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前面提到因律法而生恶欲,又要向律法死,那么律法就是恶的吗?律法和罪可以划等号吗?我们可以忽略律法而放纵我们的生活吗?这些是保罗接下来要阐述的问题,从而阐述律法的地位,以及律法和罪的分别。7-12节保罗先申明了律法是圣洁的,罪才是我们堕落的罪魁祸首。
7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保罗首先提起第一个谬误,律法是罪吗?答案是绝对不是。那么律法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呢?那就是让人通过律法而知什么是罪?比如,律法说不可起贪心(原文是“起了欲望”),我们就知道什么是贪心,也知道原来贪心是罪。这个知道,指的不单是理论的知识,也包括亲身的经历。
正如5:13所说,在摩西律法颁布以先,罪已经在地上了,但人虽在罪中,却不知这个“人活在罪中”的实际,因而也没有离开罪的渴求和动力,更无法做到远离罪而亲近神。
8 然而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这句经文就不容易理解。“趁着机会”,通常是军事用语,指拿准机会展开行动。这里注意,罪是借着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们里头发动,而不是说,诫命就是贪心发生或产生的基地,因为有诫命之前,贪心已经存在。而是说,诫命本来是好的,但就如被罪伏击了一样,诫命使人知罪的功能被罪挟持了,成为罪所利用的工具,把人里面的贪心都诱发了出来,明知故犯,诫命越是不让做,人却偏要去做。诫命挑旺了潜伏的贪欲。夏娃就是个典型的例子,神不允许夏娃吃那颗树上的果子,但诫命反而挑旺了她内心的贪欲,她就被罪俘虏,明知故犯的吃了那果子。偷情也是如此,每个人都知道偷情是不道德的、是罪,但禁止偷情的诫命,却被罪所伏击,使得人的情欲越发被挑动起来,越禁止偷情,人就越想偷情,情欲不可收拾,人就陷入淫乱中。·
没有律法,罪依然在那里,人依然活在罪中,只是不知道而已。可以说,这样的情况下,罪是死的,不是说罪不存在,而是说罪处于潜伏或是未展开行动的状态。比如夏娃,蛇一直在那里,只是没有发动攻击,当神的诫命颁布下来之后,蛇便利用这诫命,挑动夏娃的贪欲,使得夏娃无法遵守诫命,而犯了罪。
保罗的论述,如果不用拟人化的想象来理解,实在不容易被我们所参透,无论是罪、诫命、贪欲,都是抽象的名词,从逻辑上很难找到完美的解释。唯有靠我们的想象,以及生活的实际例子,才能理解一二。我们的本性就是如此,神越说不可这样,我们却偏要这样。
这里“欲望(贪心)”这个词,本来属于中性的,只有当它不受约束时,才成为罪(箴言13:12、19、雅各书1:15)。
9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在圣经里,第9节似乎只有亚当有资格说,他被神造成为活人,那时还没有律法、也没有罪,但神的诫命来了,罪就利用诫命,挑活亚当的欲望,罪就进入到人当中,罪本来是死的,诫命一来,罪就活了,而罪的代价就是死,那么死就来了(这里的死,表示没有生命的表现)。实际上,这句话的意义也可适用于以色列人,适用于保罗,以及我们每一个人,正如“一而众”的观念所指,亚当如此,我们也是如此。
因此,有人认为它指的是人类在堕落之后、摩西律法赐下之前这段时间的经验。不过,也有人认为使徒保罗是在讲述自己尚为孩童,甚至是还未完全认识神诫命作用的那段青年时期的经历。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我们每一个人信主之前的经历。而罗马书的读者,很可能是熟知犹太律法的一群外邦基督徒,因此,保罗在罗马书中,常常提到律法的功用,也就显得并不意外。
根据经验,我们小时候,不知律法,因此,虽然我们活在罪中,但我们不知道,我们向着神就是活着的,所谓不知不为过;而当我们长大以后,我们知道了律法,律法却被罪伏击,挑动了我们的欲望,使得我们知法犯法,与神为敌,我们的生命就注定是死的了。
10 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
神赐下诫命,本来是为人定下行动的界限,是为了保护人,让他们有自主权和真正的自由,并非让人成为诫命的奴役的对象,而且也是为了让人活着,只要不违反诫命,人就可以活着,并且永远活着。但诫命却被罪偷袭了,罪居然借着诫命挑动人里面的贪欲,人反而成了罪的奴隶,明知故犯神给的诫命,从而让死成为每个人不可逃避的结局。这是诫命的局限,也是罪的狡猾和可怕,以及人的自由意志的消极表现。
神当然知道诫命的局限,也知道罪的狡猾和能力,更知道人运用自由意志的可能后果,但祂允许这样的局面发生,是为了祂给人制定的终极计划,无罪的亚当---有了诫命---罪就进来---死也进来---没有诫命的以色列人---有了诫命(律法)---明知故犯---无法战胜罪和死亡----无罪的耶稣(第二亚当)----成全诫命---死而复活---战胜罪和死亡----有罪的我们---因着信耶稣----与祂同死同复活---战胜罪和死亡---无罪的我们----永远的生命。神的慈爱就在此显明了。
11 因为罪趁着机会,就借着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
11节和8节1个意思,典型的三明治结构,再次强调罪是“罪魁祸首”,居然趁机,伏击了诫命,借着诫命引诱、欺骗我们,从而杀了我们。罪的工作就是引诱、欺骗,以假乱真,欺骗我们将恶看作善、短暂看作永恒、偶像看作真神。
这几节保罗用了第一人称“我”,而且在之后13-25节,也同样如此。那么究竟“我”指的是谁?我们在下一段落会加以讨论。
12 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总结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律法不是罪、更不是罪的源头,律法是被罪伏击了,利用了。但律法本身来自于神,当然是圣洁的,它也是使人知罪的,是人行动的界限,在它里面人是被神赋予自由的,也体现了神的慈爱和良善;同时,律法也体现了神的公义,给予了人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应的祝福和咒诅。因此,保罗总结说,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良善的。
正如X光机,它能将人的疾病显明出来,但X光机本身却不是病。不仅如此,X光还可能被一些邪恶的医生利用,来诱骗病人,以为自己患了大病,而得到过度甚至虚假的治疗。病人在被X光机诊断之前,本来是活着的,但因为被邪恶的医生利用X光机,做了虚假的诊断,进行了过度的、虚假的治疗,就可能被害死了。通过这个比喻,可能有助于我们了解律法本身的无辜和局限。
备注:我的这些”罗马书读经笔记“,很多地方参考了D.A.Carson NIV Zondervan study Bible,"圣经综合解读”,周兆真罗马书中文圣经注释,鲍会园罗马书天道圣经注释,李思静博士的一些讲道内容、以及其他一些参考书目。非常谢谢这些学者提供的一些见解。求圣灵继续带领,使我可以完成罗马书的读经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