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谷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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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十余年的遣返账务——《南太平洋祭》(55)

(2012-01-21 17:36:21) 下一个


第六章
          
最后的遣返(6)

        遣返远未结束——拖延十余年的遣返账务

1、偿还欠账

        前面曾提到,澳军救助被释中国官兵时,直到1945107日之前,各项救助所需费用,均由澳军负担。但自此之后,鉴于战后遣返工作开始,而且中国驻澳公使馆及武官署均已获得了澳方通报的在亚包中国军民消息,虽然此前这些中国军民是受友军资助,但此后他们的费用开支,就成了一大问题。按理说,这应由中国政府负责。中国驻澳公使馆当时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即向国内提出,对照着其他盟国的被释战俘,在等待遣返期间,“均已由澳方垫发薪饷,澳军对我官兵亦愿同样处理,惟须有我方正式委托。”[1]对于驻澳公使馆的上述建议,军政部稍后正式回复,中国“官兵在未回国前所需冬服及薪饷,拟拨发给冬服代金及零用金(补发薪饷),由郑公使斟酌当地实际最低限度需要核定金额,洽商澳方办理,此项垫款再由我政府偿还。“[2]有此承诺,亚包中国官兵的费用,包括运送回国的费用,一直到遣返前,皆由澳方代行垫付,事后再由中方根据账单偿还。

        在送走亚包的所有中国官兵之后,中国驻澳公使馆虽然卸下了一大重担,但迅即发现,他们由此陷入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遣返账务纠纷。换句话说,遣返事宜仍未结束,任重而道远。

         1946115日,中国驻澳公使郑亦同就报告外交部,澳方已应允为中国官兵748人定制冬服748套,费用为澳币4200镑,加上预支官兵零用费,估定校官每日6先令、尉官4先令、士兵2先令,于运输船离开亚包时,由澳方垫付,预计亚包至上海,行程三星期,约需澳币1700余镑。此外,上述冬服,澳方亦愿循例为遇救的中国平民定制750套。[3]710日,据中国公使馆电文,因亚包中国官兵人数变化,增至762名,冬服费用仍维持不变,折合美金13596元,最低生活费则调整为澳币1800(折合美金5827),故服装费和生活费两项相加,共澳币6000镑,折合美金19423元。在澳方已经为此垫发的情况下,继任的中国驻澳公使郑康祺请求主管部门能尽快核准汇款,以便及时归还澳方。[4]此后不久,运送中国官兵回国的船只确定,郑康祺公使也与澳方商定了旅费,自亚包至上海,每人16英镑,官兵762人,共需12192英镑,遂报告外交部,并请将此款尽快支付澳驻华使馆。[5]

        对于上述旅费,中国方面的核准程序还是较快的。1946816日,行政院就已饬令财政部垫拨12192英镑。[6]830日,财政部已函中央银行,饬由业务局先行照拨,交由外交部具领。[7]926日,中央银行为节省时间及手续起见,将上述运送费用打到了中国驻澳公使馆账上,由其转付澳方。[8]由此可见,在刚刚开始的中国官兵遣返过程中,中国政府对于所欠澳方的费用,是积极跟进,准备早日偿还。至于平民船费等问题,中国政府也很重视。鉴于当时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已表示愿意负担,中国政府也按照联总要求,在1945年底向该署总部提出了申请。1946115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致电澳大利亚外交部,表示愿意负担亚包中国平民遣返费用。[9]军民遣返费用,由中国不同部门分头申请核复,一切看起来都显得很顺利。

        但是,随着首批遣返计划的变更,导致中国官兵必须分为二批遣返,遣返费用的计算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这还涉及到了平民的遣返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费用。而在当时,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平民的遣返费用是由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负责的。

        1947213日,澳驻华使馆将由Reynella轮遣返首批中国官兵的费用,包括头等舱附加25%的费用,共5536英镑账单寄送中国外交部。外交部因以为驻澳公使馆已经将前拨遣返费用交给了澳方,故对接到此账单感到诧异。为此,郑康祺公使解释说,中国驻澳公使馆已经与澳外交部在194611月间约定了付款办法,即由澳外交部与轮船公司协商,将账单送中国驻澳公使馆,故那笔中国银行先行汇拨的款项,则由公使馆暂时先存入澳大利亚国家银行,待见到账单时,即行拨付结账。另一个问题是,澳驻华使馆提供账单中出现的日本战犯运送费用,应由澳军方支付,而非中国方面的责任。因此,中方对其据理力争。对于澳船务公司将头等舱的费用增加25%,郑康祺公使在与澳航政部门商量咨询后,也认为属于合理。[10] 由此,Reynella轮运送339名中国官兵的费用,总共为澳币6835镑。当船务公司在1947621日将账单送到之后,中国公使馆当即由中央银行所汇之12192英镑(折合澳币15240)专款项下支付。[11]从中国驻澳公使馆的角度,Reynella轮运送339名中国官兵的费用至此已经支付完毕。

