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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书7章13--25节 两个律的争战

(2025-05-19 13:29:03) 下一个

13 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借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13节既是对7-12节的总结(因此有学者分段,就把13节和7--12节归到一起),也是之后14--25节的所详细解释的主题。

既然那良善的(律法和诫命)成了罪利用的工具,那么是它让我们死吗?当然不是,正如好树不会结坏果子,圣洁的律法当然不会叫我们死。

叫我们死的是罪,罪是元凶,罪魁祸首,只不过,罪利用了律法和诫命,使得律法和诫命,表面上看成了帮凶。但实际上,律法和诫命之所以被罪伏击,不是律法和诫命本身是恶的(恰恰相反),而是因为人本身的原因,是因为人的肉体中诸般的欲望,被罪借着律法和诫命,挑动起来,明知道这是犯罪,却反而越发的想做,以此来满足肉体内的贪欲,从而叫我们从活着的状态进入死亡的状态当中,这样,就显出,罪真是罪,也借着律法和诫命的圣洁和良善,不仅显出人肉体的软弱、贪欲的顽梗,也同时显出罪是恶到极致了(让我们明知故犯),把罪的邪恶之极暴露无遗。

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14--17和18--20,保罗用了平行论述的方法,重复强调了他想阐明的原因,让我们深刻理解不是律法、而是罪,使我们明知故犯的犯罪行恶,是罪叫我们死亡。

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律法来自于神,当然是属灵(属于或出于圣灵)的,是良善的,但人却是属肉体的,这个肉体实际上已经卖给罪了,成了罪的奴仆、被罪所控制无力自拔。这里形容的是信主的?还是非信徒,就有很大争议。如果是已经信主的基督徒,还说他“属乎肉体、卖给罪了”,似乎不太合理!

神将律法赐给人之后,虽然律法是良善的,但人却没有能力遵守,反而行出与律法规定完全相反的恶来,律法让我们行善,我们却行出恶来,这是我们肉体的软弱,是卖给罪,成为罪的奴仆、受其完全控制、无法自拔的结果。

就如将美食给一个病入膏肓的人,病人不但不会得益,反而可能死得更快。不是美食有什么问题,而是接受的人的问题。

 15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这里的“不明白”不是指无知(不知道律法),而是指无能力改变这局面、明知故犯、身不由己的无奈和迷惑。

我所愿意做的(行善),我不做,我所恨恶的(行恶),我倒去做(明知故犯),我们陷入了一个所愿和所行互相冲突、不能自主的困局,这正是我们是属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的结果。

 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律法是良善的,它让我做应该做的良善的事,但我却做不出来,反而做出了律法禁止我做的恶事;我当然愿意遵守律法,得神的喜悦,但却行出相反的恶来,这当然是我不愿意做的。既然如此,我们就应当应承(同意)律法本身是良善的,是没有问题的。

 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那么既然不是良善的律法使得我做出明知故犯的恶来,我的肉体也是被罪辖制,行出我所不愿的行为来,那么罪魁祸首就是住在我里头的罪。这样我自己都厌恶、但又无可奈何的行动,都是出自那个大魔头--罪,它已经住在我肉体里面,因为我已卖了给它。

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但并不是说,我自己就毫无责任,而是说因为罪住在我里面,我成了它的奴仆,就不由自主的受它的控制、摆布,立志要行善,但却行不出来。在我里头,既然是罪做王,自然就没有良善。只有神的律法(良善)住在我里头为王,才会有良善在其中。

 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 20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这里重复17节的结论,再一次强调我们行恶的罪魁祸首,是住在我们里面为王辖制、奴役、控制我们的

以下21--25 节是用不同的描述,来讲述14--17和18--20同样的道理。一个“律”,既可以指摩西律法,也可以指神的管治,而另一个律,指的是罪的管制。心中的律,和肢体的律相对,指的是神的律,和罪的律,两个律彼此争战,使得我们苦不堪言!

