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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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界老板的“交通工具”

(2019-12-31 18:12:36) 下一个

  就如警察与小偷的电影再现的现实版“大逃亡”一样,日产汽车的前董事长戈恩在光天化日之下离开日本到达黎巴嫩。
  因薪酬丑闻正在等待审判的日产前董事长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法国雷诺汽车,日本的日产汽车,三菱汽车纵横捭阖,什么车他没坐过,然而今天却做一种谁也没见过的“交通工具”,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已离开日本,于30日晚间抵达黎巴嫩首都贝鲁特。
  该知情人士并未详细透露戈恩如何离开日本到达黎巴嫩,并称戈恩将很快发表声明。
  对于戈恩人是否在黎巴嫩,据路透社报道,日产发言人拒绝置评。黎巴嫩驻东京大使馆发言人称,没有收到任何消息。
  日本国家广播公司(NHK)12月31日表示,检察官和戈恩辩护团队的一名成员不清楚戈恩是否已离开日本,日本没有戈恩离开日本的出入境数据记录,日本当局正在核实戈恩是否用化名离境。
  日本司法省称,日本与黎巴嫩没有引渡条约,如果戈恩在黎巴嫩,这将使得他不太可能被迫返回东京接受审判。
  戈恩拥有法国、巴西、黎巴嫩国籍,目前尚不清楚现年65岁的戈恩是如何离开日本的。
  东京地方法院此前称,他的活动和通讯受到监视和限制,以防止他逃离日本和篡改证据。
  《华尔街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戈恩“逃离”了日本,并通过土耳其前往黎巴嫩,并于12月30日抵达。该报道还称,戈恩不相信他会在日本受到公正的审判,并且为成为“工业政治人质”而感到厌倦。该文表示,戈恩将于未来几天内在黎巴嫩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
  戈恩于2018年11月19日在东京机场被日本官方逮捕,面临包括隐匿收入、挪用公款等4项罪名指控,但戈恩否认这些指控。
  在被拘捕108天后,2019年3月6日戈恩纳保释金10亿日元(约合6000万元人民币)后获释,这也是日本有史以来最高的保释金,同时还要求戈恩必须留在日本。
    据不详细的消息称,65岁的戈恩被告使用法国护照,在出国时藏身于乐器保管行李箱里经过“警察电影一样”的经过,进入黎巴嫩。据说戈恩董事长的出国作战方案是由“基地民兵组织”与他住在美国的妻子卡罗路取得联系后拟定的救人计划。
    以团队以圣诞节晚餐演出的音乐队的名义潜入戈恩在东京市内的住宅,然后让前董事长藏身在乐器保管箱里通过地方机场以私人飞机的方式出国的。在黎巴嫩戈恩被当作英雄受到黎巴嫩政府的严重保护。
    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曾在日本被誉为汽车业的巨人,是标志性汽车制造商Nissan和三菱汽车(Mitsubishi Motors)的老板。
他的面孔在日本几乎家喻户晓。那么他到底是怎样大摇大摆在保释期间逃跑的?戈恩在一份公开声明中说,他期待下周开始与记者自由交流。也许他可能会详细说明他是如何执行举世罕见的大逃亡的。
  戈恩于2018年11月19日在日本东京羽田机场被东京地方检察厅抓捕,罪名包括瞒报收入、挪用公司资金等。2019年4月戈恩获得保释后,一直处于被软禁中。对于日本检方的指控,戈恩始终否认。在抵达黎巴嫩后,戈恩于2019年最后一天发表声明称,自己逃离日本是因为不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政治迫害。由于黎巴嫩和日本没有签署引渡协议,且戈恩具备黎巴嫩居民身份,日本检方恐难再次抓获已经逃脱的戈恩。
  无论戈恩是否违法,或日本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戈恩对日产汽车(Nissan)的贡献都是不可磨灭的。二十世纪末,油价暴涨以及新车型定位失败导致日产连续7年亏损。1999年日产的付息债务高达1.9万亿日元(约合190亿美元),日产销售的46种车型中只有3种能够盈利,公司一度濒临破产。
  1999年3月日产与法国雷诺汽车公司达成联盟,雷诺获得日产36.8%的股份成为实际控制人,而时任雷诺副总裁的戈恩加入日产担任首席运营官(COO),并于2000年成为日产总裁。戈恩加入日产后提出了“日产复兴计划”,通过裁员、收缩编制、压缩供应成本等方式使日产在2000年就扭亏为盈,并于2002年还清了债务。虽然戈恩的离奇逃亡令日本蒙羞,但是戈恩事件再次将跨国公司的监管推到风口浪尖。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主体,有权对其领域内的人、财产以及行为进行管辖。然而,跨国公司分支机构众多,并对应对多个国家,而不同的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辖标准又各不相同,导致跨国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高管处于监管盲区。此外,当对跨国公司或其高管进行司法制裁时,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都将受到影响,因此常常引发国际纠纷。
  正是跨国公司监管的缺失使戈恩这种具备多国居民身份的公司高管拥有了公饱私囊的勇气。这样的体制使戈恩名利双收,也使其锒铛入狱,最终选择秘密逃亡的方式逃脱司法制裁。资本是没有国界的,资本家也可以具备多国国籍。因此,各国政府应当早日对跨国公司监管进行国际合作,达成司法层面的共识,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目前,全球保护主义盛行,对跨国公司及其高管的监管成为国家较量的工具,跨国公司因此成为国家利益的牺牲品。如果国际社会能够对跨国公司监管形成司法层面的共识,那么跨国公司在经营时就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在受到制裁时也能上诉自白。因此,无论是各国司法当局还是跨国公司都应当积极推动跨国公司监管体制在国际司法合作层面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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