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益华报在1897年6月11日第4页刊登了一篇文章,题为“边塞悲笳”。
伍法学,四邑人,大约在1867-1875年间来澳洲。未来澳洲之前已婚,并有子女。来澳洲后与一个英国妇人(后面简称英妇A)又再结婚,再产下一男二女;回国时夫妇不忍分离,合家回国,所幸者华英两妇俱能相处。数个月后伍法学又再独身重回纽省而置两妻及子女不顾。
伍法学又再重娶另一英国妇人(后面简称英妇B),并在5-6年间又生下子女四个。他的故事传回四邑,国内的两个妻子经商量后由英妇A回澳洲想办法解决这事。英妇A在悉尼了解到真实情况下,打算直接向法庭控告伍法学。有华商认为不妥,愿通知伍法学来悉尼处理这事。
伍法学到悉尼后将英妇A带到坑上(纽省某地的矿区),两英妇到此时已无计可施,英妇B愿追随英妇A一同回广东。一家七口回到悉尼后,英妇A在家照顾孩子,英妇B外出做佣工来筹措回国费用。
由于人口众多,伍法学求得某华商以极便宜的价格买到回国的船票,但瞒过了英妇B。待英妇B回家看时,已人去楼空了。
英妇B不得已将事情告诉自己的雇主。其雇主感到不公平,在劝不过来时直接控之于法庭。法官无法处理这类官司,转交华商处理。该华商即在华埠劝捐,以方便英妇B到中国与子女团聚。
原文如下:
窃以一龙比象鸿恩,每冀兼施三凤,结缘鸾镜,岂当终破。人分中外,事有初终。溯厥源流,开兹议论。华友伍法学者,四邑人也,计其在本新金山前后数十载。当其未来金山,中馈有人,经产儿女。及来本鸟修威省与一英妇结婚,厥后回唐,带英妇同返。夫妻恩爱不忍相离,人情大都如是。自此鱼水同欢,家庭共理,能与华妻和合焉。一居月诸,光阴迭运。英妇亦产一男二女矣。伍某居家无志,觅利多心。将该二妻抛弃在家,独返鸟修威省经营利路。盖不安于贫困,勇于求财。思决西江之水,以活涸辙之鱼。此又男子壮志,固无足怪者。不谓故乡脱迹,异国停骖,置两妻于膜外,逢美色而生心。再纳英妇,生下儿女四名。后有梓友回乡者,无心谈论,不觉泄漏其情。华英二妇得听风声,寝食不安,嫌疑满腹。相与商酌,谓良人久别未见旋东;今又闻路上添花眷恋香艳,那时得其回里,相聚相安。故此华英两妇,心同一出,朝夕常谈。特切一法,令英妇买舟来鸟修威省,追寻伍某,看其情景如何。及抵雪梨埠,果闻其夫在坑上求财纳一英妇,已有儿女数口。登时怀恨欲控其夫。有华商劝止之,曰彼为汝夫,告官出丑,亦复何益。莫若待吾修书通达于他,令彼亲来与汝相会,不亦可乎。妇见华商说得有理,息心不告。其后伍来带该妇回坑上,与后娶英妇两相会焉。初娶之英妇言曰,伍某是我丈夫,且他在中国又有华妻,今汝与他结亲,岂非夺我之宠,大有干碍乎。妇答曰,夫君前时来历实出不知顗,我与他结亲有五六年之久;曾添儿女四名,又安能怪我之不是哉。两相驳论,语不投机。厥后二妇已知将身误托,悔不可追。前英妇见事以至此,准情度理,难以斥逐。后娶之英妇劝令,你我从夫同返中国,共享天伦之乐。少英妇亦愿从命,无有贰心。惟是一家眷属,人口众多,筹及舟资,实难计办。大英妇愿在雪梨居住,照料儿女;少英妇将出儿女,概交提携。即由雪梨埠抽身出外雇工,日积工资,作为回唐盘费。其妇工妇德兼而有之,无愧从夫之道。当与人雇工之时,每两礼拜回寓一次,会见夫儿人等。