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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父政嫌错案撤销纪实

(2025-08-16 06:29:30) 下一个

                先父政嫌错案撤销纪实

                              芮少麟

    
     共和国建立至文革结束前,并未有过完整的法律体系,父亲1950年经历的那起政治嫌疑刑案,始终是我家两代人的心病。我在机关工作,对政策法律有点兴趣了解。1979年国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里,对不服案件一审判决,成文法并无上诉期限的时效规定。

     经推敲,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为澄清文革被抄家逼迁,及恢复先父的社会公众形象,我以人子身份,依据大陆面世出版法律书籍里中共中央关于对前国民党军政人员政策调整的中办发【1983】9号文件、【1984】32号文件精神,再比照国家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1950年青岛市法院判决父亲的“政治嫌疑”案,向当属二审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无罪的平反上诉,望能重新审理纠正。当时被一些司法者称谓“利用现在的政策,翻过去的案!”。

    我曾从事机关行政工作18年,深知司法部门的官员,有着超越法律、远超人们想象的特殊权力,但后来公开宣称的依法治国,毕竟是一个无法否认及逾越的门坎。尽管我是法律门外汉,未经受过法学正规教育,针对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子女身份,依法有据地提出刑案上诉,最终引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视。毕竟当时诉讼法律的成文条款中,未对刑案上诉时效并无明确规定,是客观事实,抑或这属于立法缺陷,省高院按隶属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做出(85)鲁法研字第12号请示。同年10月,最高法院研究室对该请示作出批示后,电话答复,决定该案按申请再审处理,这一司法案件首开了诉讼再审程序先河,使我以当事人亲属身份,替先父刑案申请平反,启动了案件实体解决的转机。

     该批准件在高层颁布司法文书时,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5年10月18日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我不服原判代父上诉请示报告的答复,作为典型案例的程序实施规范,明示其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5)刑二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阐明经法院审查后认定:“被告人芮麟解放前充任……,但罪行轻微,且青岛解放前夕能将掌管的人事档案予以保护,解放后完整无损地移交政府,确有立功表现。故原以政治嫌疑论罪科刑不当,应予改判”,据此判决如下:“一、撤销青岛市人民法院(50)刑字第1270号刑事判决;二、对芮麟宣告无罪”。我将它全文辑录在上海远东出版社《重吻大地—我的父亲芮麟》长篇传记中,这是他去世二十年后由子女争取到的政治刑案告申平反结果。

     父亲对此固不知晓,这一平反结论,对子女也并无任何政治裨益,但该政治嫌疑刑案以公民个人刑案再审胜诉,在最高法院定格镌刻标志的法理,却给世人反思警醒,也让我对法律研讨,增加了兴趣。

     该信息在中国国家信息中心、中华网、人民网的《国家法规数据库》及《法律法规库》首页和《两高司法解释库》中,对其批准颁布的过程,都有明确记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5年10月在出版的《诉讼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全书》第445页,也将中国法院网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的第一审判决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问题的电话答复》收录在册,它已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历史文本,有史可鉴,有据可稽。

     青岛市中级法院虽以“案卷已归档,原案附交的物证(系指我索要先父抗战时期的八本日记和著作出版物、文稿、信件等资料)无法寻找”,未能归还,但该案的再审书面结论,毕竟使父亲的在天之灵,解脱了精神羁绊,也让他早年的部分文学出版文字,在新世纪的中国,获得了重见天日的法理前置契机,我的人生也渐行步入到能逐步实现先人遗愿的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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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格利 回复 悄悄话 很好的翻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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