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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官員在澳洲的往事 (5)

(2021-07-17 03:10:56) 下一个

中國駐澳洲第三任總領事黃榮良

黃榮良(1876年-20世紀?),字子誠,安徽無為人,清朝及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外交官。畢業於南京匯文書院,後任該校教授。後赴美國留學,先後入貝克大學、哥倫比亞大學。1906年,黃榮良美國留學畢業回國後,任職於駐英國公使館二等通譯官。1909年10月,任駐紐西蘭領事館第一任領事,1911年5月到墨爾本接任駐澳洲總領事新職, 1913年6月因病再次告假獲准離任。1914年任外交部僉事,1914年任外交部特派直隸交涉員。1917年3月14日,中國與德國絕交。3月16日,直隸交涉員黃榮良陪同中國政府代表、直隸全省警務處處長楊以德前往德國駐津領事署、德租界工部局辦理接收事宜。3月17日,天津德租界收回後改名為天津特別一區並設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黃榮良任天津特別一區管理局副局長,時任局長是楊以德。1919年2月6日,直隸管理敵國人民財產事務分局成立,黃榮良出任局長。1920年9月15日,時任直隸交涉員黃榮良陪同直隸警察廳長楊以德帶領隨員到天津俄租界接收,接管了由俄國領事移交了俄租界工部局卷宗、帳簿等資料。1920年10月,任駐奧地利全權公使。1926年3月離職回國。期間於1922年奉派為駐國際聯盟代表。1927年歸國引退。黃榮良在天津的居所,坐落於當時天津法租界的豐領事路(今赤峰道72號),是一座有義大利式外廊的折中主義建築風格的法式洋房。2005年,黃榮良故居被列入第二批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其歷史風貌受到法規保護。

黃榮良在任期間適逢辛亥革命,身為晚清的外交官免不了受到衝擊,而清帝退位,算是和平過度到新的政府,整個國家的運作有所影響而不至嚴重。真正需要的是中央政府對外是如何清償舊債,建立相對平穩的國際關係,使戰後的中國有喘息的機會;對內則是建立中央政府的權威,平息在革命過程中各路群雄的野心。平心而論,當時的中國是有這樣的機會的。最早起義的湖北,大部份將領以推翻滿清政府的目的已達而自動解革,起了示範性作用,新政府也陸續頒布各種新的法規,按這樣的進程,有可能出現十年八年的社會混亂,但仍有可能有一個較為安定的發展空間。現實中可看到的是,為了應付龐大的外債而發起的國民公債,盡管軍閥混戰多年,本息歸還卻沒有斷過。

可惜的是孫中山要摘桃子,自以為只有他才能救中國,在向日本借款的過程中使絆,不斷向政府發動攻擊;各地參加國會的人有良莠不齊,導致國會會議場面混亂。

最要命的是外國勢力的干擾,但卻不是美英法,而是中國最危險的北極熊,支助孫中山在廣州另起政權。北方是有軍閥混戰,但雖都不可能在政府中一手遮天,到頭來依然需要勢力均衡;北伐卻是將整個中國卷入戰爭,要的是獨樹一幟。1900年的庚子賠款中佔最大份額的蘇俄,出盡全力在中國培植和擴展勢力。中國淪為日俄爭斗的戰場,更為日本軍國主義一個可乘之機。回顧歷史,將中國落後之源的矛頭指向美國是掩蓋歷史罷了,附和這一說法說得嚴重點是為認賊作父者貼金,輕則為胡塗至極。

黃榮良匆匆走馬上任,卻有點流年不利,當按時序逐一說來。

一. 私人糾紛

黃榮良從紐西蘭乘船的墨爾本上任只帶了妻女同行,到署與唐恩桐交接時,挽留了唐恩桐帶到澳洲的廚師阮亞梅(唐恩桐本已為他購了回國船票),每月工銀二鎊。沒多久問題就來了,總領事館中的四人,黃榮良是安徽人,二等書記是江蘇人,翻譯和三等書記都是福建人,日常交往雞同鴨講,只能筆談。最後受不了辭工不干,要求的是黃榮良支付回國船票。黃榮良則以阮亞梅自行辭工而不予,僅希望阮亞梅繼續工作,並每月加工金十先令。阮亞梅不想這樣,但數月下來的工資仍不足以回程,變成“欲歸不得,欲留不望”。經多次轉求,黃榮良終於支付了這費用。

二. 掛與不掛龍旗

辛亥革命剛一打響,湖北政府與清廷仍在爭持。時在墨爾本的劉光福將龍旗扯下。隨即該不該掛龍旗,在墨爾本又是一番爭論。

雪梨方面的東華報則稱龍旗乃中國之旗,在中國已數千年,非滿人私有,龍旗無滿無漢無蒙無回之分。

激進的墨爾本少年中國會則直接指責黃榮良為滿清奴隸。

時局大變,處在海外的外交官們進退維谷。黃榮良只能答覆“須費數日之思籌,方能裁覆”。其後,黃榮良還是持與東華報的觀點,暫掛龍旗。直至1912年8月14日接外交部電,奉大總統令及參議院議决以五色旗為國旗,“為此仰僑商一體遵照”,並公布國旗色樣為紅﹑黃﹑藍﹑白﹑黑,尺寸是寬五英尺,長三英尺九寸。

