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对最高法院庇护先予执行强拆的困惑

(2025-10-12 17:43:08) 下一个

                               对最高法院庇护先予执行强拆的困惑

                                                  芮少 麟

      依法治国,还是“以法治国”,是显著有别的两种治国方式。以教育和制造舆论,对人民灌输服从法律、遵守秩序的理念,将广大民众驯化成服从指挥,使其不与政府为维护合法权利抗争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众放弃合法权利,莫过于皆成为顺民,以服从被扭曲走样的法条和舆论一言堂,使对政府错误行为不敢说“不”字,这并非法治。而法律若能切实约束政府权力,同等对待人民与政府(包括司法机关)时,那才是真正的法治。

      近年,“只要有错,都能去找最高法”,是中国网上时兴的语言,更是舆论制造的组成部成。然,后文革期间,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原告的“败诉”案中,法院以权力掩饰行政被告违法真相,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原告房屋,取代拆迁许可或裁决合法性审查的诸多案例,并不鲜见。对这些悖逆“优先选择最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的判决方式”和司法程序公正尽失及事实不清的在档行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监中,至今未有清晰表态,留下诸多神龙见首不见尾的诉案。

      笔者,现年84岁,美籍华人,是1999年7月22日被人民法院隐瞒房屋权属真相,未经庭审,裁定先予执行强拆,驳回诉求,二审维持原判的(1999)青行终字第104号案原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起告申案,以(2012)行监字第646号立案、2014年5月最高行政庭再审后,宣告“信访终结,不予再审”,拒出再审复查裁判文书,被掩盖官劫民产的涉外行政再审告诉人。

        近日,笔者在官媒炫耀前述“只要有错,都能去找最高法”的同时,还查阅到最高人民法院向《法律适用》2023年第6期推荐刊载该院行政庭郭修江副庭长的《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适用》范文(下称“郭文”),笔者深感《郭文》所述维持判决的理论基础,与其2014年担任最高法(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时的操办行径,竟绝非一致,其言行透显着倒行逆施。对此天差地别,郭庭实难释白?其哗众取宠,沽名钓誉,难道不在有损中国法院名头?

   “郭文”称:“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规定适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实体法的规定。然,原告依据共有房屋权属证据,认定法官终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多项规定,坚持依法告申,并被最高法院立案庭审查认可及立案。对该起严重违反诉讼法律和触犯刑律的司法行为,难道竟可放任至今,不管不问?

      郭庭主持笔者最高法院该646号告申案再审中,冠冕堂皇,审监空转,这有与被诉案裁判文书比对的档案记载为证。原告现简述中国先予执行强拆行政案再审中的审监空转,与对其虚伪透顶的几点困惑,以正视听:

      一、郭庭清楚知晓被诉原判隐匿、变造案涉房屋权属共有证据确凿且触犯刑律,却放任枉判,文行相悖,何以官运亨通?

      该起行政诉讼1999年立案,原告已向法院提交《产权共有证》,证实涉案房屋共有性质及行政被告许可一方权属人拆迁共有房屋审批违法确凿。该案被青岛中院审委会成员、行政庭长李建伟2000年3月隐匿原告《产权共有证》,隐瞒案涉房屋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权属真相,《行政判决书》以私房表述、掩盖共有房屋真相,触犯刑律,肆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绵延至今数十年的隐案,被诉告至今,举世瞩目。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2012年12月5日在审查原告不服维持判决、申请再审(1999)青行终字第104号案的《来访申诉、申请再审立案审批表》上清楚签署“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建议立案后转行政庭审查”,以行监字第646号立案。该案性质归类,已不属待批的再审申诉案,然最高行政庭再审时却将庭审改称“听证会”,却只有原告及法官和被告律师,而无任何监督部门参与。这有最高法该案再审录像为凭,郭庭敢否认你说的事实吗?

