南”(Yunnan)号轮船,告别了学习和工作了二十二年的澳大利亚,和父亲一起回返广东家乡。这一年,他已经三十一岁。

林锦的留学档案到处中止。

一九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林泗流填表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请儿子林作的留学护照。

一九二三年四月十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魏子京给林作签发的留学护照。

《东华报》一九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二版林泗栈号广告。

一九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林泗流向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馆申请儿子林锦来澳留学护照和签证所填写的申请表。

一九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中国驻澳大利亚魏子京总领事给林锦签发的中国学生护照。

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陈维屏为林锦签发的新学生护照。

一九三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驻澳大利亚总领事陈维屏为林锦签发的新学生护照内页。

档案出处(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档案宗卷号):Lum Jock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31/6642;Lum Kam - Exemption [3cms], NAA: A433, 1948/2/6958


[1] 据若干年后,林泗栈(Lum See Jan)在为侄儿林江(Lam Kong)申请赴澳留学时,自称是一九○一年即澳大利亚联邦成立之年抵达澳洲发展,由此定居下来。林泗栈与林泗流是同宗兄弟,故所开店铺以林泗栈之名作店名。由此可见,他也应该是与同宗兄弟一起来到澳洲发展的,入境年份应该相同。见:Lam Kong Students – passport, NAA: A1, 1931/1079。

[2] “泗栈号”广告,载《东华报》(Tung Wah Times)一九○四年十月十五日,第四版。

[3] “泗栈义记”广告,载《东华报》(Tung Wah Times)一九一一年三月十一日,第四版。

[4] “林泗栈号又开张”广告,载《东华报》(Tung Wah Times)一九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七版。

[5] 林泗栈号已在一九二三年二月廿三日卖给了奇香公司林崇业(由其在原址开办“奇香茶居”[Kee Heung & Co.])。见:“卖出生意广告”,载《东华报》(Tung Wah Times)一九二三年三月三日,第六版。

[6] D Y Narme [includes 8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box 128], NAA: SP42/1, C1921/6636。

[7] Lum Jock ex "St Albans" (Sydney) 1924 - Re Expired Certificate for Exemption from Dictation Test, NAA: B13, 1926/28339。

[8] Lum Kam ex "St Albans" 19.11.1924 - Re Issue of fresh Certificate for Exemption from Dictation Test, NAA: B13, 1926/25362。

[9] Lum Kam - Exemption [3cms], NAA: A433, 1948/2/6958。

[10] Lee Jew, Lum See Jan, Gee Kai, Shir King, Chong Loong, Choy Son, Man Chew, Ah Shee, Hoe Hing and Yuck Lan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236], NAA: ST84/1, 1933/509/51-60。

[11] Miss Edna Gork Ming [includes Application for Passport] [issue of Commonwealth Passport in favour of subject], Wah Jew, Lee Chong, Ah Leung, Lee Kee, Lum See Jan, Harry Tong Hong, Joe Yow, Hing Ping, Mew Toy, Lowe Toy, Ronald O'Young [also known as Say Hoo], Lum Kam, Hia Deh Chung, Kwok Sue Ting [also known as Gock Sue Ting], Lee Sue Lun, Yee Bo Lay, Mrs Arthur Lowe [also known as Liu Cheng Su Tseng and children Wai Chee, Wai San and Wai Sha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7 October 1934], 23 unknown Chinese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7 October 1934] [Chinese passengers for transhipment and enroute to New Zealand and Suva], Ng Ping Kum [arrived ex TAIPING in Sydney on 7 October 1934] [Chinese passenger for transhipment and enroute to Nauru], Louey Yow Kee, Louey Toon Gip Way Ah Poy, Fong Ley and Louey Gee Kin [on-going for Melbourne] [includes 4 photographs showing front and side views; left hand print and thumb prints; Passport and Register of Births for Edna Ming] [box 383], NAA: SP42/1, C1938/8992。

[12] 详见来自佛山的梁亚协(Ah Hep)和梁亚仓(Leong Ah Took)在美利滨创办的“协隆木铺”:Leong Ah HOO - Student passport, NAA: A1, 1927/21153; Choy, Lung Sha -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28/4067。此外,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时,香山县港头村的胡亚礼(Ah Lay)也在美利滨城里与人合股开设一间木厂,名称就是“三维”号(Sam Way & Co.)。也许,该三维木厂与现在的这个木材中介公司也有渊源。见:Application for Domicile Certificate by Ah Lay, NAA: A1, 1903/7216; TIM SECK AH LAY - Chinese student, NAA: A1, 1934/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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