其品行之正,心志之坚,有足嘉矣。谁料昨礼拜回家之日,丈夫儿女并由中国所来之英妇,不知何往,踪影难寻。细查合家老幼,曾经搭船向洋而往。此英妇方知忍心割爱,独拋己身。哀哭悲忧,令人怜恤,朝夕不改,情景凄凉。后至雇工之东主知此妇必有内事苦楚难言,从头盘问。其妇逼得无奈,将事直诉东主见说。则解之曰,既是华人如此薄行,何不禀官追究。其妇性情淑慎,不愿鸣官。其东主不平,代秉讼权,往禀之官。该官忖度此事,案情非小,首尾缠长,转与华商酌夺。华商前日亦未知伍某之事情,如此委曲;曾代伍某往写船位回唐,助言老幼人多,舟资格外相宜。今承官问吐露真情。该官闻说谓曰,华商伍某回唐,汝可相助;今其英妇在此,凭贵驾设策调处,以善其后,免令讼狱多端可也。该华商思深见远,本引义以行权变之才,上承官宦之寄托,下慰英妇依之瞻。即在本雪梨埠踊跃劝众,签助盘金;俾英妇得返中邦,会其夫而见子女,庶免伶仃孤苦,或有性命不测之虞。凡属华友须发善心,多赠资斧,成其美举;虽分荷囊之微惠,实济苦海之慈航也。按之伍某多娶妻室,处置已难。况英国规例,一夫不纳二妇,子女不能独收。今法学重犯其弊,后娶之英妇委心相从,不肯出一怨言,又能挺身为佣,取舟资求济同归之举,其所以待法学者恩情备至矣。而乃私携(原为别字,故改)家小以行,不顾其甘苦如何,徒令其伤心痛哭,几于灭性。岂得为仁义之举,其所以得返乡,安然无滞者,实赖华商维持之力耳。
评论
这个故事比较完整,但在当年并非个案。后来澳洲的华人报纸上有其它的例子,却较为简短。英文报纸上则间有详细的案件刊登。
就法律的层面来说,伍法学并没有触犯当年的中国法律,纳妾是允许的。至于他在纽省两次婚姻均为非法,到最后不计在中国的婚姻而论,第二次结婚则必然入狱。这里设一个假如,如果伍法学携同华妇及两英妻同在香港生活,却又不触犯法律,当年的香港政府是承认中国法律的。
在伍法学而言,三妻九子女的生活如何维持?他们的结局会怎样?
我在广东所刊的华侨史上查不到伍法学的资料(包括地方史),这种个案可以列为中西文化冲突及融合的研究资料,但厥如。可以理解,这不是近现代学者的研究方向,然而最终的社会效应是国人不了解世界。
当年悉尼法官的处置方式是合理的,伍法学已离开澳洲,脱逃了澳洲法律能控制的范围,悉尼法官无能为力。他诉诸于华人社会,一则希望华人对英妇B施以援手,二则通过华人给伍法学一定的社会压力。
每每在搜寻早期澳洲华人资料时,心情会越来越沉重;太多的东西超越了我的认知范围。单就伍法学的家庭事件来说,恐怕不可能指说是澳洲人胡乱和有意污辱华人吧?有法庭记录,是华人报纸译载。放在不负责任的媒体,大概会再求证与伍法学有关联的华商或在发报纸到该矿区的商户时再深入了解,续闻又可见报了。在那个年代仍是“家丑不外扬”,之所以登报是为其它华人提个醒而已。
这类事件是社会问题,几乎在任何种族或国家的历史上都有出现,或者依然在上演。无论是国家的法律层面,或社会学家都得关注及尽可能避免悲剧的重演。
排华政策就是一件件伍法学家庭事件的出现,导致社会舆论及民众对政府施加压力,最终步步升级的结果。假如不正视这些历史,老是把错误推给别人而将自己打扮成受害者,近乎耍流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