      原告先母1955年购得案涉青岛市南区莱芜一路11号丙楼50%权属房产,有笔者提交先母名下《产权共有证》证实。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组建后,1966年7月经青岛市房产局转手购得该楼共有人出让的另50%权属,原告与北海分局续成该楼权属共有关系,由北海分局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国家海洋局存档报备,有档可稽。1999年案发时,该共有关系已有33年的法律事实,四级法院无法否定与掩饰。

      1993—1996年间,国家海洋局以中央机关名号,拉大旗,无忌该房屋的共有法律事实及国法禁令,以“空手套白狼”手段,隐瞒辖属北海分局在莱芜一路11号丙楼只有50%权属真相,将我们青岛共有权属大院,虚报为“宿舍改造”基建立项,在向青岛市规划、建设、土地、拆迁管理部门的系列申报表上,皆留有主管机关国家海洋局“情况属实”的签章与同意批示,以公开作伪的手段,骗取政府批文,无法遮掩。受害人1999年6月向法院诉告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准予北海分局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滥权许可批准该地块房屋拆迁并裁决,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案发。

      1998年被告第一次拆迁因裁决面积错误被撤销,1999年被告超逾生效判决限定时效半年后裁决,再次被诉。基于裁决须以拆迁许可合法为前提依据,原告诉请法院:1、依法撤销被告违法审批的拆迁许可;2、依法撤销违法审批的拆迁裁决。然,6月中旬立案后,7月1日法院未经庭审,却裁定先予执行强拆,22日强拆完毕,8月1日一审开庭,判决维持,2000年3月青岛中院再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案。该案以先予执行强拆,实体毁证,程序及实体裁判,违法彰显,维持判决,骑虎难下,这有两级法院裁定、公告、错漏百出的终审《行政判决书》等在案文牍为证,铁板钉钉,惊世赫然。

      青岛中院该104号终审《行政判决书》,刻意隐匿涉案房屋共有权属真相,藏匿原告《产权共有证》,将该楼房述称私房,在没有法定的原告书面同意转让共有房地产前置书证要件下,枉法维持行政被告许可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拆迁,造假连连,坐实了法院与被告联手隐瞒权属证据,支持一方共有人官劫民产,枉法彰显,难道郭庭对此两级法院的判决及最高法立案庭的“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等批示事实,一概不知?还是在公然枉法庇护?!

      青岛市中院被诉“维持判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四)项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禁止性规定;显著违反1999年7月尚在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明确禁令;法院未经庭审,先予执行强拆原告合法房屋,司法程序违法确凿;法院明显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逾期使用的禁令,所做维持判决,枉法确凿;显著违反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2)186号政府令《青岛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第九条“任何一方房屋所有权人如需改变共有、共用部位的外形结构时,必须征得其他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禁止性规定。被诉法院该判决,露骨违反上述法律禁令,对一二审司职法官刻意造假及藏匿原告《产权共有证》等触犯刑律行为,佯装未见,支持放任枉法彰显,远非一时之疏。

      被诉104号案判决,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职业共同体声誉,触碰“司法高压线”,在中国行政诉讼中枉判性质出类拔萃。但最高行政庭郭庭主持该案再审时,对其法律事实完全知情,对被诉案枉法判决,却庇护备至,这系郭庭个人主张,还是最高行政庭知其性质恶劣严重后的授意而为?郭庭难道不知情?对这种严重伤害国家信誉且被再审立案的显著枉法裁判,它还能够掩盖得住?

      何况,郭庭不仅拒向青岛市房产局调取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该房产证据,2014年最高法院再审初始,他更讳避被诉案藏匿共有权属证据,在明知行政诉讼规定不得适用调解,何况这还是终审后的再审?他竟刻意设套违规提议调解,公开叮嘱书记员徐萍“无须记录”,原告笔者当庭拒绝调解,这有最高法该案再审录像为证,无法掩饰其行为的刻意违法。

      最高行政庭资深法官如此蔑视国法,明知故犯,偏袒密友李建伟藏匿原告共有证据等触犯刑律行为,掩饰被诉枉判,事后却因这种所谓“化解再审告诉”被提升副庭,此属“审监掩错有功”,还系无法述说的见不得人的它因?比对其行,“郭文”的口是心非,言行相悖,阴一套,阳一套,行为枉法裸显,自行打嘴,已难自辩。

      二、郭庭明知被告未依法举证、未依法担责等被诉告申事实确凿,却放任维持判决,再审审监严重失职,其事后更被蹊跷升职,何故?

