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伟·
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中,美国宾州印第安纳大学(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王希教授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某一阶级(阶层、利益集团、群体)的工具还是所有阶级的工具?”。通俗而言,这似乎很像是一个美国版的“姓资”(资产阶级)还是“姓共”(各阶级共同利益)的争论。
中国大陆的法学教科书告诉我们:法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其实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这样,一旦“看透法律”,继续钻研这门学问,自然会有误入歧途、兴味索然之感。马克思是法律专业出身,但是,他“超越法律 ”,另辟蹊径,把研究重点转向了经济、哲学、历史、人类学等领域,倾注毕生之精力,写作了经济学巨著《资本论》。
说起来,半数以上的美国制宪先贤是研习法律出身的律师或法官。可是,这帮人对政治领域中的分权制衡极为热衷,对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却熟视无睹。与此针锋相对,马克思独具慧眼,高度重视经济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经济领域中权力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人对人的剥削和奴役,从而把法律上的权利和平等观念扩展到经济领域。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有产权被视为基本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尽管法律披上了维系正义的外衣,在根本上却起到了保护资本家经济特权的作用。因此,马克思深信,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一种虚假的、形式上的公正和平等;只有在经济领域彻底摧毁私有制度,以国家机器集权专政的铁腕实施过渡,才能最终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彻底解放。
问题的难度在于,人类的婚姻、家庭、宗族、民族、国家等现象,既是束缚人类自由发展的“异化现象”,同时又是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象征,它们与私有财产制度可以说是休戚与共、密切相关。从严格意义上说,世上并无所谓公有财产。即使在“公有制”国家,一切公有财产都源于平民百姓交纳的隐性赋税,其实质仍然是私有财产。另一个难题是,即使在“公有制”基础上,若要实现真正的公正和平等,仍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简单容易。在凭借“枪杆子”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由于不受制衡的政治权力制造了空前强大的国家机器,掌握“公有财产”管理权的少数公仆,实质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人,滥用权力,化公为私,违法乱纪,为所欲为。名义上拥有“公有财产 ”的人民,却沦为只能听从安排和分配的仆人,地位卑微,饱受欺凌,忍气吞声,噤若寒蝉。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John K.Galbraith)调侃道,资本主义是 “人剥削人”,社会主义把这个弊病颠倒了个儿,结果仍然是“人剥削人”。资本主义剥削人主要凭借经济财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剥削人主要凭借政治特权。事实证明,一旦少数人掌握了不受制衡的政治权力,实际上就掌握了全部社会资源和财产分配特权,同时还拥有在政治上控制民众思想的舆论工具,其危害程度远甚于单纯的经济特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在不够平等的经济和财产领域,人民尚有相当程度的自由选择权和基本人权保障。可是,在政治领域高度集权的国家,人民只能俯首听命。20世纪人类历史证明,无论旗号如何冠冕堂皇,无论目标如何崇高伟大,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公民的权利必须受到保护。这是人们饱经灾难之后得出惨痛教训,也是人们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最后选择。
很多人注意到,美国制宪先贤不是好高骛远、清高自负、书斋空谈的知识分子,而是当时社会中有权有势、有钱有闲、博学多识的权势精英,是现存经济和政治秩序的既得利益者。他们草创而成的1787年宪法,其核心是以分权制衡而非直接民主的政府形式,防止任何个别利益集团独占政治权力和垄断决策过程,既杜绝个人专断,同时又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从而有效地保障有产阶级的财产权。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人类的财产能力是财产权利的源泉,这种能力的悬殊,实际上是人类趋向利益一致的一种不可超越的阻碍。保护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美国著名宪法学者比尔德一针见血地指出: “美国宪法其实是一部经济文献,核心问题就是对财产权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1787年宪法体现出美国宪政制度的复杂性:它既为富人阶层的利益服务,同时也给小业主们以及中等收入的工人、农民以足够多的施舍,从而为自己建立起广泛的支持基础。这部宪法用语宽泛,措辞简洁,具有相当程度的“超然性”或“普遍性”特点,并非单纯为某一阶层、利益集团、群体的独家私利服务。就财产权而言,如今中国知识界某些学者鼓吹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从未作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或“基本人权”而载入美国宪法。时至今日,美国宪法中仍然没有专门的“财产条款 ”,远远不如中国宪法“与时俱进”。
