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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卦时间(40)——说说Property(1)

(2022-12-30 10:57:57) 下一个

休假期间,我一般把信箱设成自动回复——我当然能看到每一封来信,只是不必及时处理而已。昨天同事写给我的是,嗯,那个XX如果我这样操作会报错如下,%$§%/§%$&§%&$§(/&。当然你一月份回来看好了,我只是跟你说一声。

我们俩熟得不得了,他知道我这期间一定不在的,所以后面这句纯粹是安慰我。而且,假期是属于我的private property(我们德语叫Eigentum),这段时间空间是我自己的我没有拿出来卖的——天塌下来?让它塌好了。

1789年8月26日由国民议会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包含17个条目,涉及几乎所有基本人权,包括自由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安全的权利和反抗压迫的权力,并且强调,这些权利,都是sainty (heilig)。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看见了,就是这17条。2003年,被UNESCO列到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里)

奇怪吧,特别是对有宗教背景的人来说,sainty是很重的一个字哦,不可以轻易用的。这里说到property,显然是政治层面的意思而不是宗教层面的意思。就是说,只要是人,就有这个权利,不管是不是属于某个团体,某个国家,某个地区,是Natural Law,天赋。

并且,其含义也很明确,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财产,田地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更包括精神层面,比如自由和权利,而后者,作为人来说,更natural。

关于property的明确的定义,最早见于John Locke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这本书的第25章,以Of Property为标题,他说,

Though the earth and all inferior creatures be common to all men, yet every man has a “property” in his own “person.” This nobody has any right to but himself. The “labour” of his body and the “work” of his hands, we may say, are properly his。

这个John Locke的正职,是医生,在Essex,然而,他为世人所熟悉的身份是father of liberalism,一方面,跟Isaac Newton, David Hume站在一起,是Empirismus的先驱,另一方面,又比肩Thoms Hobbes和Jean-Jacques Rousseau,是最著名的契约论启蒙者。美国的独立宣言,受他的影响最大,还有就是,上面提到的法国大革命后的那17条。

Property是natural的,是不能negotiate的,这些提法或者说认知,今天专门拿出来强调也许会招来不屑——不要忘了,Locke可是在17世纪,300年前铿锵有力地写出来的,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一个人从这个角度讨论过这个问题。

所以启蒙两个字,不是用到谁身上都合适的,特别是思想启蒙。

(John Locke)

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他是医生的关系,他这本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比Hobbes的Leviatan更容易读一点点,很接近Hume的风格(这纯粹是我自己非常主观的感觉,绝对不是学术界的观点)。

Property我想中文可以翻译成“所有”,那么跟着这两个字的那个字,很自然的是“权”——而所有和所有权,应该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

Robinson Crusoe在荒岛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当然没有。他捕鱼,种植,狩猎,只要拿到手,就归他所有。而“所有权”,描述的是人和物品(不一定是实物)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许多人都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才牵扯到权利的问题。

有趣的是,在Property的启蒙地英国,反而没有法律上对这个概念象上文中的法国17条一样的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原因是在英国本身有了common law system (droit anglo-saxon),在人们的观念里,Property(任何一种,包括精神层面的)受保护是理所当然的,反而不用特别写进宪法。It’s a concept. It’s a legal concept。

必须承认,Property里最容易被人们意识到的private property,在不同国家地区是最不容易统一的,并且会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这个概念的诞生和使用,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没错,就是用来描述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啦)。奴隶主有权决定奴隶什么时候获得自由(或者永远不获得),有权随意转让售卖奴隶,在奴隶主眼里,奴隶和自己家的牛羊没有什么不同(相应的记载在Kloster图书馆被发现)。

Property这个概念再次被重新审视,是教皇Gregor VII在11世纪对教会进行改革和之后的100年。比如,在当时当一个快要饿死的人去偷拿别人的食物(private property),是不被认为是侵犯别人的私有财产的——因为人的生存的权利大于这里的private property——这当然是文字上的理论解释。

由此产生的下一个理念是,property has limit。很简单,meine Freiheit endet dort, wo die andere der Freiheit beginnt(我的自由权终止于别人自由权的开始)。

接着看Property在现代社会的概念,一句话,很矛盾。

Democracy是现代人类社会的共识。如果仔细看的话,不能不承认,Democracy和Property是冲突的,特别是absolute property。Democracy能够形成,当然少不了人们彼此间地不断妥协,重新调整关系,因此,Democracy社会里的Property的概念,也必须随之改变。这里特别要说的是Property的social function(这个倒是法国人最先提出来的)。

Property is thief. Property is liberty (Pierre-Joseph Proudhon, 1840)。

他的理论是,前者是指你必须从别人那里拿到,后者是你可以在自己的Property上(随心所欲)工作,并因此获得自己的生活来源,完全不必依赖于他人,包括替他人工作(liberty)。显然这两个观点貌似是矛盾的——矛盾来自于它们违反了Property的natural law——不是天赋的了。

因此,更多的学者认为,关于Property,是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定义的。

  1. 在某些社会(时期)完全不存在private property的概念
  2. Property是因为被使用才产生的(Use ist the core of property。 Not only the use, but the right to use)。
  3. 私人财产的概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
  4. Property involves violence, including physical violences
  5. Property right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property

讲一个历史上关于property negotiate的例子。其实是一系列court cases,发生在美国,被称为the Marshall Trilogy。争执的核心就一句话,原住民Piankeshaw是不是对美国的土地有所有权?他们有没有权利卖土地?(能够卖出是拥有peoperty的一个标志)。当时的Chief Justice是John Marshall,Marshall based the decision on the „Discovery Doctrine“, referring to the way colonial powers laid claim to newly discovered land: in other words, title to the land lay with its discover。

说到这个Discovery Doctrine,忍不住再多说两句,假期里刚在Netflix看的Against the Ice。讲的是1909年丹麦的两位探险家(Capitan Ejnar Mikkelsen和Iver Iversen)和美国的探险家争夺Grönland的故事。

我自己,很喜欢这一类探险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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