        此外,中国官兵于亚包等待遣返期间的各项生活费及医疗医药费,因澳方呈送较晚,因而此项费用中方请款支付程序启动亦较迟。

        19459月亚包解放后,因为已经获得了中国政府的承诺,故澳军一开始就秉承先办事后付钱的态度,对被释中国官兵在亚包的生活提供了各项救助。这方面的费用,直到19467月,澳军部理财处才送交中国驻澳武官署一份账单,包括1945107日至1946315日这段时间,澳军为救助亚包中国官兵的粮食给养等生活用品所垫支的费用,共计澳币971115先令4便士,转请中国政府支付。中国武官署在经多次往返与澳方确认其中若干项目之后,才于10月份呈请中国国防部核准拨付。[12]可是,国防部将此事一拖就是半年,直到19474月才具文呈请行政院拨款偿还。[13]到了823日,上述费用以及澳军救助中国官兵的医疗医药费132澳镑8先令9便士,合共9848澳镑4先令1便士,中国联勤总司令部已经核准结汇,由中央银行将上述款项以英镑汇付中国驻澳公使馆,交由驻澳武官署转交澳方,并在94日照会澳驻华公使馆备案。[14]

        也是在同一天,中国外交部还致电驻澳公使馆,催问罗门河号轮的运费情况,“希洽澳方一总开列详细清单交由该馆到部,以便转请主管机构核发”。因澳方尚未将账单送来,到114日,外交部再次致电驻澳公使馆催问。[15]这些往来文电表明,当时中国政府至少在主观上是想尽快向澳方将此案付清结案,并无意拖延。

        1947129日,中国驻澳公使馆已经支付了罗门河号轮运送费8498澳镑11先令中的大部分。由于先前驻澳公使馆所申请的款项共15240澳镑,于支付Reynella轮后,尚余下8405澳镑,用以偿还此账,尚欠澳方船务公司93澳镑11先令。而此一缺额,实际上是因Reynella轮事后为头等舱所追加25%费用而致。本来澳军部为罗门河号轮所配的二名随船医务人员的费用亦应由中方支付,后来经中国驻澳公使馆与澳方经近半年的往来交涉,澳军部以该二人于中国官兵在港下船之后,还继续随船前往日本吴市,故他们的费用由澳军部负担了事。但澳方表示,惟有随船护送官滕勒(Turner)少校的来回全程费用则应由中国负担,所费为90澳镑。为此,中国驻澳公使馆报告说,该笔滕勒少校的旅费,加上前述所欠罗门河号轮之93澳镑11先令,这些不足之数应尽快由中国政府核准拨汇,以便清还。另外,前述中央银行拨付的9844英镑4先令1便士,折合澳币得1230315先令6便士,除已偿还澳军部1946315日以前代垫生活费用99501先令1便士,余额235314先令5便士则暂存于武官署。

        问题是,此时澳军部的其它账单也已在1947年底送达中国驻澳武官署,即包括1946315日以后至194782日,最后一批中国官兵离开亚包前的所有生活给养和医疗等费用,总计中国还应偿还澳军部367262先令6便士。[16]实际上,对于偿还澳军垫付的中国官兵生活费用一事,早在19473月,中国驻澳武官朱雨农少校就已经向国防部报告,澳方对亚包中国官兵各项费用已垫付达14万美元,希望国防部对此预作准备,请款拨付。[17]中国驻澳武官署在接到上述账单后,即向国防部报告申请垫付上述款项。如果说,此前中国军方尚积极支付澳军部代为垫支的亚包中国官兵费用,那么,这次对朱雨农武官来电的反应,则变成了“泥牛入海无消息”。从1947年底往后的大半年时间里,澳方向中国驻澳武官署屡次催询该款,武官署皆无以为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武官署于1948824日向中国驻澳大使馆(1948年升格)报告,通过后者由外交部出面,于916日致电联勤总司令部催问此事。外交部鉴于此事拖延已久,告诫“我方亟应迅即归还这项欠款。”[18]917日,澳军部财务署致电中国驻澳武官署,再次催问还款未果。1012日,外交部在中国驻澳大使的连连电催下,再次致电联勤总司令部,希望尽快采取行动,“以全我政府信誉”。[19]虽然此后国防部曾回复已呈请行政院结汇归还,但直到1949414日,此笔款项仍然没有汇到中国驻澳大使馆账上。外交部无奈之下,当天再次行文国防部催问此事进展,哀求军方切实行动,“以全我国家体面与信誉”。[20]尽管如此,此事还是一拖再拖,未见积极回应,最终了无音信,遂成为经年积案。