      行政被告依法举证,是行政诉讼必须遵循的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不按证据规则提交证据法律后果,规定明确。原告再审中对青岛中院维持判决未依法审监的质疑,确凿有据,最高法院行政庭再审时,案件事实,一清二楚,郭庭公然玩忽职守,无法避责。现将行政被告未依法举证被操控法官联手庇护的实例,列如下:

1、行政被告未依法向法庭提交裁决被拆迁房屋权属人主体证据,有在案《被告证据清单》为证,应依法担责,却被庇护。

      进入行政诉讼后,被告应依法提交拆迁案涉芜芜一路十一号丙楼权属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以证实被诉拆迁许可及裁决行为的作出有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为避讳暴露被拆迁11号丙楼房屋权属共有性质的真相,1999年被诉后,既未提交北海分局1966年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有原告之母系共有人),亦未提交原告之母1955年的《产权共有证》,这有《被告证据清单》中缺少该两方权属证据为凭,确凿在案。案卷里的《产权共有证》,系由原告提交,有《原告证据清单》可证,但该权属共有证据却被中院《行政判决书》刻意藏匿,未予只言表述。被告未提交被拆迁房屋权属人主体资格证据的的名称及文本的未依法举证事实,被四级法院佯装未知,被告及人民法院刻意隐瞒房屋权属主体真相的行为确凿在案。被诉案终审判决,明知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却竭力掩饰,难得避责。

      该案最高法院再审中,郭庭对行政被告未依法举证及一、二审法官刻意庇护的案件事实,投鼠忌器,更未予追查行政被告法律责任,却以“信访终结,不予再审”,及拒不出具再审复查裁判文书方式掩盖,最高法院行政庭对该案再审,根本无法释白。这种中国式行政诉讼及最高法院审监程序空转现象,对民告官者的维权告申,又意味着什么?!

2、被告《拆迁许可证》逾期使用,未按行政法规举证允许延期适用的证据,许可及裁决皆被枉判维持,郭庭再审中继续违反法律及(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的禁止性规定,审监失职清楚确凿。

      该诉案立案时,被告提交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时效逾期已27个月,《房屋拆迁许可证》逾期已38个月,严重违反行政许可凭证有效期内适用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二款规定:“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青岛市两级法院法官对此皆心知肚明,却揣着明白装糊涂,将原告具文提请司法测量及保全房屋外楼梯、外门厅面积的实体物证,却裁定先予执行强拆灭毁,程序显著违法。

      笔者2009年代理崂山区刘从典被先予强拆案时,坚持“区政府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当事原告合法房屋违法”,被青岛市中院驳回起诉、判决维持强拆,而上诉至省高院。山东省高院具文请示最高法,最高法院以(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司法解释,支持了上诉人观点,经省高院审委会讨论,合议庭据此批复,判决撤销了青岛中院一审维持判决,是中国著名行政判例。最高法行政庭郭庭2014年主持被诉案再审时,该142号复函作出已四年,郭庭再审中,却拒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禁令和最高法(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纠错,审监严重失职,行为确凿在案,无法掩饰及辩白。

      既然区政府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当事原告合法房屋违法,已被司法解释确认,错案判决被依法撤销,难道人民法院对本人的该被诉再审案“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强拆当事原告合法房屋”,竟可不属违法?郭庭这种公然蔑视国法与司法解释的“胆量”,又是从何而来?众所周知,该(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系由最高法行政庭统一共识后所形成,郭庭系关键知情人,在对待第646号案的再审监督中,其有明确司法解释却可以避开的庇护行为,更是尤为出奇的离谱和离谱。请最高行政庭能否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普通市民对《拆迁许可证》逾期使用无效,尚有共识,而人民法官却仍然用其强拆民房、滥判维持,四级法院无法掩饰该鲜明的在案枉判事实,原告维权能不予以揭示?!

