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大学在2000年6月发布了一项针对前两个十年的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研究报告,发现法院由于审判中的严重错误而推翻了他们所复审的68%的死刑判决。在被送回重审的案件中,有82%的定罪被告被判处死刑以外的新判决-包括7%被判无罪。
这项研究的作者,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詹姆斯·利伯曼(James S. Liebman)说:“这项研究旨在研究刑法系统以及错误有多常见。” “我们发现这不是一个州,也不是一个案子,但这是一个严重错误流行的系统。”
该研究将“严重错误”定义为“实质上破坏了在审判中作出的有罪判决或死刑判决的可靠性”,并导致法院推翻了定罪,判决或两者的错误。当将68%的总错误率分解为州和联邦组成部分时,该覆盖了1973年至1995年的研究报告写道:
•在首次联邦依人身保护令法上诉中最终复审的599起死刑判决中,由于严重错误,联邦法院推翻了40%,即237起。
•在州高等法院最终直接上诉复审的4,578项死刑判决中,有41%(即1,885项)因严重错误而被推翻。当该比率与在下一阶段被推翻的判决(州定罪后的诉讼程序)相结合时,州法院在47%的死刑判决中发现了严重错误。
•在至少有一个案件经过州和联邦审查三个阶段的26个州中,有24个州的总错误率达到或超过52%。
•在州定罪后的阶段,有两个错误导致了大多数推翻:“过分”无能辩护律师,他们忽视了实际无罪的证据或支持较少刑期的证据,以及检察机关或警察对此类证据的扣压。
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长期死刑学者艾拉·罗宾斯(Ira Robbins)说,68%的错误率在23年间几乎没有波动,这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他说,这表明死刑辩论中当前的公众和立法关注的:处决无辜者不是唯一的问题。
当前系统的鼓吹者,例如犹他大学法学教授保罗·卡塞尔(Paul Cassell)解释说:错误率表明,该系统通过更多的推翻而施加了更多的程序,并称赞美国的死刑系统是世界上最准确的。。
曾在美国最高法院担任死刑犯辩护律师的利伯曼反驳说:“我不认为大多数美国人愿意为这种系统付出代价。”其他法学家不仅受到68%的困扰,而且还受到82%死刑改判的困扰,因为他们“似乎一开始不是死刑或符合死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