類似的個案發生在1928年,新派駐澳領事吳勤奮,先由北京政府委任,而尚未離國,尤恐其在海外的身份引起爭議,非先得南京政府承認才願啟市程。也有先行停館,待大局已定及新的外交部有指令再重新開館的例子。

三. 潘如Poon Goocy妻子離境案

芝郎埠商人潘如在1893年來澳洲,並於1910年回國娶妻及以旅遊探親名義申請來澳,初期批准6個月,經黃榮良幹旋獲延期6個月。其間生下一個女兒。在簽證臨期滿時要求留在澳洲。黃榮良再次與澳洲外交部商議沒有結果,又與澳洲聯邦總督反覆辯論,期間又多留6個月。這事導致在澳洲社會議論紛紛,張卓雄聯同紐省議員等代請寬讓居留也無效,其間潘妻又再次懷孕臨產。

按當年法例,無論夫婦是否澳洲國籍,子女在澳洲出生即為澳洲國籍。但潘如在澳多年,並非澳洲國籍,其妻以旅遊入境,當出境後可在數年後再申請入境。而潘妻要求留下居留,黃榮良查法律無可據,只能將情況上呈外交部與英國駐華公使談判。

最後潘如變賣在澳產業,然後帶妻女回國。

此案後來影響甚大,外國人之妻兒凡以旅遊簽證而來,續簽的可能性很少。而外國人在澳洲生產的子女自動成為澳洲公民則一直沿用,現在的法例則變成“根據澳洲公民身份法,任何在1986 年8 月20 日或以後於澳洲出生的人士,若在出生時未獲澳洲公民身份,但在出生後十年連續在澳洲恆常居留,不論簽證條件,將合資格取得澳洲公民身份。 換句話說,當子女滿十歲的時候,他們就合資格成為澳洲公民,不受父母的簽證條款或居留條件約束”。也就是說,在1986 年8 月20 日之前出生的即發澳洲公民出世紙,在這之後則僅發在澳洲出生的證明文件。

四.1913年黃榮良被槍傷案

前唐恩桐當總領事時的班底全部留了給黃榮良。其中的二等翻譯謝德怡出了點問題。唐恩桐不懂英文,要倚仗謝德怡;但黃榮良卻是在美國留學,與澳洲政要的往來或文件根本不需要謝德怡;反而澳方的文件需譯成中文時才是謝德怡的工作。這樣一來,謝德怡過去糊弄的武功全部作廢,中文根底全部顯露了。在正常情況下,能與書記官好好合作,勉強還能應付,偏偏公子哥兒的本性不改,將時間化在追澳洲女名伶身上。公子多金還說得過去,可老家的錢財不一定續得上,到處化緣借款就免不了。

黃榮良又不會留情面,將事傳回北京,外交部則回覆讓謝德怡自行告退或革職。

謝德怡略知風聲後在外與人合作,並且大肆舖張與澳洲女名伶結婚。於是乎謝德怡前後失据了。既要在妻子面前顯得多金,外債則追着屁股走;澳洲外交部有在懷疑他的真正身份,假如仍屬外交人員則沒有居留限制,又假如是已離職的商人,則簽證又是另外一回事。

到了3月11日,謝德怡直闖領事館,要求黃榮良幫忙做幾件事:

(1)謝德怡欠別人款項正在打官司階段,請黃榮良出面要求對方推延還款。

(2)澳洲外交部查他的身份時,要求黃榮良回答說謝德怡仍在總領事館任職,在等待中國另行委任(黃榮良曾在報章刊登謝德怡已離職,免得他將麻煩引到總領事館中)。

(3)要求黃榮良寫薦書給中國官員,方便在國內得到職位。

前後談了三個多小時,黃榮良都沒有答應任何一個要求。於是謝德怡從口袋中取出六連響手槍先後向黃榮良打去,僅一彈傷及肩部並從臂後彈出,不算危及生命。

經審判後,謝德怡被判入獄五年,實際服刑三年。其妻在案發後轉往倫敦獻藝。

該案轟動澳洲,無論當年的華人報紙或本土報紙都有追蹤報導。

當年對該案的評論,大概發生在今天也略近相似:

(1)“惟黃領肩保護僑民之責,竟不能保署內之治安,序秩紊亂,駭人聽聞”。(警東新報1913年3月15日第3頁“對於槍傷黃領事之感言”)

(2)西報載黃領之言,有謂謝某惜漢文甚少云云。夫通譯不通漢文,不得謂之稱職。惟登諸西報,不惟於本案無關輕重,且表示民國用人之不當,而啟外人之輕視….假令謝某多一日之監禁,則民國多失一分體面。….” (警東新報1913年3月15日第3頁“對於槍傷黃領事之感言”)

(3)“謝不稱職,非政府之羞;不稱職之人終用之實為可羞。而啟外人輕視也。況政府用人去留本無一定,若天下人知政府可永留其不當者,而用之或去之,而永不使天下人知之,惟恐啟外人輕視之心,有此理乎?此乃惑於當今民智大開教化極高之國也。”(東華報1913年3月22日第7頁“總領事對於劉月池先生主筆論之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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