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裔美国人监禁问题引发了几项重要的法律判决,这些判决与政府在战时拘留公民的权力有关。提交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件包括小泽诉美国案(Ozawa v. United States ,1922年)、安井诉美国案(Yasui v. United States ,1943年)、平林诉美国案(Hirabayashi v. United States,1943年)、远藤人身保护令案( ex parte Endo ,1944年)以及是松诉美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1944年)。在小泽案中,法院裁定被定义为“白人”的人特指高加索血统;在安井案和平林案中,法院维持了基于日裔血统的宵禁的合宪性;在是松案中,法院维持了驱逐令的合宪性。在远藤案(Endo)中,法院接受了人身保护令申请,并裁定战争安置局(WRA)无权对忠诚公民实施其程序。
(校注:小泽诉美国案是美国排除亚裔入籍权利和限制东欧南欧移民的1924年《移民法》的先声,也是白人黑人之外其他族裔争取入籍权利的诉讼到达美国最高法院的首例。关于该诉讼案,参见本章节最后部分。)
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一系列“coram nobis”案件中,对是松和平林的定罪被撤销。[347] 在“coram nobis”案件中,联邦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裁定,新发现的证据揭示了不公平现象,如果当时已知晓,很可能会改变最高法院在安井案、平林案和是松案中的判决。[348][349]
(校注:“coram nobis”是拉丁语法律术语,属于罕见司法救济程序,在刑事定案后,向法院请求撤销原有判决。该程序可用来纠正“定罪时法院无法得知、且如果当时知道就可能改变判决结果的根本性错误。)
这些再审案件的关键依据,来自国家档案馆中解密的一系列文件。它们揭示出,在最初的诉讼中,政府不仅压制了不利证据,更有意篡改、隐匿关键情报,从而误导了最高法院的裁决方向。如德威特将军为监禁计划辩护的最终报告,[347]陆军销毁了相关文件,试图掩盖报告中为减少种族主义内容而做出的修改。[349] “coram nobis”案撤销了对是松和平林的定罪(安井在其案件审理前去世,使其无效),并被认为是推动1988年《公民自由法案》获得通过的部分动力。[347]
(校注:美国国家档案馆(NARA)保存联邦政府历史文件,包括各种领域的档案,文件保密年限取决于内容的敏感度和归属的政府机构。一般非敏感内容的解密期限是30年。涉及国家安全、
情报来源、和人身安全的文件可以延长到50年,涉及个人人事或者健康信息,可长达75年。而涉及核武器、情报、外国政府合作等内容,保密期限可超过75年。日裔美国人相关的案件发生在40年代,到80年代时政府和司法文件已经过了保密期,故可以自由申请查阅。)
美国最高法院在是松和平林案中的裁决在2018年“特朗普诉夏威夷案”的多数意见中受到了批评,该意见维持了对几个穆斯林占多数国家的国民移民禁令,但由于该禁令不属于适用于该诉讼的判例法,因此并未被推翻。[350]关于 Korematsu 案,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写道:“仅仅明确地基于种族而将美国公民强制迁移至集中营,客观上是非法的,超出了总统的权力范围。”[351]: 38 [352][353]
林格尔报告
2011年5月,美国总检察长尼尔·卡蒂亚尔经过一年的调查,发现查尔斯·法伊(校注:1941-1945年任美国司法部出庭律师长,负责在最高法院代表美国政府)故意扣留了海军情报局起草的林格尔报告,以此为罗斯福政府在“平林诉美国案”和“是松诉美国案”中的行动辩护。该报告将削弱政府关于此类行动具有军事必要性的立场,因为它得出结论认为,大多数日裔美国人并不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并且联邦调查局和联邦通??信委员会已认定通信间谍活动的指控毫无根据。[101]
(图片说明:肯尼斯林格尔(Kenneth Lingle),时任美国海军情报局少尉,林格尔报告主要起草人之一。图片来源:https://encyclopedia.densho.org/Kenneth_Ringle/)
(校注:林格尔报告全名为:Report on Japanese Question on the West Coast of the United States, 作者为Curtis B. Munson 和 Kenneth Ringle,该报告又被称为Munson-Ringle Report。该报告成文于1941年11月,珍珠港袭击发生前,递交给海军情报局(ONI),主要撰写人 Kenneth Ringle,时任海军情报局中尉,后来成为CIA创始人物之一。
该报告认为大多数人——包括移民和二代公民——在忠诚方面没有集体威胁,绝大多数都是忠于美国的。Ringle提出,应该个别甄别来处理可能的间谍和敌对分子,而不是基于种族或者血统对所有日益进行集体惩罚。他认为,如果政府出于政治和种族恐惧而将无辜者集体关押,将违反美国宪法精神,也会破坏国内外对美国的信任。
