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4日,林德罗·安德拉德(Leandro Andrade)走进加利福尼亚州安大略市的一家K玛超市,并试图偷五盒孩子的录像带。他被一名保安人员抓住并马上被逮捕。两个星期后,他走进附近蒙特克莱尔(Montclair)的另一家K玛超市,又试图偷走另外四个录像带。他再一次被当场抓捕。这次,他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被判犯有两项小偷窃罪,他因盗窃价值153美元的VHS磁带的刑期:五十年!
这个骇人的判决很大程度上是加利福尼亚的三犯出局法(Three Strikes Law)的结果:自1980年代初以来,安德拉德就一直进出监狱,包括(非暴力)入室盗窃指控。入店行窃事件为最终稻草。他的案子被作为重罪起诉,根据前一年通过的加利福尼亚法律,每项要求最低刑期为二十五年!
安德拉德(Andrade)在加利福尼亚法院的上诉没有成功,加利福尼亚法院驳回了被告因价值为153美元的录像带被判五十年违反了第八修正案禁止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的论点。因此他向联邦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请愿,挑战他的刑期是否合乎宪法,联邦人身保护法院裁定处罚“严重不成比例”-这是一项由最高法院确定何时处罚过度的原则。2003年3月5日,最高法院推翻了联邦人身保护法院的判决,裁定其自己的判决比例失调不够清晰,无法构成明确的联邦法令。即使州法院就最高法院先例管辖的问题解决方法显然是错误的,也不足以保证批准人身保护令。今天安德拉德留在监狱,直到他八十七岁才有可能被假释。
在美国,惯犯法(通常称为三犯法)于1994年3月7日首次实施,是美国司法部反暴力战略的一部分。如果被告先前已有其他两项罪名成立而目前又犯严重的暴力重罪,这些法律要求判无期徒刑。该法律的目的是大幅度增加对犯两次以上严重罪行的人的刑罚。
二十八个州有某种形式的“三犯”法。根据这项法律定罪的许多案子被认为是不相称的,即使不是完全残酷的。犯人们因偷一双袜子或一些婴儿鞋而判25年到终身,两个犯人因偷披萨被判处终身监禁,其中一个只是一片,由于公众的不满而在五年后被推翻。斯坦福大学的一个法律小组开始对许多这样裁决逐一进行挑战,通常使用他们所说的“你一定是在跟我开玩笑”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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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加州监狱的人满为患,有多少是因为三击出局的法律贡献的?
不管怎样,我同意三击出局有其不合理之处。
我的论点是:用公投来制定criminal laws,难免问题多多。论据是:加州的三击出局和Prop 47都是公投通过的。都是大忽悠,结果造成弊端。我的分析是:当代事务,常常是非常复杂,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这种公投立法,把复杂的问题用一个issue甚至一句话概括。投票的老百姓不是专家,怎能理解其中的复杂?所以才有三击出局和Prop 47这样忽左忽右,拿刑法当儿戏的事情。
更有甚者,有极左议员(Skinner,Berkeley)提案,抢劫如果不超过950刀,没有用致命武器,没有造成严重人体伤害,不算抢劫,只算小偷小摸。这是鼓励抢劫:我在光天化日之下给你三拳两脚把你打翻在地抢走你的钱包,警察也不必捉我了。
还有极左华人议员(Lee,San Jose)提案,把持枪抢劫的加刑从最多25年减少成最多三年。这是鼓励持枪抢劫。
是假的,沒這回事。
穷人养孩子,政府的福利还不够吗?用孩子物品做掩护,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