 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 

此处的律指的是一个法则,在我里面,善恶相争、欲望和理性相争,想行善,却发觉恶掌管着我,与我同在,阻挡我行出善来。

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

我里面,有属神的理性,是喜欢神的律,愿意顺服神的旨意,活在神的权能和统治之下。这里神的律指的是什么?可能指的是摩西律法,特别是对于犹太基督徒和熟知犹太律法的罗马信徒,摩西律法就是神的律,当然,对于基督徒来说,神的律自然包括新旧约两部分,即神的全备启示和教导,而不单单是摩西律法。

 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但在我的肢体中,还有一个律(罪的权势和统治),与心中的律(神的律、神的权能和统治)交战。结果,罪的权势与统治在我身上占据了上风,把我掳去,成为了它的奴仆,伏在罪的律的权柄之下,不能自拔。

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取死”的原文是“为死而活”,意思是我们一出生,就奔向死亡,这注定灭亡的结局,如何得到拯救呢?答案很明显。

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只有靠着耶稣基督才能脱离这厄运。律法在拯救上,无能为力,反而不断增加对我的控诉和指责,使得我更加痛苦,但律法却无力施救,仿佛一个俯瞰并声讨我们的判官,但又无力拯救我们脱离它所指责的我们所犯的罪。唯有主耶稣的救赎,才能把我们从罪的管治下解救出来,因为祂用祂的死而复活,战胜了罪,战胜了死亡,把我们从被掳状态当中解救出来,归回到当初活的状态!

“这样看来”,是对整个第7章的总结:我们的内心是愿意顺服神的管治的,但我们的肉体却愿意顺服罪的管治,我们便处于这种矛盾冲突的苦境当中,不能自拔、不能自救,律法也无能为力,唯有靠着主耶稣基督,让祂在我们生命里做王,我们才可脱离这困境。

第7章,解决的是称义和律法的关系,我们虽然是向着律法死了,但律法本身是圣洁的,让我们知罪,并受它的控诉和警戒;同时,律法是有局限的,甚至它被罪趁机利用,激发出我们的贪欲,让我们行出明知故犯的诸般恶来。因此,罪是我们明知故犯的罪魁祸首,不是律法,并且罪在我们肉体里做王,我们就成为罪的奴隶,被它管治,结局就是灭亡。然而,我们内心还有神的律,愿意被神管治,因此,就有两个律彼此征战,造成我们活在痛苦之中,唯有靠着主耶稣基督,我们才能脱离这样的苦境,成为受神的律的管治的神的奴仆。

第7章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也一直没有确定的答案。一个就是“我”究竟指的是谁?另一个是7-13(动词用的是过去式) 和14--25(动词用的是现在式),指的是信主前后不同的阶段吗?

“我” 可能指向亚当及其后裔,及我们每一个人,当然包括保罗自己;另一个方面,“我”可能指信主的犹太人,也可以指信主的外邦人;最后,“我”可能没有特定的对象,只是一种修辞的用法。也许,“我”的经历,不仅是亚当的经历,是以色列人的经历,是保罗的经历,同时,也是读者罗马基督徒的经历,虽然他们大部分是外邦人,但对于犹太律法,也不会陌生,甚至会深受早期犹太基督徒在这方面的影响。

至于7-13 和14--25,如果根据它们使用的动词的时态就认为它们分别描写的是一个人信主前后的状况,则未免有些僵化,在意义上也有牵强,而把他们看作重复强调一个人的信主之前的苦境,似乎更为合理。因此,就有人认为7--12节是信主前的经历,而13--25节则是信主后基督徒的经历,虽然从经文的表述来看,这样的意见也存在不妥的地方。

有的人因为第8章讲的是信主之后的情形,则第7章就被认为是信主之前的状况,但是这苦境,在信主之后,就不存在了吗?根据我们的实际经验,显然基督徒也一样存在类似的争战。基督活在我们里面,让我们活出新生命,但老我的肉体当中,罪依然在起作用,我们就活在顺从圣灵,还是顺从肉体的争战中。究竟第7章的争战和第8章的争战,是不是一回事呢? 这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不过,信主之后,虽然也有争战,但与信主之前,最大的区别,是我们不再忧虑、呼求“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 因为我们已经得了确据,得了保证,我们的主已经救我们脱离这必死的身体了,我们已经是新造的、被称义的人了,不再是罪的奴仆,也不再被罪所管治,保罗在第8章开始阐述这样的一个新局面!already not yet, 我们的得胜、得赎,已经被主耶稣成就,但真正的身体的得赎(最终的得胜,罪、魔鬼都被丢在火湖里),还需要等候主的再来,主的最后的审判,以及新天新地、新耶路撒冷城降临的时刻!

因此,把7章认为是信主前的经历,而8章认为是信主后的经历,可能更为合理一些。而这里的“我”,可以指保罗,也可以指我们每一个人。

这是我的看法,求神赐给更大的亮光,可以使我明白这其中的真正所指!阿门!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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