        与此同时,另外的拖账也困扰着中国驻澳公使馆及1948年升格后的大使馆。

        对于所欠罗门河号轮的尾款,数额并不大,而且郑康祺公使也在其报告中将二批遣返费用有所增加的理由作了充分的陈述,但却迟迟不见国内拨汇这笔费用的回复。中国外交部虽然在194711月将此问题提交行政院考虑,也是未见对此有何回音。[21]至于Turner少校的旅费,因归属问题,外交部认为应由国防部及联勤总司令部负责办理结汇,于19471231日电请该部转付,“以清手续”。[22]但直到1948816日,军方仍未对此提议作出任何回应,外交部不得不再次致电催问。[23]到了10月底,仍未见联勤总司令部回应此事,外交部只好耐着性子,再次电请迅予核办。[24]只是此事最终也未有结果。因中国军方长期对此不作答复,澳方只好将此作为呆账挂在那里。

        就在此时,首批遣返军民时澳军部在Reynella轮上所派卫队的费用也成为了一个问题。19485月,澳洲政府鉴于派遣随Reynella轮维持秩序之卫队43人的旅费为1780澳镑3先令9便士,回程旅费约同此数,询问是否应请中国政府偿付。到了730日,遂正式向中方提出此要求。中国驻澳大使馆对此无法决定,只好将其提交中国外交部考虑。[25]外交部以此前澳政府未曾向中方提及该费用,不知应否支付,遂征询社会部及侨务委员会的意见。社会部于920日提出意见,认为未便由中方负担。[26]由于澳外交部为此问题曾三次致函中国大使馆,其中630日的节略谓:“该批卫队系为随轮在我国被遣难民中维持秩序而派遣,其往返旅费各为澳币17083先令9便士,特询中国政府是否拟予付还等语。”中国外交部考虑再三,于1030日建议由中国政府负担。为此,遂分别说服社会部和侨务委员会,征得两部会的同意,于1122日,由外交部、社会部和侨务委员会联名向行政院提出申请,该项对澳欠款总共34167先令6便士,请求由行政院如数汇寄归垫。[27]但遗憾的是,此事后来未能在中文档案中查到进一步的呼应和回复。换言之,中方未曾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以支付此项欠款。

        最后的一项则是平民遣返费用。1947121日,澳外交部致函中国驻澳公使馆,提出19461221日搭乘Reynella号轮的中国平民,其中在香港上岸之香港华人53名,联总不愿负担遣送费,香港政府以该53人并无香港出生之证据,亦不肯负担遣送费,澳政府对此处境甚感难办,除函请联总及英国高级专员再予考虑外,提议此53人之遣送费由联总、香港政府及中国政府平均负担。[28]中国外交部经咨询,了解到联总业务已经结束,而行总的业务亦相应停止,其经手的遣送工作交由社会部接办。根据1947115日外交部、侨务委员会与行总会商救济及遣送难侨联席会议讨论事项第一项议决案,“凡已垫各款(联总均不负责任者),由侨委会、外交部、行总并案会呈行政院尽速拨汇归垫”之决议,中国政府显然应该负起这项责任。为此,外交部遂于194842日致电驻澳大使馆,希望澳方开具这批平民旅费清单,准备核办。经中国大使馆与澳方交涉,澳外交部于518日回复,这53人费用大部分已由联总负担,香港政府同意偿付4人费用,只剩下4人的旅费80澳镑,希望中国政府偿付。为此,外交部在826日致电侨务委员会,请其支付此项费用。[29]但此后的中国档案未见有对此事的进一步回应和措施。

        与此相关的是,澳军部代垫的费用有三项是与中国平民有关,包括在亚包等待遣返期间由澳军提供的各项生活给养和医疗等费用,共计合澳币232312先令10便士。关于此项费用,最早的时候中国驻澳公使馆曾一再垦请澳军部向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西南太平洋分署交涉,但据复称该分署无案可稽。为此,澳军部从1947年起便向中方多次催款,纷扰经年。但中国外交部与行总及侨务委员会往来公文交涉,皆因涉及当年联总的承诺未及兑现而互相推诿,未有结果。有鉴于此,外交部于19481014日,致电社会部和侨务委员会,建议在联总业务结束无法追索的情况下,此项平民费用应由中国负担。于是,1112日,侨务委员会委员长刘树人、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和社会部部长谷正纲联名,向行政院提出请款,希望政府能如数拨汇归垫,“以清结案而维信誉”。[30]由此看来,直到1948年底,外交部等部会当时还是想着尽快了清这笔欠款的。