制宪先贤富兰克林认为:“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它应当服从于社会的需要。”尽管保护私有财产是一个法治政府的首要目的,但是,这并不表明财产权至高无上,可以肆无忌惮地超越人的自然权利,凌驾于社会公益之上。在影响深远的《独立宣言》中,当列举“天赋人权”之时,杰弗逊把英国宪政大师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经典性表述,“擅自篡改”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据美国学者威尔斯(Garry Wills) 考证,杰弗逊的“篡改”并非心血来潮或一时冲动。早在1788年10月10日,他曾致信法国大革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法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拉法耶特将军,建议把“财产”从“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中取消。在杰弗逊看来:“毫无疑问,财产法已经过份扩张,破坏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当年的法国革命领袖虚怀若谷,从谏如流。《人权宣言》后来略经修改,成为1792年法国宪法的序言,但果然删掉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诺贝尔经济奖得主、芝加哥大学教授福格尔(Robert William Fogel)指出,当年美国通过南北战争解放黑奴的做法,丝毫没有尊重南方奴隶主的私有产权。相比之下,英国议会于1833年通过《废奴法案》,在西印度洋群岛殖民地解放奴隶时,尊重了产权原则,以巨额金钱补偿了奴隶主的财产损失。福格尔强调,如果当年南方如愿以偿地脱离联邦,将有可能利用取消联邦关税后获得的巨额利润,建立世界第一流的海军和陆军,轻而易举地将奴隶制扩张到古巴等南美国家,逆转英国对巴西施加的废奴压力。这样一来,不仅奴隶要遭受到更长时间的奴役,而且将会使世界各国的废奴运动和欧洲国家的民主斗争遭受挫折。反之,南北战争以正义的炮火摧毁奴隶制,战后没有用金钱补偿南方奴隶主,极大地鼓舞了世界范围内下层民众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
回顾美国宪政史,财产权虽然缺乏“天赋人权”的资格,但是,作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始终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公民的财产权有保障,自由民主才有保障,平等尊严才有保障。在此意义上说,没有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没有现代法治。然而,二百余年来,美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解释与应用,始终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美国学者内德尔斯基指出:“在美国宪法制度中,财产权划定了受保护的个人自由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线。但这一界线已在实践中表现为变化不断的可渗透性。财产权这一概念——作为稳定和安全的象征——已然发生了近乎解体的变化。尽管财产权仍然保留了它作为美国人自由之基础的核心价值,但它已丧失了其传统的宪法地位。”由于美国宪法对政治权利平等即“公正原则”的追求,“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犯”。在美国历史上,进行关于侵犯财产权的宪法审判时,往往是社会矛盾越突出,私有产权的概念就越会“更多地包括进公正的价值”。
内德尔斯基的观察和分析,堪称洞若观火。纵观美国历史,随着公民的政治权利,尤其是选举权和政治参与权的不断扩大,下层选民的利益和呼声日益得到重视,社会公益和平等公正原则日益得到尊重,从而影响到政治利益集团的重新组合,影响到各级政府的权力构成和司法解释,并最终影响到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和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自20世纪初“进步主义”运动、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1960年代民权运动以来,财产权在宪法解释中的含义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各个部门对公民“天赋人权”的保护不断扩展,对经济领域中财产权的限制和侵犯却日益增加。从立法限制垄断、法定最低工资、政府宏观经济干预和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一直到累进收入税、巨额遗产税、禁止私营雇主种族歧视、照顾少数族裔和女性权益、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等等,其基本趋势是与时俱进,使宪法解释更多地包含民主平等、公平正义、促进公众福利的社会价值!
在当代美国社会,有产者所受到的限制和“不平等”经济待遇,在很大程度上已高于“社会主义国家”。比尔·盖茨在银行存款中赚得的利息收入,应依法纳入其年度收入的总额,统一交纳高达39%的重税。而一个低收入贫困家庭银行存款所得利息,在纳入其年度总收入后,很可能连一分钱税金都不用交。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同样能够体现出公正和平等价值,并非一昧维护资本家的经济特权。
可是,在这种“不平等”的经济制度下,大多数有产者勤奋工作,创业有成,为富而仁,造福社会。大多数无产者却游手好闲,吸毒犯罪,长年依赖福利救济糊口,成为“腐而不朽”的寄生阶层,陷入贫困和愚昧的泥坑中难以自拔,彻底丧失了无产阶级的“先进性”和“领导性”。“工人没有祖国”的口号大气磅礴,如雷贯耳,却与当代国际关系中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关系完全脱节。全世界无产者远未联合起来,代表蓝领工人阶级利益的美国工会,坚决反对自由贸易、自由市场和美国经济“全球化”,力主在中美经贸关系中附加人权条件。而全世界有产者却通过世贸组织、关税总协定卓有成效地联合起来。跨国垄断公司和华尔街金融财团,如今已成为维系中美关系的坚韧纽带和强大后盾。这些全新的现实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
王希教授认为,美国制宪先贤的立宪理念与开国文献《独立宣言》的理想融为一体,“构成了一种至少在语义上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既然宪法要建立‘更为完善的联邦’,废奴主义者就可以要求取消奴隶制;既然要 ‘树立正义’,种族歧视就不可能永无止境地延续下去;既然要‘促进公共福利’,罗斯福就有理由管制经济,建立社会福利保障系统。”在联邦宪法的旗帜下,黑奴、妇女、劳工、穷人、示威者、同性恋者、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卓有成效地维护了自身的宪法权益,取得了令人鼓舞的历史性成果。
二百余年来,美国宪法表现出一种令人惊奇的超然性特征及其与之相随的应变能力,在总体上实现了宪法序言中“建立更为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後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的庄严承诺。
〔完〕(Posted on 2006-02-08) |