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还记得不同合理怀疑的指令造成的结果吗?
儿子:记得,不同陪审团定罪率。
教授:是的。使陪审团专注于政府案件力度的陪审团指令定罪率大大低于其他指令。
儿子:(思考)我想我知道陪审团指示对需要明确表述的合理怀疑的影响。他们将陪审员的注意力政府证据的强度上转移到其它地方,从而大大降低了政府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
教授:经过我们的讨论,告诉我,你对排除了合理怀疑有罪证明的陪审团指令有何看法。
儿子:许多这样的陪审团指示都是有缺陷的,并且不同管辖区差异很大。他们有效地减轻甚至消除了宪法要求的举证责任,其中一些使无罪推定原则无效。
教授:这些是很好的总结。你是否知道该标准对每个被告和公众的重要性。
儿子:不,一点也不。
教授:关于个人,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这种举证责任是为了保护我们“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从而丧失生命,自由和财产”。 (In Re Winship,397 U.S. 358,362(1970))。关于公共利益,责任“是获得社区对刑法实施的尊重和信任必不可少的。”
儿子:但是,减轻甚至消除了的责任根本无法保护我们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公众一旦了解现实,必将对刑法的实施失去信心和尊重。
教授:现在读读一个案例法的摘录。
儿子:(大声朗读)“ ..排除了合理怀疑有罪证明...使事实发现者对被告有罪的肯定必须达到近乎完全确定的主观状态”,爸爸,近乎完全确定,这句话非常清晰和令人难忘。”
教授:摘自Jackson v. Virginia 443 U.S. 307(1979)的第315页
儿子:杰克逊诉弗吉尼亚州?
教授:是的。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他们的判决记录在一些出版物中。美国是美国报告的简称,是其中之一。 443是记录这案例的卷的编号。 307是案例标题所在的页面。 315是可以找到上述句子的页面。继续阅读两个部分之间的词语。
儿子:法院说,排除合理的怀疑的举证标准“在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的作用是为无罪推定提供“具体的内容”,以确保免遭不公正的定罪,并减少刑事诉讼中事实错误的风险。同时,使事实发现者对被告有罪的肯定必须达到近乎完全确定的主观状态。
教授:这部分实际上说明了排除合理的怀疑的证明标准的至关重要性。为了避免判无辜者有罪,也要冒着释放有罪者风险的刑事司法制度通常被认为是体面文明的标志。政府必须在排除合理的怀疑证明被告有罪的要求,是我们历史上促进理想的一种方式。没有向陪审团提供清晰而又令人难忘的这个标准的指令,刑事被告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无罪推定,导致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定罪,等等。
儿子:那么,为什么法官不将这起最高法院的案件作为陪审团的指令,说明排除合理的怀疑的证明标准。
教授:因为法官们知道检方很难说服陪审团“近乎完全确定”被告有罪。
儿子:哦,天哪。然后,关于有罪证明的指示无疑会减轻有罪证明的负担。
教授:你说得对!一些关于该证明标准的陪审团指示甚至将负担转移给了被告。将近三分之一的现实生活中的陪审员错误地认为,只要政府提供一些证据,“说服陪审团无罪就成为被告的责任。”
儿子:哦,天哪,那么无罪的推定实际上是无效的。那些下级法院审判法官如何有胆量废除这种基本和极重要的原则?
教授:因为实际上是受到美国最高法院本身的鼓励。
儿子:最高法院吗?
教授:是的。阅读这句话。它也来自Jackson v. Virginia的第324页。
儿子:从最有利于检方的角度对记录进行审查,使我们相信,理性的事实发现者可以轻易地排除合理的怀疑发现请愿人犯了弗吉尼亚州法律一级谋杀。
儿子:哦,不,不,不,不,不。为什么从最有利于检方的角度审查证据?法律给刑事被告人以无罪推定为前提,那么对证据的审查必须从最有利于被告的角度出发。
教授:你说得对。是的,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必须从对被告最有利的角度进行审查!!即使没有这样的学说,审查也必须是公正的,因为司法必须是公正的。
教授:你知道法官就像律师,上过法学院,通过了律师考试,并拥有执业律师执照。
儿子:是的,爸爸。
教授:您知道刑事辩护律师为委托人辩护时会做什么。他们抽掉使委托人有罪的一切,并呈现一切会给事实调查者认为委托人无辜的东西。
儿子:是的,我读过辛普森(O.J Simpson)的案子。那就是他的律师为他所做的。
教授:当法官对被指控记录中的证据进行审查时,由于最高法院指示他们根据最有利于检方的角度进行审查,因此你不认为法官会有意或无意识地抽掉使被告人无罪,或对被告人有罪表示怀疑的证据,并集中精力于将被告人定罪的证据?
儿子:是的,恐怕会是这样。
儿子:说的一回事,做的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