报告中原文如是说: “There is no Japanese ‘problem’ on the Coast. There is, however, a problem created by white Americans who refuse to believe this fact. (在西海岸并不存在‘日本人问题’,但确实存在一个问题:白人美国人不愿相信这一点。)”)
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汤姆·C·克拉克(Tom C. Clarke)曾代表美国司法部处理“迁移”事宜,他在《第 9066 号行政命令:11 万名日裔美国人的拘禁》(1992 年)一书的后记中写道:[354][348]
事实是——正如这段令人痛心的经历所证明的那样——宪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足以自给自足……尽管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不得中止,尽管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但这两项宪法保障都被根据第 9066 号行政命令采取的军事行动而被拒绝了。[355]
(校注:关于小泽高雄诉美国(1922)案,内容摘自关于本案的维基英文条目,有删节:
小泽高雄(Takao Ozawa),1875年出生于日本神奈川县。1894年移居到旧金山,并在伯克利高中入读。1906年自加州大学毕业后,他移居到夏威夷檀香山。在夏威夷期间他与一位同样曾在美国本土求学的日本女性结婚,育有两个孩子。他精通英语,信奉基督教,在美国公司工作。他在法律陈述上,将自己的成长背景描述为有意识努力融入美国社会。
1922年,小泽高雄在多次申请美国国籍被拒绝后向法院写道:”我没有向檀香山的日本国领事馆报告我的姓名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尽管所有它的臣民都这么做。这些事务我向美国政府报告了。我和任何日本国的组织、学校、和政府都没有联系。我让我的孩子去的是本地的美国教会和美国学校,而不是日本国的。我在家大多数时间都用英语交流,孩子都不会说日语。我在这个国家已经待了超过二十八年,妻子和我一样也是在本地受过长时间教育。我一直在为回报这个国家给我的资助做准备,真诚希望在离开这个世界之前能为美国做一些有用的事情。“ 他提出,肤色是由气候决定的,不应该是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资格被归化的因素,自己不仅从肤色上来说还是文化上的融入和适应都是白人。
他的入籍诉讼经过多级上诉,最终到达了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法官判决道:“移民法规定只有自由白人和自由黑人才能有被归化的资格,这里的白人,立法原意是指高加索人。日本人和其他非高加索人按照法令不符合归化资格。”,最高法院同时也说,这个判决并不暗示种族优劣或者是否有价值。
这个100年前基于一个种族歧视的法令做出的判例给当时的美国社会和日本社会都带来巨大反响。该案件在美国确认了“种族、而不是个人融入的努力”,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能归化为美国人的独一标准,与“人生而平等”的宪法原则严重背离。日本政府的代表望月圭介(Mochizuki Keisuke)发表声明表示:“除非首先确立全球种族平等原则,否则世界永远无法实现持久的和平。” 美国白人团体对这个判决则表示满意,甚至号召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让 “出生公民权属于那些父母本身符合公民权的人”。这些种族主义的呼吁甚至在今日美国还有回声。)
亲爱的读者们:在这里预告一下,本系列作品的最后两个章节计划在本周三和周五连载完成,谢谢你们的一路关注!
确实,在那时自由白人自由黑人才是美国人,其他人都是不能入籍的二等居民。然后白人中又分成三六九等,英国德国爱尔兰最高,其他的又等而下了。这个结构在当时的加拿大也很类似,都是时代的眼泪啊。
关于美国宪法,我也是在学习中:),美国虽然是法治国家,但也是需要人去执行和细化的,只能说相对来讲和其他国家比有一些先进的地方把。
不过,宪法的更改总是伤筋动骨,没有一个有足够号召力的人来做,没有一个合适的契机,总是很难做好。
哈哈,谢谢高妹捉虫!这个问号暂时去不掉了。联邦通信委员会是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该标出来的。
对法律的局限性,本来社会就该有这个认知的。同样的法律体系,在不同民众素养的社会可能得到大不一样的实践结果。不是有民主的形式就能带来民主的实质。关键是,民众素养这东西不像科学技术一样可以积累,而是每代民众都需要通过教育和学习来获得巩固,所以有起有伏就也难免了。
当然,有法令比没法令或者朝令夕改又要至少形式上略好些。一个良治的社会还是任重道远啊。
“宪法和法律本身并不足以自给自足”,太对了!能有这种认识和勇气来承认,就是文明的表现。这句话在中国,还有至少50年才可能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