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13节既是对7-12节的总结(因此有学者分段,就把13节和7--12节归到一起),也是之后14--25节的所详细解释的主题。
既然那良善的(律法和诫命)成了罪利用的工具,那么是它让我们死吗?当然不是,正如好树不会结坏果子,圣洁的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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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前面提到因律法而生恶欲,又要向律法死,那么律法就是恶的吗?律法和罪可以划等号吗?我们可以忽略律法而放纵我们的生活吗?这些是保罗接下来要阐述的问题,从而阐述律法的地位,以及律法和罪的分别。7-12节保罗先申明了律法是圣洁的,罪才是我们堕落的罪魁祸首。
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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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章14节说:罪必不能做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章15-23节接着论述活在恩典之下,就是从罪里得释放,不再是罪的奴仆,而是义(神的、恩典的)奴仆。7章1-6节则继续进一步论述不在律法之下的意义。在这之前,保罗已经在多处提及律法及律法的功用,在此处第7章,保罗则对“不在律法之下”进行了集中的、详细的阐述。
1弟兄们,我现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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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章1--14节,保罗论述了我们不再是罪的奴仆,在16--22节,保罗就接着论述我们是义的奴仆了。同时,保罗在16--18节和19--22节,用不同的表述,来表达相同的主题: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做了义的奴仆。
15这却怎么样呢?我们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吗?断乎不可!
14节提到,“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5节接着提问,既是这样,我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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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谈到因信称义的好处,6章开始谈到因信称义的生活,宣告因着和耶稣基督的连接,我们不仅同享耶稣基督战胜罪和死亡的胜利,也同享因祂的复活而带来的新生命。6章1节提出问题,6章2节否定回答,然后提出一个相关的问题,6章3-10详细解释6章2节的问题,4节是3节的演进,5-7节和8-10节是两段平行经文,继续阐释3和4节所说的道理。11节是一个小结,12--14节是由上述论述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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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阐述了因信称义给我们带来的好处,这里接着阐述神如何通过耶稣基督给我们这些罪人带来无比的厚恩!
12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
这个说法显然来自创世纪第第3章关于始祖亚当犯罪的典故,也来自于“一即是众,众即是一”的传统观念,表明罪、死以及律法,成为操控人类的力量。保罗首先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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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5:1--11接着论到因信称义导致的效果,我们信的人从因信称义得到何种益处呢?答案是借着耶稣基督的死与复活,与神和好,并以神为乐!
1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2我们又借着他,因信得进入现在所站的这恩典中,并且欢欢喜喜盼望神的荣耀。
借着因信称义,我们有如下几个美好的果效:
第一是我们与神相和了。“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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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做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做多国的父。”这里保罗首先指出“亚伯拉罕所信的神”的两个大能:1是叫死人复活(掌管生命);2是使无变为有(创造)。这里就存在两个可能性,一是保罗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在其中,只是突然想到神的这两个大能,便写上去,修饰一下神的伟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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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犹太人来说,外邦人和犹太人一样都可以因信称义,已经是难以接受的宣告;如今,保罗居然说,外邦人可以不遵守律法,也可以被神因信称义,这更加令犹太人难以接受,接下来保罗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保罗的切入点就是犹太人的始祖亚伯拉罕。在犹太人传统中,亚伯拉罕既是信一位神,而被神称义的第一人,也是在律法尚未颁布之先,生活已经完全满足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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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既然人得神的称义是在律法之外,神亲自设立了主耶稣为挽回祭,那么除了神的恩典之外,我们当然没有任何可夸之处。
"用何法没有的呢"原文是“用何律法”,一个看法指的就是摩西律法,符合整个3章对于律法的指向,另一个看法则是指原则、原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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