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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当选人川普同学提名弗罗里达州的前众议员 Matt Gaetz 出任下届美国政府的“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提名之后仅八天,Gaetz 同学因为其提名在参院获得通过的机会渺茫,撤了。
“总检察长”这个位子呢,是国家“社会秩序”的首席守护人。当然是维护宪法与法律,其次是执行总统的行政意愿。
不用说,“总检察长”本身是不可以违法行事的。不然后果很可怕。
但是,“权力在握”之后,总有人把自己放在“宪法与法律”之上。美国历史上有一位“前总检察长”因为任上与任后的违法行为,被陪审团判处有罪,并入监执行。
猜对了,尼克松总统(共和党籍)任上的“总检察长”约翰.米切尔(John N. Mitchell)。
因为总检察长的“秩序”功能,许多总统会选自己的亲信出任此职。米切尔和尼克松同学很“密切”。他是尼克松在做艾森豪威尔的副总统之后“民间时期”的律师同事,又是尼克松同学1968年第一次竞选总统的“主任”(Campaign Manager)。于是,尼克松同学1968年底当选后,提名他做总检察长。当时参院是民主党多数,通过了米切尔同学的总检察长的任命(参院的具体投票数没查到)。
(一个小问题,当时的参议院该对他们通过的总检察长日后的犯法行为负责吗?)
然后,为了1972年的竞选连任,尼克松同学很拼,拼过头,就有了始发于1972年6月17日的“水门事件”。
“水门事件”事发,那个“低级拧门撬锁”犯罪的夜晚,米切尔同学已经不是“总检察长”了,他在1972年的2月15日辞去了“总检察长”的职务,去主持尼克松的竞选连任委员会(Committee to Re-elect the President, short as CREEP, *_*)。但是,他对此事的罪责,起自他“总检察长”任上。“水门事件”现场主谋之一,G. Gordon Liddy 同学,是米切尔在“总检察长”任上同意雇入 CREEP 的。而且,Liddy 同学在米切尔还是“总检察长”时首次向包括米切尔在内的几人提出了他的一揽子“影响竞选计划”,其中有窃听行动。那个计划米切尔没准,但是 Liddy 同学日后的类似计划获准,就有了“水门事件”(事件的细节米切尔事先不知道)。
在尼克松同学于1974年8月9日因“水门事件”辞职后不到五个月,米切尔同学被一个华盛顿市的联邦陪审团判定有罪,罪行是“计划犯罪,干预司法,伪证”(conspiracy, obstruction of justice and three counts of perjury)。其中的“干预司法”与“伪证”,明显是“水门事件”发生后的问题,但“计划犯罪”,是在“总检察长”任上开始的。
米切尔同学于1977年6月21日起入监,服刑19个月。
美国历史上唯一被法庭判处有罪并入狱服刑的“总检查长”。
回到前面的问题,参议院该对他们同意米切尔同学担任“总检察长”负责吗?
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参议院哪里有刘伯温的本领,^_^?
监督政府,媒体责任重大。在“华盛顿邮报”追踪“水门事件”的过程中,记者拿到米切尔在“总检察长”任上就在控制着一个 CREEP 内部的“暗箱钱袋”,而“水门事件”的执行资金,就是从那里来的。为此,华邮记者打电话给米切尔,问他有何评论。于是有了那个米切尔同学的经典原创:“Katie Graham's gonna get her tit caught in a big fat wringer if that's published.”(译文:你如果敢把这个消息发出来,华邮老板 Katie Graham 女士会发现她的乳房掉入一个大号的压榨机里。)
虽有此威胁,文章华邮还是发了,然后“水门事件”成为美国焦点,再随后尼克松下台,米切尔入监。
美国“总检察长”的一段不堪史。
另一面,美国媒体监督社会的一段亮丽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