        可是,上述的几项请款皆未见到回应与结果。从目前可以找到的中国档案文件来看,都难以查找到此后中国政府部门对上述平民费用的处理结果。那么,这就很显然地意味着,中国政府部门已经不准备支付这些欠账,包括上述中国官兵和平民的费用。至少是说,这些账目也成了经年积案,难以理清。



[1] 《驻澳公使郑亦同电外交部为澳政府接收之我国军民急需救济及遣返》(民国341030)
[2] 《军政部电外交部关于处置我国留澳官兵处理办法》(民国341124)
[3] 《驻澳公使郑亦同电外交部为澳政府代垫我国留澳军民冬服及零用金事》(民国35115)
[4]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请外交部拨还澳政府代垫制作我国留澳官兵服装费及生活费》(民国35710)
[5]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据驻东京代表称麦克阿瑟将军认为遣返我国留澳军民应由中澳两国战俘负责》(民国35810)
[6] 《行政院令外交部已饬财政部拨发澳政府运送我国官兵回国旅费》(民国35816)

[7] 《财政部电外交部奉拨运送我国留澳官兵返国旅费》(民国35830)

[8] 《中央银行业务局函外交部已电汇运送我国留澳官兵旅费捡附证明书请察收》(民国35926)

[9] Repatriation of Chinese from Rabaul, A6059, 23/441/28

[10] 《驻澳公使郑康祺电陈外交部关于偿付澳方代垫载运我国官兵返国旅费拨付汇款事》(民国36310);《驻澳公使郑康祺电外交部为澳政府拟派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官兵返国》(民国36516)

[11] 《驻澳公使馆电呈外交部关于留澳官兵旅费账单及收据》(民国36819)

[12] 《国防部电附外交部由澳军部代垫我国留澳官兵粮食及医药费明细单》(民国361016)
[13] 《行政院通知外交部关于国防部呈请拨汇偿还澳军部代垫我国战俘及军队粮食等费用事》(民国36423)

[14] 《联合勤务总司令部电外交部关于澳政府垫付我国战俘及军队食粮及医药费已奉行政院核准结汇并捡附中央银行英金汇票一纸请查收》(民国36823);《外交部照会澳驻华公使馆偿还澳政府垫付我国官兵日常用费汇票已寄至驻澳公使馆转交澳政府》(民国3694)

[15] 《外交部电驻澳公使馆为拨还澳政府垫付我国战俘及军队食粮及医药费捡发中央银行英金汇票一纸希交驻澳武官署转交澳政府查收》(民国3694);《外交部电驻澳公使馆关于拨还澳政府代垫我国官兵返国日用费及旅费事》(民国36114)

[16] 《驻澳公使馆电外交部捡附澳军部代垫费用收据并催请有关机构迅将船费差额迳汇本馆》(民国36129);《驻澳大使馆电外交部关于尾欠River Norman轮旅费及偿付Turner少校旅费案请核转有关机关汇款转交》(民国37715)
[17] 《国防部电外交部据报我国留澳官兵时生事端请派船接回免沾汙国誉》(民国36510)
[18]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偿还澳政府代垫我国官兵返国费用案请迅予核办见复》(民国37916)

[19]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偿还澳政府代垫我国平民返国费用案请迅予核办》(民国371014)

[20] 《外交部电国防部关于偿还澳政府代垫遣送我国官兵返国各项费用案》(民国38414)

[21] 《外交部函行政院秘书处为澳政府代垫我国官兵返国旅费事》(民国3611)

[22] 《外交部电联合勤务总司令部为澳军部代垫我国官兵费用及旅费事》(民国361221)

[23]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尾欠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军民返国旅费及偿付Turner少校旅费请汇款转交澳军部》(民国37816)

[24] 《外交部电联勤总司令部关于尾欠River Norman轮运送我国军民返国旅费及偿付Turner少校旅费案》(民国371030)

[25] 《驻澳大使馆电外交部关于搭乘Reynella轮返国平民旅费案》(民国37715)

[26] 《社会部电外交部关于我国留澳平民返国旅费案》(民国37920)

[27] 《外交部电社会部及侨务委员会关于偿付Reynella轮运送我国平民返国旅费及维持秩序之澳卫队旅费案》(民国371030);《社会部等会呈请行政院核发澳政府代垫护送我国侨民返国卫队旅费案》(民国371122)

[28] 《驻澳公使馆电询外交部在香港上岸我国53名留澳平民遣送费应由何方负担》(民国361218)

[29] 《外交部电社会部及侨务委员会关于偿付Reynella轮遣送我国平民回国旅费及维持秩序之卫队旅费案》(民国37826)

[30] 《社会部等会呈请行政院拨发澳政府代垫遣送我国平民旅费》(民国3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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