      该被诉案以逾期《房屋拆迁许可证》充当维持判决“证据”,然该拆迁许可证,在本案中仅系被诉拆迁许可行为的书面载体,它又怎可充当拆迁许可合法的“证据”来适用?最高法院法官无视该基本法理,在案件再审中以此劣技,实在过拙得离谱。

      另,被告没有按行政许可规定提交延期适用逾期的批准文书,二审对该项违法错误,装聋作哑,郭庭2014年再审中依然未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二款规定和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号复函司法解释,渎职裸显至极,该案枉法强拆背景深厚莫测,郭庭对该案审监的露骨庇护,应该说明缘由。

      三、被诉案《行政判决书》已明确判称被告提交的五个拆迁许可关键证据无效,维持拆迁许可并无适格证据支持,郭庭以何跨越法律门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四)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是法定前置实体法则。被告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隐瞒共有权属取得名下的1,规划定点通知书及红线图;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通知书;3,建设用地批准书;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拆迁许可程序的必备文书,试图证明审批合法,因其申报书隐瞒共有权属真相,这些证据批复与法律禁止性规定显著相悖,批件来源不合法,已呈徒劳。

      众所周知,法院审查中,明确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必备原则,而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真实性为充分条件,责任法院明知被告规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定前置禁止性法则、隐瞒共有权属性质、将莱芜一路11号丙楼所在地块冒称“分局宿舍”骗取的批件,根本不具合法性,青岛市中院二审判决面对原告上诉人的质疑,却规避该要害,以玩弄措辞的“被上诉人第1、2、3、4、6号证据,不是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所应审查的证据,故与本案事实无关,为无效证据”为由(《行政判决书》第9页11行),试图将拆迁许可必备的来源必须依存的证据与《拆迁条例》规定的法定要件剥离,以该原则错误留迹。终审判决以与裁决无关联的说辞,掩盖证据无合法性真相,转移诉争焦点,弄巧成拙。无怪乎被告拆迁处长离庭时,回应笔者质疑时称“这是法盲判案”,其不屑,已成对法官拆迁许可证据判认一地鸡毛的笑谈。

      一审对被告17个证据全部采信,并据其作出维持判决,而二审除否定前述第1、2、3、4、6号拆迁许可必备书证外,因被告第13、14、17号证据,未经质证,被判无效,终审判决却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基本合法”,在被告证据采信与判决结论上,矛盾显著,被原告诉告。然,郭庭再审中,对上述证据与判决存在的重大谬误,刻意佯装不见,庇护裸显。最高法院再以“信访终结,不予再审”,将没有在案适格证据支持的二审维持判决,置于另册,使中国审判监督的颜面尽扫,已成最高人民法院无法提及的再审隐案。

      四、被诉再审案以先予执行强拆,灭毁原告关于裁决违法的房屋实体物证,郭庭以何手段,蒙混迈过该项审监失职的法律门槛?

      原告先母1955年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产权共有证》上只标载有土地面积和房屋间数,却无房屋建筑面积数值,而被告拆迁裁决仅以楼房室内面积测量及漏计原告数十年钢筋水泥结构外楼梯及外门厅近百平米建筑面积(包括顶层阁楼),差误巨大,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1999年6月立案时,原告已书面提请司法测量及房屋实物证据保全。但法院畏惧该房屋建筑实体证据的事实,以先予执行强拆裁定与法院公告,灭毁实体建筑物证,将被告裁决遗漏巨量建筑面积的被诉事实毁证掩盖。

      青岛市中院2002年2月21日向省高院呈报的青中法13号《情况报告》称“芮少麟在上访信中借口证据灭失,企图否定先予执行的合法性”(第10页),系替违法先予执行强拆狡辩及偷换毁证概念、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倒打一耙,是众目睽睽下法官玩弄法律及实体毁证的白纸黑字红章的直白文牍,散发极广,难得掩饰。

      原告在多次拆迁案庭审中,以该中院13号《情况报告》所述为据,质疑先予执行强拆枉法,但青岛市中院审委会成员、行政庭长李建伟却屡屡当庭声称“法院内部文件,不能当作证据使用!”。
      两级法院公开固守违法先予执行强拆,为灭毁原告建筑实体物证向省高院狡辩,是最高法院郭庭主持再审中,回避被诉维持判决及再审失职,绕不过去的法律门槛,郭庭与被告在事实与法理上,无法卸责。
      显然,该案拆迁许可及裁决,被告根本没有适格证据供再审中检验,“郭文”所述维持判决,难掩该案再审错案之弊。       

      五、被诉案生效判决用语荒唐错误,有辱国格,郭庭再审后拒绝纠错,是最高行政庭推行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意识的集中映现。

      被诉案《行政判决书》称“经审查,本院认为 ……第三,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表现为行政判决。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并不代表原审法院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第13页);“综上,被上诉人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基本合法”(第14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基本合法”(第14页)。该判决书,将无忌国家法治形象和腐败官场皆予意会的“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和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乃至一审“程序基本合法”这类有辱国格、污染法治的判决污点话语,由青岛市中院审委会李建伟赤裸裸地宣告于世界,且被再审诉告后由最高行政庭郭庭再审庇护,它裸显了最高法院行政庭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拆的鼎力支持,已经不言而喻。

      二审法院以“证据确凿”,却非“证据合法适格”的涵义技巧,无忌法律规定,冠以被告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及一审“程序基本合法”,判决维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立法宗旨根本不符。最高审监对白纸黑字红章的前述《行政判决书》结论,一直未有明文表态,何意?

      原告因被告遗漏大量建筑面积,裁决违法,诉请法院依法勘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完全符合法定司法勘验笔录取证,而法院对原告明确提交的待证事实,玩忽职守,以先予执行强拆毁证,并判称“证据确凿”,更被最高审监持续庇护,这也叫审判监督?!

      中国先予执行强拆,源于青岛市中院。笔者呈交最高法院该院主报山东省高院的 青中法(2002)13号《关于青岛市政协委员芮少麟借代理行政案件 鼓动群众争诉缠讼 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报告》可为证。其第9页称:“芮少麟本人曾经作为拆迁的‘钉子户’,被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强制搬迁,为此,他对法院在诉讼期间的先予执行耿耿于怀。在其本人及代理的拆迁裁决案件中,他历来主张先予执行违法。”、“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伴随着市委、市政府东迁,我市掀起一场前所未有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的高潮。人民法院如果继续沿用旧的工作方法,客观上无疑会束缚经济建设的发展。为此,我市法院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果敢出台了一项措施:对诉讼期间的被拆迁人,根据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在不影响案件正确审理的前提下,可以实施先予执行。这一措施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好评,得到有关行政机关、开发商和广大被拆迁户的欢迎,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实践证明,对诉讼期间的被拆迁人实施先予执行,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司法措施”……。

      试问,原告对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提出违法异议,难道不对吗?人民法院在主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竟以“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这类污染法治、有辱国格的判决用语,告示天下,且长达几十年拒纠,难道人民法院就是如此裹挟法律与拆迁政策,来“保护公民合法财产”,这难道不是“以法治国”,而叫依法治国吗?!

      2016年,法院违法先予执行已被明确公示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专属条款,白纸黑字,尽人皆知,而青岛市中院该《情况报告》却依然将先予执行作为强拆倡导者欣然自得的自述文牍,众所周知,如此掩盖真相的“情况报告”,在省高院、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案头,清晰在档,无法避责。最高行政庭郭庭还在替严重枉法被诉案竭力洗地,遮掩枉法错误,试问,藏匿原告权属共有凭证和先予执行强拆的始作佣者李建伟与鼎力庇护者郭修江等,又凭何得以脱责?!

      原告2016年5月回国,在天眼开启下取得青岛市房产局档案室关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购买莱芜一路十一号丙楼50%权属的六份原始登记档案书证,原告再审新证据,铁板钉钉,依法有据。郭庭竟还继续蔑视国法,以权势匿藏原告用特快专递呈交最高法院立案庭及行政庭的该新证据,最高行政庭对此,何以解释?!

      六、原告104号案再审证据链,铿锵确凿,最高法院646号案所谓“信访终结,不予再审”,于法无据,有悖中央政法委规定。

      原告依据被诉案枉判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提起再审申请,已由最高法院立案庭(2012)行监字第646号立案。中央政法委对涉诉信访案是否终结审查,对全国访民曾有过多种形式“须经省级政法委批准”的明确告知。而最高法院行政庭对该再审立案且经明确庭审过的案件,却以“信访终结,不予再审”,毫无根据地再予掩饰,“郭文”对这类违反法律和中央政法委规定的言行不一,无法予以圆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法院审判程序若违反法定原则,裁判枉法,百姓合法权益,必遭损害。

      任何以权术掩饰巧取豪夺,显露的只能是道貌岸然的虚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诉讼中并没有未经庭审,可以适用“先予执行强拆”的法律规定,更何况“先予执行”是法定专有词汇,将其用于行政诉讼上的房屋强拆,更是违法显著的违法。法官与民,有云泥之别,法官通晓法律,更应是遵纪守法的师表。郭庭系最高法院(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审判长及高级法官,却成为先予执行强拆的“坚定支持者”,他对李建伟明确提出的“经审查,本院认为 ……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毫无疑义,并在再审中对其放任自流,毫不理会。所以“郭文”中的夸夸其谈,纯粹于是在说一套,作一套,其操办的该起再审烂尾案,已被他自己的在案裁判事实戳穿,无法自圆其说。

      这正象当今人们揭发罄竹难书的贪腐受贿那般,将法官害群之马违反中国法律禁令的隐案书证曝光,对开启民智与法治进步,确有裨益。笔者该被诉案法官隐匿共有产权凭证、违法先予执行强拆毁灭房屋实体证据,有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公告及《行政判决书》和原告诉讼书证等鲜明比对鉴证。那“先予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拆迁”及所谓被诉行政程序及一审“程序基本合法”等缺乏理性与法律规则的判决用语,足已显示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期间的拆迁行政诉讼特色与最高法院行政庭庇护者的水平。

      行政诉讼上诉、再审人,维权中完全可以对行政被告和枉判维持的法官行为,提出揭示与告诉,说一声“不!”。笔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将伸张正义的天职牺牲于政治考量的受害人,在博文中为维护和追寻国内法庭上难以得到的真理与正义,在本涉外行政诉讼案实施庭审前,将诸多异议及见解,陆续公示,以求对“以法治国”及“信访终结,不予再审”,乃至拒出再审复查裁判文书的司法行为,寻求经得起推敲的答案。

      郭庭是该被诉案审监操盘手与责任人,“郭文”用其司法行为及影响力,和最高法院信誉比对作押注,将(2012)行监字第646号案法定担责的“风采”尽显。郭庭等人视国法为儿戏,以权力为赌注,庇护匿藏再审案房屋权属共有证据,隐瞒案件事实真相,已不属一般的审监过错,其瞒天过海的固守有法不依和自作孽的行为,已替司法枉法抽丝剥茧,拓展出民告官的谴责语境,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错案审监玩忽职守,无法抹掉的在册档案事实。

      说教之类的文章,只有反复多看几遍,并结合其现实际言行,予以对比,才能看透某些司法者的真实面目和内心世界,去伪存真,而不要象诸多CCTV某些人见人爱者那样,晚年被国人所唾弃,毕竟电台播音员与掌握司法裁判权者,还有不同。笔者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该起行政诉讼的再审事实,清楚在档,生效《行政判决书》为原告所握,尽管在国内它被几多网站已封杀十余年,但在其无法施展极权淫威之地,还是无法屏蔽评判的。

      在2014年最高法行政庭“审理”该案后,原告向国家信访局及最高法院审委会书面反映呈递过的特快专递,每年不下二十余封,有收文记录皆可稽查。笔者只是追索有法必依和司法公正的老年受害原告和行政诉讼见证者,深感民告官的艰难困苦与写作相关报告文学的来之不易。

      郭修江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主管再审复查案里公开支持基层法院先予执行强拆、法官隐匿诉讼权属证据的节点性人物,试问,身为大法官的郭庭等人,在承受本文公开洗礼后,对其所谓“职务行为”,敢否凛然辩驳,或公开回应?!而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监督责任的机关,在屡屡知悉后,是否依然还在无动于衷?!

 

 

 

[ 打印 ]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